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下车指挥倒车时被自己车上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砸伤,请问保险公司能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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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员理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辅导问答题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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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赏春暖花开(图一)“你说,假如我老婆倒车时不小心撞到我,那稳妥公司会理赔么?”近来刚给老婆增加了新车的张二,俄然想到这么一个疑问。这可不是突发奇想,实际中的确会发作这种自家人碰擦的状况。“记住曾经是免责不赔的。”张二说,不过商业车险变革推动这么久了,不知道如今啥方针。
撞了自家人,稳妥究竟赔不赔?新的车险方针后,都有哪些改变呢?
自家车撞了自己人?能够获赔
有必要留意的是:发作稳妥事端的时分,假如驾驭人无证驾驭或许归于驾驭证被依法拘留、暂扣、撤消、刊出时期,被稳妥车辆的丢掉稳妥公司是不予赔付的。
车意外受损找不到职责人,赔不赔?
新规并没有将“驾驭证丢掉、过期”列入职责革除,所以驾驭证丢掉或许过期发作了车辆丢掉,稳妥公司能够在车损职责规模内赔付。
新规扩展了稳妥职责规模,在商业车险条款职责革除中,将三者险中“被稳妥人、驾驭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规模,也即是说开车撞了自家人也列入了承保规模。打个比如,老公下车指挥老婆倒车,成果老婆因为过分严重,一不小心把老公撞了,稳妥公司也有必要补偿。
新车未上牌也可获赔
假如被稳妥人在投保车损险的一起,投保了<>,能够在此附加险项下得到本应该自付的30%赔款。简单说,即是假如投保了车损险一起也投保了车损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那么稳妥公司就应该全赔。
新规明确规定冰雹、飓风、暴雪等自然灾害以及车载货品、车上人员意外碰击所造成的的车损可获补偿,关于该车主2万元的车辆丢掉,稳妥公司能够在车损险职责规模内赔付。因进水致使发动机丢掉,若投保了发动机涉水丢掉险,能够在该附加险职责规模内赔付。
驾驭证丢掉或过期,赔不赔?
车损险条款约好,被稳妥机动车的丢掉应当由第三方担任补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施30%的肯定免赔率。如被稳妥机动车发作车辆意外受损,找不到职责人,稳妥人将从赔付金额中扣减30%。
为满意稳妥消费者对稳妥单“即时收效”的需要,这次条款删除了稳妥单中“次日零时收效”的约好,遵从契约自在准则,答应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许“即时收效”之间做出挑选。也即是说车主只要为新买的私家车在稳妥公司投保了新车险中的车损险以及不计免赔险,驾驭没有上牌的车辆发作交通事端,稳妥公司可在车损险职责规模内赔付。
车遇自然灾害受损,可获赔
这篇文章结合自新华轿车、腾讯轿车
(图七)(图八)点击“阅览原文” &参加德众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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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倒车不慎碾死一岁幼女 为什么保险公司照样要赔偿
父亲倒车不慎碾死一岁幼女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这出悲剧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昨天庭审展开辩论
&&&&&&&&&&&&&&  中国宁波网   2012年04月20日 
  中国宁波网讯父亲一时大意犯下致命错误,倒车时将1岁多的女儿碾入车底。悲剧发生后,保险公司认为,该起事故中侵权人与保险受益人为同一人,即孩子的父亲,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呢?昨天,鄞州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悲剧中的父亲姓杨,今年25岁,安徽人。去年12月17日,他驾车带着1岁的女儿兰兰出门,车停后,他抱着兰兰下来。刚要离开时,他发现车子停得不好,便将兰兰放在一边,自己重新上了车。
  杨某光顾着倒车,却没有注意到女儿就在车后。车子缓缓后退,而小兰兰根本不知道躲闪,结果悲剧发生了:兰兰被车轮碾过,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悲痛过后,杨某开始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保险公司指出,杨某与该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中有一个条款,约定对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拒绝对兰兰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杨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鄞州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4万余元。
  昨天开庭审理中,保险公司答辩说,保险合同中对上述条款有明确的规定。设置此条款主要为了规避道德风险:当一个人撞死了自己的家人,侵权人与保险受益人为同一人,一个人不能因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而获益。
