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条件有哪些,买农村房屋怎么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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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告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主要有什么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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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只要买卖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3.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对于农村居民是否能向城镇居民出售房屋,我国虽无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但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中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这些虽然都是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法院在司法中应当严格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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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范本?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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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第一,根据北京市建委发出购房风险提示指出,“使用权”、“乡产权”、“小产权”的房屋无产权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第二,像小产权中的“乡产房”、“村产房”等并没有国家的产权证书,只有乡政府或村委会给的产权证,不能像大产权的房子一样抵押、流转。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购房人的利益将很难保证。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也不是法律认可的正式购房合同,如果房产出现纠纷,缺少法律支持。第三,购买乡产权那样的小产权房无法办理贷款,只能一次性或分期付款,这样无形中会加大购房人的资金压力,增加购房风险。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样本哪位手上有?注意事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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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出于欺骗的故意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房屋买卖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其特点是一方出于欺诈的故意。二、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谋求不当利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的当事人为了追求最大的利益。无可厚非,但不能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谋求不当利益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屡见不鲜,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和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表现在公有房的买卖为最多。某些单位的负责人和买受人串通,以低价出卖国有或者集体的房屋,达到损公肥私的目的。二是规避法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房屋买卖的出卖人出于逃避债务的需要,假借房屋买卖的名义和所谓的买受人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三、一方胁迫另一方强买强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四、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都无过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城镇居民与农村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简单说是一方或双方的主观的原因造成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农村的集体土地属于禁止性流转的不动产的法律规定不了解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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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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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树光  农村房屋能否买卖?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谭某某之间订立购房协议无效,被告谭某某返还原告汪某某预付款3万元。  原告汪某某诉称,日,他与谭某某订立买卖房屋协议书,约定谭某某将其所有的位于舒城县万佛湖镇九井村72平方米的房屋及院落作价125000元卖给自己,并于当日交给谭某某预付款3万元,余款于日交齐,现因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不能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谭某某返还预付款3万元。被告谭某某辩称,不同意汪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因为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且未违反法律有关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协议有效,不应返还汪某某预付款3万元。法院认为: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买卖房屋协议书是否有效,应对订立协议的主体是否适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方面予以考查。本案中,购房人汪某某与卖房人谭某某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自愿约定,订立协议的双方主体适格且意思表示真实。但是,汪某某系万佛湖镇龙河村村民,谭某某系万佛湖镇九井村村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该协议约定的内容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故该房屋买卖协议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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