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已领后,能否转移养老保险金转移年龄。东莞市的

现在位置:> 领取东莞失业金需满足什么条件?领取东莞失业金需满足什么条件?来源:东莞失业保险时间:失业金是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是国家对失业人员失业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助。但是不是人人可以领取失业金。如需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满足一定条件。在东莞外地人如需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满足两个条件。
外地人领取东莞失业金需满足哪两个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所在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2、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
王先生,湖南人,在东莞工作3年,公司帮其买了失业保险。今年7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与其续约,现王先生希望申请失业金,请问这种情况王先生可以申领失业金吗?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所以国家规定各个单位需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在东莞按照规定外地人领取东莞失业金需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第二个是非本人意愿辞职,是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最重要一点是停保后60天内需办理申领手续。
王先生湖南户籍,属于外地人,同时王先生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所以可以申领失业金。王先生劳动合同是7月份到期,7月才停保,没有超过申领时间,所以王先生绝对可以申领失业金。“领取东莞失业金需满足什么条件?”由东莞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东莞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推荐最新问题&欢迎来到中国领先的第三方保险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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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2013年最新公布数据显示,东莞最底工资标准为1310元/月,因此失业保险金为1048元/月(计算方法:1310元×80% = 1048元)。
东莞标准是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经办机构按月发放;2013年最新公布数据显示,东莞最底工资标准为1310元/月,因此金为1048元/月(计算方法:1310元×80%
= 1048元)。下面为大家推荐《2017年东莞失业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欢迎阅读。
2017年东莞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东莞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受理机构】: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
【办理期限】:解除劳动合同60天内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适用对象】:东莞市户籍失业人员
【温馨提示】:非东莞户籍失业人员请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
东莞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东莞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2013年最新公布数据显示,东莞最底工资标准为1310元/月,因此失业保险金为1048元/月(计算方法:1310元×80%
= 1048元)。
东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什么?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领失业保险金要提供什么资料?
1、《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2、《就业失业手册》;
3、《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
4、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5、一寸彩照一张;
6、银行存折(有社保IC卡的不需提供)。
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
领取期限:一次性计发,根据缴费时间来计算。
发放标准:以2003年7月为界,2003年7月之前每缴费满一年,计发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3%计发;2003年7月之后每缴费满一年,计发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6%计发。剩余不满一年的缴费月数与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事件】:李小姐,湖南长沙人,2008年来到东莞工作。公司一直帮其缴纳失业保险,至今5年了,其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现在李小姐正在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并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那么李小姐可以领取多少金额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呢?
【计算】:按照规定东莞户籍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失业金,但是非东莞户籍人员只能申领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李小姐湖南长沙户籍,所以不能领取失业金只能领取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按照规定2003年7月之后每缴费满一年,计发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6%计发。李小姐于2008年开始缴纳社保,已经缴纳了5年的失业保险费用,其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费用计算金额如下:=4000元。
失业险领取规定细则
一、《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金发放申领办法》第四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备注】:因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各省市失业险领取条件在上述基础上,还是有不同。
【例】现行上海失业险领取条件如下:
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②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③在职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④失业前缴费满一年(扣除已享受的缴费年限);
⑤个人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如需了解具体领取条件请拨打本地社保服务热线12333。
温馨提醒:
失业险不予领取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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