  而杨某的代理律师说,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杨某对这个免责条款根本不知情。而且,即使保险公司提醒了杨某,这个条款也不具有合理性,应被认定为无效。
  法官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此免责条款加以显著标志、进行明确说明。而且,商业险应对第三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该条款将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一律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减轻了保险公司的义务,其合法性受到怀疑。除非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杨某是故意实施对女儿的侵权行为,否则,此条款不能适用于本案,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杨某的损失。
  另一方面,杨某作为孩子的父亲,本身就有监护义务,本案中,杨某具有很大过错,因此,其主张的赔偿费用应适当降低。
  最后,法官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支付杨某保险金22.5万元。
  宁波晚报记者殷欣欣 通讯员 尹璇
稿源:宁波晚报
男子倒车轧死女儿 保险公司称撞死家人不能赔
2012年04月20日04:37&&& 来源:《钱江晚报》&&&&
 25岁的小杨本来有一个可爱的女儿,漂亮、可爱,只是4个月前,因为小杨的一次倒车,这个一岁的孩子永远离开了他。
  出事后,小杨自然很悲痛,处理完女儿的后事后,他去找保险公司,没想到,保险公司以侵权人与保险受益人是同一人为由,拒绝向小杨支付赔偿,经过法官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支付小杨保险金22.5万元。
  爸爸倒车轧死女儿
  小杨是安徽人,25岁,年纪轻轻,性子有些毛躁。几年前他到宁波来打工,在这里安家立业,娶了老婆,很快又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取名兰兰(化名)。
  对这个女儿,小杨很是疼爱。
  去年12月17日,小杨开着小货车去办事,自然忘不了带上兰兰,到了目的地,车子停好,他抱着兰兰下车。刚要走时,他又觉得车子没有停好,就把女儿放在地上,嘱咐她站在哪儿别动,自己便重新上车,想再倒一次车。
  上了车之后,有些粗心的小杨忘记了兰兰还在站在车后面等着自己。
  他挂了倒车档,松开刹车,此时的兰兰就正站在货车后面。乖巧的她只记得爸爸说的:站着别动。一岁的孩子还意识不到缓缓后退的车子有什么危险。
  而小杨的小货车也没有倒车雷达,车子在慢慢后退,他一直没意识到有什么不对。
  就这样,悲剧发生了,作为父亲的小杨,亲手将车子碾过了女儿幼小的身躯。
  当小杨感觉到好像撞上了什么东西时,才恍然大悟,赶紧下车查看。而此时的兰兰,已经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血肉模糊。
  惊慌失措的小杨抱起女儿幼小的身躯,发疯一般地往医院跑,可是兰兰还是因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
  保险公司:撞死家人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悲痛过后,小杨想起来要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让他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指出,小杨在2011年4月与该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中有一个条款,其中规定:对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此,对于小杨女儿的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让小杨没有办法接受:女儿没了,还拿不到赔款。协商不成,无奈之下,小杨只好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4万余元。
  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昨天,双方对簿公堂。小杨没有出庭,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
  保险公司的说法是,保险合同中对上述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小杨选择了投保,就应该受到条款的约束。
  &设置这个条款就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当一个人撞死了自己的家人,侵权人与保险受益人为同一人,他就不能因为自己的侵权行为再获益。&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小杨的代理律师有不同意见,因为签订合同时,小杨根本就不知道这个免责条款,换句话说保险公司并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所以这个条款因为不具有合理性而应被认定为无效。
  最终,法官认定,除非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小杨是故意实施对女儿的侵权行为,否则这个条款就不能适用于本案。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小杨的损失。
  另一方面,小杨作为孩子的父亲,没尽到监护责任,还主动实施了侵权行为,具有很大的过错,所以他主张的赔偿费用应适当降低。
最终,法官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了协议,由保险公司支付小杨保险金22.5万元。(通讯员 尹璇 记者 陈翔)
父亲倒车压死女儿 保险拒赔?
