认缴未出资的股权转让制股权无偿转让,工商已经变更完了,但是地税局要求交10万个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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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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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18号
为规范和加强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 && && && && &&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 && && && && && && && &&&日
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且登记注册地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的行为,不包括在境内外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
第三条 股权受让人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人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股权受让人应按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并扣缴税款;转让人和受让人均为自然人,且协商一致的,股权转让人可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人或受让人及被投资企业应互相协助完成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并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资料、信息。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按规定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在转让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次月十五日内申报并缴入国库。
在被投资企业申请工商登记变更日之前,转让人未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在被投资企业申请工商登记变更日之前申报,次月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 自然人股东每次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计税成本、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计税成本和合理税费之和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
第七条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为应纳税额。
第二节&&收入
第八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股权转让人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向受让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经济利益,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具体包括: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价;
(二)预收款;
(三)定金;
(四)原股东承受的债权;
(五)违约金;
(六)赔偿金;
(七)以及其他与股权转让相关的价外收费。
第九条 申报时尚未全额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全额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规定核定。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按以下顺序依次选择最合理的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被投资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1.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合计占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
2.未提供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节&&扣除
第十二条 计税成本,是指股权转让人为取得股权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采取下列方式取得股权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计税成本:
(一)以货币性资产认缴出资的,按实缴金额确认;
(二)如果以非货币性资产认缴出资,在出资环节已按规定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按出资环节的计税依据确认;按规定在出资环节暂不申报缴税的,按取得该非货币性资产的财产原值确认;
(三)有偿受让取得股权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确定;
(四)无偿受赠取得股权的,按受赠时的合理税费和赠与人取得该股权的计税成本之和确定;
(五)转增注册资本、送股等形式增加股权,且已按规定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按增加股权的计税依据确认。
第十三条 同一自然人股东存在多种方式取得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照转让人转让前所持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和当次转让比例之积确定。
第十四条 计税成本难以确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15%核定计税成本。
第十五条 合理税费,是指股权转让人按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应负担且实际发生的税费。
第十六条 申报的计税成本、合理税费不能提供真实、合理、有效凭据的,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从股权转让收入中扣除。
第四节&&应纳税额核定
第十七条 因申报材料不齐全、会计账册不健全等原因无法据实确定计税依据或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核定应纳税额: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东认缴出资额×预期收益率×未来经营期限×适用税率
其中,股东认缴出资额,按此次股权转让前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出资额确定;预期收益率,按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上一年度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确定;未来经营期限,是指被投资企业可预期的经营年限,按5年确认,公司章程规定的剩余营业期限不足5年的,按剩余营业期限计算;适用税率为20%。
第十八条 部分转让所持股权的,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额按全部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额和当次转让比例之积计算。
第三章&&征管流程
第十九条 被投资企业应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在申报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基础信息表;
(二)《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
(三)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四)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条 申报受理部门在股权转让申报完成当日将申报信息及相关资料转送税源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税源管理部门或申报受理部门应自申报股权转让所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股权交易情况一次性告知扣缴义务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证明;
(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三)本办法要求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申报计税依据所需要的凭据。
(五)正当理由转让股权的书面说明及相关凭据。
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完整资料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税源管理部门审核认定股权转让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仅要求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提供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证明、计税成本和合理税费的相关凭据。
第二十三条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资料、征管信息和第三方信息认真审核申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理性。
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后认定的计税依据或应纳税额与扣缴义务人已申报金额不一致的,应责令扣缴义务人限期改正重新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需要核定计税依据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告知核定的理由、方法、数额、限期缴纳期限等。
第二十四条 被投资企业发生股权变动的,申报审核、评估由税源管理部门的纳税评估岗按本办法负责。
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税源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移交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第二十五条 对个人所得税申报无异议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出具《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审核意见。
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已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重新申报或接受稽查部门查处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除提供纳税担保外,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未完成申报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不得出具《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审核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发生但税务处理未完结的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制定了《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中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界定
(一)股权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程序将自己持有的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让与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股权而成为公司股东或增加持有公司的出资额。受让后,受让人一般都会取得股东资格。
(二)股权转让的主要形式: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向股东之外的人(法人)转让、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合法继承、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等。
(三)判断是否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不能仅依据投资者股权持有比例是否发生变化,出资比例的变化有可能是增资造成的。
二、本办法适用的范围
自然人股东转让登记注册地在海南的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境内外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股票。
(一)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时,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否明显偏低及核定办法等可参照本办法。
(二)自然人投资者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权益的,不适用本办法。
三、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
股权受让人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人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股权受让人应按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并扣缴税款;转让人和受让人均为自然人,且协商一致的,股权转让人可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申报地点
股权变更企业(即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税函〔号)
五、申报期限
(一)一般情况下,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在转让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次月十五日内申报并缴入国库;
(二)在被投资企业申请工商登记变更日之前,转让人未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扣缴(纳税)义务人应在被投资企业申请工商登记变更日之前申报,次月15日内缴纳税款。
六、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计算
(一)首选据实征收方式,即: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计税成本-合理税费;
股权转让应纳税额=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特定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或计税成本不真实的,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或计税成本。
(二)据实征收不可行的情况下,办法提供了直接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以供参考,即: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东认缴出资额×预期收益率×未来经营期限×适用税率
七、如何申报股权转让收入?
