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企业销售旧车如何开票是先开增值税发票还是先开二手车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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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发票明确开具规则
08:04:00 来源:华龙网-重庆商报
[提要]&&昨日,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该局已转发国税总局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后简称《公告》)。根据《公告》,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商报记者 薛哲
  重庆商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该局已转发国税总局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后简称《公告》)。该公告对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遇到的问题进行明确。
  根据《公告》,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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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为加强管理,现将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本公告自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税局打出第一拳 二手车增值税新政出台
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王振刚
  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领域的税务管理,促进行业的长远、有序发展,出台了2012年第23号公告,并计划将在日起开始施行。此公告一经面世,便招来了各方褒贬不一的评论,为此,搜狐汽车·二手车频道的编辑专门采访了部分品牌二手车4S店以及二手车经销商的负责人,共同探讨了此二手车税收新政。
  关于这份公告,我们该如何解读呢?政府出台这项政策对经营行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解读:
  对于这份公告,公文性的语言用了很多,通俗点讲就是:以前经营业务没有相关的税务政策约束,现在出台此政策,请各位对号入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交税:第一,作为中间商的付给卖方车款了!第二,卖方没有把《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给买方。第三,二手车没有按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与卖方结算。
  还是有点乱?再简洁点:二手车如果不想交税,那么必须做到不能给卖方车款,发票应该直接由卖方开给买方,买方给的钱应该与增值税一起与卖方结算,只是另外收取手续费。
  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预期:
  目前市场经营买卖的中间商主要分三种:
  第一种是市场的,一般有自己的买卖的指标(不排除的私人指标、租的指标或者用一些别人挂靠的指标),这种可以将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加价后出售给买家,这种也是最常见的。
  第二种为散落的中介经纪人,主要是作为连接买卖双方的桥梁,过户不经自己名下,直接由卖方卖给买方,从中收取中介费。
  第三种为,随着北京地区限号的的实施,的置换业务日趋繁荣,买家如果想买一般选择在该品牌采用置换方式购取,回收来的旧车,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能达到品牌标准或者质量较好(以方便销售且不会引起顾客异议为准)的一般过户到自己名下,未达到标准的一般转手普通市场。
  显而易见,政策主要是针对能将过户到自己名下的以及品牌制定的,对个体经纪人影响并不明显。
  7月1日政策将会具体实施,然而政策会在以及品牌中起到多大的作用呢?
  通过我们采访得知,销售过程中,为了保值,一般尽量避免多次过户(过户次数越多,价值越低),所以哪怕是专业的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充当经纪人的角色,找定买家后由卖方直接过户给买方。如果出现卖方急需用钱、着急卖车、车价较低的情况,会过户到自己名下,然而此“自己名下”很少是公司名下,大部分为租来的个人指标,或者公司员工、公司老板的个人指标,所以当价格抬升再次卖给买家的时候,实际上只是多了一次个人过户手续,很难界定为符合征收增值税的行为。另外政策提到的不给卖方提供货款、按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等法规如何考证,同样值得我们思考。
  而也是同理,据编辑了解,品牌回购的大部分会转手给,少量留下的一般也是过户到法人名下,很少走公司名下,因为走公司过户手续相对复杂,同时还要占用公司的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类似情况是否符合征收增值税的标准,同样值得商榷。最后问题归结到了一点,既然目前二手车市场的交易大部分都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那么“个人之间的买卖哪些符合增值税征税标准呢?”
  编辑点评:国家相关单位越来越重视行业的发展,不断出台行业的法律法规,规范、促进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该项政策应为政府出台的政策组合拳中的一拳,首先解决的是相关法规“有”还是“没有”的问题,后续肯定会推出其他规范二手车行业的政策做补充,以此相互支撑、共同生效。
  具体公告原文如下:
  关于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为加强管理,现将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经批准允许从事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本公告自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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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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