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对社区关爱残疾人低保户低保户购买养老保险规

请向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信箱咨询;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今年2月,我市出台了《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为进一步帮助困难群体参保,5月11日,市政府第3;优惠对象的国有企业“双解”人员,指进再就业服务中;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解读;一、目前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总体情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民政部的部署和要求,2004
请向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信箱咨询投诉。
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解读
今年2月,我市出台了《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为国企“双解”人员、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开辟了政策渠道。群众参保积极性较高。
为进一步帮助困难群体参保, 5月11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国企“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档和二档缴费期内,每人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进行优惠(含2009年度二档缴费比例降低的2个百分点),即一档参保缴费比例由5%降为2%执行,二档参保缴费比例由11%降为8%执行。一档、二档缴费优惠后,其医疗保险待遇不变,财政对每人每年180元的补助政策不变,并将随今后年度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补助。在缴费方式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按年度缴费,也可一次性缴纳。优惠执行时间从日起。
优惠对象的国有企业“双解”人员,指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按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协议并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自愿提前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优惠对象的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指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关闭破产解体时,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并已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一、目前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总体情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民政部的部署和要求,2004年8月,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在全市启动了医疗救助制度建制工作。2005年,各区县政府分别出台了农村医疗救助办法,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2005年6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在12个区县试点建立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2006年,为加快完善三峡库区社会救助各项制度,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市政府发出《通知》,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区县由12个扩大到24个。同年,又在11个区县开展了城乡医疗救助改革试点工作。今年5月,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7〕75号),明确了扩大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覆盖面、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经过近3年的努力,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建制工作有序推进,制度框架初步建立,救助效果日益显现。截至2006年底,全市已资助40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5万人实施了城乡医疗救助。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及内容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覆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和其它特殊困难群众。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一)日常医疗救助
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在农村要首先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80岁以上老人,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每年核发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证(卡)》,主要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
(二)大病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定、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
在农村,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治疗费用超过一定限额后,超过部分除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外,再对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标准。
在城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给予全额救助,治疗费用超过上述规定限额后,再对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达到一定数额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以上救助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标准。
(三)临时医疗救助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外的其它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
三、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对日常医疗救助的人员,只要本人申请,且符合救助范围和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登记造册后将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卡直接发放到人。对大病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或事中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的办法,实行即时审定,及时救助。救助对象持有效的低保证、五保证等相关证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一经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由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通知乡镇(街道)民政办。乡镇(街道)民政办在1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确定救助金额后,1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民政办和收治医院发出医疗救助通知书;医疗服务机构在救助限额内垫付治疗,民政部门每季度与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进行结算。临时医疗救助由本人直接向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民政办报经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属于救助限额内的费用,由定点医院垫付,乡镇(街道)民政办每月与定点医院结算一次。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按:近日,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号)文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了便于公众及时全面了解政策,让这一惠民工程深入人心,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经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约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了此“政策解读”文章。
一、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背景和意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健康问题,2000年以来,我市相继启动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解决了城镇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对缓解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7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要求今年10月在全国正式启动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建设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际,着眼于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定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形成的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经验,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不仅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而且是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实现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利民之举。
二、试点目标
按照国务院对试点的总体规划和要求,我市今年在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永川区和南川区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试点区县力争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市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三、试点原则
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当前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医疗消费的差异,合理确定适应不同参保群体的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二是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居民自愿在户籍所在地选择参保。三是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实行家庭缴费、集体(单位)扶持、政府补助。四是实行属地管理,按区县统筹。五是基金管理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有效控制基金风险。
四、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具有本市城乡户籍的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五、筹资水平
《指导意见》提出,全市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分为一档和二档。一档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50元,二档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60元。各档筹资水平减去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为个人缴费。
六、财政补助
《指导意见》针对不同群体制定了不同的补助政策:
(一)对农村居民:各级财政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二)对城镇居民,按以下办法补助:
1.普补:对参保人员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予以普遍补助;
2.特补:在普补的基础上,对三类困难群体,即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补助。
七、参保缴费
《指导意见》规定,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按年度缴费。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成员应选择同一档筹资水平参保,
选择档次一经确定,两年之内不得变更。户籍在学校的学生,可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
为鼓励家庭缴费,《指导意见》还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其家庭成员缴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也可用于支付其家庭成员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消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费用”。
八、保障待遇
《指导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医疗支出,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和家庭账户。
(一)选择一档(50元)参保的,享受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待遇。
(二)选择二档(160元)参保的,具体的待遇支付办法由各试点区政府根据《指导意见》自行制定。《指导意见》明确,各试点地区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原则上要将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等3种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同时,对选择二档(160元)参保的3类人员要予以政策倾斜:一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保障待遇要高于按同档次参保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患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等5种重大疾病的,应适当提高基金的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二是孕产妇。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要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分娩定额补助。三是困难群体。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低收入老年人等困难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后,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九、组织机构
