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别人鉴了个合同期满考核自我鉴定他给我拿钱了现他告我诈骗

怎么进行工伤鉴定?我爸爸现在还在医院,他和厂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想鉴定一下工伤等级?医院里需要什么怎_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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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进行工伤鉴定?我爸爸现在还在医院,他和厂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想鉴定一下工伤等级?医院里需要什么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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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由单位(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或个人(事故发生之日一年内)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在治疗终结或伤情好转后,带着你父亲治疗的住院病历、各种检查、拍片等到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工伤伤残鉴定。2、确定伤残后若单位为你父亲缴纳了工伤保险,则就可以到劳动保险部门报销治疗工伤的花费;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参照工伤保险的标准由各项费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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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此情况,应按步骤进行:1、到当地所属的人事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2、认定为工伤后,到所属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首先要做工伤认定,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没有签合同的话单位是全额赔付,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需要所有的看病的病例及诊断证明,可以看《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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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向某乙借款,丙与丁同为担保人,借条写明:“借款165万元,借款期:日,还款期日,到归还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月利率按百分之三计算。” 后甲又向其他人借款未还,被他人追债时带至公安部门,甲到公安以后如实交待了其虚构承包工程的事实,借款均用于赌博等挥霍,甲最后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刑16年,刑期已在实际执行中。
另:乙借给甲的款额也因甲的交待被公安列入刑案。公安在对甲审理过程中,甲交待实借款是160万元而非165万元,经与乙核对乙也认可。由于甲在服刑,乙仅将两担保人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形成不同的处理意见如下:
第一种意见:因甲定为诈骗,且该款在认定的诈骗金额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1990年最高院司法解释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丙丁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法院可以刑案为由不受理此案,受理后也可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丙、丁应依担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三种意见:借款合同仅属于可撤销合同,故不影响担保条款的效力,丙、丁应承担担保责任(两担保人对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借款额列入刑事诈骗案件,但《借款合同》依然有效,至多也仅是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1999年起《合同法》已施行,因此,合同效力的认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变化来确定,而不能适用之前的《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在此有必要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的年的两个批复进行分析。
(1)无论是最高院1990年批复中“借款的行为既已被认定为诈骗罪行,,,,,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还是1994批复中“不宜以借款人借款系欺诈行为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都因《合同法》的生效而事过境迁无现实意义。1994年之前,我们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依据是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及1986年的《民法通则》,两法中对无效合同认定与现在的《合同法》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其中《经济合同法》第7条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无效的合同和无效的民事行为,即在《合同法》施行前,欺诈是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所以,通过欺诈订立合同,最终构成犯罪时,合同会由于欺诈因素的存在而无效,因构成刑事犯罪而导致合同无效也就成了应有之义。《经济合同法》在1999年10月失效,《民法通则》仍在施行。根据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立法部门与社会相关人士深感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直接规定为无效十分地不合理,所以1999年《合同法》第54条将合同领域的这几种情况规定为可撤销合同。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合同领域的效力认定应适用《合同法》,而不应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在实践中,《借款合同》是不可能被撤销的。因为,撤销合同的权利人实际上是仅限于出借人,当借款合同形成欺诈条件时,也就是出借人能够行使撤销权时,出借人已经将款出借与借款人,《借款合同》是出借人制约借款人的主要依据,一旦《借款合同》被撤销,出借人的权利就无法得以保障,所以出借人不可能自己去损害自己的权益而行使撤销权。
(3)《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虽然依附于主合同《借款合同》,但其仍然有独立性,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针对另一方当事人,即出借人和担保人。依据《担保法》
第6条的规定,《保证担保合同》的主体是保证人和债权人,债务人不是合同主体。而撤销权是针对合同的当事人的欺诈行为而提起的,不能因为第三人(借款人)的行为而提起,案件中债权人并无欺诈行为,所以担保人无权提起撤销之诉。(4)追赃与诉讼的提起在民事诉讼
中没有先后顺序,尤其是当赃物为金钱时,实践中的正确操作是,不论赃款是否全部追回,均可进行民事诉讼。只不过,民事案应以刑事案为依据时,民事案可中止审理,等待刑案判决结果后再审理。但并没有一定要等追赃结束后才能审理,因为,诈骗案更多情况下是无赃可追的,无赃可追实质就等同追赃结束。
(5)、若无特殊情况法定事由,本案保证人不能免除全部责任,但可免除部分责任。《担保法解释》第40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担保法》第30条【保证责任的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即便是案件中保证人遭受欺诈,但只要刑事案件没有认定出借人与借款人合谋诈骗,在保证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合谋欺骗保证人,则不能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如何才能实现权益?
