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燃气入网费纳入城市广东省基础设施配套费费具有什么意义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一、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计价格〔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却》(计价费〔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四、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兼”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资”,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一1.4%收取,西部地区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兼、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并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予以重新核定。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整顿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委托拆迁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五、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好为进行全面整顿。“两省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采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严厉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为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将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近期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等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各地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加强对住房建设收费的管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好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国家计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抽查。
八、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住房价格合理稳定,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进程,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对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1年9月底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 附件: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
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5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供热建设集资 (省计委、财政厅鲁计财字第1 257号),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另文制定。 取消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 供电入网费、劳动力管理费(省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厅鲁劳业字第464号)。
二、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一)各地已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二)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从综合开发费中按1%-2%提取,不得再另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
(三)“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建安工作量的0.7-1}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四)征地管理费:
1、实行全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倾(10 00亩) 以上(含66.67公顷) 、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含133.34公顷) 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1%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8%收取。
2、实行半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 、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75%收取。
3、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 、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不超过1.05%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4、补办征地手续, 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0.7%收取。
5、无偿征用、划拨国有土地管理费,按每亩35元(每平方米0.053元)收取。
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字第172号规定执行。
(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0.21%收取,不易计算的,济南、青岛市区按拆迁房屋每建筑平方米5.6元,其他城市(县城)按
4.2元收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字第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监督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一定比例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
1、大、中城市(指市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的)按1.4}收取;
2、小城市(指市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按1.75}收取;
3、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按驻地城市的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执行。
4、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所监督工业、交通、水利、人防等工程质量,其质量监督费按大型工程不超过1.05},中、小型工程不超过1.4}收取。
5、对已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 大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0.5}收取;中小型项目及其他工业、民用工程在不超过0.7}收取。
6、对不实施质量监督的工程,不得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7、各市、县(市) 工程质量监督站按所收工程质量监督费5%上交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按所收工程质量监督费3%交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七)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每份降为2.10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降为0.70元;续订合同不收费。
(八)工商部门收取的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按价款或工程造价的?0.14}?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2100元,最低收1.40元。
三、进一步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经批准成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或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对未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活动的交易人,不得按鲁价费发150号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该文件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从严查处。各市要将贯彻情况于11月底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
鲁建综字[2002]10号
关于城市集中供热煤气工程建设集资和
供水增容费归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
最近,有的市来函询问有关城市集中供热、煤气工程建设集资
归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问题,经与省有关部门协商,现答复
一、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
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
301号)规定:取消城市供热工程建设集资、煤气工程建设集资,将
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标准
另文规定。我厅曾与省有关部门草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和
收缴标准,但是,由于各地情况差异太大,没有下发执行。今年7月,
省物价局、财政厅下发《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审批问题
的函》(鲁价费发[号),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和财政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
二、自2001年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号文件下发
以来,各市已暂停收取集中供热和煤气工程建设集资。由于过去各市
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没有包括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和
煤气工程建设集资,取消这两项建设集资,对各市的集中供热和煤气
工程建设,特别是对在建项目和利用外资建设的项目将会造成很大影
响。因此,请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省里的文件规定要求,抓紧会同物
价部门制定当地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除过去包括的内容外,还要明确包含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
煤气工程建设集资和供水增容费,具体收取方法和使用程序由各市自
行确定。对2001年以来已配套集中供热、煤气设施而没有交纳集资
的建设项目(单位)要补交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各市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的意见》(鲁发[2002]11号),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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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其中危旧房 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第三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 (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 财综函〔2002〕3 号 辽宁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性质的...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序 号 1 减免事项 减免依据 国务院 《关于加快棚户...省 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区财政投资项目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各类普 本...  《关于颁发 山西省征收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 五、收费标准:1、综合开发区内(元/平方米):①Ⅰ级中心 地段 35;②Ⅱ级 中心区以外 25;③Ⅲ边缘地段...  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_建筑/土木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长春市房地产开发...在减、免、缓政策范 围内的建设项目,征收部门要经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同意后...  武价房〔2010〕38 号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市国土...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其中危旧房 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第三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  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 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收取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03]14 号 鲁建发 各市建委(建设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政[2008]65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人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OO八年十一月二日
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安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市规划区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安阳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城市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  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按安政[2007]21号精神办理。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其它特殊情况需减免的,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市长批准。
