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开店的住宅现拆迁可变住宅改为商业用房房吗

营业用房缘何不是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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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用房缘何不是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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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陆青山和妻子张美英带着全家来到海南区生活,1983年向海南区政府提出申请审批营业用地搞个体经营,做电气焊、出售暖气片等生意,自己的三个儿子陆新华、陆新明、陆新平和两个女儿陆炜琴、陆小玲一直都参与家中事务。
  据陆青山的小女儿陆小玲介绍说:&当时海南区政府新成立,还没有现在的土地局,只有城建局和乌海市海南区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由于我们申请审批的土地地理位置靠近马路,属于临街商铺,1983年经海南区房屋所有权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我们交了两万元的用地费办理了相关手续,先批了临西街270平方米土地,建成砖木结构的厂房一套,用于营业。&
  1988年,陆青山一家又拿出所有积蓄,交了25000元将厂房东面646平方米的临街空地办理了用地申请,批下来后于1990年建起了临东街的营业房,当时建房时陆青山就考虑到儿女多,无职业,便以搞个体经营为出路做生意。直到1996年做生意挣了些钱,陆青山一家又把原砖木结构的房屋拆倒,整体按砖混结构、拟建二层楼设计基础上,在原地翻盖了房屋,在之后的2000年办理了土地证。陆青山为了维持儿子以后的生活,将一栋分为三户,留给儿子陆新明(桌子山西街新桥南路23街坊4栋1号)、陆新华(桌子山西街新桥南路23街坊4栋2号)各一户,剩余一处(桌子山西街新桥南路23街坊4栋3号)留给自己和妻子张美英,但是三户房屋仍共用一个土地证。
  日,出自乌海市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拆迁通知发放到陆新华家所处的位置。随后,陆新华得知自家所在的桌子山西街新桥南路23街坊4栋1号、2号、3号商业经营性房屋要被拆迁,并责令承租房屋的业主限期搬出
  陆小玲告诉记者:&海南区拆迁办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评估,2010年4月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找我谈话,我们就把1990年的25000元票据和元的票据递交给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几天后我们索要发票时却被告之&丢了&。后来拆迁办的人员听说此事后又在房管局查到了发票,确认情况后拆迁办的人员说&为什么不早点拿出发票&。事实上是拆迁办先出的评估报告然后才找我们商量拆迁的内容。&
  陆小玲表示,虽然自己的父亲陆青山已经去世,但是母亲张美英却给他们找出了当时的证据。陆家兄妹告诉记者,1988年,陆青山先后两次共向土地管理部门交付了45000元商业用地出让费,取得了现在房屋和院落所在位置的土地使用权,相关证据房管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的档案中都予以记载,应按照土地市场价给予补偿。在陆家兄妹看来,既然当时父亲经营时批用土地明确为&营业&,那么一直充当厂房、商铺使用的房屋自然也应该按照商铺进行置换;而且当时陆家是以&土地使用&交付的款项,为什么在进行征拆时就不按照土地征收予以补偿呢?
