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有一份终身寿险,投保人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字都是被执行人,受益人是儿子,终身寿险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字没有保险利益,只

保险中的“受益人”和“继承人”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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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的“受益人”和“继承人”有何区别?
在人寿保险的投保单填写项目中,“受益人”一栏的填写是比较重要的,它关系到发生保险事故时谁会得到保险的保障。如果填写不正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希望的被保障者可能得不到保险金,这就违背了投保者的本意,也使得保险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 人寿险保险公司在业务承揽过程中,投保人对受益人一栏中只写“法定”或“法定受益人”的情况比较常见,保险公司对此一般也予以认可。但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分析,这种写法是不明确的,在理赔时会有很多问题。现结合笔者在理赔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案件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一:李某于日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人寿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6万元,投保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投保时李某与妻子王某已结婚5年,生有一子,2周岁。2003年8月李某与王某离婚,儿子由王某抚养,2004年5月李某与蔡某再婚,蔡某与其前夫生有一女,由蔡某抚养。2004年10月李某因车祸死亡,经保险公司调查情况属实,属保险责任,应给付6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现王某、蔡某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王某称李某投保时将受益人填写为“法定”,依李某投保时的意思表示和业务员的解释,受益人“法定”就是指投保时的法定继承人,只有自己和儿子才能领取李某的身故保险金;蔡某则称保险单既然约定受益人为“法定”,就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分配保险金,自己和腹中已3个月大的胎儿应得到保险金,与前夫所生女儿因与李某形成了继父女关系,也应享有继承权。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分配这6万元保险金时也产生了较大的分歧,致使案件迟迟不能了结。& 相关法律对受益人的有关规定& 受益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这个名词在我国的《保险法》中并无规定,在《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只有“法定继承人”的规定,而无“法定受益人”的规定。在人寿保险业务承揽中,业务人员往往把“法定受益人”理解为“法定继承人”,这其实是错误的,二者之间的差别还是很大的。从字面上来说,“法定受益人”应理解为“法律明确规定的受益人”。《保险法》中有关受益人的规定见于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此规定可见《保险法》中对于受益人的确定方式,只是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选择受益人的权利,并未直接给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受益人只有“指定”而无“法定”。“法定继承人”则是继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概念,是指根据继承法规定直接取得继承资格的人。《继承法》第五条 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也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只有既无遗赠抚养协议,又无遗嘱或遗赠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时才会有法定继承人。由此可见受益人与法定继承人是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把二者混为一谈显然是不合适的,依此理解来给付保险金会面临很多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把受益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理解为“法定继承人”是错误的,把受益人写为“法定”是极不规范的。由于相关法律对受益人无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受益人 “法定”或 “法定受益人”应视为未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受益人,《保险法》第64条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法定”受益人在理赔中易产生的问题& 在人寿险保险公司理赔实际工作中,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会面临很多问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会陷入被保险人财产继承纠纷之中。现结合《继承法》有关规定对常见问题进行分析。& 1、保险公司审核相关权利人的义务加大&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明确指明了受益人,发生理赔时,受益人仍生存,则受益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得到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只需核对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即可,处理起来会很简单。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受益人填定为 “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给付:首先要看被保险人有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和遗赠,然后才能按法定继承进行给付,给付时还负有核对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的义务。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会很谨慎,因为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就会遗漏继承人,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继承权,如果补救措施不到位就会置身于被保险人的继承纠纷之中。案例二:于某于2001年4月为自己投保了终身寿险一份,疾病身故保险金额2万元,受益人填写为“法定”。2003年5月于某因病身故。其长子、次子向保险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核实后向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给付后发现于某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其第三子于1998年因车祸死亡,遗有一个5周岁男孩。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的规定,于某的女儿也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规定,于某第三子的儿子也有继承权。保险公司在给付于某身故保险金时未尽核实继承人范围的义务,有遗漏法定继承人的行为。& 2、“法定受益人”与“法定继承人”混同出现的问题& 长期寿险保单在各家寿险公司的保单中占有相当的比重,终身期限保单又占长期保单的很大比例。