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说是什么叫民事行为能力

&简介:我是一个律师
&注册日期: 01:12
&&文章查询
2017年五月
78910111213
14151617181920
21222324252627
&&&&&&&&&&&&&&
爱提爱摸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问题
爱提爱摸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问题宋公明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必须要有人机互动。顾客输入信息,取款机经过识别辨认后,输出信息,最后完成取款交易。这个过程与在银行柜台上顾客与营业员的互动是一样的,因此自动取款机(爱提爱摸机)又叫柜员机。银行柜台的营业员当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是也有产能差错的可能。如果营业员因某种原因忽然发生思维判断障碍,把100元当成一元支付给顾客。而顾客明知对方精神状态不正常,而反复恶意取款,这是什么行为?应当是属于诈骗。(银行有复核程序,不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但是事情总有万一,从理论上说,取款机出错概率极其微小,也可以说是不可能的。)民事行为的有效性要以民事主体合为前提。明知对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与之进行互动民事行为,当然是无效的。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取得钱财,则是属于诈骗行为。例如,例用小孩无知,用糖果之类诱骗小孩将家里贵重物品拿来交换。那么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多次恶意取款数额巨大,属于什么性质?是不是也属于诈骗?有人认为不能属于诈骗,理由是取款机不是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算民事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客体。这就产生了一个悖论。如果爱提爱摸机不是民事主体,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顾客与之互动所产生的后果岂不是无效?那么银行在街头设置这个机器干嘛?这显然是说不通的。银行既然敢于在街台设置爱提爱摸机,就是相信这个机器能够代表自己与顾客之间发生互动,而且承认这个互动的结果。就如银行让营业员上岗,当然是信任营业员能代表银行并且要承认营业员与顾客互动的结果。如果营业员支付有错,顾客已经离柜,那么按照银行“当面点清,离柜不认”的规定,营业的差错只能由银行承担,而不能再找顾客的麻烦,除非顾客愿意配合。因此爱提爱摸机是代表了银行的,其民事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是银行赋予的,其后果当然要由银行承担。如果爱提爱摸机出了错,就不承认其具有民事主体格和民事行为能力,也不承担其后果,那么银行为何不事先明示?如果明示了,那还有人敢来取钱吗?就如用电话通话,电话不是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电话里说的话就不能算数吗?现在人工智能日益增多,自动语音文字提示,自动售货售票,与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一样,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不仅在于盗窃是秘密窃取,更在于盗窃是单向的行为,而诈骗是双向互动行为。被诈骗的一方是自己主动把钱财交给诈骗犯的。如果把自动取款机打开取钱,和进入门未锁的人家偷钱一样,都是单向行为,属于盗窃。但是通过输入输出信息的互动,取款机自动吐出钱来,这是互动行为,这就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这里行为人与取款机的互动,就是与银行的互动,受害人是银行。银行对取款机失去控制,只能由自己负责。就如营业员算错了帐,银行只能找营业员算帐。诈骗的另一个特点是受害人都有一定的过错。小孩被骗,是监护人有过错;大人被骗,都是因自己贪心而利令智昏;爱提爱摸机出错,银行当然有责任。而盗窃案中,受害人一般只能说有失误而不能说有过错。关于诈骗的骗术,当然有多种多样。小品《买猫》中,有人用青铜碗做诱饵,骗人买猫,这是不是诈骗?最近有人用手机群发功能向多人发送信息,只说“请把钱汇入某某帐号”。结果真的就有不少人把钱汇去了。这个行为也是诈骗。还有手机响了一下就断了,你回拨过去就被吸掉了话费,这也是诈骗行为。不能因为表面上没有说假话就不算诈骗。综上所述,许霆案是不是也应属于诈骗罪而可以从轻发落?2008,3,20,下午&&&&
作者:[] 分类:[] 时间:[15:54:13] | 评论() | 阅读(313)
当前没有评论。
留下我的评论:
我的评论:
注意: 评论限制300字。当前的评论需要网站进行审核,所以在您提交评论和评论显示在网站上之间,有时间上的延迟。这个延迟并不会很长,所以没必要重新提交您的评论.李仁玉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事实:
&& 概念: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l& 分类:分为两大类:分为行为和事件。两者的区分点是否体现人的意志,体现人的意志的是行为,不体现人的意志的是事件。
生,死,诉讼时效的经过,除斥期间的经过,意外事件,夜游症人的行为等。夜游症 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可适当赔偿,基于公平责任。
民事行为,也叫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情谊行为(朋友请客吃饭,一般不发生民法上的后果,但是可以转化为民事行为,如果开车来的,强行灌酒,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负责。)
准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但是他的法律效果不是依据表意,而是依据法律直接的规定。只有一下三种:通知,催告,原谅。(合同法47,48条)
