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写的解除合同告知书有没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吗

关于单方解除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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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种类的的作用不一样,用人单位是通过与工作人员确定关系, 一旦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这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都有保障。所以一些重要的合同信息千万不要错过了。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更多相关信息。
  提前终止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年 月 日,乙方与 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甲方与 签订了,甲方
  成为房屋产权人,并同意代替 继续履行与乙方的中约定的义务。
  现由于甲方经营需要,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共同恪守: 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对双方不再
  具有约束力。
  2. 本协议签署当天,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以
  下称保证金)共人民币 元(¥ ),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相当于一倍保证金的补偿金,即人民币 元(¥ )。
  3. 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保证金及补偿金三天内应及时向甲方开具收据。 4.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全额偿还尚未向甲方支付的房屋租金(未满整期
  租金的按天折算)。
  5. 双方均同意在该终止协议签订后放弃在任何、任何地点,通过任何
  方式以原租赁关系为由向另一方提出违约赔偿要求的权利。
  6.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解决;协商不成
  的,双方均有权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
  7. 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有关的补充协议与
  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a/1545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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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整作为押金,待不租或期满费用算清后,甲方应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乙方因 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意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甲乙丙各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各方共同信守。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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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屋买卖单方解除合同通知书怎样写,是对方违约
问房屋买卖单方解除合同通知书怎样写,是对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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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涉及的比较多,需要结合合同等确定。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很多人都会签订房屋合同的时候十分谨慎,毕竟房屋合同对很多人很重要,但是会有很多人会忽视如何解除房屋合同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解除房屋合同的问题,下面我们要来了解一下这个很重要的问题。
解除房屋合同通知书是什么?这些内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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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家住科左中旗努日木镇的村民毛某与科左中旗某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科左中旗某村委会将其所有的2000亩盐碱涝洼耕地租赁给毛某,期限为23年,每亩每年租金6元。毛某在项目开工时给付科左中旗某村委会5年的租金15万元,5年后每年的租金3万,逐年上打租一年交一次租金。由于经营需要,日,毛某将此2000亩盐碱涝洼耕地转让给同村村民孙某,并与孙某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书》,期限为19年(日至日),转让费为96万元,分四次给付转让费。
第一次转让费23万元(2007年至2011年)孙某正常给付。但于日前应给付的第二次转让费30万元(2012年至2016年)到期后孙某却未按期给付。鉴于此情况,毛某给孙某邮寄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孙某收到此通知后给毛某回付了一封缓缴土地租赁费协议书,但毛某收到此协议书后没有给孙某答复。在此期间,由于各种情况,孙某在2011年5月又与科左中旗该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书》,将从毛某处承包的2000亩土地租赁给科左中旗该村委员会,租赁期限为14年(日至日),租赁费为180万元,该村委员会已实际给付孙某40万元租赁费,剩余的租赁费未给付孙某。毛某在孙某久未给付转让费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法律援助。但孙某则认为毛某自拟的解除合同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且他给毛某回复了一封缓交土地租赁费协议书,故不同意毛某单方面解除合同。科左中旗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告毛某通知与被告孙某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行为有效。
科左中旗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张世明认为,原告毛某与被告孙某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被告孙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转让费的义务,其行为属违约行为。原告毛某寄给被告孙某《解除合同通知书》,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被告孙某收到此通知后给原告毛某回一封缓交土地租赁费协议书,原告毛某收到此协议书后没有给被告孙某答复,故不能够认定原告毛某同意被告孙某缓交土地转让费,是其单方行为。同时被告孙某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是被告孙某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原告毛某无关。被告孙某辩解的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已被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取代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原告毛某要求确认其通知与被告孙某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行为有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确认原告毛某通知与被告孙某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行为有效。
通讯员 孙家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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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日报社 / 版权所有合同解除权通知拟制送达的效力