随着时间的变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家庭结构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如婚姻、生育、死亡等因素都可使其家庭结构产生变化。如不明确指定受益人,仅约定受益人“法定”,把“法定受益人”混同为“法定继承人”理解,就会使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领取人处于不确定状态。比如对于婚后投保,离异后再婚者,如果将其所写的“法定”理解为投保时法定,则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险金的权利;如果理解为出险时法定,则其现任夫(妻)有取得该保险金的权利。持不同观点的人处理这个问题所得的结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说,前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时自己的家庭状况确定受益人;但在寿险理赔实践中,按法定继承来分配保险金是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此时的“法定”会因被保险人家庭关系的变化而与投保时的“法定”不同,从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受益人可能与合同订立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期望的受益人大相径庭,保险金的兑现可能与当初签订寿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 3、受益权、继承权在保险金给付上的差别& 受益权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前对受益人来说是一种期待权,在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死亡后这种期待权就转化为受益人的现实财产权利。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明确指定了受益人,则其他人不能基于与被保险人的债务关系对保险金提出要求,也即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在其死亡后应转化为受益人的财产。其他人如果基于与被保险人的的债务关系而要求得到该笔保险金实际上是损害了受益人的合法财产权。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将受益人填写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则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应视为其遗产。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被保险人生前有未缴纳的税款或负有债务,则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继承法》中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遗产提出先予清偿要求;因为是遗产,被保险人死亡前还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对自己的死亡保险金进行处置,保险公司给付时还负有核实有无遗嘱及遗嘱真实性的义务。& 案例三:李某于1998年为自己投保了终身人寿保险一份,身故保险金额5万元,受益人指定为自己的女儿左某。2003年10月李某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准备给付左某5万元保险金之时,接到了法院冻结李某5万元身故保险金的《民事裁定书》。经了解得知李某生前做生意时曾向高某借款3万元,高某曾多次向李某索要未果,李某死后,高某打听到李某有5万元身故保险金,为讨回自己的3万元钱,高某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并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后来在保险公司交涉之下,法院发现案件处理有误,及时进行了纠正。& 综上所述,投保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会导致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赔时不仅增加了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难度,而且有可能违背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时的保障设想。因此,投保人寿保险时,明确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转]&[转]&[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父女关系吗?我爸买了一份寿险,投保人是他,被保险人是我,受益人应该是我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共11个回答
你爸是投保人,你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你爸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不能是同一个人这是保险法规定的。
万一哪天你父亲有什么不测的话,将会有一个遗产法来规定来指定受益人。他会是你的监护人或跟你的直系亲属。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父女关系的。你爸给你买的,他就是投保人,你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能是同一个人。身故保险金领取是指的被保险人身故后领取的,和投保人无关。保障是集中在被保险人身上的。
投保人是你爸爸,被保人是你是对的,受益人包括身故受益人和生存金领取受益人,身故受益人是你爸爸是对的,红利领取人(也就是生存金领取人)应该是你(如果你当时未成年,就可以是监护人-你爸爸)。如果你成年以后就可以更改成你。
受益人是随时可以更改的,不用担心
1、投保人和被保人可以是父女关系;
2、受益人分身故受益人和生存受益人,身故受益人不能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生存受益人可以是你;
3、有一点你要清楚,这份合同保的是你,不是你爸爸,对于你爸爸来讲,这份保险他只是一个出保费的人,没有什么其他的用途;
4、如果你爸爸年龄大了,以后受益人你可以指定你小孩、配偶都可以,这个你随时都可以变更。
Ta的精选方案
您好!你父亲做为投保人是有权指定受益人的,你是被保险人,你父亲将受益人指定为自己也是合法的。如果你父亲不在了这份保险当然是你受益了,你是被保险人,没人能取代你的权益。我觉得你不必在意现在是你父亲领钱,就如你说你年轻父亲会走在你前面,将来受益人只会是你是受法律保护的。
您好!首先关于这几个名词跟你简单解释一下:投保人即缴纳保费的人,被保险人即得到保障、享受保险利益的人;受益人是除被保险人之外,有资格申请保险金的人。一般来说,这三者应有关系是:父母、配偶、子女。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保险金就由受益人领取,投保人如果是受益人是可以领取的。所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会是同一人,投保人和受益人是可以为同一个人的。
如果投保人身故,缴费还没结束,可以变更投保人,只要继续缴纳保费,对于保单利益不会有影响。新的投保人也可以指定受益人。若不指定,就按照法定的来。法定的意思是:投保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平均分配。
投保人和被保险 可以是父女关系。投保人是你爸爸,被保险是你,那么受益人分为两种:一种是生存金受益人是你,但身故受益人不能是自己,可以是和自己有血缘利益关系的人,例如父母、配偶、孩子等。欢迎来电或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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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为您服务
投保和被保险人可以是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像您这种情况,受益人有两个:一个是生存受益人,一个是身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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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投保的时候,是可以指定受益人的!这个事没有问题的!
