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加工工艺生产加工企业要交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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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茶叶种植和初加工于一体,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栏目: | 更新时间:一周内 | 无锡浏览指数:6994次 | 来源: | 作者:wanmei | 编辑:wanmei | 浏览字体:
某企业集茶叶种植和初加工于一体,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应分别计算减半和免征两个项目收入、成本,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国税机关按下列方法核定计算其减免税的具体数额:1.按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销售(营业)收入比例进行分摊计算。2.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销售(营业)收入难以划分,但能准确核算其成本、费用或进项税金的,按照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分摊的成本、费用或进项税金比例进行分摊计算。3.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核定。【无锡中讯财务网讯:无锡茶叶种植和初加工于一体,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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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应分别计算减半和免征两个项目收入、成本,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方法核定计算其减免税的具体数额:按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销售(营业)收入比例进行分摊计算。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销售(营业)收入难以划分,但能准确核算其成本、费用或进项税金的,按照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分摊的成本、费用或进项税金比例进行分摊计算。按照其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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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茶叶生产企业的增值税计算方式
1978年,增值税在我国初步试行,伴随着实践和经验的积累,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慢慢趋于成熟,目前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税种中的“龙头老大”,增值税的收入占国家全部税收收入比重的60%以上.在茶叶生产企业中,增值税同样是一个重要税种,对于企业来说,熟悉增值税计算方式,不但有利于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同样利于产业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促进国家的繁荣发展.
作者单位: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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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转载]茶叶生产企业的纳税分析和税收筹划
国家取消农业特产税后,茶叶生产企业主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茶叶生产企业类型较多,涉及的纳税计算问题比较复杂。现就不同类型的茶叶生产企业分析如下:
一、基地型茶园
基地型茶园属于单纯的种植业,依据增值税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免征增值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初制加工厂
茶叶初制加工厂属于农业初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初级农产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茶叶初加工环节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就茶叶初加工企业类型来分析,增值税征免各不相同。
第一类是单纯的初制加工厂。这类企业自己没有茶园,不种植茶叶,向外收购茶青进行初制加工,生产各类毛茶,其销售生产的茶叶不是自产而是收购后生产,应缴纳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外购的不是茶青而是茶叶,经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其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类是基地+初制加工厂。这类企业拥有自已的茶园,对茶园自产的茶叶进行初加工,生产各类毛茶。其销售生产的茶叶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范畴,不缴纳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三)项之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茶园种植项目所得,和适用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的茶叶初加工项目所得,应分别核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类是基地+农户+初制加工厂。这类企业拥有茶园,但自产茶叶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既生产部分自产毛茶,又面向农户和其他茶园收购部分茶青加工毛茶,或者直接收购毛茶。前者是免征增值税业务,后者是应征增值税业务,所以这类企业必须对自产和外购生产的毛茶销售额分别核算。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同样也会出现上述第一类和第二类中提到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问题。