(一)股权转让收入,是股权转让方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向受让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经济利益,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并部分列举了价外收费的项目。
(二)在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时,应以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价为基础,纳入相关价外收费,根据股权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的支付对价的方式、形式或安排,进行相关调增或调减,最终确定应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
如违约金、赔偿金的收取(支付)(主要依据:国税函〔号),以及被投资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转移(主要依据:国税函〔号)引起的调整。
(三)收入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合法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确定收入,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收入;收入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收入;收入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收入
八、如何确定计税成本?
按转让人取得股权的不同方式确定所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
(一)以货币性资产认缴出资的,按实缴金额确认。
常见凭据: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会计凭证(会计分录)及其他相关的合法凭据。
扣缴(纳税)义务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签章),税务机关核对后退回原件。
如有证据认定转让人有抽逃出资行为的,抽逃出资的金额不得作为计税成本在转让收入中扣除。
(二)如果以非货币性资产认缴出资,在出资环节已按规定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按出资环节的计税依据确认;按规定在出资环节暂不申报缴税的,按取得该非货币性资产的财产原值确认(依据国税函〔号);
常见凭据: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凭证(如发票、财政票据等)、税收完税证明、纳税申报记录。
2009年8月,王某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300万元与他人设立A公司,出资比例占30%。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王某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为200万元(有合法凭证)。
2014年3月,王某以45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持有全部股权。假设该转让价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1.王某首先应按规定缴纳土地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300-200)*20%=20万元,
2.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股权转让收入=450万元;
(2)股权转让计税成本
如果在完成股权转让申报前,王某按规定缴纳了土地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则股权转让计税成本=300万元;
如果在完成股权转让申报前,王某仍未缴纳了土地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则股权转让计税成本=0万元;
这就要求纳税人必须完成前一环节的纳税义务,保证纳税链条的完整性。
(三)有偿受让取得股权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确定;
常见凭据:取得股权时的股权转让合同;银行转账凭证;通过现金支付取得股权的,有收款方(原股权转让方)的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的收据;发票、税收票证等等。
(四)无偿受赠取得股权的,按取得时的合理税费和赠与人取得该股权的计税成本之和确定;
常见凭据:股权赠与合同、原捐赠人取得该股权时的计税成本的凭据。(依据财税〔2009〕78号文第五条)
(五)纳税人通过增资扩股、转增注册资本(股本)、送股等形式增加股权(是指股权价值,而不是比例)的,应在原计税成本的基础上做相应调整。如果通过上述形式增加股权时,属于应申报(个人所得税)而未申报的,以及将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则不得调整计税成本。
常见凭据:税收完税证明。
因盈余积累等转增注册资本(股本)、或送红股等形式而新增的股权,计税成本参照下例确定:
王某与另外两人于2009年7月成立琼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琼城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王某实际出资75万元,股权比例为15%。
2010年3月,琼城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以未分配利润200万元转增实收资本(假定利润分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中王某取得分配30万元。
2010年9月,股东王某将其15%的股权全部转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东王某应缴纳利股红所得个人所得税=200*15%*20%=6万元。
1.假设琼城公司在王某转让股权前未申报扣缴利股红所得个人所得税
则,在计算王某股权转让时的计税成本就为75万元。
2.假设琼城公司在王某转让股权前已扣缴利股红所得个人所得税
则,在计算王某股权转让时的计税成本就为105(=75+30)万元。
(六)部分转让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照转让人转让前所持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和当次转让比例之积确定。
九、计税成本应提供哪些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申报责任,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或扣缴)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并对其报送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根据转让人取得股权的方式或调整计税成本原因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解读第八项已介绍了确认计税成本常见的凭据。在实际征管过程中,需要主管地税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具体把握。
申报时未提供真实、合理、有效凭据的,税务机关可以按股权转让收入的15%核定计税成本。(参照:财税〔号第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十、可以扣除的合理税费有哪些?
