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当事人应符合哪些条件,抵押物清单应符合哪些条件

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的过程中要遵循哪些程序,又有哪些注意事项需要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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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的过程中要遵循哪些程序,又有哪些注意事项需要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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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抵押办理的定义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是指以房地产作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履行债务担保责任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并经抵押权人订可的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房地产。
房地产抵押办理有哪些注意事项?牢记三大点
二、房地产抵押办理如何操作
房地产抵押登记[1]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
房地产抵押登记(4张)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一方面,抵押登记的作用是为了交易安全。设立抵押权的本身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安全,经过登记这一法定程序,能起到对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关作用,有利于抵押权人的保护。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是法定要式行为,抵押权是一种在抵押物上所设定的他项权利,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是指房地产抵押关系设定后,当事人按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
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二是权利内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三是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房地产抵押登记包括房地产抵押设定登记、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和处分抵押房地产后的过户登记。
(1)房地产抵押设定登记。房地产抵押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即使签订了抵押合同,经过了抵押合同公证,也起不到担保作用。所以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即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以上地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在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因受偿、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之后,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地向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房地产抵押权在形式上消灭。
(3)处分房地产后的过户登记。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全部债务,抵押权人即可根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抵押的房地产。抵押房地产一经拍卖,即发生房地产权属变更,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和抵押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
三、办理房地产抵押的基本程序
房地产抵押登记基本程序如下:
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
A.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
B.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C.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D.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权属有争议的;
F.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
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
A.身份证明;
B.《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
C.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
D.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四、房地产抵押办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来,对房地产登记实务具有非常强的指导作用。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实践中产生了许多新问题。
如何区分抵押权设立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
抵押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由于具有诸多的优点而被广泛采用,成为目前我国最普遍、最活跃的一种融资方式。对于抵押权设立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如何进行区分?我们可以从两者的定义及本质特征来进行区分。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指根据抵押当事人申请,登记机构依法将抵押权设立的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抵押权主体(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不发生改变,只是抵押权的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例如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等),将抵押权变更登记事项记载于抵押登记簿的行为。在登记实践中,需要办理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发生改变而发生的房地产抵押权变更,例如抵押权人公司改制、更名等情形;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抵押权内容发生改变,包括抵押权顺位变化、抵押权存续期变化、抵押范围变化等。
对于同一房屋上记载有先后设立的两个抵押权,在先的抵押权办理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间晚于在后的抵押权,是否意味着其为后顺位
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对该抵押房屋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在同一房屋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时,一旦抵押人无法履行债务致使抵押权人需要实现抵押权,经拍卖、变卖抵押房屋后所得价款,首先由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按照已登记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依次受偿。这就意味着如果前一顺位抵押权人已将抵押物变卖所得价款全部受偿完毕后,后一顺位抵押权人将无法实现抵押权,遭受经济损失。所以优先受偿的顺位则是决定抵押权人能否实现抵押权的关键。
私立学校、医院等单位所有的房地产能否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关于房地产抵押的范围,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均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其中,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做出了禁止抵押的规定。如何正确理解这一规定并应用于房地产抵押登记实务中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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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抵押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抵押是交易中最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其实,交易当事人之所以设定抵押,也不过是想让自己的债权多一层保障。这样就能在对方违约时,通过实现抵押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在法律上,实现抵押权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一、实现要满足哪些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我国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权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二)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若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损害依法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但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使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债权人得即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受,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债权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权。
  (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倘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抵押权即消灭,自无抵押权实现。
  (四)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债务不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债权人的原因;有债务人的原因。&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如因其他原因致使债务不履行的,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
  二、抵押权在什么途径下才可实现
  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有三种:折价、拍卖、变卖。
  在这里还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在有些交易中,当事人之间仅仅签订是不能设立抵押权的,可能还需要做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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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本案当事人主张抵押权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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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事人主张抵押权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诉讼请求包括&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时&的保证责任,一审中又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应视为主张了抵押权。
标签:保证|担保主体|诉讼程序|抵押|合并审理|增加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2004年,线缆公司向银行抵押借款。2005年,银行起诉,诉讼请求中提出&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时&,判令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庭审中又再次请求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并主张优先受偿权。二审时,线缆公司提出银行增加抵押权的诉讼请求超出法定期限。
法院认为:①银行起诉书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时&,判令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庭审中又再次请求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并主张优先受偿权。上述两次意思表示内容一致,即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行使抵押权利。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可见,无论是将银行在庭审中的意思表示认定为对其诉讼请求的进一步明确,还是认定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银行在原审期间提出行使抵押权利的主张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增加诉讼请求超出法定期限情形。
实务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无论是将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意思表示认定为对其诉讼请求的进一步明确,还是认定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在原审期间提出行使抵押权利的主张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增加诉讼请求超出法定期限情形。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24号&某银行与某线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合同系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的,解除条件成立时,债权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河北宝丰线缆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路支行及河北惠丰塑料制造有限公司、河北神力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北振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金剑锋,代理审判员陈百灵、杨征宇),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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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主要是要符合哪些?