首先,在以借款合同为依据的诉讼中,本案中的担保对债权人来讲是一般担保而非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法》第17条第1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本案中的借条中有“到归还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的表述,此表述表明保证人偿还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还”,实质就是明确了该借款应由债务人“先还”,此表述符合一般保证的规定。一般担保,出借人作为债权人(原告)在诉讼中应将借款人甲与丙、丁一并列为被告。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136条明确规定了诉讼中止的情况,其中第1款5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这是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可以暂停审理的理由,就本案而言,由于本案刑事案件已判决并开始执行,是已审结的案件,不符合“未审结”的条件,因此,不属中止审理的条件。因此,公检法不追赃,追不到赃不能成为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的理由,更不能作出让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判决。
再次,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本案中的丙、丁作为共同担保人,由于没有明确各自担保的份额,因此,本案丙、丁相互间实际上形成了连带偿还欠款的责任,即可以由丙、丁两人协商(如调解)各自承担的份额,也可由法院判决丙、丁对还款负连带责任,即谁有条件谁先还,但先还的一方保留对另一方的追偿权。
相关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护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90〕民他字第3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新法民请字第2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冯树源从胡强处“借款”的行为既已被认定为诈骗罪行,胡强追索冯树源所“借”4万元则属刑事案件中的追赃问题。因此,对胡要求受冯欺骗的“担保人”代偿“借款”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函
(1994年9月6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1994]25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借款人携款外逃,未
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人民法院不宜以借款人借款系欺诈行为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也不能据此认定作为以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可依法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较无偿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承担更多的义务。保证人提出自己也是诈骗犯罪的受害人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你院提到的我院[1990]民他字第38号函效力问题,查该函是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一起具体案件的答复,与你院请示的问题情况不同,不适用于你院请示的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
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们在审理借款合同中执行贵院[1990]民他字第38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中碰到多起这样的案件,即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保证人收取了担保费用,其后借款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人和款均去向不明,给出借人造成了严重损失。像这种情况,保证人应否承担“代偿”责任。我们认为,对于收取有偿担保费的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理由是:
一、有偿担保的责任应重于无偿担保的责任。保证合同对保证人来说是一种风险性较高的法律行为,即便是在无偿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保证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承担履行债务或者连带责任。相比较而言,收取了担保费的保证人,就要承担比无偿担保人更大的风险责任。其不但在签订担保前要认真审查被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还要在担保期间监督其履行债务,不逃避债务。一旦发生诈骗风险,保证人首先要承担责任,而不能以其“不知情”,“也是受害者”,“发生了诈骗犯罪,不以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为由,免除保证的责任。这样才能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和公平原则。有利于从法律本质上体现担保的作用。
