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代码 怎么识别 所属外汇局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汇发[2008]52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试行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8]5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总体情况的监测,在国际收支统计框架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中资金融机构按月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制度,并从2008年10月下旬开始试行报送。现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 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月度统计报表。
二、 本通知所称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中资金融机构法人,包括其境内及海外分支机构。
三、 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共计八张(报表样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2)。表三至表八所报数据为金融机构自营业务。各机构按月末内部折算率统计。
四、 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每月填报上述八张报表;该套报表实行零报送制度,即没有开办相关业务,金融机构也要报送空表。
五、 总部在京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总部原则将本单位系统内各分支机构数据汇总后于月后7日内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下同)。除此以外的其他中资金融机构(包括总部在京外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地方性中资银行,以及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于月后7日内按总部原则将本单位系统内各分支机构数据汇总后报送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以下简称分局);分局收齐并汇总辖内中资金融机构的报表后将原表(加具封面,见附件3)和汇总表(见附件4)于月后8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 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于10月24日前报送2008年9月份的报表,分局应当于10月27日前将收齐并汇总的辖内中资金融机构报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七、 各分局和中资金融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采取纸质报表(交换或邮寄)和电子报表(以EXCEL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电子邮箱地址为bopstat@mail.(外网邮箱),在京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外网邮箱报送电子报表。外汇局内部邮箱为bop@bop.safe,分局通过内部邮箱报送电子报表。国家外汇管理局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邮政编码100037。
八、 银行电子报表EXCEL文件名称格式为:填报机构代码(中资金融机构为4位金融机构代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机构代码为7913,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为7912)+机构简称+表号(表一至表八)+报送日期(4位年份2位月份,如200809)。分局电子报表EXCEL文件名称格式为:分局代码(6位外汇局代码)+分局简称+表号(表一至表八)+报送日期(4位年份2位月份,如200809)。
九、 本通知规定的“日”为自然日。法定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周六、周日除外。
十、 对于试报中遇到的问题,中资金融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报送当期写明具体情况及原因。
十一、 各分局应将本通知尽快转发至辖内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包括中资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和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监督报表及时报送。各分局在转发本通知时,应通知辖内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当地分局的渠道。
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人:周国林、韩健;电话:402373。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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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情况清单.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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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情况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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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情况清单序号 位置 前 后 说明
全文范围 银行属性 金融机构类型
第四条负责管理辖内特殊机构的赋码等有关工作。 负责管理辖内组织机构代码及特殊机构赋码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除组织机构代码外,外汇代码标准均通过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赋码和维护。 除组织机构代码外,外汇代码标准均通过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系统)进行统一维护。组织机构代码可根据实际业务办理需要,由业务人员在业务系统中进行维护。各业务系统通过代码系统共享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1、对多次的系统名称。2、明确业务人员对组织机构代码的维护工作和业务系统与代码系统之间的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开发的信息系统应统一执行外汇代码标准,避免对代码编制规则进行利用和解释,以减小对代码编制规则的依赖。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开发的信息系统应统一执行外汇代码标准及相关规范,不能利用代码编制规则进行有关统计分析,以减小对代码编制规则的依赖。
增加第六条 新增内容 信息系统建设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共享开发规范(试行)》(以下简称《代码共享开发规范》,另文发布)的要求,开发相应的功能,保证与代码系统中外汇代码标准一致。
增加第六条第(八)项条款 新增内容 档案信息类外汇代码标准仅限外汇管理相关信息系统使用,未经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货币代码是唯一标识世界各货币名称的代码。 货币代码是唯一标识世界各货币和资金的代码。
第三十一条,及全文范围 银行属性代码是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性质进行分类的代码,例如01表示政策性银行、03表示股份制商业银行等。 金融机构类型代码是按照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和类型进行分类的代码,例如03表示股份制商业银行、11表示证券公司、14表示资产管理公司等。 将本实施细则面向对象的范围扩充,不仅限于银行,将概念扩展到金融机构,并重新进行定义和举例。
第五十二条 增加:除总局使用100000外,其他分支局外汇局代码的初始赋码值一般使用其所在行政区划的行政区划代码。外汇局代码发布后将不得变更。为保证外汇局代码的唯一性,已停用的外汇局代码将不再赋予其他外汇局。