第四类是基地+社员+初制加工厂。这类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和登记的茶叶合作社,据财税[2008]81号文件之规定,其“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当自产茶叶不能满足需要时,依法成立茶叶合作社是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
不过,这个税收筹划方案也有一个取舍的选择。财税[2008]81号文件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仅限于“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而收购社员生产的农业产品经过简单加工或初加工后再销售的,是否属于“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尚待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而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其所得是否属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茶叶种植项目所得或茶叶初加工项目所得),亦待明确。
三、精制加工厂
茶叶精制加工厂不属于农业初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因此,不能享受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精制茶的增值税税率为17%。然而,除了单纯的精制外,精制加工厂一般也有初制+精制、基地+初制+精制、基地+农户+初制+精制、基地+社员+初制+精制等等类型。其“一条龙”的混合经营模式,在纳税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分别核算减税、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按照增值税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额。按照增值税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不同税率的毛茶(13%)和精制茶(17%),要分别核算其销售额。
3、分别核算优惠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分别核算,虽然可以保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然而却不能实现充分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最大限度达成合理、合法减轻税负之目的。现举例如下:
某茶场(一般纳税人)2011年9月销售总收入200万元(含税),其中自产毛茶销售收入60万元,用自产毛茶生产精制茶销售收入80万元,外购毛茶销售收入60万元。本月销售总成本136万元(含税),其中自产毛茶销售成本40万元,用自产毛茶生产精制茶销售成本50万元(初制38万元,精制12万元,精制成本中含进项税1.2万元),外购毛茶买价46万元。
1、本月增值税销项税额=80&1.17&17%+60&1.13&13%=18.53(万元)
本月增值税进项税额=46&13%+1.2=7.18(万元)
本月增值税应纳税额=18.53-7.18=11.35(万元)
2、在不考虑其他费用和支出的情况下,茶场的收入总额为:
60+(80&1.17)+(60&1.13)=181.47(万元)
茶场的销售成本=40+(50-1.2)+(46-46&13%)=128.82(万元)
利润(所得)总额=181.47-128.82=52.65(万元)
其中:自产毛茶项目所得=60-40=20(万元)
精制茶和外购毛茶项目所得=52.65-20=32.65(万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八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核定该茶场茶叶种植和初加工环节的所得分别占60%和40%。
因此,应纳税所得额=32.65+(20&60%&50%)=38.6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8.65&25%=9.66(万元)
3、本月应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21.01万元。
从上例可知,生产精制茶耗用的自产毛茶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且生产精制茶项目所得中初制环节的所得亦不能享受免征所得税。
如果成立由茶场控股的茶叶精制厂(独立法人),那么在加工精制茶时,收购茶场的自产毛茶,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茶场销售用于精制的自产毛茶收入不仅免征增值税,其所得也可以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假定精制茶厂按65万元收购本月生产精制茶耗用的毛茶,则茶场和精制厂各自应纳税如下:
1、本月茶场应纳增值税=60&1.13&13%-46&13%=0.92(万元)
在不考虑其他费用和支出的情况下,茶场的收入总额为:
60+65+(60&1.13)=178.1(万元)
茶场的销售成本=40+38+(46-46&13%)=118.02(万元)
利润(所得)总额=178.1-118.02=60.08(万元)
其中:自产毛茶和用于精制项目所得=(60+65)-(40+38)=47(万元)
外购毛茶项目所得=60.08-47=13.08(万元)
因此,应纳税所得额=13.08+(47&60%&50%)=27.18(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7.18&25%=6.80(万元)