&&&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事实行为,可以说是表示行为,而不能说是表意行为。表意行为的&意&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他的法律效力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
在我国事实行为很多,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自动行为等等。
民事行为一定是表意行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根据表意而发生的。合同就是最典型的表意行为,合同条款就是表意。什么是民事行为的&意&,我们要把与戏言,客套话区分开来。
民事行为从外延上讲有四个,分别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55条)
&&&&&&&&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实;
  &&&&&&&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意思表示
& 1、 意思表示的解释
&&&&& 意思表示的解释追求的目的是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商行为何民事行为在解释上是有区别的,
&&&&& 对于商业行为,我们往往采用表示主意的解释方法,因为商行为追求效率。
&&&&& 对于民事行为追求自愿原则,民法是以意思自治为基础,往往采用意思主意的解释方式。&
&& 2、意思表示的类型,分为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 明示的意思表示有口头的,书面的。
&&& 默示的意思表示有沉默和推定。沉默一定是法律有明确规定和当事人有约定的,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否则不发生意思表示的效力。推定一般从作为方式上推定。
&& 3、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标准是什么?是你的意思表示是不是应当向相对人为之。如果你的意思表示应当向相对人为之才发生效力的,就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果你的意思表示无需向相对人为之,就能发生效力的,就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比如说,承认,解除,抵消,撤销,他们都是要向相对人为之,所以都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而遗嘱,抛弃,悬赏广告,等不需要向相对人为之,就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义在于,意思表示何时发生效力的问题。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生效,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完成生效。遗嘱是死亡生效。
如果意思表示到达,但是相对人充耳不闻,这时候,意思表示仍然发生效力。如果相对人不能听见或不能听懂的话,具体情况具体决定。
&& 4、 意思表示的瑕疵。
l&&&&&&&& 欺诈一定是故意制造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根本性违反。
&&& 他的构成要件注意两点,第一点知假买假不为欺诈,第二点如果与产品说明书有些不一致,但是不构成根本性的违反,不是假冒伪劣,不能认定为欺诈。
欺诈的法定效力问题。
民法通则58条规定欺诈行为无效。
&&&&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52,54条。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婚姻法,欺诈的婚姻有效,可以请求解除,就是离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双倍赔偿。但要注意,一定针对的是消费行为,个人生活消费。而且针对的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经营者一定是商人,有营业执照,而不是偶尔进行商业买卖的小贩。
&&&& 胁迫 的效力问题,民法通则58条,合同法52,54 ,婚姻法12。
&&& 婚姻法上被胁迫的婚姻是可撤销婚姻,被胁迫者本人有申请撤销的权利。期限一年。
&&&&&&& 趁人之危 不存在无效的问题,52条例也没说趁人之危无效,只有54 条说是可撤销合同。&&&
&&&&&&&&& 要注意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单方允诺的区别。
&&&重大误解的问题 &损失的赔偿坚持过错责任原则,误解由谁引起,谁承担。
1、& 轻微误解,一般误解,不是重大误解,所以就不能主张撤销,只能主张变更补正。
2、& 动机的误解不是重大误解。
3、& 民法上一般不讲动机,民法讲行为的内容和性质,而不问动机如何。与刑罚不同。
4、& 民法的重大误解根据现行法律是指以下五种情况:
&&&&&&&&&&&&&& 一、当事人误解:
1.&&&&&& 对当事人的误解。但并不都是构成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因当事人错误,但对合同目 的实现没有影响的,就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
2.&&&&&& 当事人错误,对人身性质的合同实现由重大影响的,就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
3.&&&&&& 婚姻不能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但是婚姻可以以受到胁迫为由而主张撤销。
二、对标的物本身错误
三、对标的物规格质量数量型号色彩的误解,也构成重大误解。
四、对行为性质的误解。
五、由于传达人的错误造成误解。
&&&&&&&& &重大误解可能与合同解释问题和瑕疵担保责任问题
合同解释和重大误解的区别:
l&&&&&&&& 重大误解一定在合同的内容上方式上当事人上,有错误,一定是有错误。
l&&&&&&&& 合同解释,合同内容无争议,只是对某一条款存在两种以上不同解释。
3、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问题:
