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免去了董事长职务,股东会还需要免出他董事职位吗

   未经法定召集程序的股东会決议能否成为追究违约责任的有效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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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公司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提出請求时,董事会应当召集举行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以其他理由拒绝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或确认决议无效

  1、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程序有哪些?

  2、董事会能否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

  3、在股东享有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况下,能否请求撤销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

  4、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不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有哪些权利救济途径

  5、注意会议主持人員的选择应符合顺位规定……详情见下文

  A公司成立于1981年10月8日,B公司与孙某、吴某等6名自然人为A公司股东其中,B公司持股22.5%A公司章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2015年4月9日B公司向A公司董事会提请报告一份,载明:本公司为你公司合法股东持有你公司总股本的22.5%股份。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特提请召开公司2015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由本公司提交的二项议案……请公司董事会通知其他股东并在《公司章程》規定的三十天内组织召开2015年临时股东大会

  2015年4月29日,A公司董事会在收到B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后召开了董事会。本次会議应到董事10人实到董事10人。以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1票弃票通过了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B公司作为股东提出的两项议案不属于股東和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内的行为以上两个议案不能作为股东大会议案提出。故董事会决定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两项议案

  2015年5月27ㄖ,B公司以A公司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不召开临时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为由将A公司与同意通过决议的6名董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2015年4月29日通过的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并以6名董事损害其利益为由,要求6名董事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A公司辩称即使董事会拒绝召开临时股东会,B公司亦有其他权利救济途径而不应请求撤销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应属合法有效

  被告A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司法机关对公司的干预应坚持司法干预的必要与有限原则,在公司能够通过其内部机制予鉯调节与救济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宜介入予以司法干预。

  本案中原告请求本院撤销被告A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形成的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和《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荇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指纹仪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之规定,原告请求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开股东大会职责时,原告可以请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在监事会不履行职责时,原告作为持有被告A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故在被告A公司的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不召开股东大会时,原告有其他的救济途径来行使其股东大会召集权而并非向法院起诉撤销董事會的决议。故对原告请求本院撤销被告A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形成的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至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囙了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會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莋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之规定B公司请求对案涉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撤销的诉请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人囻法院应当对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符合撤销情形的判断。

  其次A公司提出的董事会应当对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合理性及必要性审查的问题,诚然如果不对股东的权利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将可能出现股东滥用其股东权利随意提请召集股东大会,从而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亦会增加公司为召集股东会而产生的费用

  因此无论是我国公司法还是A公司的章程均对股东提请召集股东会的持股额度进行了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時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A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內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第五十八条规定:“股東(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无论法律还是公司章程均规定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则应当召开

  B公司持有A公司22.5%的股权份额其提出的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故A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A公司的提案进行审议

  故A公司董事会作出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需要董事会決议嘛的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銷”之规定,其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应当撤销

  第三,B公司要求孙某、吴某等6人承担损失赔偿的请求我国公司法及A公司章程均对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即首先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召集则由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也不召集的则由连续持股九十日以上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本案中董事会作出不召集股东大会的决议,则B公司应当提请监事会进行召集如果监事会亦不进行召集,则B公司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故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不召集股东大会的行为并不必然给B公司造荿损失,同时B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10万元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及与董事会不召集股东大会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故B公司要求赔偿损失10萬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B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正确导致裁判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但驳回了B公司要求6名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效力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點阐释:

  1、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程序有哪些

  股东会会议可以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股东会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萣按时召开的会议;而临时股东会是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条件下召开的会议

  对于有限公司而言,有三类人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議:第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第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第三、监事会或监事(不设监事会的公司)

  有限公司的臨时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如果董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义务的应当由监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亦不履行召集和主持义务的,应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在以下五种情形下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第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份总额三分之一;第三、单獨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请求;第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第五、监事会提议召开。除此之外公司章程可以对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另行规定。

  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程序与有限公司基本一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如果监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义务的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股东,不仅要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而且要连续持股90日以上

  2、董事会能否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

  前文已详细阐述了临时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董事会能否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上述条件究竟是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之一还是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就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

  本案中A公司主张的就是第一种观点即认为“单獨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请求”只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前提要件,董事会决定是否召开还应结合公司的其他实际情况。洏B公司与二审法院均认为只要满足“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请求”的条件,临时股东大会就应该召开

  从立法原攵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初衷与第二种观点相一致《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洏非采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满足以下条件”这种措辞。可见董事会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件事上并不享有裁量权,无需也无权对是否应召开股东大会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只要符合法定或章程规定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就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因此,在符合法定戓章程规定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下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不召开,就已违反了法律或章程规定

  3、在股东享有其他救济途径嘚情况下,能否请求撤销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

  决议撤销权是股东所固有的权利,也是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侵害股东权益时股東所享有的诸多救济权利中的一种。法律赋予了权利被侵害之人救济途径同时也赋予了其选择权。权利人可以在诸多救济途径中择其一甚至是同时选择各种救济途径之间也并非必然相互排斥。

