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如果潜在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招标文件有异议,最迟应当在多少工作日前

&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规范化管理,确保集中采购活动合法、有序、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规程(流程)。
一、接受项目委托
1、签订委托协议
&&& 凡属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吴兴区部分原则上由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窗口(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窗口”)与采购单位协商后签订年度委托协议,特殊情况亦可单独签订;属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若受理的,原则上就特定项目与相对采购单位签订一次性委托协议。
2、受理具体项目
&&& 经批准的采购单位项目委托申请表(确认书)送达后,做好签收、编号、登记、办文等工作。
二、实施前期准备
1、整合采购项目
&&& 本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采购单位的项目需求,对同类型采购项目作进一步整合优化,尽可能形成批量,提高采购效益。
2、落实操作人员
&&& 政府采购窗口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工作实际,确定实施该项目负责人(另有1名工作人员配合,下同),项目负责人一般在接到采购申请表(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联系人进行初步沟通,介绍政府集中采购的基本要求,全面了解采购项目的详细情况。
3、审核采购需求
&&& 项目负责人在与采购单位联系人初步沟通的基础上,通知采购单位填写《采购项目相关需求表》。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对采购单位提供的资料(货物清单,详细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付款方式、项目实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等)进行审核,发现明显错误或带有明显排斥、倾向性条款等违法违规内容的,与采购单位磋商并依法予以纠正后,由采购单位确认(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若采购单位不予纠正的,须及时向同级监管部门报告。
三、制作采购文件
1、拟定文件初稿
&&&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和特点,在认真做好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市场调查等)的基础上,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制作具体项目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初稿。
&&& 制作采购文件(特殊项目除外)必须采用政府采购窗口统一模版,若具体项目确需对统一模版采购文件中的主要条款(包括评标内容和标准、程序性条款等内容)进行修改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理由,并经政府采购窗口采购文件审核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采购文件统一模版中的主要条款。
2、文件征求意见
&&&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万以上(含)的项目或300万以下但政府采购窗口认为必要的采购文件,在公开发布或出售前,原则上应先咨询评审专家意见,或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网上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天。征集的专家或供应商意见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资料一并存档备查(其中,专家或供应商出具的书面意见涉及采购需求的,应向采购单位反馈,由采购单位依法修改后提交政府采购窗口,若采购单位不依法纠正的,须及时向同级监管部门报告)。
3、招标文件备案
&&& 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初稿经内部初审,交采购单位确认(签字、加盖公章)后,由政府采购窗口统一签发(但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3个工作日前向同级监管部门申请备案)。
四、发布招标信息
1、指定媒体发布
&&& 招标公告(含更正、延长公告及招标文件,下同)在发出之日3个工作日前申请备案后,按照财政部第19号令和浙江省财政厅浙财办字[2005]32号及湖州市招投标中心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同时发布(送)。
2、已发信息查阅
&&& 招标公告发布之日,项目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查阅,发现有误的应立即与相关网站联系并予以纠正。同时从指定网站下载一份留底备查。
3、公告发布期限
&&& 招标公告发布期限应与接受报名期限相一致。接受报名起始至截止日,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受理项目报名
1、审核报名资料
&&& 严格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受理项目报名,仔细审核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报名资料。做好保密工作,妥善保管报名资料,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2、发售招标文件
&&& 在接受报名的同时,根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的时间地点,向符合报名条件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电子版可在指定媒体下载)。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之后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允许其获取,但该供应商如对采购文件有异议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提出,逾期提出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不予受理、答复。该意见应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予以提示。
3、移交报名资料
&&& 报名及采购文件发售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报名资料和清单移交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也须按前款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4、组织投标答疑
&&& 投标答疑,一般采用信函(包括传真)形式,特殊情况也可采用会议形式,具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采用会议形式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不介绍出席答疑会的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提出问题须以书面为准,回复答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传真等),回复时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答疑回复函同时在发布原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刊登(备案手续与发布招标信息同),再次答疑同上。
六、组织开标评标
1、抽取评标专家
&&& 抽取评标专家时,原则上应会同采购单位联系人(采购单位已委托的除外)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监管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依法产生,通知专家时不得告知评标项目,也不得向其他人员透露评委情况,专家抽取表须严格保密。
2、受理投标文件
&&& 开标会开始前,政府采购窗口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一般提前30分钟)到开标现场接待投标人等相关人员,做好签到及投标文件的签收等工作。
3、组织开标会议
&&& 开标会由采购组织机构主持,邀请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派代表参加,其中供应商代表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护照等能证明其有效身份的证件原件,并由采购组织机构工作人员或公证人员验证确认。
&&& 开标会应告知各参会代表本次采购活动的主持人、唱读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等,应要求供应商代表书面提出其中是否有应当回避的人员。唱读结束后,供应商代表应对唱读内容及记录结果当场进行校核和签字确认。如发现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默许同意。供应商如不派代表参加开标大会的,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
&&& 开标会及评标活动现场情况,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按进程予以详实纪录,对采购现场出现的争议及其解决情况等应予客观反映。采购记录应由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确认后与其他采购文件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4、组织评委评审
&&& 按招标文件规定,进入投标文件评审阶段,由工作人员(至少2名)共同将投标文件护送至评标室移交给评委会,主持人做好包括宣布评标纪律、推选评委负责人、做好相应记录、对采购文件澄清说明、协助配合评委会做好计算复核、评标资料收回保密、维护现场秩序、提供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发现违规违纪等情况应及时提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按公正、公平、独立、择优原则,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包括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说明、独立评审打分、按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5、提交评标报告