1、& 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l&&&&&&&&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有三种情况,第一接受报酬和赠与是有效的,无须父母追认。第二是细小的民事行为也有效。与其年龄智力程度相适应。第三是其他民事行为要父母代理,独自实施无效。如果独自实施经父母追认同意,则属于父母的意思行为,小孩的行为视为工具行为,小孩没有意思能力,仅仅充当一个工具而已。
l&&&&&&&&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效力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接受报酬和赠与有效。第二种情况实施与年龄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有效。一般来讲,两个行为是肯定与其年龄是不相适应的,一是处分不动产的行为,二是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三种情况是进行了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根据合同法47条之规定,属于效力未定。第四是进行了与其行为能力不幸适应的非合同行为,则无效,如单方行为:抛弃,免除债务;身份行为:早恋,订立遗嘱。
l&&&&&&&& 法人超范围经营,原则上有效,但是违反国家禁止性经营,限制性经营,特许性经营的无效。
2、& 意思表示真实。
3、& 民事行为内容合法。
4、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条件到来之前成立,但不生效。
&& &&&&&&1、哪些民事行为不能附条件和期限?
&&&&&&&& 身份行为,如结婚收养,放弃继承也不能附条件,
&&&&&&&& 妨碍相对人行使权力的行为,往往是单方行为,如抵消,
&&&&&&&& 2、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 期限是个必然性的事实。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或然性的事实。
5、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肯定无效)
l&&& 当然无效的问题,是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主张无效。向法院主张无效是确认之诉,所以没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问题。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是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
&&&&&&&& 返还原物是所有人的请求权是属于物权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请求权?
应该是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因为,所有人只能向无效行为的行对人主张,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因此可知,所有人的请求权是债权而不是物权,所以是不当得利请求权。
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是有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从无效确认之日起计算。
l&&& 肯定无效的问题,是指前面一个行为无效,后面怎么也不会使它有效。但有例外就是《关于工程问题的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这是无效合同的补正问题。
l&&&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l&&& 伪装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l&&& 合同法52条第五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什么叫强制性规定?就是要求性规定&应当&和禁止性规定&不得&。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成立且生效。
&&&&&& 2、显失公平合同只适用于财产行为,身份行为里不存在显失公平地问题。
3、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政府定价是个特殊的价格机制,只有合法不合法的问题,没有公平不公平的问题。拍卖业没有公平不公平的问题,它是特殊的价格形成机制。
4、撤销权是属于形成权,由谁享有? 如何行使?
&& 行为成立时的受害人享有撤销权,不能是履行时的受害人。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行使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十种。
&&&【1】无权处分,合同法51条,今天的主流观点是,无权处分,合同仍然有效,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未定。
&&&【2】无权代理,合同法48条,这里面的效力未定是合同效力未定。是被代理人和行对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47条,这个效力未定是合同效力未定。
&&&&【4】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合同法83条,这个是债务承担协议效力未定。
&&& 【5】作为权利人来讲,享有追认权,它是形成权。他向相对人追认才发生效力。向无权代理人和无权处分人的追认不是追认,是补充授权的问题。
&&&&【6】&相对人有催告和主张撤销的权利。今天看来催告不是权利,它作为一个准法律行为更好。
&&&& 【7】催告不是请求权,请求权对应的是对方的义务,而催告对应的是对方的追认,追认是权利,所以催告不是请求权。
&&&&&&【8】效力未定,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采用通知方式。通知到了对方就发生效力。
第六章& 代 理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是授权行为关系。
&& 为什么不是委托或劳动关系? 他是授权行为的基础关系。授权是从基础关系中抽象出来到。所以我们讲,授权是单方行为,不具有可撤销性。
2、代理人和第三人什么关系?