二、有利于保证正常的借贷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从我省审理这一类案件的情况来看,有二个共同特点值得注意:一个是由于有保证人担保,金融机构基于对保证人的信赖,发放大量的贷款,但当借款人携款外逃,下落不明,出借人追款无着,造成大量国有资金流失的严重后果;另一个是保证人大多数是公司、法人单位,为了获取有偿担保费用,轻率出具担保书,一旦出事,保证人往往以被保证人是诈骗犯罪,借款合同不成立,保证合同也不成立为由,拒负法律责任,钻了法律的空子。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如不针对这种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遏制,就不利于保障借贷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利于稳定金融秩序。
因此,我们认为,对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收取有偿担保费的保证人代偿“借款”是合理的,应予受理,并判令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篇二: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以借款合同形式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以借款合同形式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
◆经济与法 作者简介:叶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陈某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陈某和他人共同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陈某系实际出资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09 年9 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用本人2007 年已经出卖的房子和四十万元的空头支票作抵押, 通过中间人,与被害人牟某某签订借款协议,骗取牟某某人民币三十万元,还款日期为2010 年3 月30 日.陈某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牟某某将三十万元于当天汇入陈某公司的账户,陈某当天就通过网银方式支出 元,其中十万元用于个人支出,其他去向无法查明.后陈某不予还款,下落不明,直至2010 年7 月6 日被中间人发现后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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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自我鉴定
合同期满自我鉴定
不觉间加入公司已有三年的光景,这三年来通过领导的关心、同事的帮助、组织的关怀以及自身的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当然也有需提高的地方,现就三年的工作做简要评定。
一、劳动纪律
从入职至今,在劳动纪律方面,我始终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员工手册》之规定,上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等,力争达到一个合格员工所应具有的标准。因为我认为作为青年员工,虽然业务能力还未能达到最佳,但最重要的是工作态度要端正,只有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良好的精神面貌,才能在工作上不断进步,并且还要虚心听取老员工的意见,多从自身寻找不足,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升自己。
二、业务能力
从进入公司市场科以来,通过三年的锻炼,我已从当初的青涩和“无从下手”,到如今的“渐入佳境”,这正是不断提升的业务能力所带来的好处。
市场科作为公司的核心部门,涉及的工作内容较多较杂,但正是通过这些繁琐的工作,让我的业务能力有了大幅的提升,无论是广场活动的前期策划、中期组织落实、后期总结跟进,还是年度经营指标清算、店长指标下达,以及今年新增的东方明珠项目的日常运营工作,都使得我对商业这个行当又有了全新的认识。
除此以外,与财务等其他部门的加强沟通,也让我从另一个角度理解了日常的工作,因为以财务的要求来说,每一项工作都要力求精确,这无疑对我的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所以现在我对每项工作都会投入更大的精力,正是为了确保每项工作都能精益求精,以达到先期的目标。
三、工作业绩
通过领导的关心和同事的帮助,加入公司以来的这段日子,也取得了一些小成绩,我想这与大家对我的关心和帮助是分不开的,因为在刚入职的期间,我也曾遭遇这样那样的困难,但公司就像一个“大家庭”一样,让我感受到了温暖,让我打开心结,所以才有了后来的“努力奋进”。
我想,不管是任何的成绩,都已经成为过去,只有把眼光放远,站在更高的平台上“远眺”,对自己有更高的要求、有更多的追求,才能渐渐与自己的职业理想“靠近”。
合同期满自我鉴定
在本一个合同期里,我自认为在工作上是努力的并且有成效的,因为在我的职责范围内——工具管理岗位上,我做到了合理的申购采购、整齐的库内管理、有序的领用发放、认真的监督使用、及时的记录财物——这也是我的必须做到的,
合同期满自我鉴定。
我加入爱利丰公司以来,负责工具(工具、配件、耗材等)管理工作,包括工具的申购或采购、库内的管理、相关领用发放、使用监督改进、财务账目记录,我们的工具数量及类型虽然不算多(总计约****种****类****件……),可是由于生产任务的急迫性与部分工人师傅的操作不够熟练等原因造成了工具损耗量较大,这就要求我在管理上做到预测使用需求,合理申购采购、保证安全库存,以备随时领用。我曾经是一个塑料工艺技术员,从事工艺技术的工作经历使我养成了认真仔细的工作作风,这运用到了现在的工具管理上。在我负责的工具室里,可以看到的是整齐的工具摆放、明确的出入库记录、整洁的环境卫生……每天下班前的工具整理、即时的出入库登记、每天上班前的环境清洁是我每天的必修课。
作为工具管-理-员,我熟悉每一种工具的性能及操作方法,当工人师傅前来领用新的或以前没有使用过的工具时,我得向其介绍该工具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当我前往车间巡视工具的使用情况时,如有不合理的使用立刻指正,以提高工具的使用寿命。
作为工具管-理-员,与其他的物资管-理-员一样须保证账物一致。每月(不定期)我都进行库存盘点,并及时将相关财务账目进行核对结算,确保账物一致,到目前为止尚未出再账物不一致的现象。
以后我将着手完善工具管理制度,以使工具管理更好得为公司生产服务。
