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或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时需提交什么材料,审批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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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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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二、审批范围
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
三、申报材料
1、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方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银行资信证明;
6、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7、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审批程序
企业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后报市商务局窗口审批,通过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承诺时限
联系电话:《建设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通知》()
2007年 02月 01日 09:57    房地网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市[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商务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实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建设部和商务部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和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一月五日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实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首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或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后的资质升级、降级、增项、变更、注销等,其申请、受理及审批的程序和审查标准,按照《规定》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办理。
    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定条件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进行核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取得相关注册执业资格的自然人。其中外国企业应当具有在其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业绩;自然人应当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
    (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其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应提供两项及以上在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其中至少一项工程设计业绩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完成的;申请资质升级,应提供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其中至少有两项工程设计业绩是在中国境内完成的。
    (三)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外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并将其作为本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资质审查时不考核其专业技术职称条件,只考核其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在国外的注册资格、工程设计业绩及信誉。同时要求其只能受聘于一个工程设计企业,并应取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台湾、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取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其外国的注册资格应经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核实。其中,学历应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设计实践经验,所学专业应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对相应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要求;个人业绩,在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考核其在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
    (四)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暂不满足《规定》第十五条要求时,可以聘用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以满足《规定》对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的要求;对《规定》中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的要求,可以聘用具有中国国籍的专业技术人员代替。
    (五)对外国服务提供者暂时不能满足《规定》第十六条关于居住时限要求的,可以不予考核。
    (六)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不得申请涉及中国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行业、专业或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三、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按照《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提供,其中第六款: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其他资料,除符合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外,同时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材料
    1.外国企业提供的工程设计业绩,应是以本企业名义与业主签订合同并负责实施,已经竣工、质量合格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工程规模等,并附实物照片及有关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2.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的工程设计业绩,应是其主持完成,或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某个专业负责人,并已经竣工、质量合格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工程规模等,并附实物照片及有关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二)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个人注册资格有关材料
    1.有效的学历证书;
    2.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
    3.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所在学会(协会、注册管理机构等)出具的其遵守职业道德的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四、其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建设部) 编辑: 潘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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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梳理
据笔者了解,我国最早涉及外商投资中国建筑设计行业的法规是1986年由当时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的《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该法规定中国投资或中外合资、外国贷款工程项目的设计,需要委托外国设计机构承担时,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进行合作设计;中国投资的工程项目,中国设计机构能够设计的,不得委托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外国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也应由中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如果投资方要求由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进行合作设计。该法规已经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直到2002年,当时的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才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14号文”),并于日再次发布《&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122号文”)。后商务部、建设部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发布《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通知》(以下简称“92号文”)、《建设部关于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76号文”)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18号文”)。114号文之后的文件在一定程度上解释或修改了114号文,使得有关申请设计企业资质的条件逐步放宽。
根据114号文,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乙级资质、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本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条件。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另外,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技术骨干,每人每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
92号文和76号文修改了114号文的第6条和第7条关于审批机关的规定,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审核、管理工作改为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但114号文中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仍然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2007年颁布的18号文,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进行核定,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取得相关注册执业资格的自然人。其中外国企业应当具有在其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业绩;自然人应当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可以聘用外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并将其作为本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资质审查时不考核其专业技术职称条件,只考核其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在国外的注册资格、工程设计业绩及信誉。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可以聘用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以满足114号文对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的要求;对114号文中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的要求,也可以聘用具有中国国籍的专业技术人员代替。外国服务提供者可暂时不满足114号文
第16条关于居住时限的要求。
二、对港澳企业的特殊规定
根据122号文的规定,对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没有特殊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主要依据114号文的规定,对于资质标准中外商投资企业难以达到的部分,建设部也通过发布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的方式提供了变通的方法。因此,需要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法律法规向外资及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申请。
(文: 莫非 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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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企业变更所需材料及流程
13:39&&来源: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申办手续:(变更)
  变更登记埯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决议(原件);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3、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变更非生产场地及董事成员名称除外);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原件)(变更住所及董事成员名称除外)
  变更名称、经营期限及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仅提交以上材料,变更其他登记事项还需另外提交的材料;
  (1)变更住所:变更住所的须提供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具体同开业);
  (2)办理股权转让:办理股权转让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新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的确认文件(原件);
  (3)减少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提供企业3次公告(公告应在省、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原件);
  (4)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变更登记的须提交拟任职务文件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执照有效期延期的只须提交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相关许可证);
  (6)垮区域迁移登记须提交两地审批机关同意的批复及住所使用证明;
  (7)补发证照的在领取申请书后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检讨书明确责任及省级以上报纸的公告;
  (8)变更投资方名称的须提供新的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9)企业变更:
  对外投资需提交下列文件:
  ①资产负债表(原件);
  ②法定验资机构出具有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③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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