修订第五十三条部分内容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人事司在批准新增、撤并外汇局机构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拟新增、撤并外汇局机构的名称和该机构的上、下级外汇局等信息,交由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办理代码有关工作。(三)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根据人事司提供的信息编制或停用有关外汇局代码。除总局使用100000外,其他分支局外汇局代码的初始赋码值一般使用其所在行政区划的行政区划代码。(四)人事司在批复文件中明确该机构的外汇局代码。(五)各分局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上下级关系或所管辖行政区划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总局标准主管部门,由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在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其相关信息进行维护,并审查发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人事司在批准新增或调整外汇局机构,或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或调整外汇局机构的有关文件时,应及时将文件抄送或转送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并说明拟新增或调整外汇局机构的名称和该机构的上下级外汇局等有关情况,由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办理外汇局代码赋码有关工作。各分局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上下级关系或所管辖行政区划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分局标准主管部门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报总局标准主管部门。(三)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根据人事司或分局标准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新增或调整外汇局代码及档案信息,并发文明确。(四)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在代码系统中对外汇局代码相关信息进行维护,并审查发布。
第五十四条 金融机构代码是唯一标识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的代码,该金融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与总行(总公司)保持一致。 金融机构代码是唯一标识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的代码,该金融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与总部(总公司)保持一致。
第1 境内银行总行、金融机构总公司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代码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见附件2),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许可证》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等材料的复印件。 境内银行总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公司及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代码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见附件2),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和证件等材料的复印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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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agongsizhishi/5.html
你已经有报关单的预录入单了,就是那上面的数字,输入进去就可以了
答:下列外汇;开户单位可以向外管局提出申请,持外管局核发的有效证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
是电子口岸备案
先用你们从海关电子口岸领到的操作人IC卡登陆申请,然后去外汇管理局审领核销单
电子口岸的网站是:
、一般企业报关业务流程
延期收款办理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内容概要企业自日(含)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期限超过90天(不含)的延期收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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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操作使用、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以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以下简称申报业务)相关办法进行开发,用于采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和贸易进出口核销相关数据的专用电子系统,分为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和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支持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申报方式。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申报主体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办理收入项下网上申报业务。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申报业务的境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境内银行)、开通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以下简称网上申报主体)。
第二章组织机制与职责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分工负责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通过适当形式答复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相关问题咨询、请示,并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二)建设和完善网上申报系统,制定和调整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指导督促外汇分局开展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
(三)制定和调整网上申报系统与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出口收汇监管系统、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以及数据归并关系;
(四)负责境内银行接口方式切换、银行接入点变更、系统上线工作;
(五)负责维护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
(六)负责定期清理历史数据;
(七)负责网上申报系统应急处理;
(八)考核、考评外汇分局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以及其对下级局和辖内银行的指导情况;
(九)负责网上申报系统运行维护;
(十)其它相关职责。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分支局)负责辖内网上申报系统日常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相关申报业务管理办法办理各类申报业务,规范使用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管理和实施辖内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通过适当方式答复下级外汇局、辖内银行及申报主体相关问题咨询、请示,并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二)负责辖内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