来自: 东南商报
 车主杨某倒车时,意外撞死了自己1岁的女儿。这起事故对他而言已经够悲剧了,但他想不到的是,事故保险公司还不赔。双方因此闹上法庭。昨天,在鄞州法院的调解下,保险公司最终支付了杨某20多万元保险金。
  粗心倒车轧死1岁女儿
  杨某25岁,几年前来宁波打工,在宁波娶了老婆,生了可爱的女儿兰兰(化名)。
  去年12月17日,他开车带着1岁多的女儿办事。车子停下来后,他抱着女儿下车,刚要离开时,发现车子没有停好,便重新上车,想再倒一次车。
  可杨某全然忘了女儿还在车后,他的小货车也没有装倒车雷达。松开刹车时,车子猛的震了一下,杨某才恍然大悟。等他下车查看时,发现女儿小小的身体已经倒在了车轮下,血流一地。
  惊慌失措的杨某抱起女儿,疯一样地赶到医院。然而,兰兰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
  &家人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悲痛过后,杨某开始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令他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拿出他去年4月签订的保险协议,指着其中的一条免责条款,称他们不赔。
  免责条款约定:&对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条也是保险公司的通常做法。
  无奈之下,杨某只好将保险公司起诉至鄞州法院,要求对方支付保险金24万余元。
  昨天开庭,保险公司称,设置这条免责条款主要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即被保险人不能将自己的家庭成员致害,以取得保险金。&而且,当一个人撞死了自己的家人,侵权人与保险受益人为同一人,一个人不能因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而获益。&既然杨某签了合同,就应当受到条款约束。
  但杨某的代理律师强调,签订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未就此条款尽到提醒义务。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
  合法性值得怀疑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确应当显著标志,并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主审法官说,这一点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做到。
  &此外,该条款将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一律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减轻了保险公司的义务,其合法性受到怀疑。除非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杨某是故意实施对女儿的侵权行为,否则,此条款不能适用于本案,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小杨的损失。&
  &不过,杨某作为孩子的父亲,不但未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还主动实施了侵权行为,具有很大的过错,因此,其主张的赔偿费用应适当降低。&
  庭后,法官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支付杨某保险金22.5万元。
儿子倒车不慎轧死母亲&& 保险公司被判赔8万
作者:记者& 杨照民& 通讯员& 王新妹 日期: 来源:泰州日报
&&& 靖江男子郑某驾驶拖拉机倒车时,不慎轧死自己的老母。郑家五兄妹,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只好将弟弟郑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靖江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作出宣判,保险公司被判赔81061元。
&&& 车祸发生在去年10月12日。郑母因抢救无效死亡,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2008年11月1日,靖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 郑某肇事的拖拉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08年4月4日起至2009年4月3日止。事后,郑家兄妹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未果。
&&& 今年2月25日,郑家兄妹将肇事的郑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依法赔偿:医疗费10368.1元、死亡赔偿金36785元、丧葬费1368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误工损失1020元,共计81860.1元。
&&&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因郑母死亡给五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郑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肇事的拖拉机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各原告的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 据此,法院判决郑家五兄妹所受损失合计81429.1元,由保险公司赔偿81061元,余款368.1元由被告郑某赔偿。
爷爷倒车不慎压死孙子 保险公司赔偿113008元
2011年07月25日09:28&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于敢勇 唐景生
 爷爷倒车时不慎压死孙子,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日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邓某兴、张某和原审第三人邓某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二审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一审中,鼎湖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邓某兴、张某夫妇损失113008元。判决后,该保险公司提出了上诉,但最终被驳回。
 原来,邓某昌去年8月份在倒车时不慎将孙子邓某键压死,事后邓某昌与儿子邓某兴、儿媳张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之后,邓某昌就本案的交强险赔偿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绝。于是,儿子、儿媳向鼎湖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同时表示放弃追究父亲的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而法院认为,由于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次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因此不存在其免责的法定事由,故驳回保险公司上诉,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死者父母损失113008元。 (于敢勇 唐景生 黄登魁)
副驾驶员指挥倒车时被轧死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36万
&来源:山西新闻网  编辑:颜欢
龙虎网讯 (记者 赵晓燕郭晶)水泥罐车副驾驶员杨某指挥倒车时被轧死,车主宁某以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请求理赔,而保险公司认为死者是车上的驾驶员,并非&第三者&而拒绝理赔。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就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判决,支持宁某36万赔偿金的诉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0万元限额内赔偿,其余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的50万元限额内赔偿。
