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改善营销环境的建议商环境,推进五个一工程建设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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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朝阳市委办公室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日)
  为全面贯彻《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努力建设透明高效、公平正义、规范有序、重诺守信的营商环境,加快朝阳振兴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软环境建设重要批示精神,全面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明确加强营商环境建设是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客观需要,是贯彻五大发展理念、落实“四个着力”“八个凡是”、加大“五个一工程”建设力度、深化改革激发内生动力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促进振兴发展的重要保障。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奋力追赶全国经济发展平均水平的突破口,努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公平竞争得以实现、交易成本大幅降低、生产要素合理流动。让广大群众安心、舒心、放心地施展才华,让全市企业凝心聚力谋发展、轻装减负拼市场,为加快振兴发展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透明高效的政务环境
  1.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各县(市)区、部门政策文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以及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一律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办事指南或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开。逐步实现政务信息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共享使用。投资者和企业要求获取与自己生产经营和生活有关的政务信息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依法提供查阅、复制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2.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着力解决政府直接配置资源、管得过多过细以及职能越位、缺位、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省政府部署,深入推进机构改革,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政府机构,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建立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
  3.进一步简政放权。依法及时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并向社会公布。厘清市、县两级部门间的职权边界,按照“应放尽放”、最大化方便企业、投资者的原则,进一步向县(市)区政府下放权力。防止权力错放、空放、乱放,避免申请许可当事人在市、县两级政府部门间“来回奔波”。按国、省要求部署,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机制,健全相对集中审批配套制度,着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营商局)
  4.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健全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加快投资项目网上行政审批步伐,尽快实现市、县、乡、村“网上服务、四级联动”。严格执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清单以外的,企业均可依法平等进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
  5.实行全程无偿代办。加大主动服务力度,对重点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招商、谁负责的原则,由招商主体和招商主管部门负责代办项目审批手续,审批职能部门予以帮办、协办。对前置条件不符合的项目,代办单位要积极指导项目业主补齐备齐要件。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专门设立咨询和帮办服务窗口,协调督促项目代办工作。(责任单位:市经合局、市行政审批局)6.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一律取消,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前置中介服务以及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坚决消除行业垄断,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关联,彻底解决“红顶中介”问题,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减轻企业负担。开展审批中介清理整顿行动,使行业管理部门负起责任,着力解决服务质量差、收费高、效率低下、违法违规等问题。进一步加大对中介机构的培育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编委办、市行政审批局)
  7.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对行政审批窗口服务质量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是涉及企业和投资者的审批事项快捷周到服务、审批流程、审批公示、审批时限、审批制度的高效执行及效果等问题。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投资限制、技术性审查、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指定。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事项网上办理和预审咨询服务,更好地落实企业设立、变更、核名等办理时限及合规的简易注销企业程序。(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
  8.提高落地项目生产要素保障能力。在市场准入、建设用地、税费减免、资金扶持、政府采购、信贷融资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促进落地项目快速健康发展。优先保证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优先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争取专项资金和提供融资支持。建立政府与重点企业对接沟通机制,指导企业用好、用活各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运营成本,解决融资难问题。积极减轻企业的非生产经营成本,对企业在招投标、环评、有关收费等方面采取更灵活、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人行朝阳市中心支行、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经合局、市住建委)
  9.实行重点企业“直通车”制度和“重点项目推进机制”。各县(市)区将本地重点企业和项目全部分派县(市)区或部门领导进行联系包扶。各项目主管单位建立重点项目清单、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实行问题销号制度,做到有问题有结论。对工作不力、服务不优、工作推诿拖拉、问题解决不好、项目推进不快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经合局、市营商局)
  10.禁止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强制捐赠。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对需要投入财政资金的评比达标和表彰等实行目录管理,并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对外公布。不在目录范围的一律不得开展;不得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或者购买指定产品;不得在招标采购活动中,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公平竞标;不得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等。(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11.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健全完善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确保法定职责必须为、按时为、规范为。采取受理投诉举报、调查、暗访等形式,系统整治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等问题,坚决扭转“慵、懒、散、慢、乱”的不良风气;不定期开展整治吃拿卡要、服务窗口质量差、乱检查、乱收费等专项行动,进一步提升效能、优化服务;严肃监督执纪,加大对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力度,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作风转变;完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建立政务服务行政效能奖惩机制;加强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强化社会监督,拓宽社会评议和投诉渠道,实现公众对政府服务的实时监督。(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市营商局、市政府办、市信访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二)建设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12.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规定,严肃查处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妨碍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严厉打击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客运物流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业垄断等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分别选择1-2个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开展整治行动,着力打击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安全隐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建筑质量、食品药品安全、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坑害投资者、恶意拖欠债务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委)
  13.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按照国、省统一部署,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负面清单制度,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努力在同规则、同待遇、降门槛上下功夫,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一律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凡是影响民间资本和外地企业公开进入和竞争的各种障碍,一律予以清除。创新公共服务领域市场开放机制,制定社会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特许经营领域管理办法,引导和鼓励民营资本和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新型城镇化以及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领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经合局)
  14.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在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多证合一”“多证并联”登记模式,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继续削减前置审批和不必要证照,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社局)
  15.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和管理制度,公共资源交易,包括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与矿业权交易、国有资产交易及其他公共产品交易,应当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任单位:市公管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监察局、市营商局)
  16.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平等权和竞争权。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增强市场意识,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或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特许经营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7.提升市场服务能力。扶植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强化服务定位,维护市场契约实施、行业规范和行业发展秩序,构建创新创业培训、专业咨询、金融服务、人才服务等全方位、一体化的服务体系。积极壮大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联、市经信委)
  (三)建设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18.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加强执法评议考核,督促和约束各级政府及其市场监管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