  陆炜琴告诉记者,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给出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是1680元/平方米,空地补偿是300元/平方米,自己家几百平方米的土地竟然也只按照空地补偿的标准予以征收,这让他们不能接受。&我们家老小20多口人都是依靠这处房子生活,陆新平、陆新华是残疾人,陆新明腰部受过外伤不能进行重体力劳动。所以仅要求依原有房屋用途,进行产权调换,原商用房调换为商用房,原住宅房调换为住宅房,但却遭到拒绝。&
  &裁决书&先发后撤
  陆家兄妹告诉记者,日,海南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强拆公告,要进行强拆工作,但5月份又撤销了强拆令;而由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事后也被撤销。
  陆新华一家与乌海市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多次商谈仍存在较大分歧,日,乌海市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就拆迁补偿事宜向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提出&我中心补偿陆新华一家总计850927元,但被申请人嫌补偿价低,要求补偿全部回迁商铺,答应条件就同意拆迁。目前被拆迁人以不能满足其要求为由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致,使拆迁工作不能如期进行&。
  日,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乌海市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申请裁决一案,在《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裁决书》(乌建裁字[2011]第169号)上显示:乌海市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日委托内蒙古泰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拆迁房屋(桌子山西街新桥南路23街坊4栋3号)进行评估,评估后核算结果总计给予补偿850927元,被申请人到乌海市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领取;被申请人选择产权调换,可以回迁选购不少于307.67平方米安置房,根据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调换安置房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接到裁决之日起,限15日内搬迁完毕。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日,陆新华一家不服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169号裁决书,向乌海市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日作出的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撤销
  但在此之前,陆新明也曾于日收到一份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的裁决书,但这份裁决书却并未被撤销。
  日,陆新华一家又与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给出的还是最初的拆迁补偿标准。这与陆新华一家&拆一还一,原址回迁&大约能置换1000平方米左右商铺的诉求相差甚远,双方的协商再次失败。
  &他们误解了房屋性质&
  针对陆青山家房子四年多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一事,记者来到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据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李俊文介绍,陆青山家所在的地段开发建设成为商住形式的银泰广场,外围是商铺,小区内是住宅。而陆青山家三套房屋占地面积是890平方米,建筑面积是647平方米,按照海南区的拆迁房屋置换标准,只能置换相应面积的住宅。然而陆青山一家自2010年开始进行征收工作起,就一直坚持要求置换多套商铺和住宅,所以导致拆迁补偿协议多年来一直未果。
  &因为他们是住宅房,按照我们区的补偿标准,要么进行货币补偿,要么就是置换住宅。但是他们家要求回迁三套商铺、四套住宅。海南区从2010年(起)的拆迁政策就是看房产证,如果房产证属性是商业性质就回迁商铺,是住宅性质,就只能回迁住宅。&李俊文告诉记者,陆青山的子女一直坚持认为自家房子的东边紧邻一条小土路,所以就是商铺,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就坚持要求置换商铺和住宅。
  李俊文向记者介绍说,有不少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听说要拆迁,便全都&破门开店&,把自家的住宅弄成&临街商铺&,以此达到在拆迁补偿过程中置换商铺的目的,&但此法并不能违反根据房产证进行拆迁补偿的规定。&
  &基本上海南区住宅平均拆迁补偿价是1680元/平方米,可以选择直接拿钱,也可以选择回迁,回迁楼房是按照五、六楼层间的均价计算,其他楼层另算价钱。都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质量进行评估的,上下价格有所浮动。而商铺的(补偿价格)是3800元/平方米。&李俊文说,现在陆家兄弟的房屋建筑面积一共是600多平方米,房屋虽然营业但并不算是商铺;土地面积有900平方米左右,但除去建筑面积后,只计算300平方米左右的空院并按照3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
  同一片土地上,根据房产证上建筑面积的不同,陆新华家按照法院的裁决书进行货币补偿53万元左右、陆新明36万元、陆青山108万元,但李俊文表示&法院判下来的(货币补偿)要比实际补偿低一些&。
  关于陆家四年断水断电的情况,李俊文表示,事实上并未断水断电四年。
  &出现断水断电的情况是开发商施工时导致的,而水、电方面均有各自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收储中心管不了;更没有威胁恐吓过陆青山一家,陆青山家所说的&受到威胁&都与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没有关系。&李俊文说。
  记者表示,如果仍未与陆家人在拆迁补偿上达成协议,陆家人能否把房子通水通电、房屋重翻新后继续居住或营业?李俊文给出的回答是:&这个可以。谈判无果开发商直接不管(拆迁户)的也有,但是陆青山家边上的开发商没说不拆,政府也没说不做(动迁)工作了,还要继续做(动迁)工作(和陆家人)谈判。你可以拿回迁房子的货币补偿跟开发商买商铺,但是最终如果谈不下来,也会采取强制拆迁。现在有个法院的强制执行手段,但是我们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这样做。&
  对于之前法院下发的一次强拆令未果情况,李俊文向记者解释说:&当时程序走错了,因为我们入户作调查工作的时候,陆青山一直说房子是三儿子(陆新平)的,等我们报(乌海)市建委,(乌海)市建委下来裁决书(指《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裁决书》(乌建裁字[2011]第169号))后,又把程序作到法院,法院下来强制执行令的时候又说这个房子不是他三儿子的,最后法院又让我们重新做。&