2、本月精制厂应纳增值税=80&1.17&17%-65&13%-1.2=1.97(万元)
假定精制厂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不考虑其他费用和支出的情况下:
本月精制厂应纳税所得额=(80&1.17)-(65-65&13%)-(12-1.2)=1.03(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3&20%=0.21(万元)
3、本月茶场和精制厂应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
0.92+6.80+1.97+0.21=9.90万元
筹划后,茶场和精制厂共计节税11.11万元(21.01-9.90),节税率达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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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企业增值税纳税核算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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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茶文化源远流长,茶叶作物也成为了我国重要的经济作物,因此,与茶叶相关的生产及加工企业鳞次栉比,茶叶产品也成为了经济市场流通的重要商品。在我国,与茶叶生产、加工相关的企业大致分为茶叶初制加工与茶叶精制加工两种,茶叶生产与加工相关的环节多且复杂,茶叶产品产生的税务问题也成为了茶叶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需要相关企业引起重视,为了依法纳税,应在了解茶叶增值税核算的基本情况后,争取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企业的创收。
关键词:茶叶企业;增值税;纳税核算
对于茶叶企业来说,由于企业类型的复杂多样,导致相关的企业增值税的纳税核算问题也呈现出复杂性与多样性的特点,想要完善对茶叶企业的增值税纳税核算工作,就要对茶叶企业的经营类型进行详细了解,进而知晓相应的纳税施行标准,方便对企业纳税进行科学核算。企业也需要对不同类型的茶叶增值税的缴纳异同点进行分析,进而找到最佳的经营模式,合理交税,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的良好经济收益。下面,笔者将对不同类型茶叶企业的增值税纳税方式进行相关分析。
1茶叶初制加工企业
茶叶初制加工企业分为自产茶叶初制加工、外购茶叶初制加工以及自产茶叶与外购茶叶混合加工三类,针对不同的茶叶初制加工类型,国家设置了不同的茶叶企业增值税纳税标准。对于自产茶叶,国家实行免税政策,不征收增值税;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初制加工茶叶,又遵循不同的增值税缴纳条例,下面,笔者将进行细致说明。
1.1自产茶叶初制加工
对于使用自产茶叶进行茶叶初制加工的企业来说,由于企业自身进行茶叶种植的投资,拥有自家茶园,在进行茶叶初制加工时使用的是自家茶园生产的茶叶,这类茶叶初制加工类型依据增值税征收条例标准来分,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进行加工,因此,其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标准规定。所以,自产茶叶初制加工企业不需要缴纳茶叶增值税。
1.2外购茶叶初制加工
对于进行外购茶叶初制加工的企业来说,其自身没有为其提供加工产品的自家茶园,因此,需要向外购买茶叶产品作为初制加工的原料,在购买茶叶的过程中形成了买卖流通行为,因此,也就具备了缴纳增值税的前提条件。但是,针对不同层级的纳税人来说,增值税的缴纳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当外购茶叶初制加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茶叶增值税的计算方式较为简单,一般将产品不含税的销售总额的百分之六作为最终的增值税,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增值税=销售总额(不含税)*6%。其次,当外购茶叶初制加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茶叶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则较为复杂。首先,需要将茶叶的销项税与进项税计算出来,然后再将销项税与进项税间的差额计算出来,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即为最终企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
在计算销项税时,一般将毛茶的销售收入(不含税)与初级农产品税率的百分之十三相乘,最终的结果即为茶叶的销项税。而茶叶的进项税则要对毛茶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辅助原料、加工动力、外包装以及产品的物流运输费用进行计算,其中,收购的毛茶以收购发票的价格为准,将发票显示总价的百分之十三作为进项税,物流运输费的百分之七作为进项税,辅助原料、加工动力以及外包装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发票上的抵扣额作为进项税,不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不计入进项税的计算,最后将进项税进行相加,再与销项税进行差额计算,最后的差额即为应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税毛茶销售额*13%初级农产品税率)-进项税额(13%毛茶进价+7%运输费+其他进项税)。
1.3自产与外购茶叶均有的初制加工