关于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意见》明确了三级管理机构:一是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组织领导。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市劳动保障局(联系及咨询电话:),负责日常工作。各试点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自上而下的工作体系。二是经办机构。各试点区成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为试点工作的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该经办机构直属当地政府管理。三是街道(乡镇)、社区,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组织宣传、参保登记、身份审核等前台工作。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下称《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规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应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系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统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条例》明确了市级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公安、统计、物价、审计、人事、行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建设、司法行政、工商、税务、国土房管、农业、扶贫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必要扶持和照顾。
《条例》明确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和保障方式。规定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分别确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变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价指数变动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条例》明确了低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城乡居民,可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经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保障对象持有效的证明文件,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就医、租用廉租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同时规定了低保对象的义务:①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应当到户口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和职业技能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街道、乡镇、社区介绍的就业;②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应当从事生产劳动;③提供真实的家庭收入状况;④及时通报家庭成员及收入变化情况,接受定期复审;主动配合民政部门查证并在调查表上签字;⑤不得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条例》明确鼓励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参加生产劳动。规定: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就业扶持;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并免收相关费用;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办个体经营的,应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④对有一定生产自救能力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扶贫部门优先给予生产项目扶持,帮助其发展生产;⑤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劳动保障部门和农业部门优先安排劳务输出。
《条例》明确了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是对从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解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二是对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三是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侮辱、殴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了对低保工作的监督管理。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对被举报的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拒绝、阻碍城乡居民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举报属实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同时,《条例》还对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公示内容、公示期等进行了规定。
重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政策解读
按:日,市政府下发了《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渝办发〔号)。为方便公众及时、全面地了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的具体政策,经市政府网站约稿,市民政局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从1996年开始试点,2001年全面建立。重庆市农村低保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7年全面实施。随着低保工作的逐步深入,低保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农村低保工作的全面推开,有许多内容需要规范。同时,重庆作为国家级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应在健全城乡低保体系工作上有所创新,为城乡统筹的、长期有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系提供法制保障,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下称《条例》),于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对城乡居民月或年收入的项目和计算方法,家庭资产状况、消费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体情形,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此,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条例》和《办法 》的颁布实施,标志着重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地方立法上率先在全国实现了城乡统筹;标志着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了法律保障;标志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了法律依据,为低保工作依法行政提供了条件。它将为保障民生、促进重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重庆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条例》规定,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办法》对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资产状况等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所得;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抚恤金、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和农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投资收入,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的遗产和接收的赠与收入;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义务兵退伍安置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等;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城乡医疗救助金,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财物;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同时,《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家庭资产状况、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庭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的;申请对象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分别占住所地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半年内家庭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当地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上的;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证券投资或其他较大金额交易行为的;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的家庭,由户主通过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向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收入状况证明、失业求职登记、参加保险、伤残、退休、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材料以及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采取入户调查、实地察看、邻里访问或者其他有效形式;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月或者年人均收入、建议保障金额等有关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天。公民对张榜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③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初步确认的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收入状况等情况进行复核和初审,并将复核情况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④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确定保障金额,并填发《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及保障金额张榜公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对象完备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公布当地集中受理申请时间。
重庆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解读
按: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意见》(渝办发[2009]72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指导我市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纲领性文件,《意见》的出台表明我市在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方面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对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方便公众及时、全面地了解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具体政策,经市政府网站约稿,市教委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是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对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有关部门也采取了有力措施推动大学生创业工作。但从总体上看,我市大学生创业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引导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力度较小,自主创业大学生人数有限、比例较低,鼓励创业、促进创业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为此,市政府为进一步改善大学生自主创业环境,畅通创业渠道,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意见》。《意见》在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相关政策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
二、《意见》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推动科技创新和促进就业为目标,坚持以创业培育、资金引导和孵化体系建设为重点,按照完善政策、搭建平台、加强培育、强化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紧密结合重庆支柱产业发展需要,支持和培育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服务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创业促发展和创业带就业的良性互动。
目标任务。建立大学生创业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建立和完善创业政策体系、创业教育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组织保障体系。着力建设一批大学生自主创业孵化基地,普及大学生自主创业教育和有重点地培训创业带头人,扶持一批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和创业项目,使我市自主创业大学生和吸纳人员就业的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意见》适用对象
《意见》中所指大学生是指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
四、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
《意见》的出台,将为大学生自主创业带来实惠,主要体现为政策扶持、教育服务、组织保障三大体系。
(一)政策扶持体系
1、创业资金政策
《意见》明确:“通过财政投入、高校筹集、企业赞助等多种渠道筹资设立重庆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专项用于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性扶持、表彰奖励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各高校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实践活动。”
2、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对创业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凡符合有关优惠条件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农林牧渔、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3、收费减免政策
《意见》明确:“大学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学生证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可享受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另外,相关文件还规定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实行“一次办照,终身免费”的零收费政策,全部免除登记类、管理类收费。
4、金融支持政策
《意见》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要向大学生倾斜,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中,设立1亿元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基金,大学生毕业3个月后可申请5万―8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全额贴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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