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固定资产折旧算成本吗进成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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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承包经营是否构成无照经营?
萧山分局法规科 杨黎明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两自然人,即汪某与钱某,均无营业执照。杭州某炼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染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各类织物的染色、砂洗加工,并有相应的排污许可证。当事人汪某于日与炼染公司签订一份《企业(车间)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炼染公司将4号车间承包给汪某经营,并提供水、电、排污等配套设施及财务等服务,车间设备由汪某购置,且汪某有车间机构设置、人事任免、聘用等自主经营权,同时汪某向炼染公司缴纳承包金及支付相应的各项税金及水、电、排污等费用,期限为3年(即日至日)。随后,汪某出资购买了烘干机12台、洗衣机8台等设备,在其承包的4号车间设立服装砂洗经营场所,并与另一当事人钱某约定共同经营,钱某负责业务联系,拥有45%份额,汪某占55%的份额。两当事人自日开始,在上述承包车间经营服装砂洗业务。具体经营中,当事人有工人招聘、材料采购、业务承接等经营的自主决定权,并自行负责各项运营资金,包括各项成本与费用,其中水、电、排污费按实际使用量向炼染公司结算。同时,当事人招聘的工人纳入炼染公司职工名册,财务上,当事人以炼染公司名义对外结算,开具发票,营业收入进入炼染公司为当事人车间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当事人自己聘请会计对其经营业务独立核算,其账务经炼染公司审核后以砂洗车间名义并入炼染公司财务总账。
【处理争议】本案是否构成无照经营、是否需处罚,存在两种意见:
意见1:当事人行为构成无照经营经营,应处罚。理由为:当事人有自主经营权,包括自主购置设备、招聘工人、承接业务等经营权,自行负担运营资金、自负盈亏;车间有单独核算帐户与会计;当事人与炼染公司只是车间场地租赁关系。
意见2:当事人行为不构成无照经营,不应处罚。理由为:当事人有自主经营权,是企业内容管理关系,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车间虽有自己会计并单设账户核算,但该车间的财务最终也并入公司财务,是公司财务的组成部分;车间工人列入公司职工名册、车间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接业务并开具财务票据,都表明当事人行为无设立新的市场经营主体特征;最后,当事人的行为也无明显社会危害性,即从排污角度上,其排污在炼染公司的排污许可范围内;从对外民事责任承担上,当事人是以炼染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外部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从职工权益保护角度上讲,当事人招聘的工人也都纳入公司职工名册。
笔者个人赞同意见2。
【处理结果】因本案情形在萧山印染行业较为普遍,局案审委对本案进行两次讨论,第一次讨论中因存在上述争议,分歧较大,决定由办案机构向上级请示后再定。办案机构经向省局经检处请示后意见为:
1、此案从法理上分析基本构成无照经营,违法性质存在;
2、当事人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只是对登记秩序的侵害,若处罚,则合理性不够,建议作行政指导为好;
3、查办案件不仅要定性合法、程序合法,还要注重当事人的社会危害性,以体现处罚的合理性。最后,局案审委第二次讨论后,决定不作处罚,进行行政指导。
编后记:有关承包经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除国务院对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可参照)有相关条例规定外,其他均无明确规定。“承包经营”的内涵和外延,可以说众说纷纭。本案的难点也就在此,何为承包经营?杭州市局内网的论坛上对此案进行了热烈讨论,跟帖超过125,点击率超过2099。
讨论的主要分歧点:
1、当事人是假承包经营的无照经营
真的承包经营,是经营资产的所有权人将经营资产交由承包人经营的行为,这个经营承包行为,所涉及的经营活动,应当依托于经营资产本身的属性而不可替代。承包砂洗服装加工车间,必须有这个车间,而不是将一块场地交由承包人新建一个车间。
假如把案例承包经营的条件设置成两个极端:一端为A,企业只向承包人提供营业执照。条件少到极至;另一端为B,企业不仅向承包人提供执照,同时还提供经营场地、设备、设施、发票、合同文本,以及与经营有关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税收缴纳等服务,对外的法律关系均以企业名义处理,承包人以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向企业缴纳承包费。条件多到极至。就A端的形式而言,属于企业出借或出租营业执照,无疑是不被允许的;而B端的形式是否合法呢,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六条(一)、(二)项对照,似乎也是被禁止的。
2、当事人是合法的承包经营
承包者为了承包经营需要,利用自己的资金,添置新的资产,是常见的事。…….
案例说‘车间虽有自己会计并单设账户核算,但该车间的财务最终也并入公司财务,是公司财务的组成部分’,这说明承包人自己投入购买的设备,由发包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折旧核算。
&除全民、集体所有制的承包法律有‘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规定外,未见其他法律同样对其他企业承包有相同的要求。因此,其他企业承包经营,未必一定要‘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只要明确责、权、利即可。更何况,承包者承包后,一般都需要改变经营策略、改善生产工艺等等(不是有经营自主权么),不投资是不可能的。
车间设备是谁投入的不是关键,关键是车间是谁的,是公司的,还是承包人的?既然是车间,而且在公司内,当然是公司的,而不是承包人的。车间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记账,受公司财务人员监督,按公司主体纳税,在公司合法的经营场所从事生产活动,以公司主体对外从事销售业务,怎么就是无照经营呢?
&本案编辑:杭州市工商局 魏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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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将全资子公司乙公司承包给丙公司经营(三方签订协议,承包费由甲公司代乙公司收取,丙公司以乙公司名义经营),丙公司承包后以乙公司名义进行经营,请问丙公司应上交的承包费是应该交给乙公司还是甲公司,如果是交给乙公司,乙公司账上既反映丙公司的经营情况 也反映承包收入,感觉是两个主体的收入体现在了一个账上。另外 ,承包费收入能否反映在甲公司账上,甲公司反映承包收入是否妥当,是否甲公司对乙公司只能反映投资收益,不能反映承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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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农业生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此有了“承包”这个新名词。随后在企业中也出现了从简单的销售费用包干到项目、车间,甚至整个企业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乙公司承包给丙公司经营,乙公司的所有制不变,丙公司利用乙公司提供的劳动条件(设备人员资金)承担乙公司对社会的义务进行经营,在会计核算上成为一个新的主体。
根据楼主提供的情况,我个人认为根据三方签订协议,将乙公司原有帐面不属于承包的内容如应收帐款中的疑似呆帐、减值等划归甲公司,其余由丙公司接管,在丙公司承包期间,承包费作为利润上交甲公司,另外固定资产折旧也要上交甲公司,承包期结束新发生的疑似呆帐、减值等划归丙公司,承包期间的税后净盈亏归丙公司带走。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谢谢版主!丙公司经营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成为一个新的主体没错,固定资产折旧上交甲公司不明白是什么意思,固定资产折旧应进入丙方承包经营的成本。另外,承包经营后,乙公司相当于有两个核算主体,一个核算丙公司的承包经营,一个是核算乙公司承包费收入。再次,这种承包可否理解为租赁?
承包经营的基础是正常的利润水平,固定资产折旧进入丙方承包经营的成本,并没有进入利润,而发包方的固定资产因承包方的使用产生的减值必须由承包方提取的折旧来弥补。因为承包方提取的折旧不上交,等于增加了自己的净利,也等于发包方减少了承包费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把固定资产留在发包方帐面上)
如果你不同意上述意见,也可以换一个方式,就是现在按帐面固定资产净值交帐,承包期结束再按帐面固定资产净值收回,则所提折旧就不需要上交了。
这种承包可以理解为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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