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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家起诉讨30万赌债法院将案件移送警方_新浪新闻
庄家起诉讨30万赌债法院将案件移送警方
  □本报记者黄洁
  郑某为赌博投注100万元,也因此欠了庄家任某赌债30万元,一直未还。任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将郑某诉至法院。今天,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院认为案件存在犯罪嫌疑,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任某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任某称,他与郑某是朋友关系,日,郑某向他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借款期限为8天。郑某至今未还款。此案一审时,郑某表示他与任某并非朋友关系,他是在任某的引诱下加入了由任某坐庄的赌博活动。借条是因赌博欠的赌债,只有17万元,已通过中间人偿还。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所指内容并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判决郑某偿还30万元欠款及利息。郑某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并补充了证据。
  在今天的庭审中,郑某陈述了通过任某进行网络赌博的过程。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甄洁莹说,赌博是无效法律行为,自然不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公安机关最终认定此案确属赌博,那么即使郑某确实欠任某相应的赌债,任某也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归还相应的赌债。
  本报北京7月10日讯
  (原标题:庄家起诉讨30万赌债法院将案件移送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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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家为讨30万赌债起诉赌客 对方被判不用还钱|应诉|二审
郑先生去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庄家任先生开始赌球,并在不长的时间内欠下30万元赌债。为了讨债,任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任先生胜诉。郑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审理期间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欠下的是赌债。近日,市一中院据此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债主任先生的起诉,并且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审理。郑先生虽然不用还钱了,但或将面临行政处罚。一审认定为民间借贷2013年11月,任先生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与郑先生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对方朝自己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3月11日还钱。而借款到期后郑先生迟迟未还钱,因此要求法院判令郑先生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面对起诉,郑先生答辩称,二人不存在所谓的民间借贷纠纷。郑先生表示自己是经朋友介绍认识任某的,并在任某的引诱下加入了其坐庄的非法赌球活动。任某所说的30万元属于非法债务。郑先生承认借条是自己写的,但表示自己只是欠了17万元,也已经通过中间人偿还,双方已经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了。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认定借条能够证明二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尽管郑先生辩称借条是因赌债形成,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此外,对于其表示已经偿还了17万元钱款,也因为未能提交证据,而未被法院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郑先生归还任先生30万元及利息。二审被告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作出后,郑先生不服提出上诉。昨天上午,一中院对此案进行第三次开庭审理。郑先生在代理人的陪同下出庭应诉,而债主任先生则只委派了代理人出席。在二审审理期间,郑先生补充提交若干证据。其中,证人李某表示:“当时他(郑先生)想赌球,正好我知道任某是开球庄的,就介绍他俩认识了,让他俩自己联系赌球的事。”李某同时表示,郑先生曾电话告知说其因赌球欠下17万元,但被要求出具30万元欠条的事情。李某还为此出面协调,并将郑先生给的18万元支票在自己公司套现后还给了任先生,但借条却没有收回。昨天的庭审中,郑先生还出示了一份一审诉讼期间,其同任先生在餐厅协商的视频,希望以此证明涉案的款项就是赌球的赌债。法院终审撤销原判在二审审理期间,经郑先生申请,一中院的法官前往海淀公安分局万寿寺派出所,调取了公安机关对郑先生举报任先生开设球庄的报案询问笔录,又前往银行,调取了郑先生与任先生进行资金往来的明细,明细显示双方资金往来频繁。昨天的庭审中,任先生对于上述几份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对证据的证明内容则不予认可。昨天上午,一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当庭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任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中载明的30万元资金来源及款项交付。而郑先生主张所写欠条载明的款项是赌债,并提交了证人证言、录音录像,法院也调取了相关证据。■追访被告:该来的总会来的在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法院认为该案存在犯罪嫌疑,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任先生对郑先生的起诉,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庭审结束后,记者也采访了郑先生,对于这一判决郑先生表示满意,而由于法院认定赌球行为存在,并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郑先生可能面临拘留的行政处罚,郑先生表示:“我是一个男人,我应该对自己做过的事情负责,该来的总会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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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30万元借条讨债被欠债人证明是庄家并报警法院以借贷关系不合法终审驳回案件移送警方  曾经是运动员的郑先生因为赌球投注100万元,也因此欠了上级庄家任先生30万元赌债,当任先生起诉讨债时,郑先生以赌球违法为由拒绝还债。此后,郑先生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该案。  