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抵押 地上建筑物物会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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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以及转让该怎么会计处理?
土地不属于固定资产,那属于什么?在国外也是这样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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蟹药。不属于固定资产,属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国际会计准则分为土地权和土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核算)。1-用于自建厂房时,不与地上建筑合并核算,分别计提摊销与折旧,按直线法摊销2-房地产企业用于开发对外销售的建筑物时则一并计入建筑物成本。3-企业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或时则将土地使用权转为性房地产核算。4-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的税种包括土地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及附加费,城镇土地使用...
蟹药。不属于固定资产,属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国际会计准则分为土地权和土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核算)。1-用于自建厂房时,不与地上建筑合并核算,分别计提摊销与折旧,按直线法摊销2-房地产企业用于开发对外销售的建筑物时则一并计入建筑物成本。3-企业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或时则将土地使用权转为性房地产核算。4-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的税种包括土地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及附加费,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一年以上的话还要交土地闲置费。先这么笼统的回答吧~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审批程序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按照出让的程序办理;二、已出让土地的转让:1、转让双方申请及转让协议;2、审核材料,填写转让呈报表;3、会办审批;4、缴纳税费;5、发放批准文件。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按照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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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该怎么做
20:42:23&&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0
&【导读】&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要取得&经济师&职称,需要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让大家了解更多的相关资讯,小编特整理了&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该怎么做&。如果各位考生想要了解更多会计类考试相关信息,请关注我们会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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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值的,则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原则进行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处理。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不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我们不要把土地的价值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2.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确实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停止自用土地使用权而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多选题】北方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上市公司,日,外购位于甲地块上的一栋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楼,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日,购入乙地块和丙地块,分别用于开发对外出售的住宅楼和写字楼,至日,该住宅楼和写字楼尚未开发完成;日,购入丁地块,作为办公区的绿化用地,至日,丁地块的绿化已经完成。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北方公司日不应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有( )。(2010年考题)
  A.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B.乙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C.丙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D.丁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答案】BC
  【解析】乙地块和丙地块均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这两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应该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不应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选项B和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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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下列有关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A.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B.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般应当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C.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支付的价款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分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确认为固定资产原价D.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将其作为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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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显著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B.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相对于某种减值迹象反应不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该减值迹象的,可以不因该减值迹象的出现而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C.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显著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资产负债表日也应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D.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有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2A.因购买货物而暂欠外单位的货款B.按照购货合同约定以赊购方式购进货物的货款C.计划向银行借款100万元D.因经济纠纷导致的法院尚未判决且金额无法合理估计的赔偿3A.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B.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C.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D.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4A.所有会计差错均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B.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C.本期发现的,属于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不考虑日后事项),应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和会计报表其他项目的期初数D.本期发现的,属于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不考虑日后事项),不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5A.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B.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C.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D.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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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相关试卷新准则关于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新准则正式条文中并未对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单独作出规定,但该准则指南中却将其作为一个单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七章无形资产对此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将其作为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土地使用权新旧准则(制度)会计核算的主要变化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旧准则(制度)中对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完全一致,不再赘言。
变化最大的在于企业取得的自建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会计制度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最终转入固定资产,随同房屋建筑物一同计提折旧。而新准则完全推翻了这一规定,回归于《企业会计制度》发布以前相关行业会计制度中对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分别单独核算,土地使用权自始至终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并按期摊销。当然,改变用途时除外,用于出租目的时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土地使用权用于增值目的在我们国家很少见,在此不予讨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项自用房屋建筑物由自用改为出租,除应当将该房屋建筑物账面价值由固定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外,还应当将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结转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视同房地一同出租。
三、土地使用权新旧准则(制度)核算方法改变对房产税的影响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时,由于新建房屋建筑物时要将土地使用权转入到固定资产核算,导致企业因执行制度使房产税税负大幅度提高,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因为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在实务工作中,许多企业不愿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原因之一就与土地使用权的核算规定有关。有的将土地使用权转入到固定资产后单列明细科目核算,即使用“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会计科目,有的干脆就不执行该条款,目的都是为了少缴些房产税。新准则推翻该条款后,相信所有企业都会拥护财政部的这一“英明”决定。另外,由于出租房产按租金计缴房产税,故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即使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后也不会提高企业的房产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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