建议买保险的合理顺序:先意外险 再健康医疗类,再养老投资理财类。家里的经济支柱先买,后爱人买,最后再给小孩,平安的父母是小孩最大的保障。&一份完整的保障计划包括寿险、重大疾病、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住院医疗、住院津贴。豁免&重疾与意外是可以消费型与返还型结合起来购买的,以保障到人生最关键的三十年,让它保额足够。&30周岁:802元一年,就可以有重大疾病30万,意外伤害50万,意外医疗2万,意外住院津贴200元/天。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在首年保额基础上,每年免费增加6%,累积最高增加首年保额的18%。&年龄与保费相关,保额与收入匹配的。重疾可以做到年收入的3--5倍左右,意外可以是年收入的5--10倍。&细节问题最好QQ在线或者电话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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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成功!  据报道:近日央视称深圳将出台遗产税试点方案;此前信诚人寿北京分公司签下一张2亿元保额的保单,这也是目前中国寿险业最大的一张个人终身寿险保单。遗产税试点征收、大额投保避税话题再度被热议。
  传闻又起:深圳将试点遗产税征收?还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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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报道,央视近日称深圳将出台遗产税试点方案。信诚人寿北京分公司签下一张两亿元的保单。不过中青报记者从接近国家税务总局的人士处获悉,对遗产税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消息,深圳暂时还不会试点。但该报道又言及:今年2月5日,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到,&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报道还提出:这几年大陆大额保单纪录不断刷新,2011年,太平人寿拿下一张9000万元保额的寿险保单。今年信诚人寿北京分公司将这一纪录刷新为两亿元,投保人每年需要交保费1450万元,交费期10年。
  江苏调查:一险企百万以上保单逾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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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大额保单投保情况怎样?昨日,扬子壹财经记者先后在寿险市场份额占第一梯队、第二梯队的公司中挑选代表进行调查。相关公司人士均表示,近年来,大额保单的投保的确呈现上升趋势,但是否出于规避遗产税的考虑,却无从得知。
  第一梯队的一家公司相关人士介绍,&江苏的大额投保情况,在我们公司的全系统还不是最突出的,北京、深圳比较多。&处于第二梯队的某中型保险公司人士,则梳理了2012年以来该公司大额保单投保数据说:目前看系统里一年超过100万保费的保单有100份多一点,绝大多数是银行代理的保单。从代理人渠道看,去年该公司全省范围年缴50万的保单共有5单,其中4单都是购买的同一款年金保险产品,以缴费10年为例,这种保单的总保费是500万。不过,该人士分析介绍,投保人的初衷是否源自避税却很难说。&首先还是看中了保险的保障功能。&此外,也有的企业担心陷入三角债,用这种方式实现资产保全。南京首批外资保险代理人、第三方保险服务机构负责人熊勇介绍说,自己耳闻南京也出现了趸交1000万元保费的保单,但他还没法核实。从他亲身接触过的投保实例而言,印象比较深的则是某企业中层干部:该人士自2008年开始,投保一款终身寿险产品,年交20万元,计划交20年总计保费400万元。&类似的案例我身边已有一二十例,有的受益人是投保人自己,有的是下一代。&相关投保人多是私营企业主或企业高管。
  投保建议:想避税须写明受益人,年金产品、分红万能较&受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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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样的保险产品可免征遗产税?该人士介绍,多数国家意外险、保障型终身寿险(含两全险保障期间发生身故的)可以免交遗产税,投资型产品(投连、万能)在有些国家要对收益征税,但其身故保障部分可免征遗产税。&我们国家尚未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因此无法确定具体实施细则。除人寿保险外,家族信托、慈善基金会等在很多国家也可以免交遗产税。&实际投保中,大额保单一般选择什么样的险种?记者了解到:年金产品、分红、万能型终身寿险较&受宠&。以上述中型保险公司为例,5单50万年缴的投保案例中,4单都投保的是同一款年金产品。该产品为分红型。熊勇碰到的案例则多选&一张保单保三代&型保单。其投保人为家庭成员第一代,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第二代。&第二代未成年前,每两年或三年领取资金,投保人自己支配使用;第二代成年后,使用权转移给他;若第二代发生风险,第三代可以领保险金;若第二代健康长寿,可以一直领生存金。&他提醒说,这类产品有的保障至80岁,有的保障为终身,建议选择后者。
  买保险是否能避税
  正反方PK
  当前买人身险能避哪些税和债?