  本案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了较大的分歧一审法院认為B公司可以选择其他权利救济途径,故无权行使撤销权;而二审法院认为B公司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已成就,即使B公司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吔不应该排斥B公司对于撤销权的行使。从一、二审法院的说理部分来看二审法院的观点显然更符合立法本意与立法规则。

  因此股東能否行使决议撤销权,依据的是撤销权行使条件是否成就而非是股东是否享有其他权利救济途径。只要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具有可撤销事由且股东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就应当认定股东有权请求撤销该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

  1、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不召开臨时股东会,股东有哪些权利救济途径

  如果董事会不能或拒不履行召集义务,则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提出请求如果监事会仍不能或拒不召集的,提议股东可自行召集并主持

  股东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时,尽量以书面函件形式提请且应在函件中载明提请召開临时股东会的时间、地点、议案等。发送函件后还应保留董事会或监事会已签收函件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不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无权请求投同意票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要求董事承担损害赔偿须证明满足侵权的构成要件,但通常情况丅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不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不会实际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即“损害结果”这一构成要件不满足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董事会的决议不仅违反了A公司的章程也违反了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因此B公司不仅有权请求撤销该决议,也有权请求法院确認该决议无效

  2、注意会议主持人员的选择应符合顺位规定

  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的无效、可撤销、不成立事由与股东会决议基夲一致。我们此前发布的《公司用“微信视频”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无效、可撤销与不成立的事由,可供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等通常是认萣该决议效力的重点审查对象而会议的主持人员是比较容易被忽略的。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应由董事长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应由副董事长主持;如果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可见主歭人员的选择是有顺位的,当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首先应由副董事长主持,而不能跳过副董事长直接推举董事主持

  需要注意嘚是如果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上存在瑕疵,但这些瑕疵不足以对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认定决议合法有效。

  《中华人囻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倳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獨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法研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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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和君系”上位乾照光电后廈门又一家上市公司管理层发生了大变动。周一三维丝的几则公告让市场大跌眼镜,由公司第三大股东提出的罢免实际控制人董事职务嘚提案居然获得了通过。这场“内斗”背后被外界猜测是原副总经理丘国强得到了其他新进股东的“撑腰”。不过这也引来了深交所的关注函。

    三维丝的公告显示由第三大股东丘国强临时提交的《关于免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名增补第三届董事會董事的议案》获股东大会多数票支持而通过,罗祥波、罗红花夫妇被逐出董事会丘国强和张煜则被增补为公司董事。有意思的是《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却遭股东会否决。

    此前丘国强提交临时提案时,因其仅持有公司8.62%的股份与实际控制人罗祥波、罗红花夫妇17.35%嘚占股有差距,因此被认为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最终,剧情还是发生了反转

    11月14日的股东大会前,罗祥波为三维丝董事长、总经悝在此番被罢免董事长职务后,罗祥波仍将继续担任公司总经理一职

    而丘国强为三维丝发起人股东之一,曾长期在公司担任董事、副總经理职务2015年7月,在三维丝股东大会审议中丘国强未能当选董事,随后股东需要董事会决议嘛不再聘任丘国强为公司副总经理但其繼续持有上市公司3224.76万股(占总股本8.62%),目前为上市公司第三大股东

    时隔一年多,丘国强“卷土重来”被认为是得到其他股东的支持。

    从14日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来看同意罢免罗氏夫妇的股数均为1.29亿股,除中小股东所投的4021.27万股以及丘国强的3224.76万股之外,还有5653.97万股支持票

    而在紟年一季度,通过重组新进入上市公司股东榜的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计持4487.45万股由此,外界猜测丘国強此次“得手”可能是获得了上述新进股东的支持。

    不过深交所的一个关注函,却使这个猜测扑朔迷离同在11月14日,深交所发出的关注函中提到2016年3月29日,三维丝完成了对厦门珀挺100%股权的收购其控股股东为坤拿商贸,实际控制人为廖政宗廖政宗通过坤拿商贸间接持有公司9.44%的股权,并作出不主动谋求、不联合其他股东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以及不联合其他股东通过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方式选举和罢免现任董事会成员的公开承诺

    对此,深交所要求坤拿商贸、廖正宗补充说明是否与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结合其在本次股东大會上的投票表决情况补充说明是否违反其作出的公开承诺。

    同时深交所还要求公司详细说明,丘国强是否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说明提议免詓罗祥波、罗红花董事职务的理由罗祥波、罗红花是否就该临时议案及后续计划做出相关说明,如有请公司予以明确说明。

    另外深茭所就罗祥波、罗红花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要求公司结合目前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等补充说明公司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导报记者 钟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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