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申请职业病赔偿标准2017

试用期的员工如果发现得了职业病,可以做职业病鉴定吗?能享受赔偿吗?
如题,试用期的员工如果发现得了职业病,可以做职业病鉴定吗?能享受赔偿吗?
可以的,你一定要做鉴定,不过企业一方肯定要使手脚~
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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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怎么申请鉴定?职业病怎么赔偿?
作者:曾宪辉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一、职业病怎么申请鉴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如下:
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二、职业病怎么赔偿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6、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
8、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我患上职业病,但我不清楚公司是否应给我一定的医疗补偿,也不清楚在这方面有没有明确的条文,希望有哪位了解这方面的帮帮忙。不胜感激!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个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在患职业病的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参见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的规定主张权利。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病是要通过职业病鉴定小组鉴定并出具相关鉴定报告才能定的,其他的楼上一讲的很详细了。
若有病假,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期,若是重大疾病,应有相应的医疗期待遇。深圳的相关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
首先,报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其次,对患病职工进行职业病检查鉴定;再次,按照社会保险规定予以赔偿。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按下列规定办理职业病鉴定:
(1)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 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
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不服可诉讼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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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为职业病后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许多朋友经常会被这样的问题所困扰。那就是鉴定为职业病后可以得到哪些赔偿?其实这个问题并没有那么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下面的文章,相信你就能够在其中找到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鉴定为职业病后可以得到哪些赔偿劳动者一旦鉴定为职业病就是所谓的工伤,在结果出来的时候,企业不管怎么说都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实际中,很多职业病是群体性的,就是说患上的人不是一两个,而是好几个员工一起得的,特别是像制作工厂这种。如果是支付一两个的职业病患员工,那么赔偿数目较少,企业大多拿得出赔偿款。要是很多员工都同时患上了,企业因为负担较大就会拒绝赔偿。实际中,一旦被鉴定为职业病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如果职工因职业病死亡的,还需赔偿其近亲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被拒绝赔偿的职业病患员工就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1、协商和解。双方就职业病赔偿达成一致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患者会有一些妥协,建议急需治疗费的患者考虑这种方式。2、。企业拒绝赔偿的,职业病患者可以至当地机构申请处理解决。3、诉讼。如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至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企业赔偿。如果企业拒绝赔偿的,可以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当然了,以上的维权方式在企业拒绝支付个人赔偿的时候都是适用的,只是在涉及到比较多职业病患员工的时候,企业赖掉赔偿款的可能性较大。但通常这个时候,建议职工最好就是找个擅长打劳动纠纷的律师处理。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你介绍的“鉴定为职业病后可以得到哪些赔偿”的。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那么希望以上华律网小编为你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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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患者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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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
被告:宁波某化工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工作,任包装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12月15日。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月工资3&000元。2011年11月3日,原告在宁波市镇海龙赛医院进行体检时发现疑似丙烯酰胺中毒。2011年11月2日至2012年9月5日期间,原告入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住院治疗一次,入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住院治疗三次,被告支付了全部医疗费。2012年2月21日,宁波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浙(甬)卫职鉴字(2012)-001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认定原告的职业病为职业性慢性中度丙烯酰胺中毒。2012年3月19日,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镇人社工认(2012)36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职业性慢性中度丙烯酰胺中毒为工伤。2012年4月27日,宁波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原告职业病致残等级为九级。2012年7月9日,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浙劳鉴结字(2012)639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认定原告职业病致残等级为九级。
2012年8月15日,原告就后续治疗费及治疗期限委托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2年8月22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建议原告后期治疗费用考虑在5&000元左右/月,建议治疗时间为本次鉴定之日起2-3年,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为进行该鉴定原告支出鉴定费1&200元。
2012年9月26日,原告向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镇海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91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910元、后续医疗费180&000元、鉴定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66&0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1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012年12月6日,镇海仲裁委出具告知书,告知其不再审理(终止审理)此案。原告遂向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91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910元、后续医疗费180&000元、鉴定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66&0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1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在审理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后续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2013年2月26日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镇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2)甬镇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杨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9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910元,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50&820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
2013年5月16日,原告就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评定委托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3年5月28日该鉴定机构就上述两项鉴定要求分别出具鉴定意见:原告因职业性丙烯酰胺中毒,目前遗留双手掌、手背皮肤感觉明显减退,双手握力下降(双手握力Ⅳ级),双手精细动作受限,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原告因职业性丙烯酰胺中毒,目前遗留双手掌、手背皮肤浅感觉明显减退,双手握力下降(Ⅳ级),双手精细动作受限等,属部分劳动能力丧失。为进行上述两项鉴定原告分别支出鉴定费1&200元。
2013年6月6日,原告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再次起诉至镇海区人民法院。
另查明,原告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其女儿出生于2008年10月29日,母亲出生于1937年7月24日。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其母有五名扶养人。
原告认为原告于2010年12月进入被告单位工作,被告并未告知原告接触的化学品是丙烯酰胺,亦未告知员工若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长期接触该物质对人体有严重伤害,同时更未提供法律要求的岗前安全培训。原告系职业病患者,不同于普通工伤,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180&000元(5&000元/月×12个月×3年)、鉴定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54&983.2元[残疾赔偿金37&902元/年×20年×10%+女儿被扶养人生活费(18-3年)×23&288元/年×40%÷2+母亲被扶养人生活费5年×23&288元/年×40%÷5]、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622.5元,合计350&205.7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安全防护措施,在原告发生职业病后,被告已积极履行了支付、垫付医药费、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等法律义务,并在法院判决后支付给了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因职业病引起的工伤纠纷,属单一的法律关系,不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院已经判决,判决内容也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的各项诉请,被告认为:后续治疗费计算标准过高,时间太长;鉴定费根据鉴定费发票计算;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告对 40%的比例不予认可,对原告母亲共生育五个子女、有五个扶养人予以确认;原、被告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且原告的伤残等级只有十级,也不应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不同意支付。总之,被告认为原告已经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不应该再向被告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被告应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23&534.4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50&820元,被告尚应支付原告172&714.4元。据此,依照《》第、第第一款、第、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某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某某后续治疗费120&000元、鉴定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94&43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223&534.4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50&820元,被告尚应支付原告172&71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系专门针对劳动者所患职业病制定的特别法,上述规定系对劳动者设定的特别保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设立工伤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其直接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非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从法律角度看,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二者并不相互排斥。当劳动者因患职业病而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后,用人单位不能因为保险赔付而免责,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年12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任包装工,而被告单位向本院提交的相关证据表明,被告于2011年3月4日方向镇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请备案了年产2万吨生物法丙烯酰胺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文件、资料,2011年11月3日,原告在体检时即发现疑似丙烯酰胺中毒。上述过程清楚表明,被告在开展有毒有害产品生产时,并没有及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备案审批,而是采取了“先上马,再走程序”的办法,在未取得相关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即招用原告进行生产。被告明知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即组织生产,对于原告职业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且被告应依法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并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但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并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采取了上述措施,可见被告未对原告的生命、健康予以重视,具有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了原告患职业病,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害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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