  理赔金和保险给付可免个税
  分红险分红收益暂免收个税
  企业为职工买年金险可在工资总额4%以内税前列支
  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不能对其寿险保单和保险金进行追索
  目前在大陆地区买人身险产品,可以避哪些税和债务?保险专家介绍,保险首先不受债务的影响。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即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寿险保单进行追索。举例,张先生因做生意欠下巨额债务,但之前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因人寿保险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债权人既无权利强制要求张先生退保,以保单现金价值偿还债务,也无权对保单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进行追索。
  同时,保险赔付可以免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领取保险给付和理赔金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身故赔偿金、车损赔付、医疗保险金等。分红类保险的分红收益也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每年会拿出可分配盈余的70%用于分红;有的险种,其生存金还可复利计息。
  此外,企业年金也可以避税。按照国家政策,企业为职工购买企业年金,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在税前列支。
  律师:买保险避遗产税只是噱头
  专家称:遗产税3年内不太可能开征
  A遗产税短期内不太可能开征
  &买保险,只要指定了受益人,就能避遗产税。&持这种观点的人,依据的&法宝&就是2004年曝光的《遗产税法》草案。该草案中,确实有这样的规定: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不计入遗产总额。而在2010年8月新出的《草案》中,对其中部分内容做了修订,并且添加了新的内容。
  问题是,仅仅凭这一条,就能说买保险可以避遗产税吗?国内的人士想要利用这个功能,首要的条件是我国得开征运行遗产税。但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步伐可能不会太快。
  今年3月5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就表示,遗产税是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征收难度很大的税种之一。要对遗产征税,首先要能够了解个人有多少遗产,遗产在哪里,是不是属于应税的遗产等。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个人和家庭财产登记制度,所以在开征遗产税短期内不太现实。&草案只是草案,这样一个影响深远的税种,并不是只有一个部门或一家之言就能确定的,而到十二五时期结束也仅有三年不到的时间,显然不可能在此期间实行。&上海天衡税务师事务所专家表示。
  B境外保险避遗产税有&硬指标&
  我国台湾地区的《遗产赠与税法》也跟我们的草案有几乎完全相同的规定,可现实生活中,通过一系列的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对投保时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缴费方式、具体的产品种类等等,都有严格限制,绝不是买个所谓的&富人险&就能避遗产税。在美国,人寿保险与遗产税的缴纳分为两种不同情况:若保单所有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即投保人给自己买保险,就算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也要全部计入到遗产,该缴的遗产税,一分钱也不会少。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比如A给B买保险,一旦B身故,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确实是可以免缴遗产税的。但这是不是就意味这样做一定能避税?不一定!这要看A所支付的保费有没有超过A的赠与税起征点。对于超过的部分,则需要缴纳赠与税。当投保的人身险产品保费远远低于保额时(纯保障型的产品),确实能够起到节税的作用。可如果保费接近甚至大于保额(通常是储蓄型产品),则基本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反观我们目前市场上的人身险,绝大部分产品是分红险,保险销售人员向&富人们&极力推销的产品,很多的保险利益中保障成分相当低,甚至是被保险人身故后,只能退回所缴纳的所有保费,根本谈不上有多少保障,就算将来我国推出遗产税,这种产品也无法避税。
  C富人买保险并不能避遗产税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律师李滨表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保险根本就不具有避税、避债的功能,或者说财产所有者如果想实现避税、避债的目的,有多种更好的方式。李滨认为,称保险具有避税、避债功能是保险业处于持续低迷状态下的寿险业为了误导销售而提出的噱头。李滨指出,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征收遗产税的客观条件,即使若干年后开征遗产税,其针对的也是少数富人,遗产税的纳税人不会针对普通百姓的。在个人信用、财产实名制、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完善之前,财产所有人有着更多的通过动产或是不动产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转移的方式,比如将存款存入下一代名下,将固定资产登记在下一代名下;与这些方式相比,通过保险避税时,由于保险金的给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发生保险事故),相比其他保险避税方式就显得非常笨拙,而且资产流动性极差。综合