今天上午,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债主任先生的起诉,并且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审理。郑先生虽然不用还钱,却面临被行政拘留的处罚。  一审判决  债主依借条起诉法院判还30万  2013年11月,37岁的任先生向海淀法院起诉,称朋友郑先生同年3月向他借了3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但到了承诺还款期限后,郑先生一直没有归还,故起诉郑先生归还借款及利息。  一审时,郑先生表示,俩人不是朋友,而且也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他通过朋友认识了赌博庄家任先生,在任先生的引诱下,他参与了非法赌球活动,涉案债务是非法债务,借条是他本人出具的因赌球欠任先生的17万元赌债。  此外,他已经通过中间人李某偿还了17万元,双方已经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了,故不同意任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4年2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任先生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与郑先生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郑先生虽辩称借条是因赌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对此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郑先生辩称其所欠17万元已经全部偿还完毕,但对此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亦未采信。  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30万元及利息。  二审审理  欠债人出示证据证明欠款是赌债  郑先生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郑先生补充提交若干证据。  其中,证人李某于日出庭作证,说其与郑先生和任先生两人都是朋友,李某知道任先生开设球庄,郑先生当时又想赌球,就介绍两人认识。此后两人自行联系赌球事宜。  2012年底或2013年初,郑先生电话联系李某,称因赌球欠任某赌债17万元,任先生要求郑先生出具30万元借条,李某出面协商此事,后郑先生给李某18万元支票,李某委托公司员工套现后还给任先生。  证人周某也出庭作证了支票套现的相关情况。  开庭审理中,郑先生还出示了录音和视频录像:"哥,我玩球在你这儿也一年多了,你也吃了不少水是吧?"  随后任先生催促郑先生偿还赌债,郑先生表示赌球输的钱自己都认,可是金额太高,可否宽限。  在郑先生提交的另一段录音中,任先生对郑先生的妻子进行威胁。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郑先生申请,一中院法官到海淀公安分局万寿寺派出所,调取了公安机关对郑先生举报任先生开设球庄的报案询问笔录,一中院法官还到工商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调取了郑先生与任先生进行资金往来的明细,双方资金往来频繁。  任先生在开庭中均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对于双方频繁的资金往来,任先生在法庭上就一句话,双方就是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没有相应借据或者收据。任先生还说,自己是将房子卖掉后借钱给郑先生的。  在庭审过程中,郑先生在法庭的大屏幕上演示了赌球网站的登录情况。  终审判决  存犯罪嫌疑将案件移送警方  一中院上午当庭进行宣判,负责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在宣判中认为:任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中载明的30万元资金来源及款项交付。  郑先生主张所写欠条载明的款项是赌债,对此郑先生提交了证人证言、录音录像,法院调取了郑先生、证人李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郑任两人的资金往来明细等证据。  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法院认为该案存在犯罪嫌疑,二审裁定驳回任先生对郑先生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释疑  1  案件为何移送公安机关  谈及为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本案合议庭审判长甄洁莹介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  本案中,郑先生虽然出具了借条给任先生,但综合证据以及任郑两人的资金往来情况,本案存在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释疑  2  一旦认定赌债则无需还钱  甄洁莹向记者介绍,赌博行为是一种无效法律行为,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无效法律行为分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赌博自然不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赌债非但是非法债务,更是无效债务,无法论及债权的权能,"债权人"当然不具有请求权和诉权。  从本案看,如果公安机关最终认定确属赌球,那么即使郑先生确实欠任先生相应的赌债,任先生也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先生归还相应的赌债。  延伸采访  赌球和足彩要区分对待  期间,网络足彩受到球迷追捧,那么足彩和赌球究竟有什么区别?记者采访了一中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刘用印。  刘用印说,足彩与赌球均有投机性和风险性,但足彩与赌球截然不同。足彩是在政府统一安排、管理和监督之下开展的博彩业经营,国家对其实施完善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调整。  赌球作为一种赌博活动则必须禁止。网络赌球类似传销模式,大庄家在境外赌球网站注册"股东级"账号,大股东发展股东,股东发展总代理,总代理招揽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发展会员并接受会员投注。由此形成庄家到会员的6个层级的网络体系。  刘用印表示,"在法院审理的赌博案中,赌球者基本上十赌九输,因为存在翻盘的侥幸心理,最终往往落得倾家荡产。" 文/记者王巍  释疑  3  赌球者或被拘留  甄洁莹表示,当事人涉嫌网络赌球,在开庭中,郑先生说自己在任先生开设的球庄赌球。依据法律规定,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  如果本案中的任先生确实被认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客投注,则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对于郑先生,如果事实如其陈述,则其赌球的行为将有可能被认定为赌博行为,行为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参与网络赌球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郑先生在法庭上展示曾经赌球的网站,证明自己确因赌球欠债,该网站目前已无法登录 摄/法制晚报记者郭谦
发布时间: 12:51:16
来源网站: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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