2009年11月5日晚,宁某雇佣司机李某和杨某驾驶他的水泥罐车拉水泥,当车辆在水泥厂的生产炉前装完水泥准备离开时,副驾驶杨某下车指挥李某倒车,此时天色很暗,疲惫的李某匆匆倒车,将杨某轧死。事发后,李某马上向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报了案,说明了事故情况。经过公安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宁某与杨某的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于2009年11月9日,在公安部门主持下,与杨某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宁某向杨某家属一次性赔偿36万元。面对巨额赔款,宁某想到自己于2009年6月在某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于是,赶紧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和相关材料,要求理赔36万元。保险公司以杨某是驾驶员,不是第三者,只能在车上人员险的5万元限额内进行理赔为由,拒绝按照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宁某便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的区别,应依事故发生时受害人身体的物理状态是否在事故车辆内来确认,显然,杨某在事发时已离开驾驶室,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杨某的身份符合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条件。(编辑:孟小博)
  (赵晓燕 郭晶)
丈夫过失轧死妻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14日晚八时左右,常**驾驶自卸货车给建筑工地运送沙石,其妻李**随车坐在驾驶室内。车辆到达建筑工地后,李**下车去找收沙石料的收货人验收沙石,常**见妻离开后即倒车至建筑工地的沙石堆处,下车寻找李**和收货人,准备办好收货手续后卸货。不料在自卸货车后车轮下发现了已被轧死的李**。常**即打报警电话报警,又打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报案。公安部门出警后,认为这次事故不是发生在道路上,又是没有事故相对人的单一事故,故没有给此次事故下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人对现场进行拍照、询问取证(常在保险公司仅仅投保交强险,保额12.2万元);案发后,常**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缓刑。
&&&&常**被判缓刑走出拘留所后,即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对李**的死亡,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李**是车上人员不是交强险的保险对象;李**是常**不小心致死的,不是交强险的保险对象;李**死亡发生地点不是在道路上,不是交强险的保险对象;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
&&&&常**及其家人聘请的李认为:保险公司所说的理由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本案关键问题:
1.李**是车上乘客还是车下人员。李**如果是车上乘客,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2.李**是因丈夫的原因致死,其丈夫和其他近亲属有无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权力。
3.李**受轧致死的地点是不是在道路上。如果不是在道路上,死者的近亲属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障范围内赔偿。
主要诉讼观点:
&&&&李南平律师认为,死者李**生前虽说随车行动是车上人员,但其受伤死亡是发生在她下车期间,她受伤死亡时是车下人员,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应当是交强险的保险对象。
&&&&李南平律师认为,造成李**死亡的事故虽说发生在院内工地上,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关于&道路&的规定,第五款关于&&的规定,应当确定这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即便假定发生致李**死亡事故的现场不是道路,发生的事故不是道路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也应当给死者的近亲属依法赔偿。
&&&&李南平律师认为,常**过失致妻李**死亡应该也已经得到刑事处罚;依《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常**不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获取保险金的情况下,不应该被剥夺民事权力,应当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依法赔偿。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常**及家人在与保险公司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
***人民法院
&&&&&&&&&&&&&&&&&&&&&&&&&&&&
&&&&&&&&&&&&&&&&&&&&&&&&&&&&具状人:常**&李**&胡**&李**
&&&&&&&&&&&&&&&&&&&&&&&&&&&&
&&&&&&&&&&&&&&&&&&&&&&&&&&&&&&&&&&&&&&&&&&&& &二○一一年二月八日星期二
判决结果:
受诉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南平律师的主要诉讼观点,认为李**被轧时是车下人员,属于交强险的保险对象;建筑工地因允许运输沙石车辆进入而成为道路;常**过失犯罪,死者的近亲属仍有请求赔偿的权力;因李**被轧后当场死亡,没有发生医疗抢救费,也没有其它财产损失,故判决保险公司扣除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后,赔偿常**家人损失11万元。
保险公司接受法院的判决,已经赔偿给常**家人11万元
孙子驾车轧死奶奶 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发布时间:|作者:陈新华 |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案情]
&&& 2007年5月26日8时05分,被告许某驾驶苏KU3654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其自家门口由西向东倒车时,将正在路边干活的许某祖母王学英撞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王学英生前随其子女轮流生活,许某与其妻、女单独居住同村。肇事货车已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根据该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的,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其赔偿限额为10万元,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受害人王学英的六名子女要求两被告赔偿因王学英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1871.70元。被告许某辩称,其所驾驶的机动车已经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抗辩认为,许某投保的并非交强险,保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即便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因许某撞死的系其家庭成员,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也应免责。
&&& [分歧]
&&& 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许某所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并非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另一种意见认为,因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对&家庭成员&理解已经能够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六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 [评析]