XX年参加工作,以下文章是他在工商银行实习满一年后的自我鉴定
敬爱的领导,你好,我自XX年7月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后,加入了工行中山分行,现实习期满一年,下面将我一年的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我思想积极上进,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我热爱工行,工作积极,认真学习总省分行下发的各种文件,认真学习姜建清、黄明祥、李涛行长的讲话,认真贯彻执行工行的政策、方针、决议,认真学习贯彻“三分一统”的思想,积极参与工行的发展改革。
我努力学习,认真学习《中国工商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工行员工手册》等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树立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
我先后参加了一个星期的支行业务培训、省行组织在西湖培训中心的一个星期业务培训、反假钞培训、个人网上银行培训等,并在相关的考试和考核中取得了优异 的成绩。
我刻苦锻炼基本技能,虚心学习,勤学好问,认真做好笔记,下班后苦练基本功,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在个人储蓄、网上银行、外汇买卖、基金、保险、银行卡、理财金、国债等方面我都已有了比较深人的学习。
我先后在小榄支行梅花洞分理处、潮南分理处、储蓄专柜实习,无论在那个网点我都虚心学习,勤劳肯干,得到了领导同事的好评。
我遵守纪律,团结同事,尊敬领导,乐于助人,有强烈的集体主义荣誉感,积极参加行里的各项文娱活动。
合同期满自我鉴定
充分谈谈自己对工作的职能认识和自己的工作对公司的意义,写自己的优点,比如细心,负责,对检查的产品有相当了解,检查的步骤熟悉程度。同时也写一点点不足,表现在期望自己对检查工作的把握能更上一层楼,当然可以表现一下自己的进取心,比如往检查工作更高的相关工作职位的渴望,很顺利,说到对自身的要求了,注意,不是对公司的要求,除非是为了公司更好发展的建议。。。。打完收工!!恭喜你,公司对你这个要求,基本上是认可你的,打算再签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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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现真相 合同诈骗终获刑
包力 通讯员 廖芸 廖婷婷
深圳商报记者 包力 通讯员 廖芸 廖婷婷 一男子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伪造收条,没想到,现有的科技手段已能对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该收条反而成为该男子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记者昨天从龙岗检察院获悉,近日,法院对被告人廖某某、刘某合同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某、刘某均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 虚假公司借壳买卖 刘某从事电子元件销售生意。2010年4月,他介绍做手机生意的廖某某给其朋友沈某某认识,廖某某将部分手机组装业务给沈某某的工厂做,所有原料由廖某某提供。同时,廖某某还安排李某某到沈某某的工厂做监工。同年9月,刘某利用沈某某在龙岗坂田所租用的工厂“前身”,伪造出“雅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雅东公司),骗取江苏昆山某科技公司的信任,向其采购生产手机使用的材料。双方谈好下订单前先支付10%的货款,尾款月结。 当江苏昆山某科技公司将货品送往雅东公司后,刘某、廖某某安排李某某帮忙收货,货品到手后,刘某与廖某某再将货品转运他处。据悉,刘某、廖某某每次下订单都以雅东公司的名义传真采购单给该科技公司,并加盖“深圳市雅东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 欠债不还金蝉脱壳 一开始,在该科技公司向雅东公司供货后,廖某某和刘某都能按时向该科技公司支付货款。2010年11月,沈某某的工厂因经营不善倒闭,刘某就以执法机关要严查高仿手机为借口,对江苏昆山某科技公司声称要更换地方接货。于是,廖某某和刘某到宝安清湖租用了场所,挂上雅东公司招牌并置办一些简单家具,让李某某转到该处接货,等货物到后,两人再将货物转运他处。 2011年1月,该科技公司发现廖某某等人手机关机,无法联系。同时,该公司经统计发现共向雅东公司供货180万余元,尚有人民币100万余元的货款未能收取,于是急忙报警。 狡猾“狐狸”企图脱罪 2011年6月,在公安机关的强大攻势下,刘某很快投案自首,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同年9月,被通缉抓捕的廖某某也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廖某某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他辩解自己已如期把货款全部交给刘某,是刘某见财起意,未把货款交付给江苏昆山某科技公司。 案件进展到这里似乎遇到了难题。江苏昆山某科技公司跟廖某某从未有过正面接触,刘某也没有指证廖某某,廖某某一直辩解所欠的100万元货款已全部现金支付,并提供了与刘某的购销合同及支付现金的收款收据。难道,这个廖某某真的是对整个合同诈骗过程毫不知情的“受害者”?案件疑点重重。想起廖某某闪烁的眼神,前后不一的辩解,让承办检察官心里压着块大石头。 笔迹鉴定终现真章 经过再三而细致的审查,承办检察官很快抓住了要点:根据之前的交易习惯,廖某某都是转账给刘某,刘某再转账到昆山的科技公司,转账金额细致到元角分。连小额货款都要转账,为何上10万元的大笔货款反而通过现金支付?这明显不合常理。如果现金支付是假的,那廖某某提供的收款收据又是怎么回事? 在承办检察官的建议下,公安机关对廖某某提供的关键证据进行了笔迹鉴定——刘某书写的“收条”。鉴定结果显示,该收条的书写形成时间晚于收条上所标日期(日)三个月,证明该收条是事后伪造。至此,廖某某的谎言不攻而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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