 (二)其它建设项目原同则上不予以减免;因特殊情况申请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由主管市长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征收机关依据市人民政府决定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十一条;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套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补缴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三条: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收费。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对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燃气入网费(初装费)停止征收。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月日起实施。市人民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基建&收费&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安阳军分区,省直驻安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责任编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新乡市人民政府文件新政〔2008〕22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8日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八月十四日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3.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第八条市城乡规划局征收城市配套费,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局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第十一条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项目办理下列手续之一的,仍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新政〔2004〕50号)规定征收或补缴。(一)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包括: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已签订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以及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二)规划方案已经过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局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予以追缴。第十四条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五条市城乡规划局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建设工程城市设施配套费”、“绿化费”及“集中供热入网费、煤气使用权费和安装费”等配套性收费。收取的城市配套费资金,用于产业化运作的热力、天然气配套资金分配比例另行规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主题词:城乡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通知主办:市发改委督办:市政府办秘书七科抄送:市委各部门,新乡军分区。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印发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似供水、供气等相关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重复收取。   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昨日晚间我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联合发文。文中作出了上述规定。同时,文中对我省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收。合肥市的征收标准为住宅60~70元/平方米,非住宅( ...令人不解的是,此前,寥步镇物价部门也曾对凫山村委会收取&公共设施配套费&的事情进行过调查,但最后却对如此明显的违法收费行为放任不管。在采访中,寥步镇的有关工作人员还为凫山村委会收取&公共设施配套费&的事情进行了辩解。【录音】凫山村的许多群众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动真格对村委会的违法收费行为进行查处,并希望能够退还被强行收取的&公共设施配套费&。【记者手记】寥步镇凫山村委会打着&村规民约&的名义,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竟然敢向群众收取数目不小的所谓&公共设施配套费&,真可谓是&钱胆包天&!合理合法的 ...篇一:全国各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目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3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 6 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 9 西安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 11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15 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 17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21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 ..................................................... 25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27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31 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33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35 山东省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38 青岛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41 蓬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 43 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 46 烟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47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50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52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 56 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 60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64 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67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 ................................. 70 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 73 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 75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0 年 6 月 28 日市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 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 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 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 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 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 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 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 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第八条 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 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 50%计缴; (四)经济适用房减按 50%计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第九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减、免、缓,主城区内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主城区外 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批减、免、缓。 第十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且应缴额在 200 万元以上 的,经批准可分两次缴纳。其中,第一次缴纳不得少于总额的 50%,第二次缴纳应在第一 次缴纳之日起 3 个月内缴清。 未按前款规定缴清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 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须持有物价部门制作的收费许可证。违者,当事人有权拒 缴和举报。 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在主城区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应按实收额的 50%返回各区,专项用于城市基 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应缴费额每日加收 3‰的滞纳金。对违 章建筑,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外,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缴城市建设配 套费。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核发建设 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缓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 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擅自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缓的,责令改正,并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重庆市城市建设配 套费实施办法》(重府发〔 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发布以前有关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篇二: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函 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函 县物价局: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答复》(湘价函[2014]32号)文件,**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即自日试行至日),现已到期。该标准是否继续执行,请明示。 特此致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篇三:天津市城市基础市政配套分类、收费与管理 天津市城市基础市政配套分类、收费与管理 (住宅与公建)修订第四版
一、市政配套工程所涵盖的主要内容 1、给水(自来水、中水) 2、排水(雨水、污水) 3、燃气 4、供热 5、供电 6、通讯 7、有线电视 8、道路、绿化 9、路灯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分类与管理 市政配套工程通常是根据不同项目的专业特点界定范围,来划分为大市政工程及专项配套工程和小市政工程。通常以项目的规划用地红线为界,红线外的市政配套工程为大市政工程,红线以内为小市政工程。 1、大市政工程包括:A、以缴纳城市基础建设费用所涵盖的配套工程及B、政府所定义的专项配套工程。 A、缴纳城市基础建设费用建设的配套工程包括:为项目配套建设的用地红线外的给水、排水、中水、燃气、路灯、道路、绿化等市政基础配套设施。 B、专项配套工程指不包含在城市基础建设费内,同时工作范围包括提供红线外市政配套源头直至红线内某接驳点或者用户终端设备的市政配套工程。专项配套工程包括:电力、供热、有线电视、通讯等市政配套工程。 2、小市政配套工程指为项目配套建设的用地红线内的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等配套设施。附表一
三、各类市政配套工程的范围界定及工程内容四、各类市政配套工程的收费标准汇总 1、各类市政配套工程的收费标准汇总 篇四: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 问题的规定 (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财政局 日)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楹樱敝廖己樱┑男陆ā⒏慕ā⒗┙ㄏ钅浚疵科椒矫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 (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三)城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城市配套费征收新标准自日起执行。其中住宅建设配套费仍按原标准征收,新标准推迟至10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价行发〔2005〕 90号《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具体负责城郊6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西安哄焙恿饔蜃酆现卫砜⒔ㄉ韫芾砦被幔邮苁薪ㄎ懈涸鹌湎角诘某鞘信涮追训恼魇展芾砉ぷ鳌 规划、财政、物价、国土、房屋、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 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配套费。缴纳城市配套费时应提交具有核准职权的部门核准的建审平面图、建筑面积、投资概算等相关 资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征收事项。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计征。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 安楹樱敝廖己樱┑男陆ā⒏慕ā⒗┙ㄏ钅浚疵科椒矫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无法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与构筑物,按核准概算投资的5%计征。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缴城市配套费: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国防设施; (二)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不含经营项目),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等; (三)符合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02〕(来自: 小 龙 文档网: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40号《关于加强“高新工程”绿色通道建 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高新工程”项目; (四)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3〕43号《关于发布〈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项目;(五)列入本市年度城市维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且市财政城建资金全额投资或给予适当补助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符合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减半缴纳城市配套费: (一)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0〕45号《关于发布〈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二)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3〕43号《关于发布〈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 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发展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三)符合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十条 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缴城市配套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缴纳城市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建筑面积增加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的,缴费人应当主动补缴应缴城市配套费与实缴城市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对违章建筑,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外,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 未按上述规定缴清城市配套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缴,并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 城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 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长安区、阎良区、临潼区及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其辖区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备市物价、财政、建设部门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单位,应按月将所辖区域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减免情况报备市建设、财政和物价管理部门。 