(三)负责提出辖内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出口收汇监管系统、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相关数据归并关系调整意见,下载、接收网上申报系统导出给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出口收汇监管系统的数据;
(四)负责辖内网上申报系统应急相关工作;
(五)考核、考评下级外汇局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以及其对辖内银行的指导情况;
(六)负责运行维护部署本局的消息传输系统(简称MTS);负责指导辖内银行安装、调试消息传输系统;
(七)其它相关职责。
第六条境内银行应建立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相关申报业务管理办法办理各类申报业务,规范使用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接受外汇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二)指导、培训下级分支机构及网上申报主体,答复下级分支机构和网上申报主体咨询;
(三)负责银行接口程序开发、完善和运行维护;(四)负责建立并维护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网络连接;(五)负责消息传输系统运行维护,按要求及时向外汇局上报数据,并对外汇局反馈的数据及时进行处理;
(六)负责本行应急处理工作;
(七)其它相关职责。
第七条网上申报主体应明确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的使用部门和岗位人员,并提供运行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的软硬件环境,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相关申报业务管理办法办理各类申报业务,规范使用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
(二)接受经办业务银行的培训、指导、审核,接受外汇局的培训和监督检查;
(三)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网上申报业务正常开展。
第八条外汇局、境内银行及网上申报主体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网上申报系统安全。
第三章系统用户管理
第九条网上申报系统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简称ASOne)进行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登录访问。应用服务
平台设有超级管理员用户和系统管理员用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人员担当。
第十条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用户分为外汇局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
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用户分为银行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
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用户分为网上申报主体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第十一条网上申报系统采用外汇局代码标识各级外汇局,采用金融机构标识码标识境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采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网上申报主体。网上申报系统按以上代码所标识的机构建立业务管理员,每个机构仅建立一个业务管理员,各机构内部的业务操作员由其业务管理员建立,可以有多个。
第十二条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的外汇局业务管理员用户由应用服务平台的系统管理员负责建立和维护。外汇局业务管理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本机构的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具体的角色。外汇局业务管理员由国际收支部门人员担当。第十三条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的银行业务管理员用户在金融机构网点国际收支业务准入开通后自动产生。银行业务管理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本机构的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具体的角色。境内银行应指派合适的人员担当业务管理员。银行业务操作员负责日常申报工作。
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务管理员用户由应用服务平台的系统管理员负责建立和维护,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部门人员担当。该业务管理员负责建立和维护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务操作员用户,该业务操作员负责监测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运行状况。
第十四条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中的网上申报主体业务管理员用户在机构申报主体开通网上申报后自动产生。网上申报主体的业务管理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本机构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具体的角色。网上申报主体应指派合适的人员担当业务管理员。网上申报主体的业务操作员负责日常申报工作。
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中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务管理员用户由应用服务平台的系统管理员负责建立和维护,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部门业务人员担当。该业务管理员负责建立和维护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务操作员用户,该业务操作员负责监测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运行状况。第十五条对于业务操作员因业务岗位变动需要调整用户角色或者停用的,业务管理员应及时予以角色调整或停用该用户。
第十六条外汇局、银行和网上申报主体的业务操作员用户在登记用户信息时,应登记其实际名称。
第十七条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用户第一次登录系统时,必须修改初始密码才能访问并进行相关业务操作。用户密码
至少为8位,其中必须包含大、小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第十八条外汇局、银行和网上申报主体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的用户名和密码仅限本人使用,所有用户不得将用户名及密码擅自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外汇局、银行和网上申报主体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应不定期更换密码,防止密码被他人盗用。
第二十条如需密码重置,外汇局业务管理员用户密码由上级外汇局业务管理员用户重置,业务操作员用户密码由本机构业务管理员用户重置;银行业务管理员用户密码由所属外汇局业务管理员重置,银行业务操作员用户密码由本机构业务管理员重置。网上申报主体业务管理员用户密码由业务办理银行的具有网上申报管理权限的业务操作员重置。网上申报主体业务操作员用户密码由本机构业务管理员重置。
第四章银行上线
第二十一条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负责牵头受理银行上线事宜,在受理过程中,应将有关情况与技术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和交流。
第二十二条申请使用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的境内银行总行(外资银行境内牵头行)(以下简称银行总行)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上线工作计划,并将上线申请、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职务和联系方式(含互联网邮箱地址)以书面形式报送所
