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小区规划总平面图cad审查申请书怎么写

鹰潭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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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办事规程
1、审查主体:鹰潭市城乡规划局
2、事项性质:行政审批
3、办件类型:承诺件
、审查条件:
1)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规划设计方案;
2)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建筑规划设计资质;
3)省外规划设计单位应办理入赣和入鹰备案手续。
5、审查内容:
总平面审查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户型结构比例、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立面设计、公共服务设施、停车配建、建筑景观和周边环境要求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6、申请材料:
 &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申请书》(须盖建设单位公章),以及建设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
2)《规划条件通知书》、《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属划拨用地的,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附图)、1∶500数字化现势地形图,自有用地还须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复印件);
5)提供具有规划设计资质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以及设计单位规划设计承诺书;
6)提供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咨询报告;
7)申报分期实施的单项工程建筑方案的需补充下列材料:
(1)已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2)已实施单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设计图应提供已实施及拟建单体的建筑面积明细表;
8)需进行日照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估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日照分析核查报告》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9)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
地形图、红线图和规划图等涉及坐标的应采用80坐标体系;
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须持原件校对后,建设单位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无特别说明时,申请材料提交电子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套)。
7、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指建设单位或个人,下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提交申请报告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申请书》(须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受理: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告知补正;
3)审查:对符合规划审查条件的建设项目进行总平面图初审,向申请人发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修改意见书》;
4)审批:对修改完善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对审定的总平面图加盖总平面图规划审查专用图章;
5)公告:将经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
8、审定时限: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总平面图修改时间)。
9、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下午14:30- 17:30。
10、收费标准和依据:按省、市有关标准。
11、办理地点:市城乡规划局技术科
电话:0701―6258359
投诉电话:0701―6258176
市城乡规划局网址:
主办单位:鹰潭市城乡规划局 赣ICP备号&赣公网安备 36
地址:鹰潭市月湖区林荫东路1号&&邮编:335000
联系电话:( Email:ytghj@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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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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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是怎样的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有些什么要求呢,申请条件是怎样的呢,审批依据有些什么呢,审批材料包括哪些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报书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我单位(公司)于&年&月&日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现本单位&(公司)拟申请&建设项目,面积&:平方米进行建设,请予以支持办理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单位(公司)盖章&年&月&日申请条件:&1、主体符合要求,并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相关准入资格和条件;&2、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城市规划要求及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3、提交齐符合要求的申办该项行政许可的相关图件、材料和依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审批材料1、申请报告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在前期阶段提供过且未重新委托代理人的可免交);&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类)》核发正本申请表一份;&3、经最终核准确认面积规模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附图附件原件及相关资料(属图件的,尚可能需要提交与原最终批准文件、图纸对应的符合格式要求的电子文件;分期报建的,尚可能需要提供以往报建资料。交复印件的核原件);&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准确认面积规模的第2-7项):&经审批同意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总平面图原件;经审查同意的建筑设计方案图原件(经过方案审查的);原工程许可时批准盖章的建筑施工图(全套)、建筑定位红线图、《兴建工程报建表》原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如属旧房改建、拆建,应提供属地内的产权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立项、环评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项目涉及人防、消防、文物保护等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与核准施工图对应的《房产测绘报告》及其测绘成果附图;已签验的建设工程放、验线记录;建设工程竣工测绘1:500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属经核定补正补办面积的,提交已补齐市政配套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属经违章查处补办面积的,提交行政处罚意见和已进行过行政处罚的有关证明材料等。&4、相关单位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证明材料原件一份;&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认可证明材料一份(交复印件的核原件);&6、《建筑工程项目规划、环境验收表》原件一份;&7、城乡规划局认为需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注:在我局相关审批环节中已提交的材料(需经核实),不需再重复提交。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于你提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问题,华律网小编已经整理出来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可以交由律师代写如果你不会写的话,也可以学着写,上文有格式,审批材料主要有申请报告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经最终核准确认面积规模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附图附件原件及相关资料,欢迎咨询华律网律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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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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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的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日修改)第四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主要出入口、大型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涉及公共利益且投资规模较大的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受理范围及条件
  一、范围:建设单位
  二、条件:
  1、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2、土地来源清晰,提供相应的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需提交的材料
  (1) 规划条件通知书及附图 1份,验原件。
  (2) 土地使用证及附图。
  (3) 项目地块现状地形图 1 份(原件)及电子版文件附光盘(CAD)。
  (4) 项目单体设计方案文本1套及总平面图电子版文件(CAD)。
  (5)发改委计划。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号文件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办理审定方案通知书所需要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的审核(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现场踏勘,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的审核的结果决定,法定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审核通过的的,制发《审定方案通知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的审核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2、《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建设部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号)第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城市园林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遵守经过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各项规划,确保规划依法实施。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则和审批时限,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建设的行为。要进一步严格规章制度,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和时限,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执行、建设项目“一书两证”核发、违法建设查处等关键环节,要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建章立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切实规范和约束城乡规划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
  一、职责分工
  1.市级:负责市本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的审核
  2.县级:负责县本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的审核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十堰市规划局建工科
,十堰市规划局建工科
监督投诉方式
,十堰市人民北路11号十堰市规划局监察室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的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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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作者:[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一、受理地点宝山区淞滨路1号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四楼二、联系电话(021)三、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四、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规划条例》五、审批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六、申请材料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纸质原件一份;(申请表在市局网站申报系统在线申请,网站地址:);2、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地形图上应由设计单位用&0.3mm的红色或蓝色实线标明下列内容并盖章:①建设基地用地界限;②周边地形(包括现状和待建建筑位置);③各项规划控制线;④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⑤基地内外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地形图划示要求参见《报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形图示意图》)(一份);3、市测绘院或指定代理点提供的电子地形图(如前一阶段已报送,则略);4、1/500或1/1000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图纸二份,市局审批三份、CAD格式光盘一份),总平面图上应标明的内容及要求同地形图,总平面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方案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方案出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5、建筑设计方案图(含平面、立面、剖面、CAD格式光盘一份)及设计说明文本,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设计方案出图、文本制作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方案出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二套);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涉及原有外貌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须加送反映建筑外立面的照片或图片资料(二套); 6、分层面积表(二份);7、属市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的,除总平面外,须加送横断面、纵断面图(各二套);8、涉及属高层建筑或者周边有住宅、文教卫生建筑的,须加送有相应资质部门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原件二份);9、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文物保护单位或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涉及原有外貌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除外);10、《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文本及附图(复印件各一份);1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或《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等文件中,要求申请单位送审的其它相关文件、图纸;12、设计方案修改后再次送审所需的文件、图纸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前次审核意见要求为准;13、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七、审批期限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八、办理程序提出申请&受理收件&审查办理&审批决定九、收费情况该事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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