  个人购买保险费用都是税后收入投资型保险被追债时或被冻结
  一些保险公司打出&富人险可以合理规避遗产税、其他个税以及个人债务纠纷&这一噱头,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这背后是保险公司冲高保费的业绩目标在驱动。先说&避税&。事实上,首先是现阶段遗产税尚未开征;再者,个体消费者目前都是用税后收入购买保险产品,即使买最高保障的富人险也不可能避税。再说说&规避个人债务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律保护与个人生存保障密切相关的保险,例如社会保险、保障性强的寿险,而投资理财型的保险因其具有很强的投资特性,和生存保障关联不大,在发生债务纠纷时是有可能作为资产查封或者冻结的。所以对于&富人险&来说也需要具体分割,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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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4:19
& 17:06:00
& 14:30:30以下试题来自:
单项选择题王某以其妻李某为被保险人,向A寿险公司和B寿险公司分别投保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保险金额分别为30万元和50万元。李某指定他们的儿子小王为惟一受益人。现因第三者的过失导致李某死亡,则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的情况为()。
A.寿险公司给付30万元后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B.B寿险公司给付50万元后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C.B寿险公司共计给付80万元且不得向第三者追偿
D.B寿险公司共计给付80万元后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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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出具保险批单时
C.按保险人告知时
D.订立保险合同时
A.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B.投保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C.投保人编造虚假事故原因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D.投保人未通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时,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A.确认行为
B.承诺行为
C.默示行为
D.弃权行为
A.学理解释
B.立法解释
C.司法解释
D.行政解释“104岁的保险”系误读 终身寿险常识有待普及|保险|终身寿险-保险_华商网财经
“104岁的保险”系误读 终身寿险常识有待普及
[摘要]据报道,网友大呼看不懂的是一份保险合同,其中焦点是合同期为104年。实际上,该产品是一份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105岁”是科学不是噱头据报道,网友大呼看不懂的是一份保险合同,其中焦点是合同期为104年。实际上,该产品是一份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作为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终身寿险一般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100岁为止。而根据《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显示,终身型产品现金价值以客户投保年龄进行演算至105岁,作为终身的标准。也就是100也好105也好,都是正常的“合法”数据。选择保障型寿险产品,首要考虑的应该是保障程度。105岁就是一个数字而已,终身寿险设计的初衷是保险时间越长领取越多,真正到106、107岁依然可以继续领取,可算是不错的选择。随着社会水平的发展,人类的平均寿命越来越长,百岁老人已不少见。有报告统计,2015年人类的平均预期寿命为72岁,而到2030年该数字将升至75岁。而2015年,中国香港女性的平均寿命已达87.32岁,超越日本女性居世界第一。终身寿险只要维持合同有效,保险金最终必将给付随着二胎时代的到来,为孩子未来打算成为父母的头等大事。保险本身不是一种短期高额获利工具,要获得更高的利润我可以购房、买股票、炒黄金等等多种渠道,而为孩子买保险就是一个长期储备,是稳中求胜的好方法。就终身寿险而言,自己百年归老的时候,你的孩子依然能够持续领到保险金,对于父母也绝对是一种安慰。另外,据了解,保险保单具有保单质押贷款功能、生存金提前领取功能。上例产品为了应对客户急用现金的不时之需,客户中间用钱可以提前拿走,亦即不用就是保值、保本的好地方。业内人士介绍,这种保险适合于收入比较稳定,较高资产,希望有稳定的回报又不想自己参与投资的人士,也是投资者希望赚取避税收入和财产完整继承的好选择。附:消费者提示建议书购买“分红险”,哪些问题要注意?近年来,分红险一直是保险消费投诉的“重灾区”,纠纷不断。那么,分红险,这种起源于欧美、初衷是希望让消费者分享更多保险公司经营盈余的保险产品,到底“保不保险”,在购买分红险时,作为消费者的您,要注意哪些问题,才能买“对”呢?一、哪种分红险适合您?分红保险一般分为投资和保障两类,投资型分红险的保障功能相对较弱,多数只提供人身死亡或者全残保障,不能附加各种健康险或重大疾病保障,这类分红险多为养老规划中的年金型保险;保障型分红险产品与传统保险产品功能一致,侧重给予投保人提供灾害保障,分红只是附带功能。