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部门。
第二十三条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定,在系统上线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主管部门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并在正式上线前由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在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其进行国际收支业务的开通设置。第二十四条银行总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软硬件配置及网络接入要求》(见附l),做好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络接入及相关软硬件的准备工作。银行内部访问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的网络不得与国际互联网(INTERNET)连接。第二十五条银行总行应填写《银行联调计划表》(见附2)报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由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部门。
第二十六条银行总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1版)》(见附3)和《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见附4)的规定完成接口程序的开发、测试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第二十七条申请上线的银行总行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经常项目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负责对银行总行的接口程序和网络接入情况进行验收,并由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将验收结果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部门。
第二十八条银行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局技术部门申领消息传输系统安装介质(含手册),所在地外汇局技术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并对银行消息传输系统的安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银行总行应通过已在《联调计划表》中明确的联系人和互联网邮箱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申请消息传输系统许可证和路由表。银行根据安装手册配置好消息传输系统服务器后,申请消息传输系统联调。
第二十九条银行总行在接口程序验收通过且消息传输系统联调完成后,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申请接口联调。申报信息/核销信息接口方式为“全接口”或者“部分手工/部分接口”,且单位基本情况表以手工方式录入的银行总行在申请接口联调前,还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银行总行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联调环境登录和浏览器设置说明》(见附5)为基础,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指导参加接口联调工作的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浏览器参数设置及自查等工作,确保能够正常访问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联调环境)。(二)银行总行负责将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本行管理员用户(用户代码为ba)和初始密码通知参加接口联调工作的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分支机构应参考《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用户权限及用户添加简明手册》(见附6),以业务管理员用户代码(ba)登录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联调环境),添加本网点操作员用户,并录入接口联调所需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银行总行接口联调时需要搭建业务系统模拟环境以便于通过接口程序报送模拟数据。银行应参考《银行接口错误反馈类型说明》(见附7)及时解析接口反馈文件,提供手段使具体经办人员了解申报数据报送情况以及时修改出错数据,并应分析、统计接口数据的错误反馈情况,涉及接口程序的问题应及时修改。
第三十一条银行总行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口联调通过的通知后,根据《联调环境切换到生产环境有关配置要求》(见附8)清除接口联调期间接口程序中的基础数据、申报/核销数据,将消息传输系统切换到生产环境,做好系统上线的准备工作。第三十二条银行总行完成系统上线的准备工作后向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报告完成情况及计划正式上线时间,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外汇分局国际收支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部门申请,并依据相关批复安排银行上线工作。
第三十三条银行总行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生产环境)登录和浏览器设置说明》(见附9)为基础,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指导分支机构正确配置浏览器参数,做好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确保能够正常访问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o
第三十四条境内银行各机构业务管理员用户的初始密码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至银行总行,同一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员用户初始密码相同。银行总行负责将国家外汇管
理局下发的本行业务管理员用户初始密码通知分支机构。银行分支机构以业务管理员用户登录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添加本网点业务操作员用户。
第三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根据银行总行报送的《银行联调计划表》,为其设置接口方式,并为该行所有网点开通网上申报功能。
第三十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部门负责实时更新银行上线进度表,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门户网→国际收支司→总局工作动态”栏目向各分支局发布。
第三十七条境内银行上线后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在上线前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在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进行国际收支业务和网上申报功能开通操作。银行总行负责通知该机构业务管理员的初始密码。银行分支机构如果计划停止办理国际收支业务,应先完成业务数据的处理,并在停止业务前一周向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报告并明确停止办理国际收支业务的具体时间
第三十八条银行总行如果计划退出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应先完成业务数据的处理,并在退出前一个月向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报告,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外汇分局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据此关闭消息传输系统通道,并安排该银行的退出事项。
第三十九条银行总行接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网络原则上
