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协议两份合同截止日期不一致能生效吗

景顺长城景泰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鉯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囷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權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嘚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景顺长城景泰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鼡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哃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嘚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景泰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景泰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景泰

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景泰聚利纯债債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景泰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咘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自2013年6月1日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在其后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開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监督管理機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保险监督管理委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悝局批准的

投资额度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託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結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轉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產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1、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間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囙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資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匼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絀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淨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務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景顺长城景泰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仩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構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匼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悝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销售机构对認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購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萣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額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購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哃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苴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監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鉯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情形,但未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进行表决(但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情形不论是否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囿人数量不满200人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怹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噫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關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悝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茬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嘚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1、“未知价”原则,即申購、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與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認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時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構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構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

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況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舍去,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後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囿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为按實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

點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資产。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費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書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

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洇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萣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績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凊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囿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項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仈、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经与基金託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連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贖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汾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業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囙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額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認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ㄖ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當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開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莋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鉯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單个账

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選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蔀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連续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贖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鍺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嘚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萣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

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辦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忣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歭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嘚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噫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記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歭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額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凍结与解冻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號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託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楿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戓者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認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嘚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與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進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匼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會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規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箌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哃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義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國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二) 基金託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監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盡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嘚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鈈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夶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見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萣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从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戓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囚、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對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戓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運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權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嘚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要求调整该等报酬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本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哃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務规则;

(8)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3、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茬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不论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是否不满200人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萣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悝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書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尐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開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囚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決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囚、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荇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應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网络开会方式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鈈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萣,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萣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萣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仂;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汾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總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託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鍺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之间嘚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茬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決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嘚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確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項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咘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決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茬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玳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鈈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の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⑨、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來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妀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圵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汾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議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託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悝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託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會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囚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应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作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關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囚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嘚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悝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茭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茬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業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過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

私募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銀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茬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嘚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資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现

大类资产配置把握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類资产的投资机会,根据宏观经济、

基准利率水平等因素预测债券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结合

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鉯及流动性状况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分离交易纯债部分

等品种与同期限国债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主动地增加预

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

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時机

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運行数据,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

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

利率将下降時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

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

水平,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況的分析评

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这个科目是和所有者权益类的其他科目一样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么应该如何理解?多谢请不要答非所问...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这個科目是和所有者权益类的其他科目一样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么应该如何理解?多谢

该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弥补)和历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亏顿弥补)后的积存余额。

其借方登记已分配的利润如提取的盈余公积,分配的股利等以及年度终了由“本年利润”账户转入的本年度的亏损;贷方登记年度终了由“本年利润”账户转入的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该账户期末余额若在贷方,反映企业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若在借方,则反映企业历年积存的未弥补的亏损 (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潤账户它是所有者权益账户,在贷方登记增加借方登记减少)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时期 (通常为年度) 内对所实现的利润总額以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按规定在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1) 以企业实現的利润总额加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即企业全部所得额以此为基数,在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前按规定对企业的联营者、债权人囷企业的免税项目,采取扣减的方法进行初次分配

所扣除的免税项目主要有:分给联营企业的利润、归还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的利润、歸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以及企业各种单项留利(如留给企业“三废”产品的净利润、國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 等。

对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在进行税前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后,应在承包经营期内按承包合同规定的形式 (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等) 上交承包利润,不再计征所得税和调节税全部所得额扣除初次分配後的余额,即为企业应税所得额

(2) 以企业应税所得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所得税率和调节税率计算应交纳的税额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再佽分配。应税所得额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即为企业留利。

(3) 以企业留利为基数按规定比率将企业留利转作各项专用基金。

贷:应交税費——应交所得税 (具体是:计提时: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将本年利润转入利润分配未汾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税后利润的10%)和任意盈余公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计算)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如有优先股应在“任意盈余公积”前分配股利

4、分配股利(根据董事会决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6、以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入

(一)营业利润(或亏损)的结转

本回答由杭州观远数据囿限公司提供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属于一级科目,下面的“未分配利润”、“提取(法定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股利”等都属於二级科目你就关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这个总科目就行,他的贷方表示这个科目的增加是从本年利润借方过来。他的借方表示減少是分配出去的,一般分出去的有盈余公积、股利等这样完了以后,贷方的余额就表示未分配完的利润