(一)合理税费,是指股权转让方按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在转让时应负担且实际发生的税费。
(二)合理税费应按照据实扣除的原则,纳税人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才能扣除。
(三)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可以扣除的合理税费主要有: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费、公证费和其他中介服务费等。
十一、哪些情形下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以及如何核定?
(一)可据实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包括无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或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或计税成本方法,据实征收。
区别不同情况,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优先选择可比性高的非关联交易)选择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方法(依据: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与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相比,本办法增加了要求扣缴义务人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净资产评估报告》的情形:未提供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理由有二:一是房地产行业投资税务风险很高;二是房地产企业投资利润率较高,投资者多为高收入群体)。
(二)因申报材料不齐全、会计账册不健全等原因难以据实征收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核定应纳税额: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东认缴出资额×预期收益率×未来经营期限×适用税率
1.股东认缴出资额,按此次股权转让前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出资额确定;
2.预期收益率,按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上一年度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确定;
3.未来经营期限,是指被投资企业可预期的经营年限,按5年确认,公司章程规定的剩余营业期限不足5年的,按剩余营业期限计算。
(三)税务机关认为有其他更合理的核定方法的,可采取其他方法核定。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十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形有哪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正当理由的情形有哪些?
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时,转让人应提供其正当理由的凭据:
1.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常见的凭据:三年被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常见的凭据:国家政策调整的相关文件;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常见的凭据: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常见的凭据:纳税人应提供合理情形的证明材料。
十四、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扣缴义务人有按时如实申报、按时缴纳税款、代扣、代收税款以及其他义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具体如下:
1.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或扣缴)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3.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十五、税务机关的责任?
为保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权利,税务机关有责任宣传税法、提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按照征管法的规定接受申报、征收税款、开展评估检查。
十六、股权转让办税流程?
十七、申报时的资料报送
(一)基于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考虑,本办法简化了申报时提供的资料。扣缴(纳税)义务人应报送与股权转让申报有关的以下材料:
1.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基础信息表(依据总局2013年第21号公告)
2.《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依据琼地税发〔2012〕65号)
3.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了解计税依据)
4.公司章程;(了解转让的真实性)
此处的公司章程是指股权转让前的公司章程。
(二)受让人通过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申报的,应在申报期内报送本条第2-4项的材料。
(三)主管地税机关可在接受申报时一次性告知《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提供的材料,便于缩短审核时间。
十八、审核时的资料报送
(一)根据国税函〔号第四条的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应认真审核计税依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时,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扣缴(纳税)义务人、被投资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证明;(了解转让的真实性)
主要包括股权转让的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或股东分别作出的同意股权转让的书面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可以不必提供,也不必作出说明。
2.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了解计税依据)
受理前,税务机关应根据股东转让实际情况要求提供适当的财务报表,如:截至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上月末的财务报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由于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发生股权转让的,可以不必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也不必作出说明。
3.《办法》要求的资产评估报告;(了解计税依据)
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当提供能够核实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由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对资产评估报告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不必采信评估金额, 同时向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说明理由。主管地税机关可自行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进行评估。
4.申报计税依据所需要的凭据(了解计税依据)。
5.正当理由转让股权的书面说明及相关凭据。股权转让交易不存在正当理由的,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不必提供书面说明及凭据。
(二)确实无法提供必要资料的,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作出书面说明。
(三)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认定股权转让具有正当理由的,为简便审核,减少了审核需要的材料。
十九、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未申报的股权交易也按本办法执行。
no.16 flowchart.