应由其总行、数据中心或指定分支机构通过专线一点接入。若确实需要多点接入,则该银行应填写《银行部署多套消息传输系统的备案表》(见附10),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多点接入和相关消息传输系统部署情况,以及各接入点与其下辖银行网点的对照关系,参照第二十八条规定组织好各个接入点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联调工作,并保证数据不会重复报送。
第四十条多家银行总行可以共用网络专线和消息传输系统,但应符合《多家银行共用消息传输系统的实施要求》(见附11)。共用线路及消息传输系统的多家银行应指定其中一家银行作为牵头银行,由牵头银行负责网络专线及消息传输系统的维护和接口数据管理,并确保共用线路(含备份线路)的网络带宽满足业务需要。
第四十一条银行总行如果与已上线银行共用网络专线和消息传输系统,且使用相同的业务系统和接口程序,则可以在完成系统上线的准备工作后向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说明情况及计划正式上线时间,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外汇分局国际收支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部门申请,并依据相关批复安排银行上线工作。
第四十二条对于国际收支申报年业务量小于1000笔的银行,银行总行可以按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软硬件配置及网络接入要求》的规定申请采用拨号方式接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和贸易进出口核销相关数据通
过手工方式录入至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如年业务量超过1000笔,则应及时申请切换至专线网络方式。
第五章机构申报主体网上申报
第四十三条机构申报主体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完成收入申报,并可以不填写纸质单证。选择了网上申报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收入申报。第四十四条各级外汇局负责为其直辖的银行网点开通和关闭网上申报功能。自身已经开通网上申报功能的银行网点方能为申报主体办理开通和关闭网上申报业务。机构申报主体可到任一开通网上申报功能的经办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开通和关闭网上申报业务。
第四十五条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部署在互联网上,机构申报主体开通网上申报业务后,应配备能够访问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的计算机设备,按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登录和浏览器设置说明》的要求正确配置浏览器参数,做好计算机病毒防治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能够正常访问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
第四十六条机构申报主体正式办理网上申报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使用指南》(见附12)。第四十七条网上申报主体可以到任一开通网上申报功能的银行网点申请对其业务管理员用户进行密码重置和打印。
第四十八条网上申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得利用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从事破坏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外汇局上线
第四十九条申请使用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的分支局,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外汇局代码和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负责在应用服务平台中建立该外汇局的业务管理员。
第五十条外汇局首次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前,应按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登录和浏览器设置说明》的要求正确配置浏览器参数,做好计算机病毒防治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能够正常访问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
第七章日常操作与系统维护
第五十一条银行总行如果要变更网络接入或重新部署消息传输系统时,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报告,并按照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重新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网络接入和消息传输系统联调工作。银行总行如果要变更接口方式按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接口方式切换流程》(见附13)执行。银行总行在进行相关变更操作时,应做好变更前后业务的衔接工作,保证业务数据的及时和完整。对于接口
方式不变,但因内部产品变更或系统升级引起银行接口程序修改或接口数据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参照第四章进行接口程序联调。
第五十二条银行应及时将机构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及开户信息手工录入/接口导入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否则机构申报主体在该银行网点发生的申报信息/核销信息无法成功手工录入/接口导入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五十三条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应于当日对系统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核查通过后,该申报主体的申报信息方能用于后续的综合查询和统计分析。
第五十四条银行可以将申报信息/核销信息接口导入或手工录入到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如需修改申报信息/核销信息,银行应遵循“何处产生何处修改”的原则,即接口导入的申报信息/核销信息应在银行自身系统中进行修改,不能在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修改;手工录入的申报信息/核销信息应在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进行修改。如果银行的申报信息/核销信息接口方式调整为“全接口”,则可通过接口导入方式修改原来通过手工录入的数据。
第五十五条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随时通过消息传输系统接收银行报送的接口数据文件,并按照设定的时间导入数据。银行应按照数据报送的时限要求设定报送时间,以保证数据报送的及时性。
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设定每日的7:30、12:30、20:00导入银行接口数据,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导入银行数据接口文件后,系统自动生成接口反馈文件并通过消息传输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应提供技术手段解析接口反馈文件,确保各分支机构及时查询反馈信息,完成相应修改并重新报送。
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每天在8:00至21:00点间分6次进行数据同步。
第五十六条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对申报主体报送的网上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及时了解和处理逾期未申报情况。境内银行在进行网上申报信息审核时,如果没有申报主体在该网点的开户信息,则应先补录其开户信息。
第五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向银行反馈申报/核销数据接口规范(1.1版)》(见附14)定期向银行反馈有关数据。对于申报信息/核销信息接口方式为“全接口”方式的银行,系统于每日23:30生成反馈文件并通过消息传输系统发送给银行;对于申报信息/核销信息的接口方式为“部分手工/部分接口”或“全手工”的银行,系统于每周六23:30生成反馈文件并通过消息传输系统发送给银行。各银行总行应注意接收文件,并在此基础上自行开发满足自身需要的各种功能。
第五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部门应根据网上申报系统实际业务需要,及时对来自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新