第 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日市政发〔号文发布的《西安市收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暂行规定》同时废 止。市政府发布的其他文件中涉及征收和缴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篇五: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收取办法的通知 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收取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03]1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出《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发[2003]5号),在合并的43项收费项目中,将省建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收取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鲁建发[1998]73号)中设立的“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合并到国家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根据省政府规定,为规范“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促进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经与省有关部门协商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依据: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发[2003]5号);2、省建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收取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鲁建发[1998]73号)。 二、收费科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的征收范围,仍按鲁建发[1998]73号文规定执行,即“在小城镇(乡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范围内征收,各地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减征收范围,特别是不得借此征收与农民建房有关的收费,增加农民负担。四、在小城镇(乡镇)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的征收单位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项目名称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要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开管理,设立专户,按鲁建发[1998]73号文规定的比例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即“90%返还乡镇,10%由县(市、区)安排,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重点工程建设”。 六、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各市具体制定的标准执行,但不得突破鲁建发[1998]73号文规定的幅度标准,即“在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缴纳15―40元,住宅及其它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缴纳5―15元”执行。 七、县、乡镇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通知规定内容向社会公开。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六日印发篇六:关于城市基础设施费的通知 【法规名称】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查看 【发文字号】 甘价服务[2005]88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 知
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发布了《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甘价服务[号印发)。对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了整顿和规范,将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近日,你市将《暂行办法》转发至县、区并向省物价、财政等部门上报了收费标准的报告。鉴于近来有关方面纷纷来省上询问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为避免引起混乱和重复收费发生,现依据《暂行办法》就兰州市市区、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你市市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不含红固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平方米80元,按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征收范围是你市城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农民自建住房)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
你市市辖县(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及红固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平方米20元,按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征收范围是你市市辖三县城区及红固区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农民自建住房)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专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用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市政道路建设等公用设施的数额或比例,市区和县分别由兰州市政府及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统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同时停止兰州市政府、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现行的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也不得以集资、基金、押金等形式收取其他任何专项配套费。
四、市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和红固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别由你市市级和红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一个窗口对外,收费前须到市物价局和红固区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市辖县(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一个窗口对外,收费前须到县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市、县政府的计划安排,分项目使用,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六、为严格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省上和国家有关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将对你市的城市配套费执行情况和收支使用情况按年度进行集中审查,并请加强日常监管。执收单位要严格收费政策,加强内部管理。 七、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和违反规定使用收费资金等情况,将依照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原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建筑取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甘价房地[号)和原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红固区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和配套费的函》(甘价房地[1995]28号)中有关增容费和配套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十、本通知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财政厅反映。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篇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篇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管道燃气入网费收费标准 篇九:福建省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征收规定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2]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闽政文[号)精神,现对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重新规定如下: 一、凡在我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四、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县、镇建设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测算。土地出让后,应将配套费转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容积率超过拍卖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 五、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县(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六、配套费免征、减征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七、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表。本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土地类别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本市、县具体收费标准,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确需突破上限标准的应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 八、城市土地类别划分:一类区为城市建成区比较繁华的地段;二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一般地段;三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外缘地区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近郊地区。 各市、县、镇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土地类别的划分原则,结合本市、县、镇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划分土地类别界限范围,原则上土地类别划分应定期界定公布。 九、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福建省行政性收费统一票据》,所收资金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实行上交提留。 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本规定颁布实施后,各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关的水、电、煤气等专项配套费,一律停止征收。 十二、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政府闽政[1989]34号文以及以往制发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本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重新核定或调整。附表: 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注: 1、表中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收费标准。 2、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科研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篇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鞍财综[2004]96号 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财综函〔号)《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非〔号)《关于同意鞍山市继续征 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及鞍山市财政局(鞍财综〔2004〕96号)《关于调整海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相关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 二、征收标准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经海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实行住宅及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8元,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征收38元。 2、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标准 按照海城市人民政府(海政发[1995]25号)《关于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通知》文件精神,继续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0元。 三、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属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主要用于市政道路、路灯、市政给排水管线、消防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四、征收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纳入(海政办发[2008]63号)《关于印发海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统一征收。凡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和建设项目开工前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要件,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一次性缴齐各项费用,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完费证明”后办理相关建筑手续。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不允许抵顶政府工程款项,如遇政策性减免和需抵顶政府工程款项的要经市长批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从日执行。同时海政发[2001]77号文件停止执行。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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