  目前,陆新华一家与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仍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陆家兄妹仍旧在为房子的事情发愁,年迈的母亲张美英也因为房子的事情不能&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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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好友扫一扫分享给TA或者  第二十六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第二十九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第三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原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积或者原居住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安置。
  对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第三十三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适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适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中所规定的罚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九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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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居住用房”还是“非居住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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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03年,王某购买了一间位于上海市西区的房屋。该房屋是一幢六层楼新工房的102室,因其紧靠一条繁华商业街,原房主自2000年起便在该房屋内开了一家茶叶商店。直至2003年,原房主因要出国便将该房屋以150万元的价格售予王某。同时期,该幢房屋202室的市场价格约为70万元。王某购买该房屋后,申请了营业执照,经营服装生意。2006年,该房屋地块因市政建设需要拆迁。
  案例二:李某有一间底层房屋。自2000年始,李某便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开店,租金与同地段纯商铺相同。2006年,该房屋面临拆迁。在此期间,该房屋的经营者已几易其手。
  案例三:赵某自2000年始,即在自己的底层房屋经营糕点生意。直至2006年该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
  上述房屋在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用途均为居住,至拆迁时从未办理过&居改非&手续。
  上海在拆迁中认定房屋用途的依据是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十三条。该条规定规定&《细则》中非居住房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认定:1、原始计划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区、县劳动部门核发《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1]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案例一和案例二所涉及的房屋因其现在使用的营业执照均为日以后办出,故该二套房屋在拆迁时应以居住房屋认定。案例三所涉及的房屋符合《通知》的相关规定,故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至此,便出现了一个问题:同样自2000年就开始作为经营场所的房屋,为什么在拆迁时会被定性为不同的房屋性质?
  房屋拆迁的补偿原则主要包括完全补偿、不完全补偿和相当补偿三类。完全补偿原则指补偿应包括一切附带损失,即补偿不仅限于征收的客体,还包括与客体有直接或间接关联以及因此延伸的一切经济上和非经济上之利益。不完全补偿原则指补偿应限于被征收财产的价值,至于难以量化的精神上的损失、生活权的损失等个人主观价值的损失,应当视为社会制约所造成的一般牺牲,个人有忍受的义务,不应予以补偿,至于可以量化的财产上的损失、迁移损失以及各种必要费用等具有客观价值而又能举证的具体损失,则应给予适当的补偿。相当补偿原则指在对征收行为确定补偿时要对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利益进行公正的权衡,分别情况采用完全补偿或不完全补偿原则。在多数场合下,就特别牺牲的侵害,应给予完全补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准予给予不完全补偿。[2]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以下称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即上海市的拆迁补偿实行的是不完全补偿原则。
  无论是完全补偿、不完全补偿还是相当补偿,都必须对被拆迁房屋本身足额补偿。美国定义被征收物价值的标准使用的是&公平市场价值&,即买主在公平和公开的市场交易中愿意付给卖主的价格,一般需要考虑影响一个合理的购买者愿意出价的任何因素。因此,市场价值应不仅反映财产的现在使用情况,而且还应反映财产所适合的其它使用情况,包括特定财产所适合并在近期内可以付诸使用的各种情况下的最高价值。当然,卖主只是提出价值更高的用途之可能性是不够的,这种可能性还必须足够高,以至于能说服一个合理的买主愿意付出更高的价格。[3]很显然,&公平市场价值&概念体现了一种对&公平、等价&的终极追求。这个概念向我们表达了两层含义:一方面在实体上,确定公平市场价值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而不能简单的通过人为列举的一些要素进行评估,这样难免会挂一漏万。另一方面在程序上,只有通过具有对抗性的估价程序才能体现出结果的公平。美国目前一般采用的方式是: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的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如果各自的评估报告结论相差悬殊,则由法庭组成的陪审团裁定。[4]相较之下,《通知》第十三条以及相关的拆迁评估规定就显得较为生硬。