  19.健全依法行政配套制度,建立规范文明执法体系。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监管;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探索跨部门综合执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科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随意性。健全企业执法检查回访机制,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
  20.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凡是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必须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未经政府批准和公开公告,不得开展涉企执法检查。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要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21.精简涉企执法检查。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22.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3.加强涉企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定期不定期开展涉企执法检查行动,集中整治涉企乱处罚、乱检查等违规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须按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事后严格备案;依法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等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完善涉企行政执法评价和日常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行为末端监督,通过定期走访、组织评议等方式,听取企业联系点和社会督察员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舆论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监察局)
  24.加强涉企收费管理。严格执行省、市政府出台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核定,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目录的一律不得收费。压减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凡行政事业收费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深入开展企业减负行动,成立调查组,通过召开企业负责人座谈会、查询企业管理账等形式,不定期对涉企收费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检查乱收费问题,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营商局)
  25.加强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有关机关及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者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和建议;对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废止或修改不利于企业发展、市场竞争、阻碍要素流通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按上述要求对本部门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
  26.开展治安环境专项治理。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园(景)区驻地开展治安环境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各种干扰正常生产经营和影响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维护稳定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
  27.打造稳定安全公共环境。深化平安朝阳创建活动,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安定、安心的社会环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应急体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化解征地拆迁、劳动社保等重点领域的矛盾和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现代化、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为公众创造良好的信息安全环境。(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信访局、市人社局)
  28.加大涉企判决执行力度,维护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加大涉企判决执行和惩治力度,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加强和改进执行监督,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清理执行案款、办理重点督办案件等,实行系统内全面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问责。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29.发挥审判职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人民法院要运用审判手段及时、公正地排解企业经济交往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保护参与公平竞争和从事合法经营的企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进一步抓好涉及企业利益尤其是困难企业利益的执行工作,消除因执行不力而产生的不稳定因素,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建设重诺守信的信用环境
  30.搭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记录,以及环境保护、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等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查询制度,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办、市市场监管局、人行朝阳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
  31.全面启动“诚信朝阳”建设。开展对政府招商引资承诺事项集中清理整顿行动,对政府及其部门失信问题集中督办整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完善各项服务机制,精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符合法规的发展规划、行政许可、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必须按期兑现,因公益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变更的,必须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因承诺不兑现导致招商项目外流外转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对政府及其部门涉企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清理,严查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涉企优惠政策行为。建立失信联动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经合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政府办、市营商局、市监察局)
  32.实行招商引资政策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招商引资承诺政策落实工作负总责,对本地区招商引资政策总体把关,督促落地项目各项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对已经出台或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可以落实的,加大工作力度,保障承诺及时兑现;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落实的,要做好说明解释,争取获得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已有合同约定不能兑现的,要依法赔偿损失。凡是本意见出台以后,新出现的政府违约问题除了依法依规处理,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经合局、市营商局)
  (五)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33.强化政治保障。坚持把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作为创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和检验标准。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格落实“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要求,不断提高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从政环境。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党内监督,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群众依法依纪依规办事。(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直机关工委)
  34.坚持整顿作风净化环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委(党组)书记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集中整治吃拿卡要、推诿扯皮、雁过拔毛等领导管不住、群众惹不起、纪委不好抓的违纪行为,群众观念淡漠、不依法行政、当“太平官”做“老好人”的官本位行为,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贪污受贿的腐败行为等突出问题,用正风反腐的实际成效还利于民、取信于民。探索运用网站、微博等手段,畅通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效果。重点查处一批不讲规矩、顶风违纪、为官不为、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党纪政纪处分,形成震慑,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直机关工委、市营商局)
  35.形成社会广泛参与机制。牢固树立人人都有责任,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理念;切实增强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建立营商环境建设的全社会参与机制,深入发动群众参与战略谋划、项目建设、效果评价,实现共谋共建、共管共享、共同缔造;拓宽企业和社会意见反映渠道,鼓励全社会建言献策,推动形成人人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营商局)
  三、保障措施
  36.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营商局,负责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专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营商环境建设等具体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形成上下贯通、协调通畅的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编委办)
  37.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要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措施办法,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谋划,更好地促进《条例》贯彻落实。进一步发挥各级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跨部门的权威性协调机制,建立《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相关制度,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取得扎实成效。(责任单位:市营商局)
  38.加强考核督促。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考核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赋予较高权重。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信息网络平台,并在政府、部门网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投诉、举报。凡是企业和群众对损害营商环境的举报投诉,要按照法定时限作出书面答复,法律没有规定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责任单位:市考评办、市政府办、市营商局)
  39.加强责任追究。定期开展营商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工作,发现问题,分析原因,认真解决。加大对破坏营商环境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凡是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行为,一律追责问责、严肃处理,并通过朝阳日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委宣传部)
  40.加强学习宣传。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辽宁振兴发展重要指示和关于营商环境建设重要批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部署要求,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学习《条例》培训活动;将《条例》纳入全市各级党组织学习的重要内容;将学习《条例》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培训课程。(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社局、市营商局) 在朝阳日报、朝阳广播电视台、政府网站和市营商局网站等开设营商环境专栏,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宣传和专项整治系列报道。(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营商局)
(来源:朝阳新闻网)
[责任编辑[辛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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