个人觉得王某例子中,若其在股权转让前未交土地权转让个税,则股权转让计税成本应为土地取得时成本200万元,不是为0,及无论哪种情况,在均为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下,应交个税是相同的。即(300-200)*0.2+(450-300)*0.2=50万,(450-200)*0.2=50万元。请复议。
必须分开计算,因为股权转让不允许扣除相关费用,也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是非股权财产转让有可能有——说明你学习税法不深刻。&
&&海南的规定还是有一些亮点的,例如股权转让只针对公司制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额核定的具体计算公式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违约金、赔偿金的处理并未区分不同情形(例如股权转让行为未实际履行),受让人为自然人时的扣缴责任含糊,并未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增值部分是否征税(基层怎么执行,解读中引用的319号文件已作废)等。
个人觉得王某例子中,若其在股权转让前未交土地权转让个税,则股权转让计税成本应为土地取得时成本200万元 ...
这个问题如你所说,我觉得公告还真是有问题。
个人觉得王某例子中,若其在股权转让前未交土地权转让个税,则股权转让计税成本应为土地取得时成本200万元 ...
这一条确实写得有问题,子目都相同,不应该为0
既然是按规定未申报缴纳,上个税务事项未完成,下一个税务事项怎么会有成本,当然是0,是纳税环节环环相连。不是上上个环节和下个环节相连,即:成本要么是300,要么是0,没有所谓200&
海南的规定还是有一些亮点的,例如股权转让只针对公司制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额核定的具体计算公式等 ...
本意可能是指在国税函[319]文件下暂未交税时的处理。
从文件中看不出来现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究竟是否要交个税(笼统讲“按规定”),解读中也未提及征税的政策依据,海南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学江苏,含糊其词。&
海南的规定还是有一些亮点的,例如股权转让只针对公司制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额核定的具体计算公式等 ...
如果不成交确实不是价外收入
本意可能是指在国税函[319]文件下暂未交税时的处理。
是这样的。
从文件中看不出来现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究竟是否要交个税(笼统讲“按规定”),解读中也未提及征税的政策依据,海南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学江苏,含糊其词。&
本帖最后由 水麒麟 于
10:53 编辑
这一条确实写得有问题,子目都相同,不应该为0
结合上下文来看,该部分解读,应该是笔误,漏写了“20”.未缴纳土地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情况下,计税成本为200.
另,这部分解读写的很别扭,不如改成:如果在本次股权转让前,王某按规定申报缴纳了土地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则股权转让计税成本=300万元;
如果在本次股权转让前,王某按规定未申报缴纳土地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则股权转让计税成本=200万元;
注意:如果王某未按规定缴纳土地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将是典型的偷税行为,不会单纯补税完事的。
既然是按规定未申报缴纳,上个税务事项未完成,怎下一个税务事项怎么会有成本,当然是0,是纳税环节环环相连。不是上上个环节和下个环节相连,即:成本要么是300,要么是0,没有所谓2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 && && &&&国税函[号
依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法规自动失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所以应该是200
haihan235& &既然是按规定未申报缴纳,上个税务事项未完成,怎下一个税务事项怎么会有成本,当然是0,是纳税环节环环相连。不是上上个环节和下个环节相连,即:成本要么是300,要么是0,没有所谓200
——瞎转+瞎扯!环节相连是指计税基础保持不变,不是清零。
haihan235& &既然是按规定未申报缴纳,上个税务事项未完成,怎下一个税务事项怎么会有成本,当然是0,是纳 ...
个人觉得王某例子中,若其在股权转让前未交土地权转让个税,则股权转让计税成本应为土地取得时成本200万元 ...
估计你没有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0应该是笔误吧,否则也太颠覆了。
haihan235& &既然是按规定未申报缴纳,上个税务事项未完成,怎下一个税务事项怎么会有成本,当然是0,是纳税环节环环相连。不是上上个环节和下个环节相连,即:成本要么是300,要么是0,没有所谓200
---这样的理解我认为是正确的。比如,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就是如此,未税(个税)的工资
支出就不能扣除。我们所强调的以票控税也是如此,应税未税不能作为扣除支出
为海南局赞一个
是这样的。
实质上,海南是执行了号函的。为何不写文号,是因为可以根据后续政策变化,导致相关条款失效。不是学江苏,文件早已起草好,只是海南发慢了。
haihan235& &既然是按规定未申报缴纳,上个税务事项未完成,怎下一个税务事项怎么会有成本,当然是0,是纳 ...
为什么不按5年的现值计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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