155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热门城市:&& && && && && && && && && 质押是很重要的,只要合同生效以后就表示质押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的约束效力,一般来说合同生效的条件和合同的生效条件也是差不多的,文中小编为大家介绍了关于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的有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质押合同生效要件:(一)主体适格主体适格即当事人适格,是指的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在主体资格上不存在瑕疵。《》第55条第1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第9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必须符合一般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在行为能力方面的要求,即订立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此外,由于的设定行为属处分行为,因此,当事人除具有行为能力之外,抵押人还应具有对抵押财产的处分能力,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由两个要素所构成:1、内心意思;2、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经过外部表示而客观化,从而为他人所知悉,便构成意思表示。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第2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而所谓意思表示真实,就是指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与经过表示而外观化的意思相互吻合,没有瑕疵而言。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通过意思表示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实现的合同,抵押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就是抵押当事人通过合同表达的意欲发生抵押权设定效果的意思。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应当表现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并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志而签订抵押合同。(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上述规定,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抵押财产应当是流通物和可转让财产,禁止流通物和不可转让的财产,不得用于抵押,如毒品、枪支弹药,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等。此外,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抵押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抵押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善良风俗的抵押合同,以及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的抵押合同等等,都属于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抵押合同,皆为法律所禁止。(四)标的确定与可能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因此,合同标的应具有确定性、可能性。标的确定是指时,其内容须确定,否则合同的内容无从实现,合同也就无法发生效力。标的可能则是指合同中的给付可能实现。尽管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未明确要求合同的标的必须确定与可能,但此为合同标的的题中应有之义。就抵押合同来说,其标的确定即为抵押权的确定。抵押权的确定性体现在抵押物必须特定以及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特定两方面。《》第
39条以及《》第185条第2款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其中“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是对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确定的要求,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则是对抵押物必须特定的要求。如果抵押合同的标的不确定,则抵押合同无法发生法律效力。抵押合同的标的可能则是指抵押当事人通过抵押合同设定的抵押权有可能实现。如果抵押权没有实现的可能,则属抵押合同的标的不可能。阅读文章我们知道首先和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应该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其次是合同双方签订的时候所签订的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另外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得违反社会或者公众的利益,这样签订的合同才是具有法律效益,也就是说,想要合同生效是要满足以上条件才能够生效的。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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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一词并不陌生,尤其是房屋抵押或XX抵押贷款;有利益冲突就会有纠纷,抵押合同写法、遇到贷款抵押情况时应怎么防范风险等问题就很有必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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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实现需具备哪些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履行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二、抵押权如何实现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各国立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担保权的实行方法是根据当事人约定而决定,故有多种实现方式。其中主要有:担保权人取消赎回权后订立抵押协议、出卖担保物、占有抵押物并以其孳息清偿债务、占有担保物并进行经营、担保物接管、公开拍卖等。在大陆法系各国中,近现代民法主要规定了三种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拍卖抵押物、订立契约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及以其他方法处分抵押物。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有三种:折价、拍卖、变卖。
1、折价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债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订立债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协议以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即以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形式代替债务的清偿。受担保债权在协议抵偿的金额范围内消灭,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抵押权也因此而消灭。但折价协议只能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达成。若抵押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或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此中约定无效。这就是所谓的“流质条款”,为大多数国家所禁止。法院可否对抵押财产强行折价或者在对抵押财产评估后折价,裁判以抵押财产抵偿债权人的债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抵偿抵押权人的债权的方法,属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实行抵押权的方法,在这个过程中,除非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同意以抵押财产折价,否则只能对抵押财产进行变卖或拍卖,以价款清偿债权。因此,在诉讼程序中,法院不能强行对抵押财产折价,并裁判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以抵消抵押权人的债权。
2、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以抵押物拍卖所得优先受偿,是抵押权实现的目的和内容,因此,以抵押物拍卖所得价金受偿,是拍卖对抵押权人发生的主要效力。在实践中,抵押物拍卖价金会多于或少于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依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当拍卖所得价金不足以清偿抵押担保的债权时,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部分,得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继续向债务人求偿。以拍卖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债权人的抵押权以及后次序的抵押权,在抵押物卖得价金不足求偿的范围内,皆归于消灭。当拍卖价金超过债权数额时,多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3、变卖是指以拍卖以外的方式将抵押物出卖的形式。变卖不具有拍卖所具有的上述优点,但却简便易行,省时省力,目前在我国各地拍卖机构不普遍、拍卖程序及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变卖仍然是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国,以变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卖。二是在法院强制实现抵押权时,如果无法以拍卖的方式对抵押物变价,则由法院主持对抵押物进行变卖。以当事人协议变卖方式实现抵押权的,对抵押物价额的确定亦应参照市场价格,也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亦可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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