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与骗取出口退税的区别,哪些行为会构成偷税罪 逃税罪

&&&&&&&&&&&&&&&&&&&&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有什么不同,逃税罪怎么判?
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有什么不同,逃税罪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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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有什么不同,逃税罪怎么判呢?看看下文你就知道了。
一、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有什么不同?(一)在犯罪客观方面逃税罪通常是纳税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报纳税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逃避应缴纳的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罪则是是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但应当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只有行为人在根本没有出口货物,而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二)在犯罪主体方面逃税罪是特殊主体,通常只能由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纳税人必须对其所逃税款负有纳税的义务。而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般主体,可由纳税人构成,也可由非纳税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行为人通常不是其所骗税收的纳税人。(三)在犯罪的主观方面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虽同为故意犯罪,但两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逃税罪的目的是行为人在有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税款、逃避纳税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则是行为人在未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二、逃税罪应该怎么判?从对逃税罪的处罚规定来看,逃税罪的量刑标准是:(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构成逃税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构成逃税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三)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文就为您简单介绍了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别,以及逃税罪的量刑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此外,您还应注意把握逃税罪与其他危害税收的犯罪之间的法律界限,因为虽然这些犯罪行为都属于的犯罪,有其相似之处,但是我国刑法对各个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不一样的,一旦被错误定罪将会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所以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最好可以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为其处理案件,以免被错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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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税与骗取出口退税的区别1、在犯罪客观方面,偷税罪通常是纳税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报纳税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逃避应缴纳的税款,骗取出......
一、骗取出口退税与诈骗界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欺骗性是该罪的本质特征。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单位或个人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为目的,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搞假货物报关出口骗取货......
无锡刑事律师温馨提示:很多朋友总是在不知不觉中犯了逃税罪。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就是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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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嫌的偷税罪的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一、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本条所规定的就是偷税罪,下文将对本罪的构成主体、行为特征,以及和其他行为的区分进行介绍:
一、可能构成偷税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单位。其中的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如果单位构成偷税罪,刑法采用的是双罚制,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也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单位直接主管税务缴纳或者直接实施偷税行为的人。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直接责任人,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偷税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有如下五种情形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账簿、记账凭证以及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是记录和反映公司、企业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也是公司、企业纳税的重要依据,公司、企业应当依法妥善保存和管理,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为达到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以上任何一个行为,都可能引发偷税罪的刑事风险。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所谓多列支出,是指在账簿上计入超过实际支出的数额。所谓不列、少列收入,是指行为人将取得的收入不计入账簿,或者只将少量收入计入账簿,而将大部分收入置于账外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以上行为,如果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则可能引发偷税罪的风险。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造成“虚假繁荣”的假象,故意虚空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同时多列收入,只要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同样可能引发偷税罪的风险。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行为人具有以上情形,而拒不按照法律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则会引发偷税罪的风险。
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这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这里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欺骗手段,是指:(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必须是缴纳税款后,采取以上手段将缴纳的税款骗取回来时,才可能构成偷税罪,如果是没有缴纳税款,却采用以上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则引发的是骗取出头退税罪的刑事风险。
三、关于偷税罪的立案标准
偷税罪有两个立案标准:1.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只有两个标准都达到才会构成犯罪。2.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掌握以上立案标准,还应当明确三个概念:1.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内,不缴或者少缴各种税款的总额;2.应纳税款,是指某一法定纳税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纳税期间内应纳税额的总和;3.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各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在司法实践中,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种偷税总额与该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年度的,只要其中一个年度的偷税数额既百分比达到以上立案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按照累积计算,偷税百分比按照最高那个年度的百分比确定。
四、偷税罪与其他涉税行为的区别
偷税罪与漏税行为的区别
漏税,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无意识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如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不计应税数量、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漏税行为不构成犯罪,它与偷税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A.偷税行为只能是故意实施的,而且具有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而漏税不是故意实施的,往往是因为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或者疏忽大意,不具有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B.偷税行为表现为采取欺骗性、逃避性的非法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而漏税行为并没有采取这种非法手段。
2.偷税罪与避税行为的区别
避税行为到底怎么认定,现在并没有达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避税是一种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避税是利用税法的漏洞或者模糊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安排,以达到免税或者少缴税款目的的行为。从与税法的关系上看,避税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利用选择性条文避税;二是利用不清晰的条文避税;三是利用伸缩性条文避税;四是利用矛盾性、冲突性条文避税。第一种行为并不违法,其他三种行为虽然违反税法精神,但由于这些行为不符合偷税罪的构成要件,故只能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作补税处理,不能认定为偷税罪。也就是说,避税行为有违法和合法之分。通过熟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合法运用,的确可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3.偷税罪与企业税务筹划的区别
现在,税务筹划对于许多公司、企业来说并不陌生。所谓企业税务筹划,是指企业通过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情况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合法的税务筹划,无疑可以使企业集中更多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从而全面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从本质上来说,税务筹划是一种避税手段,是企业充分利用法律谋求自身权益的表现。比如利用法律法规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法上的选择性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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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区分:
  1、在犯罪客观方面
  偷税罪通常是纳税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报纳税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逃避应缴纳的税款。
  骗取出口退税则是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
  应当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只有行为人在根本没有出口货物,而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对有些纳税人虽有商品出口,而采取在数量上以少报多,在价格上以低报高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应当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情况进行定罪处罚:
  (1)对纳税人骗取税款未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应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2)纳税人骗取税款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对超过的部分,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可适用。
  2、在犯罪主体方面
  偷税罪是特殊主体,通常只能由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纳税人必须对其所偷税款负有纳税的义务。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般主体,可由纳税人构成,也可由非纳税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行为人通常不是其所骗税收的纳税人。
  3、在犯罪的主观方面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同为,但两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
  偷税罪的目的,是行为人在有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税款、逃避纳税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则是行为人在未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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