  现今社会正处在一个不停变化的改革期,各种新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底层房屋破墙开店,正是属于这种新类型。一方面,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需要实现再就业;另一方面,擅自破墙开店破坏了城市整体规划和环境。从政府的角度考虑,对于破墙开店的政策是由松到紧,将其一步步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通知》第十三条也反映了这样的一种思路,即首先认定房屋原本用途,其次认定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同意的&居改非&,最后再考量历史遗留问题(日以前就以被拆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虽然政策制订者的考虑不可谓不细致周到,但笔者认为上述条款却有欠妥当。
  首先,拆迁虽然可以理解为一种类似于国家征收的行政行为,但在补偿价格的确定上还是应该尽量适用民事原则。参照&公平市场价值&的概念,补偿价格应该定性为买主在公平和公开的市场交易中愿意付给卖主的价格。在此前提下,拆迁评估就不应该单独适用一套评估规则,而应该和其他的资产评估适用同一套规则。否则,我们会看到对同一套房屋分别进行抵押评估和拆迁评估后,会得出相去甚远的两个价格。
  其次,不动产的价值其实是通过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大权能来体现的。四大权能若有限制,则价值也会相应减少。案例一中王某之所以会以非居住房屋的价格购买该房屋,最重要的原因是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其他一些相关手续时并不需要王某持有表明用途为商铺的房产证或办理居改非手续。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其也不会因为上述手续未办理而有任何经营阻碍。因此,该房屋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上完全能和纯商铺产生同样的效果。在与经营相关的限制措施(如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必须持有居改非手续,对以前未办理手续且无法补办的经营者坚决取缔等)未完备的情况下,在拆迁规则中单独规定上述房屋为居住房屋则太显突兀。
  最后,《通知》第十三条特别规定了对历史遗留问题(日以前就以被拆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处理,笔者认为并无此必要。该规定的制定思路在于日以前因为相关制定不健全,故即使未办理&居改非&手续也以非居住房屋认定。日以后申请的营业执照应该配套办有&居改非&手续,若有缺失则不能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实际情况是日之后,相关制度并未完全建立起来。迄今为止,&居改非&也只是一项临时性措施,办理完成之后有效期不过两年。有效期终止后若经营者不续办,也不会影响到经营。在此前提下,笔者认为上述条款的制订并无相关的现实基础。
  从&公平市场价值&角度出发,美国的相关制度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笔者在此提出一些建议:在实体上,拆迁评估应该与其他资产评估适用同一标准。在程序上,拆迁评估可以引入更多的对抗机制。如对评估公司的选择,除拆迁人提供外,也允许被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若对估价结果有疑义,可以要求召开听证会。被拆迁人可以在会上提供自己委托的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作出的估价报告,与拆迁人相互质询等。
  在此,笔者希望能通过改进评估机制,使&公平、等价&原则能够在拆迁中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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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宅房屋安置奖励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如选择政府提供的安置小区进行产权调换的(不含解困房),按照所选安置房套数给予奖励10000元/套,具体在安置房购买(预购)合同中结算。
(六)货币化安置补贴
根据《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充分考虑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在政府提供统建安置房的同时,积极推行市场化安置。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自行到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于签约搬迁期限截止日期后6个月内(含6个月,具体购房日期以县房产管理部门网签时间为准)
在县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县政府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贴5000元/套。被征收人购房款全部付清(包括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放款到位)后,凭征收补偿协议、购房合同、全款发票、完税证明以及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到县安置办按程序领取购房补贴。
南京拆迁补偿细则草案出炉
货币安置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拆迁新规”)于今年3月10日起正式施行。南京市政府法制办15日晒出了这一“拆迁新规”的细则――《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拆迁细则”),征询公众意见。
  A 住宅拆迁,可享这七项补助和奖励
  房屋拆迁,除了应得拆迁补偿款之外,究竟还有哪些额外的补助?这是众多拆迁户反复计较的要点。这次的“拆迁细则”明确:对被征收住宅房屋,除对其价值的补偿外,还可以给予下列征收补助及奖励等费用,并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注明。
  1、搬迁补助费:系被征收房屋搬迁时发生的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系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3、设备拆移补助费:系被征收房屋内相关专项使用设施的拆移费用,包括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
  4、重大疾病补助费: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被征收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人员,可以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疾病救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5、困难家庭补助费: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困难家庭救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6、提前搬家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奖励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签约期限计算。