增或变更的公共代码进行筛选,确定网上申报系统所适用的公共代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部门应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业务参数,并通知技术部门在应用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告。
第五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门户网→国际收支司→总局工作动态”栏目向各分支局反馈辖内银行接口文件错误情况,各分支局不定期向银行通报接口导入错误统计情况。各分支局应根据辖内银行接口文件错误情况对辖内银行数据报送情况进行评估,对错误率较高的银行应督促其分析原因并作情况说明。银行应根据错误统计情况分析原因,如果涉及到接口程序修改,应尽快完善接口程序。
第六十条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导出给出口收汇监管系统的数据文件由系统每天凌晨自动生成,并发送到外汇局各数据分中心,然后由出口收汇监管系统自动读取入库。外汇局数据分中心技术部门负责保证相关环节正常运转。
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导出给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的数据文件由系统每天凌晨自动生成,进口核销业务人员每天应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下载前一天新增的进口付汇数据,然后手工导入到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重新导入特定付汇日期的进口付汇数据,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可以访问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重新导出并下载。
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推广后,相关数据接口文件的操作依据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当外汇分局辖内外汇局进出口数据归并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将归并关系信息通过邮件告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部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在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进行调整。
第六十二条银行应对网上申报主体办理网上申报业务的操作和流程进行培训与指导,并负责解答网上申报主体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果银行无法解答网上申报主体遇到的问题或者银行自身遇到问题,应咨询所在地外汇局,所在地外汇局无法解答的应逐级向上级外汇局咨询。各外汇分局应对辖内无法解答的问题进行分类,技术问题应咨询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业务问题应咨询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及时解答外汇分局的问题,对于共性问题的解答情况将汇总并定期发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门户网→国际收支司→总局工作动态”栏目,各分支局应将解答汇总信息及时转发到银行。第六十三条银行应加强网络和消息传输系统的运行监测和维护,确保网络畅通、消息传输系统正常运行以及银行网点可以正常访问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如果银行需要变更消息传输服务器或者进行通道复位,应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协调一致后再实施。银行应做好消息传输系统服务器有关文件、数据接口文件、接口错误反馈文件和申报/核销信息反馈文件的备份工作,并对消息传输系统服务器磁盘空间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清理,保证磁盘空间满足使用。
外汇局各数据分中心技术人员应确保网络畅通、消息传输系统正常运行以及辖内外汇局正常访问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各数据分中心技术人员应做好本地消息传输系统服务器有关文件的备份、本地接收出口核报数据文件的备份和定期清理工作,保证消息传输系统服务器的文件系统空间满足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消息传输系统的版本控制,如需升级,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统一发布版本和部署升级工作,外汇分局技术人员负责指导辖内银行进行升级工作。
第六十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部门和技术部门定期对网上申报系统历史数据进行数据清理,清理以申报号码中的日期为准,每季度清理一次。对于已申报的数据,清理上一年本季度(不含)之前的数据,对于未申报数据,清理两年前本季度(不含)以前的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应及时将清理情况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进行公告。
外汇局数据分中心技术人员应按月定期对本地消息传输系统接收到的出口核报数据文件进行清理。
第六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和银行应加强网上申报系统和银行接口程序的运行监测,确保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进出口核销业务的正常开展,必要时按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应急预案》(见附15)的要求启动或执行应急预案。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对违反本操作规程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办理资金集中收付汇业务的财务公司等机构,如已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视同境内银行办理各类申报业务,适用于本规程。
第六十八条本操作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九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文件同时废止。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汇发[2008]65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继续进行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09]11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9]17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09]33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外汇金宏系统试点银行范围的通知》(汇发[2009]28号)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的通知》(汇发[2010]7号)
第七十条以下文件除有关《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外的其余内容失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在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进一步试点的通知》(汇发[2009]20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一批银行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9]35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二批银行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009]37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等五家银行外汇金宏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9]43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三批银行试点及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9]45号)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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