是代理行为关系,代理行为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是民事法律行为,则要求代理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因为代理行为是意思行为,意思行为就要求有行为能力。
从委托合同来讲,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终止。但是基础关系变更对代理没有影响,对授权行为没有影响。如果授权不明,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是代理行为关系,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也要求有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点和传达人不同,传达人不要求有民事行为能力,传达行为不是意思行为。代理行为是意思行为。
代理人会独立为意思表示和独立受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要负责人。
3、被代理人和相对第三人之间什么关系?
这就是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这里意味着,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的被代理人来讲,他一定要承受代理人的行为后果。是直接承受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包括权利,义务,责任。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后果要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代理的类型
l&&&&&&&&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又叫做隐名代理,它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代理。
l&&&&&&&& 隐名代理和行纪的区别:行纪也是三个人,委托人,行纪人,第三人。行纪人也是一自己的名义进行的,那么什么时候是行纪什么时候是隐名代理?他们的区别在哪里?
1、行纪人一定是商人,行纪行为一定是商行为,而代理无此要求。所以,国外立法把行纪放在商法典。
2、行纪可以由自营行为,代理中不能有自营行为。
3、我国那些是行纪?典型的有,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承销商的承销行为,如股票发行。因为股票在卖不出去时,承销商要自买,自买是行纪行为中才有的,在代理中不行,代理中自买自卖的话就变成自己代理,就是滥用代理权;(合同法419条)还有信托商行的买进卖出,证券经销商。有一个例外,就是外贸公司经常接受委托,买进卖出。但是外贸的行为,由于立法的原因,我们的立法将他定性为隐名代理行为。
&&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l&&&&&&&& 区分行纪和隐名代理的法律意义在于:在行纪合同里,第三人只能告行纪人不能告委托人。委托人对第三人不负责任,他们之间没有关系。行纪费用,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行纪人承担。
l&&&&&&&& 在隐名代理中,隐名代理人按照纳合同法402,403 条之规定,可以披露,对于第三人来讲,可以以委托人为被告,也可以以代理人为被告。就有选择权。代理费用,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被代理人承担。
&&&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l&&&&&&&& 本代理和复代理,这一条主要涉及到民法通则68条。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1、&& 在什么情况下成立复代理? 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被代理人事先同意,
第二种情况,被代理人时候追认,
第三种情况,是在紧急情况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那就看他是否符合紧急情况的要求。民通意见80条。
80.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
代理人的太太病危也同样构成紧急情况。
2、&& 复代理人是代理人选的,所以代理人要负两项义务,一个是选任义务,一个是指使义务。如果尽到这两项义务,代理人就是尽到责任。
3、&&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这就意味着,复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复代理行为的后果可能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造成的损失,被代理人是否对复代理人享有追偿权要分情况:
l&&&&&&&&& 复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则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l&&&&&&&&& 由代理人原因造成的,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l&&&&&&&&& 复代理人何代理人的共同原因造成的,他们要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l&&&&&&&&& 上述责任都是过错责任,有过错在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代理权的问题
&&& 1、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无效,由代理人和第三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权终止问题。
l&&&&&&&&& 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并不当然终止。
l&&&&&&&&&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当然终止。
l&&&&&&&&& 代理人死亡,在所有代理关系中,代理关系都终止。
无权代理:(民法通则66条第四款,合同法48条)
&&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没有包括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人明知(不是推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仍然与其进行民事行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对被代理人来讲,行为无效。
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由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是善意
代理行为效力未定
区别情况,追认就有效,则无责任。不追认,行为无效,或赔偿损失,或承担履行义务。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
代理行为有效
被代理人的损失,可要求表见代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修改于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openresty/1.9.7.4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什么叫民事行为能力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