  7、货币安置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
  上述1-5项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和补助方法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46条制定;第6项提前搬家奖励费标准,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46条自行制定。
  B 提前搬家奖励,一个月后每日递减
  为了鼓励拆迁户尽快签约腾房,这一“拆迁细则”规定,45天内有效的提前搬家奖励费,实行梯度发放的做法。具体而言,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而从31天开始,这一奖励费逐日递减。具体规定是: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在鼓励拆迁户搬家上各区还可以有自选动作。这一“拆迁细则”明确,除此奖项外,各区可另行制定其他关于鼓励搬家、签约的奖励项目,方式和标准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46条自行制定。
  C 非住宅拆迁,提前搬家奖励不超房产总价5%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这次的细则也明确了额外补助的政策。具体有三项。
  1、设备拆移补助费:征收生产用房时,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补偿;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补偿。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另行补偿。
  特殊设备设施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通过评估确定。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和补助方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2、提前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按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5%的奖励。
  3、货币安置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且仅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10%的奖励。
  D 承租非住宅公房,遇拆迁分7种情况“补偿”
  如果你跟街道承租了公房做生意,遇到拆迁怎么办?这次的“拆迁细则”明确,可以划分为1+6种情形。具体而言,第一种,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按照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限确定房地产评估价格支付比例,这就又划分为6种情况了。具体如下:
  1、不满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2、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超过5年、不满10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支付给承租人;
  5、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支付给承租人;
  6、超过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
  E “破墙开店”遇拆迁,2010年7月前的可获额外补偿
  南京“拆迁新规”的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被征收人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凭其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这次的“拆迁细则”对这一日以前的“遗留问题”的解决细化了规定:被征收住宅房屋于日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未变更权属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助及奖励费用按住宅房屋标准予以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房屋予以产权调换。
  在具体的补偿上,这次的“拆迁细则”规定,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凭其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依规定认定后,按下列方式计算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参照营业用房或者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高于其按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差价部分,作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低于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按住宅房屋评估价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按住宅房屋评估价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F 六个月不拆迁,补偿费用应动态调整
  拆迁工作一拖数月甚至数年,房价却在噌噌地涨,补偿款无形中就缩水了。针对这一问题,这次的“拆迁细则”规定,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尽快组织实施。征收项目超过六个月仍未启动实施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征收补偿费用。
  G 3月10日起南京执行“拆迁新规”
  市民可以登录南京市政府法制网,查询《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可以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3月21日17时前反馈。;电话:025-;传真:;邮寄地址:华侨路28号409室,邮编210029。
  记者注意到,这一“拆迁细则”虽然尚在征询意见中,但草案规定的是这一拆迁细则将和之前的“拆迁新规”同步自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发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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