&&& 本案虽为一起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但由于本案受害人与肇事人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导致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争论不一。要正确处理本案,笔者以为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 首先,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尽管被告许某与保险公司就肇事车辆所签订的保险是第三者责任险,该责任险是指投保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规定明确地确认了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由于责任保险具有保护被保险人和受害第三人的双重功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责任保险已成为受害第三人甚至是整个社会利益填补损害获得保护的手段。尽管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保险单属商业保险,并非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第三者强制险,但这并不影响六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权利的行使。因此,被告保险公司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其次,&家庭成员&如何准确界定问题。&家庭&是指以婚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而&家庭成员&是基于婚姻和血统关系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亲属,一般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本案中,尽管受害人系肇事人的祖母,双方之间存有血缘关系,但由于受害人生前系由其六名子女(包括许某的父亲)轮流供养,其衣食住行均与许某无任何关联,加之许某与自己的妻、女单独居住同村,并不与受害人共同居住。因此,受害人在本案中并非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家庭成员&。
&&& 最后,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的,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这一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简单地说,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就是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条款。可以分成这样几个初次:第一,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畴。无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军不承担保险责任,也可以认为是法定免责条款。第二,合同约定不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条款。实际上,这类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保险责任,也是保险人为自身利益而与投保人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责任的条款。第三,特别免责条款。在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不应轻易免责,但在一些特殊条件下,保险人是可以免责的。例如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投保人隐瞒真相和重大事实,导致保险人错误保险,或者人力所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也有的是为了保险人风险的降低,特别约定免责条款。由于这类免责条款都是格式条款,它是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它不是为特定的相对人拟定的,而是为不特定的相对人拟定的,因此格式条款的解释所依据的呀又应当具有其特殊性。对格式条款解释的特殊性表现在:
&&& 一、对格式条款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格式条款,应当用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具体规则包括:
&& (一)格式条款的解释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以外,不应将各个具体的订约环境或者特别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释合同的考虑因素,因为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定的,格式条款应考虑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和利益。
&& (二)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当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如果某个条款所涉及的术语不能为某个可能订约的相对人所理解,则应依据可能订约者和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基础进行解释。同时,条款制定人在此种情况下不能主张该条款具有特殊含义。
&& (三)如果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用后,消费者对其中的某些用语的理解与条款制定人制定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时应以交易时消费者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
&&& 二、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41条即采用此观点,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其合理性。因为,既然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制定的而不是由双方商定的,那么各项条款可能是其制定人基于自己的一直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尤其是条款制定人可能会故意使用或插入意义不明确的文字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者从维持甚至强化其某种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出发,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消费者,所以,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在条款不清楚时,对条款制定人(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作对条款提供者不利的解释,并不是对所有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所适用的。只有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并且按照一般的通常理解仍然不能解释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对提供者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 三、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是经过个别磋商而约定的条款,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共同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且相互不一致时,非格式条款优先。采此原则,充分尊重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而且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 本案中,由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对受害人是否属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家庭成员&理解不一,加之保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提供者是保险公司,因此法院根据格式条款不利解释的原则,最后判定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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