& &现实生活中会遇到一方当事人在符合合同解除权情形时,欲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此时已经找不到相对人,那么一方当事人通常会在当地报纸上登载声明的形式来行使合同解除权。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就曾碰到过这种事例,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在交易开始时,甲方先向乙方支付小部分货款,并约定剩余货款在第二年七月底前交清。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甲方未向乙方付款,乙方到甲方的户籍所在地寻找甲方下落,并询问了甲方的亲友,都无法找到甲方。乙方在寻找无果的情况下,在当地的日报上登载声明,内容为通知甲方前来付款,若逾期不付款,货物将转让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甲方仅支付了小部分货款,长期未履行主要债务,乙方主张解除合同有法律依据,但采取在当地日报上登载声明的形式通知甲方却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现行法对是否可以采用公告、声明、启事等拟制送达的方式,采用此种方式是在何种媒介上刊登都没有规定。为了保证解除权的正确行使,既要解除权人获得法律上的保障力和结果上的确定性,又要防止其权利滥用,保护被解除权人的合法利益,实现合同主体利益的均衡,避免显失公平结果的出现,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采用公告、声明、启事等拟制送达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效力,笔者拟发表个人观点,以求教于方家。任何制度只有与其国情相适应,才能发挥功用。合同解除权的制度也要与我国目前经济基础等国情相适应。我们当前面临的现实情况是市场主体守法意识不强、诚信意识淡薄,一旦发生解除行为时,合同双方对解除权人的权利地位及解除效力往往存在较大争议。基于我国现状,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立法价值目标应首先选择安全价值,保障交易安全,避免因合同解除权的滥用而引起的交易秩序的不稳定。合同解除权的通知,从法理上来说应当是特定的人将合同解除事项告诉另一特定人的行为。所以说,通知不同于以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作为相对人的公告、声明、告示等。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通知应是对特定人的告知,是合同相对性的体现。若解除权人采取公告、声明、启事等形式进行通知,对权利人来说既没有节约交易成本也不简便,而对于相对人来说,也可能会因为没有及时看到通知而继续为履行做准备,当准备履行合同时才被告知合同早已解除,由此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损失。这样既违背了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安全价值目标,又违背了合同解除权制度所追求的利益衡平的根本宗旨。由此可见,通知解除合同虽然有灵活简洁的优点,但毕竟解除合同关系到合同制度的严肃性,一旦合同被解除,则基于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一方当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如果由解除权人任意行使,则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特别是当一方进行抗辩时另一方当事人及法院还要投入诉讼成本。因此,对解除合同应采取慎重态度,对当事人依其意愿而自行决定的以采用公告、声明、启事等拟制送达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有必要进行一定的限制,在相对人下落不明时才采用,从而避免权利被滥用的情形发生。在相对人下落不明时的送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条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时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依据,解决了人民法院无法直接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问题。解除权人在相对方下落不明时,无法实际通知到相对方,如果将解除合同的方式仅限于通知解除,解除权人将面临着明知继续履行合同将遭受巨大损失,仍然无法解除合同的困境。解除权人可以通过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再将有解除权意思表示的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即使相对方不到庭,也可以缺席开庭审理和判决。因此,尽管合同解除权属于私立救济,但当私力救济体现出局限性时,就可以借助于公力救济的途径以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不受损失。这种诉讼解除的方式,可以及时了结合同纠纷,防止损失扩大,合同解除的效力也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直接的强制力。解除权人在相对方下落不明时,如果没有通过诉讼解除的方式,而是选择采取私力救济,自行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采用公告、声明、启事等拟制送达的方式行使解除权,笔者认为也是可以的,理由有以下几点:一、合同解除权是一种私权,对通知的形式,合同法未作特殊要求,解除权人在相对方下落不明时,采用公告、声明、启事等拟制送达的方式进行通知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符合合同法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宗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10条规定,通知包括声明、要求、请求或任何其他意图的告知。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知采取何种形式的情况下,通知也应包括声明、公告及启事等。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刊载了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46号“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为,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法规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债权人在山东法制报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并无不妥。该判决虽是对债权转让通知的认定,但是债权转让通知与解除权通知同为准法律行为或观念通知,通知的法律意义完全相同。从该判决可以推断解除权人采用公告、声明、启事等拟制送达的方式完成合同解除权的通知也是有效的。解除权人以采用公告、声明、启事等拟制送达的方式行使解除权时,应以尽可能让相对方见到公告、声明、启事等,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首先,拟制送达的内容应尽量明确,避免相对方即使看过了公告、声明、启事等,不晓得是针对自己的通知,还以为是针对同名同姓的其他人通知,增加解除权人和相对方的信息描述。对于日期、时间的表述应通俗化、具体化,尽可能明确年月日。其次,根据社会普通群众的阅读习惯和受送达人的活动范围,比如被送达人没有离开其所在的市、县,只是联系不上,这种情况下,可以在受送达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发行量较大的主流报纸上刊登公告、声明等。这不仅能达到降低费用的效果,也能增加当事人或其亲属、朋友获取案件信息的机会。如果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完全不知道其是否在本辖区,就应扩大刊登送达公告、声明等的报纸媒体的范围。最后,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进行拟制送达,如果受送达人的地址详细、明确,但联系不上,应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在居住地县级以上报纸公告;如果受送达人外出打工、无详细地址、其亲属均不知其消息的,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综上所述,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它不需征得对方的同意,仅凭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在相对方下落不明时,笔者认为解除权人将解除权的通知以公告、声明、启事等拟制送达的方式也应可以起到解除合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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