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夫妻债务中规定夫妻中某一方父母给予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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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王女士和赵先生于2008年8月结婚,婚后都在深圳工作,一直租房居住。2010年12月,随着女儿的出生,他们决定在深圳买套房子。因为王女士家庭经济条件优越,所以她的父母首付出资30万,后续的贷款则是王女士和赵先生负责偿还,每个月还4000元左右。
  2013年,王女士经常出差,后来赵先生发现妻子和高中一男同学发生了婚外情。赵先生对此气愤不已,提出离婚。谈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王女士竟然说这套房子是她父母出资购买的,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只愿意补偿赵先生20万。赵先生当然不同意,现在这套房已价值将近二百万元。
  【案情分析】
  新《婚姻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基于上述规定,很多人在理解和适用该法条时,都会将只要有一方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屋均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2014年发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一文中明确表示:新《婚姻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在制定时存在一定瑕疵,而之后出版的《婚姻司法解释三理解和适用》一书中又存在部分错误,新《婚姻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适用前提应仅限于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房的情形,而不包括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情形。如果是部分出资购房,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将该部分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而该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具体到本案中,赵先生婚后所购买的这套房女方父母只出了首付,属于部分出资购房的情形。该房屋并不是王女士的个人财产,相反该房屋的产权和增值都应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而女方父母所出的30万首付,则视为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应作为其个人财产在房屋分割中先将其扣除。
  具体分割方式是: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价值没有异议,则不需进行评估,相反则需评估。在现值的基础上,先扣除女方个人财产30万和未偿还的贷款,剩余的部分由王女士和赵先生两人平均分割。如果房屋所有权离婚后归赵先生,则需要给予王女士30万及剩余价值一半的补偿金;如果房屋所有权归王女士,则王女士需支付赵先生剩余价值一半的补偿金。另赵先生掌握有王女士出轨的证据,还可以要求多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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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赠予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如何分配?
提问者:135****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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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算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我们知道,夫妻结婚之后购置的一些财产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在遭遇离婚等事件的时候,这样的财产也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分割所有的。那么婚后父母赠予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婚后父母赠予房产要如何分配?婚后父母赠予房产的归属问题其实有几种不同情况的区别,要判定婚后父母赠予房产归属,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界定。
婚后父母赠予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关于婚后父母赠予房产的归属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是有严格的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后父母赠予房产要如何分配?
至于婚后父母赠予房产的分配问题,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看产权的归属问题而定,若是一方所有的财产,则不需要进行分配,若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则可以按照对等分配或者是出资份额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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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核心内容: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属于吗?根据的规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赠与。法律快车编辑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介绍】
  2005年7月王某将自己的二层楼房过户给已婚儿子王小,登记产权所有人为王小,2008年9月王小与妻子丁某闹,对该房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要求裁决。
  【争议】
  子女结婚以后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子属王小的。因为王某在过户登记时将所有权人登记为王小的名字,意味者王某赠与意思给王小非王小夫妇,最高院解释二规定&婚后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为个人财产&,所以该房应归王小个人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属王小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王某将房屋过户时的时间界限在王小婚姻关系存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为共同财产;其次,王某在赠与时也未明确表示将该给王小个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否则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赠与。该案王某在将房屋过户给王小时既没有签定书面合同,也没有口头明确赠与给王小个人,且那时王小夫妇和睦,通常作为父母赠与财物的真实目的是让儿女生活得更幸福,更和谐,不会想到离婚时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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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随着房价和离婚率的节节攀升,再加上13年《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与夫妻财产的权属有关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在夫妻财产份额中占有很大比重的房产问题,在学术界和日常生活中备受关注与讨论。在本文中,将对几种特殊房产的归属进行简单的界定和讨论。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夫妻财产权属   一、一方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归属问题   1、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向银行以按揭方式购买了房屋,并进行了产权登记,该房产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如果夫妻用共同财产偿还了购房贷款,可以理解为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因此,离婚时法院应将一方婚前通过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判归购买者,同时将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费用补偿给另外一方。   2、对我国法律有关婚前按揭房的规定的反思   对婚前财产收益的归属,不能单纯按照房屋产权登记的时间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应按照对收益的贡献来进行划分。“婚后,无论他们居住的房屋归他们其中的一方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均以房屋所有人的意思对房产进行共同维护和管理。如果是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另一方知情,并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这就意味着他是把房屋当作自己的财产进行管理的。”[1]夫妻双方对其房产都投入了相当的时间和精力,我们不应该用机械的物权登记,把对家庭的投入和贡献拒之门外,从而显得不合情理。   二、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归属问题   1、学术界对父母出资性质认定的理论现状   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通常情况下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可以视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后,如果被继承人或施赠方没有明确表明房屋是给夫妻其中一方的,那么就认为是给予夫妻双方的,是夫妻的共有财产;”[2]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分为两种情况,把对被继承人的贡献考虑到其中。   2、我国法律对父母出资购房的现有规定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主要采用了第一种学说,即婚后,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到的财产,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没有标明只给与一方,那么应当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在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的现象普遍存在,但很少有人会对出资的性质进行约定,因此很难对父母买房时的真实意图进行判断。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婚后,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上有只有该一方子女的姓名,该房产就仅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阶段对个人财产保护的需要,但也无异于削弱了夫妻关系的紧密性,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   3、对我国现行父母出资购房规定的反思   首先,我国《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父母出资购房的规定与现行的2001年《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不符。《婚姻法解释(三)》在第7条中规定,婚后父母一方为子女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是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7条的规定,无异于把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行为推定为父母明确表示房产只赠与一方子女的行为。这样的推定并不合理,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考虑很多情况,这样与《婚姻法》的规定相违背。   其次,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忽视了夫妻间的财产利益。在家庭生活中,夫妻是一个紧密的共同体。拥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将更有益于夫妻开展家庭和经济活动。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直接或间接的指引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生活单位,仍然是社会的基础,”建立和加强人们的家庭观念至关重要,“保护婚姻家庭仍然是当代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任务。”[5]   综上所述,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房屋是对一方子女的赠与,否则就应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三、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的归属   1、房改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   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购买的住房。   房改房是国家对工资中未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职工给予的一种补贴,得以完成原有的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向住房货币化和商品化的过渡。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受一定限制的,必须是符合分配条件的职工。比起商品房。房改房的价格更多的是由政府定价,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要考虑购房者的职称、工龄等相关因素,给予适当的优惠。   2、对我国法律关于一方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的思考   《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使法院认定房改房的性质时更加容易,但其损害了一方的财产权利,在情感上也难以平衡。婚姻生活需要安定和和谐,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明明出资了,却仍感觉居住在他人篱下,难免会造成情感上的失衡,久而久之,将会危及婚姻的稳定。因此在处理夫妻财产问题上,我们应该考虑夫妻关系的特殊性,把房改房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认定时,计算出父母购房资格优惠的金额和夫妻购买房屋的出资金额比例,夫妻出资的部分比乘以房屋的现有价值就是夫妻的共有财产。   参考文献:   [1]律杨:《夫妻共同财产的若干问题研究》[硕士论文],河北经贸大学2014(6),37.   [2]巫昌祯;夏吟兰:《完善夫妻关系的立法构想》[M],巫昌祯;杨大文主编:《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110.   [3]陈苇:《论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8条第2款之我见》[M],载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2),94.   文/海连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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