对于自产茶叶与外购茶叶均有涉猎的初制加工企业来说,由于自身生产的茶叶无法满足初制加工需要,便需通过外购的方式填补茶叶生产空缺,因此,其茶叶初制加工所使用的茶叶既包括自身茶园生产所得,也包含外购所得,在进行增值税的计算时,就应该针对不同的茶叶来源进行增值税率的计算。对于自产茶叶进行的初制加工业务,属于免受增值税的范畴,而对于外购茶叶进行的初制加工业务,则要依据上述外购茶叶的增值税计算方式进行增值税的缴纳,其中,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缴纳标准与上述无异。所以,这类企业在初制加工的过程中,应对不同来源的茶叶进行类别的分类处理,如若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对自产茶叶与外购茶叶的茶叶销售额进行区分,在计算增值税时,则全部按照外购茶叶的标准进行增值税的计算,也就是按照“从高适用”法则进行增值税的缴纳。
2茶叶精制加工企业
茶叶精加工企业相对于茶叶初制加工企业来说,更加具备工业性质,因此,这种企业被归类于工业企业的范畴中,其茶叶产品应被视为工业类产品,增值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七。但是,其中有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以及做商贸流通纳税人的分别,在计算增值税时也有所差异。
2.1小规模纳税人
当茶叶精致加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为销售总额(不含税)乘以征收率的百分之六,公式如下:小规模茶叶精加工企业纳税人增值税=企业产品销售总额(不含税)*6%征收税。
2.2一般纳税人
对于茶叶精制加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的计算则按照工业类产品的增值税计算法则来实行,但是其增值税进项税的计算较为繁琐。在进行茶叶精制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进项税时,一般计算的是耗费茶所产生的进项税。精致加工企业的茶叶原料的来源相比较初制加工企业来说途径较为复杂,精制加工企业在获取茶叶原料时,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计算分析:1、若茶叶原料在选购时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进项税额便为发票上的抵扣税额;2、茶叶原料未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具备销售农产品的发票的,需要通过公式原料进项税=毛茶金额*13%扣除率来计算茶叶原料的进项税;3、若企业只具备企业自行开发的茶叶产品收购发票,那么增值税的进项税的计算应该以发票显示的收购价格与扣除率的13%相乘;4、对于不具备茶叶原料发票的原料,不对原料的进项税进行计算。
除上述两种纳税标准外,还有一种例外情况,适应于专门的增值税计算法则,那就是企业外购所得的茶叶并不进行精制加工,而是直接作为商品进行商贸流通,再对这类货物进行增值税的计算时,则要按照商品属性进行增值税计算标准选择。当购得的茶叶为精制茶,那么在进行商品销售时便按照增值税的17%计算销项税;若购得的茶叶为原茶,在进行商品销售时便按照农产品税率的13%计算销项税。另外,企业在进行商贸流通的过程中,应该明确不同的经营类型,便于今后对不同属性的商品进行增值税的缴纳,如果企业的相关核算部门没有对其进行分类核算处理,那么在进行增值税的征收时,则会按照“从高适用”的原则征收增值税,也就是按照百分之十七的原则进行增值税的核算。因此,企业应该对自身严格要求,遵循纳税法律,避免为企业招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茶叶生产农场或林场
我国的茶叶生产农场或林场由于茶叶的种植规模较大,因此其具备充足的茶叶原料,所以,我国的茶叶生产农场或林场一般选择茶叶初制加工与精加工一条龙生产的生产方式,其中,也有部分茶叶生产农林场从事初制加工生产,也因此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增值税收取标准。
3.1茶叶初制加工企业
茶叶生产农林场的茶叶初制加工企业,由于其茶叶原料属于自产,因此,其适用于上文所述的茶叶初制加工类别中的自产茶叶初制加工类别,所以,这类初制加工企业中,不管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不需要缴纳茶叶增值税。
3.2一条龙茶叶生产企业
茶叶生产农林场中进行茶叶一条龙生产的企业,由于其精制加工生产出的茶叶产品属于工业产品的范畴,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增值税的收取,在进行增值税的计算时,又有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纳税标准之分:从事一条龙茶叶生产的小规模纳税人,针对其收取的增值税,在计算时,按照公式:增值税=销售额(不含税)*6%征收率来计算。对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为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在进行进项税的计算时,由于其茶叶原料为自产,属于自产农产品,因而其耗用的茶叶原料不被计入进项税的计算范畴。其销项税则按照17%工业产品的税率乘以销售额(不含税)来进行计算。
茶叶企业增值税纳税的核算工作涉及的核算环节较为复杂,不仅需要了解企业经营的具体类型,还要对企业茶叶生产所需原料的来源进行了解,然后依据茶叶原料的不同来源确定出应该秉承的进项税的计算法则。此外,还需要考虑到企业的纳税规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标准也是有所差异的。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对茶叶企业增值税的纳税核算工作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复杂性与科学性,需要企业予以高度重视,相关纳税部门也应该依法进行纳税核算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国征税法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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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源曲 单位: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财经学院
茶叶企业增值税纳税核算探究责任编辑:冯紫嫣&&&&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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