&&&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交评标报告。
七、确认评标结果
&&& 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窗口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书面确认。
八、发布中标公告
1、发布中标公告
&&& 中标供应商经采购人依法确认后,依法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发布之日3个工作日前向监管部门申请备案)。
2、评标报告备案
&&& 招标采购单位应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及等相关资料送监管部门备案。
3、评价评审人员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对各评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以此作为对评审专家的考核管理依据。
4、受理采购质疑(非必经流程)
&&& 公告发布后法定期内若收到质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5、发出中标通知
&&& 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由招标采购单位向中标供应商签发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个工作日前向监管部门申请备案)。
九、监督合同签订
1、督促合同签订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30日内,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窗口应当督促相关当事人按规定的时限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经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窗口可以代表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授权委托书应作为合同附件。
2、退投标保证金
&&& 招标采购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3、采购合同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如采购人的主管部门或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十、合同履行管理
1、合同履行协调
&&&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解决。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由政府采购窗口进行协调,但协调的内容和结果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超出或改变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实质性条款。
2、履行情况反馈
&&& 对协调不成或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情况的,政府采购窗口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
&&& 政府采购合同送达政府采购窗口后,由政府采购窗口负责采购合同审核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其人员和职责与项目负责人实施分离。您现在的位置: &&
>> 一建复习资料之1Z303012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一建复习资料之1Z303012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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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3012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一、招标基本程序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以及终止招标等。
  (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该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据此,原建设部于2000年6月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1月经修改后重新发布。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三)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 动。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 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 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 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 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 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也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 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 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 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根据招标项 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 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 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 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 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 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六)开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七)评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八)中标和签订合同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2004年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九)终止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发包单位肢解发包工程,使施工现场缺乏应有的组织协调,不仅承建单位之间容易出现推诿扯皮与掣肘,还会造成施工现场秩序混乱、责任不清,工期拖延,成本增加,甚至发生严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肢解发包还往往与发包单位有关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索拿回扣等违法行为有关。
  为此,《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建筑法》还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三、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案例】
  1.背景
  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中标,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中标价降低8%的协议。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企业报名投标,经资格预审均符合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企业是外地企业为由,坚持不同意其参加投标。
  2.问题
  (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有何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2)外地施工企业是否有资格参加本工程项目的投标,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3.分析
  (1)《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1款又作了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案中的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之后,又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中标价降低8%的协议,属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协议的违法行为。对此,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9条关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2)《招标投标法》第6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 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本案中的建设单位以A施工企业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是一种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法人参加投标的违法行为。 A施工企业经资格预审符合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是有资格参加本工程项目投标的。对此,《招标投标法》第51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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