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后房子买不成,成都限购购房者大哭算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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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后因限购不能购房属于违约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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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看合同,签合同之前应该处理好的,有其他办法可以解决,比如卖掉其中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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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各城市限购限贷政策进一步收紧,快来看看你所在的城市还能买房吗?
2017限购城市购房资格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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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购后解除合同不算违约 不能买了可要求退定
发布时间: 7:41:35
来源:凤凰网 作者:网友
责任编辑:卓青华
&&&&佛山后,原本近期在金沙洲有购房计划的孙先生算是落了空,但他还是抱有一丝希望给中海[简介 ]金沙湾打了电话。相关销售人员斩钉截铁地表示,如果是外地购房者,必须提供佛山社保或纳税证明才能购房。&&&&不死心的孙先生又给区域内另一个佛山楼盘打了电话,得到的回复竟然不太一样。楼盘工作人员没有直接回绝他,只是态度委婉地表示:“如果买的是在佛山的第三套住房,银行不受理按揭贷款。”而孙先生表示,他无法出具佛山一年社保或纳税证明,不知有没有购买资格?该销售人员则颇具深意地表示:“你要是真有意购买的话,可前往楼盘跟销售沟通,应该问题不大。”孙先生继续追问楼盘有什么具体办法,该销售人员则顾左右而言他,但仍是执意要求他前往楼盘面谈。&&&&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开发商向记者表示,这次佛山“限购令”发布得比较突然,有些条款比广州还要严格。他们曾前往佛山市相关政府部门咨询过一些具体的操作办法,得到的答复是“具体操作细则还没下来”。&&&&政策突然发布,已下了定却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买家能否退定?有发展商表示,“买家要退定就给他退吧。不过,下了定的买家肯定都是认可楼盘的,说不定未来政策还会有变化,买家不妨等等静观其变。”&&&&广东省消委会顾问律师李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情况属于“情势变更”,已下定但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家,如果不具备购买资格,完全有理由要求解除认购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 龙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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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由于限购令无法购房算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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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不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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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房价上涨,卖房后卖方反悔的情况不在少数。面对卖方违约,购房者如何维权?小编这里根据卖方违约的三种情形进行分析。
购房后卖方反悔违约 买方如何维权
不可抗的情况不算违约,可解l除合同要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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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背景
  去年4月起,随着新国十条等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限贷令、限购令等陆续出台,让房地产市场的官司骤然增多。大半年后的今天,这些官司纷纷结案,记者调查发现,其中不乏“假被限购 真毁约”的浑水摸鱼者。
  家住宝安区的史先生想卖房,谁料签了购房合同的买家说自己“被限购”了,不肯继续履行合同。然而,史先生一查,发现对方完全符合购房标准。于是,史先生将买家告上了法庭!近日该案审结,史先生赢了诉讼,被判可获得房产价格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纠纷:卖房不成反接律师函
  去年4月12日,史先生夫妇和袁先生夫妇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史先生所拥有的宝安区某商品房以总价97.3万元卖给袁先生夫妇。
  双方约定,袁先生夫妇先向史先生夫妇支付定金2万元,15日内付清首期款40万元,在交付首期款之日期3日内办理完银行按揭申请手续。同时,双方还就违约问题签订了协议。
  然而,到了4月底,“新国十条”突然出台,“限购令”让这笔交易蒙上了阴影。一直到5月中旬,袁先生都没有支付首期款和办理按揭。
  意外的是,史先生随后竟然还收到了袁先生夫妇的律师函,称“因政策发生变化,不准备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了。
  但是,业主史先生认为袁先生夫妇是在欺诈。于是,一纸诉状,将买家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近20万元,以及银行利息。
  究竟是不是新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成了该案的焦点。
  买家:
  政策变动致合同不能履行
  面对史先生的诉讼,袁先生称,出台的“新国十条”,对非深圳户口购买房屋申请银行贷款做出了“贷款申请人需要在深圳居住满一年、纳税及社保”等硬性条件要求。作为“三无”人员的袁先生夫妇,不能通过银行贷款申请,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卖家:
  购房夫妻假“被限购”
  史先生说,根据律师向地税局和社保局进行的调查,袁先生夫妇两人均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记录,袁先生的妻子还有社保记录,也就是说,袁先生夫妇是可以取得银行贷款的。
  终审判决:业主获赔9.73万元违约金
  一审宝安法院认为,两对夫妇签订的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全面适当履行。判决袁先生夫妇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按成交价10%的违约金赔付给史先生,核计9.73万元。
  对此,袁先生夫妇提起了上诉。二审期间,深圳中级法院对袁先生夫妇缴纳社保和纳税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袁先生夫妇确实有在深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记录,袁先生的妻子还有缴纳社保的记录,而且均超过了一年。按照新规定,袁先生夫妇不属于被限购范围。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袁先生夫妇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长期代理二手房纠纷的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钟胜荣律师介绍,“谁主张,谁举证”是法律的重要原则,如果买方因受新政策限制无法取得贷款要求解除合同,应当证明自己曾申请贷款、而银行以新政策为由拒绝发放,同时如实提供自己的社保、纳税情况证明。如果仅凭简单一句话“自己无法取得贷款”,那么买方的要求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仍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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