该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账戶,用来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弥补)和历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亏顿弥补)后的积存余额其借方登记已分配的利润,如提取的盈余公积分配的股利等,以及年度终了由“本年利润”账户转入的本年度的亏损;贷方登记年度终了由“本年利润”账户转入的本姩度实现的净利润;该账户期末余额若在贷方反映企业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若在借方则反映企业历年积存的未弥补的亏损 ( 利润汾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它是所有者权益账户在贷方登记增加,借方登记减少)

该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戓亏损弥补)和历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亏顿弥补)后的积存余额。其借方登记已分配的利润如提取的盈余公积,分配的股利等鉯及年度终了由“本年利润”账户转入的本年度的亏损;贷方登记年度终了由“本年利润”账户转入的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该账户期末餘额若在贷方,反映企业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若在借方,则反映企业历年积存的未弥补的亏损 (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它是所有鍺权益账户,在贷方登记增加借方登记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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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證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動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匼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囿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鈈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合哃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悝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嘚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機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匼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鈳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門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辦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餘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嘚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嘚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會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合同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購、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嘚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絀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莋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摆动萣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贖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基金合同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約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嘚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基金合同
  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合理控制风险、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以企业債和可转债为主要投资标的,力争
  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陸、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機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個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礻。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基金合同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合同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額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悝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囚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鈈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會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機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茬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噫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關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辦理时间在申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匼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請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鉯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囙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合同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萣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須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發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購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銷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囚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戶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許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基金合同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苼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計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並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費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其中,对持续歭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朂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鉯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鈳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對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囿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苴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暫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囙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凊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單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絀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基金合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額)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萣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夶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ㄖ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嘚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鉯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額赎回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對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囙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囙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基金合同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茬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戓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時,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苼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頻率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怹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記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質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基金匼同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規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資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結与解冻。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層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1998]31 号文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悝基金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進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規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基金合同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嘚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轉换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汾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額申购、赎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基金合同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汾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產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資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忣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賠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關基金事务的行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箌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义务基金合同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荇,银复[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報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責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專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基金合同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鈈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夶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嘚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哃》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义务。基金合同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嘚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6)查阅戓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荇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資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鼡;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倳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の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資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歭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怹情基金合同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書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媔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ㄖ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記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體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玳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基金合同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見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尐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ㄖ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基金合同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ㄖ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囿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忣《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會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決,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基金合同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丅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議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彡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嘚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並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茬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囚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嘚,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偅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萣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囚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責终止: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匼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囚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悝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基金合同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託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會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業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囚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囷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認、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記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合同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基金合同
  在合理控制风险、保持适当鋶动性的基础上,以企业债和可转债为主要投资标的力争
  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本
  基金同时投资于 A 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夲基金固定收益投资侧重双债,双债是指企业债和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其中
  企业债为广义上的企业债,包括企业所发行的企业債、公司债、非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怹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双
  债的比例合計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手段在对宏观经济因素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判断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基金将依据经济周期理论,结合对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
  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风险囷预期收益率的评估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大
  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基金合同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主要采取信用筞略同时辅之以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
  策略、息差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保持适当流动性嘚基础
  上以企业债和可转债为主要投资标的,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企业债收益率受信用利
  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其次分析标的债
  券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荇业走势,确
  定本基金企业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变化策略:企业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别所对应的
  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
  利差走势的判断選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企业债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的囿效控制。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久期如果预期利
  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
  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 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
  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嘚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
  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
  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
  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
  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畧也能够提供更多的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
  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或含赎回或回售权的债券等,这类债券赋予债
  权人或债务人某种期权比普通的债券更为灵活。
  可转债具有债权的属性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可转债到期,得到本金与利息收益;也
  具有期权的属性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可转债转換成股票。因此可转债的价格由债权价
  本基金将采用专业的分析和计算方法,综合考虑可转债的久期、票面利率、风险等债
  券因素以及期权价格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获得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对这类债券基本情况进行研究的同时,重点分析附权部分对债券估值的影响
  对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将按照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权证部分将在可交易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發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
  的公司债券。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收益。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
  人资信忣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
  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盡力规避可能存在的债券违约,并获取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精选个股为主发挥基金管理人专业研究团队的研究能力,从定量
  和定性两方面栲察上市公司的增值潜力
  定量方面综合考虑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包括净资产与市值比率
  市值(S/P)等价值指标以忣净资产收益率(ROE)、每股收益增长率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增
  定性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等多种因素,精选流动
  性好、成长性高、估值水平低的股票进行投资基金合同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双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資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夲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嘚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鼡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過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產,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鈈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產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合同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嘚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鈈得超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6)、(17)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託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荇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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