消费者在购买分红险前,应该首先了解一下自己买这份保险的需求是什么,要解决生活中的哪类问题?如果是养老,就应该购买年金型分红险;如果看重身故、疾病等各类保障,就应买对应的保障类产品。消费者尤其要切记的是,保险相对流动性很强的银行存款等短期资产,更是一种着眼长期的资产规划,要以长远人生规划为出发点。保险的分红也好,回报也好,要放到一个很长的时间才能看清,如果希望短期内就获得丰厚回报,就不应该购买保险,而是考虑证券类投资产品,当然,和高回报相对应的一定是高风险。对于自己到底要什么,能承担什么风险,每一种资产配置工具的特点,消费者要做到心中有数。二、分红率可以和储蓄利率相比吗?保险和银行储蓄根本是两码事,分红的计算年和银行利息的计算也完全不同。银行存款利息的计算是以本金为基础,乘以利率;而保险公司计算分红金额并不是以投保人的本金投入为基础来计算的,如1万元的分红险保费,要扣掉保险公司的开支、保险代理人的佣金等各项费用后(保险专业术语叫做“现金价值”),才用来计算分红收益,这使得保险分红的基数有着前期低,后期逐渐增高的特点。并且,在现金分红和保额分红不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下,分红的计算也是区别的。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保监会早已明确规定,在保险营销过程中,不能用银行存款来和保险类比。保险公司也大都从规范营销工具使用等各种途径来规范销售过程。尽管如此,仍不排除有个别销售人员在业绩导向下置这些规定不顾,拿银行存款利率和分红率比较,夸大分红回报,误导消费者。对此,消费者要有所警觉,千万不要被优厚的回报所迷惑了。三、怎样看懂保险合同?保险条款对很多消费者来说,充斥着各种专业术语,看起来如同“天书”,让人头大。所以,很多消费者懒得再去看那些条款,听销售人员粗略解释,就草草签字。其实,保险作为一项长期资产配置,一二十年缴费期下来,对家庭来说,也是不小的数字。消费者应该本着对自己负责任的态度,把几个关键的保险条款弄清楚。一般来讲,看清楚保险责任,还有责任免除,缴费条件、保险期间这几个关键部分就能基本了解自己购买的保险了。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什么不同?通俗地说,投保人也就是出钱买保险,为保单缴费的人,被保险人就是保险的对象,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比如:丈夫为妻子购买了一份定期寿险,指定受益人为两人的儿子。这个案例里,丈夫出钱,是投保人,妻子是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跟着妻子走,也就是只有妻子出险,保险公司才会理赔,受益人则是其儿子。很多消费者在投保时没有弄清这几种角色的不同,导致保障对象的错位。以保险卡单为例,一张卡单一般只对应一个被保险人。消费者在激活保险卡时,一定要注意被保险人的选择。虽然客户在激活保险卡时有自主选择被保险人的权利,但被保险人一旦被确定,就不能再更改,其他人无法享受此卡提供的保障。比如说,张三将保险卡被保险人确定为其儿子,如果张三本人出险,就无法主张理赔诉求。五、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应如何应答?电话回访制度是保险公司用于维护客户利益、控制销售品质的一种保护性措施。电话回访一般会确认消费者对所购买保险的保险责任、条款是否清晰,询问客户是否了解犹豫期权益,是否了解过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检查销售人员是否存在消费误导的情况,消费者一定要如实回答,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消费利益,不给个别违规销售人员可乘之机。六、什么时候退保没有损失? 几乎所有的保险产品都有犹豫期退保条款,一般的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为十天。消费者购买保险后,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十天内,可以无条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要求全额退还保费。这就给了消费者一个理性思考,仔细考察自己所购保险的时间。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保监会发布并于日起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中, 对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提供了更多保护。新规把银行保险的犹豫期延长到了15天。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误买了银保产品,15天内均可“反悔”,除了支付10元的保单工本费外,没有任何其他损失。七、为什么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保险合同是一份契约,一旦成立,合同双方同时受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如果投保人选择在保单犹豫期后退保,属于单方面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只能退还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其中已扣除了提前解约时,投保人需支付保险公司的必要费用(如保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关费用、保单维护运营费等)。保险公司在售出一张保单后,主要成本一般都产生在承保之后的头几年,所以当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尤其是在前两三年退保,将会面临较大的损失。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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