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五证不全全”情况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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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的施工合同效力
      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的施工合同的效力?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收录时间:日 01:32:5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作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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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四证”不全行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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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项目应当经过立项并申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通称为“四证”)。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已将“四证”办理完毕,否则将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然而笔者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承、发包人未能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将“四证”办理齐全,导致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持不同主张的情形。针对该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专门进行了说明,该解答第二条称:“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解答作为出发点,笔者将基于合同法解释中有关“强制性规范”的理论,就“四证”不全行为是否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强制性规范有关理论的新发展
在法院以往的审判实务中,按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有关合同效力条款的理解,一旦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即属无效,从而导致了大量合同被宣告无效的情形。客观来看,虽然该规定保证了国家对于经济秩序的管理,但却违背了民商事法律“促进交易,创造财富”的精神,未能回应市场交易主体的合理期待,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建筑行业而言,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金额往往十分巨大,且具有履行期长、内容复杂、涉及多方利益的特点,如果合同频繁的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被撤销,将严重影响建筑行业的发展,压抑市场主体的交易愿望。有鉴于此,为了促进建筑行业的有序发展,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的将强制定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提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来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值得肯定的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中重申了这一立法精神,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目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目前理论界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与《合同法解释(二)》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解释一致,即将强制性规定进一步区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取缔性规定(也有学者主张还可以划分出指导性强制性规定)。违反前者将导致行为效力被法律否定,而违反后者则只可能引起法律制裁,但行为的效力并不会应此而遭到否定。因为“前者着重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后者着重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由此看来,合同内容即便违反了强行性规范也并非必然的导致合同被宣告无效,而是需要对调整该合同内容的法律规范进行具体分析。只有正确的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才能不悖于《合同法》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精神。
三、&“四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影响的分析
在对强制性规范有关理论的新发展进行了简要介绍后,笔者将针对本文最初所提出的“四证”不全行为是否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问题,逐一结合强制性规范的二元性理论进行分析: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未就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问题进行直接的解答,而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观点来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缺失并不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造成影响,笔者对此持同样观点。对于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其它证书,但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由于不会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因而不宜将有关的强制性规定理解为“效力性规范”。因为在该种情形下,一般可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已经取得了合法性认可,仅仅在承、发包双方之间尚存在民事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上的瑕疵,特别是当发包人已经缴纳完毕土地使用出让金,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理完毕时,将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宣告为无效则显的十分的低效和粗暴。当然,如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出现了确定无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从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法院完全可以依承包人的请求,按发包人构成合同违约来处理。
(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该许可证制度实施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对于该许可证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笔者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秉持相同观点,认为该许可证的缺失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无涉。因为设立施工许可强制性规定的目的在于对施工程序和质量进行控制,而非对承、发包双方订立民事合同的效力进行影响。当事人违背该规定引发的法律后果是被责令改正和罚款,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该规范的本意在于禁止该事实行为,而非否认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也应当将其认定为管理性规范。
(三)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笔者之所以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合二为一的进行探讨,主要原因在于考虑到二者具有相同之法律价值导向,且具有立法目的和规范构造上的相似性。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如果缺少这两个许可证,将导致工程项目合法性的缺失,从而造成无法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的不利后果,由此看来二者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由其派生出来的法律关系也十分复杂。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归于无效的问题上,主要存在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该种情形下,承、发包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将归于无效,这一意见曾被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判决予以确认。在案号为(1997)民终字第102&号关于贵州黔民水泥厂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衡阳建设公司等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书中提到:“黔民水泥厂在与衡阳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总纲》时,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上述合同应属无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承继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依照该类意见看来:首先,建设项目必须经历从立项、规划、用地、施工、销售直到竣工验收的审批登记手续。这些程序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系,并有着严格的先后顺序,前一审批手续未办理完毕时,后一审批手续一般无法完成。如果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必将造成建筑工程被认定为违法项目的法律后果,因此以该违法建设项目为标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然由于合同内容的违法而归于无效。其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没有它就不可能合法的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拥有土地使用权是施工合同得以实际履行的基础,关系到施工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因此,我国新的城乡规划法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应属于效力性规范,缺少该许可证的施工合同将因为违反法律而归于无效。再次,从保护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建设项目的施工未能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意味着建设单位在没有经过国家规划许可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在土地国有制的背景下,该行为无疑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符合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4款之情形,理应归于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没有取得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并不必然无效,最主要的依据在于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从上述条文的表述来看,该法并未直接认定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缺失将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而是通过规定建设单位的行政责任,对该类行为进行惩罚。因此该类规范仅属于管理性规定,不会造成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一个较为特殊的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曾表述道:“至起诉前发包方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最终公布的文本中取消了这一规定,由此看来,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也十分谨慎,对于将有关规范认定为“效力性规定”持保留意见。
在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对该问题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浙江省高院的解答并不具有法理上的普遍指导性),笔者更倾向于支持第二种意见。一方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对于项目施工中权利义务的总括规定,而非对于项目标的本身所进行的约定,因此项目标的是否违法与合同是否有效不具有必然的联系,不能以该理由作为认定施工合同无效的依据,只要施工合同具备了合同成立的四个要件,便天然的获得了法理上的支持。从另一方面来看,民事合同履行的结果与合同本身是否有效亦无任何关联,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其签订时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限效力性规定)为标准,而不能以合同履行过程的不合法而主张合同的自始无效。从我国建筑行业乱象丛生的现状来看,类似履行不合法的例子随处可见,以合作开发为例,目前许多房地产开发项目都采用了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的形式,在该种形式下,某些时候项目的相关手续并不齐备,甚至土地使用权都可能不在发包方的名下。建设项目在没有获得政府有关许可的情况下便由当事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后边施工边等待审批的完成。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些行为当然具有违法性,理应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但若依此而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归于无效,显然有悖于民事法律的精神。同时,如果在合同效力能够得到补正的情况下,将未取得“四证”的施工合同一味的按照无效进行处理,无疑也会造成建设工程施工效率的低下以及经济资源的浪费。所幸的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并未绝对的否定了该类型施工合同的效力,根据该条文的后半部分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该施工合同有效。由此看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该强制性规定性质的认定介于“管理性”和“效力性”之间,仍有待加以进一步明确和适当的宽松。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法官和律师,在为追求法治社会而不懈努力时,理应尊重现代社会共同认可之经验,做到既为法律之人,又为经验之人。笔者意图阐述的观点即以此为立足点,主张在保证工程质量以及不违背法律原则性规范的前提下,对于事关重大利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较为宽容和理性的对待,通过给予合同当事人补救的机会,尽量减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四证”不齐备而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从而促进法律的秩序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和谐统一,满足市场经济对于效率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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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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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招标师继续教育答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析 第一章 总则(二) 1、 关于对工程招标的理解,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 ) 2、 关于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理解,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
) 3、 关于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4、 根据实际需要,(D)可以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5、 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义务主体是( D
)。 6、 下列行为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有(BCDE)。 招标采购合同法律应用 第一章(六) 1、 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D
)。 2、 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 C )两个法定阶段。 3、 违约责任是一种(A
)法律责任。 4、 违约行为是当事人(
B)。 5、 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C
)。 6、 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 7、 要约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A
)。 8、 下列合同中,可撤销的情形是( A
B )。 9、 以下属于邀约邀请的有( A
BC )。 10、 我国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
B|D|E|)。 第二章(七) 1、 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C )。 2、 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 B )。 3、 当事人如果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 B ) 4、 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 C )。 5、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
B)。 6、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B )。 7、 2010年5月,甲与乙签订,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但未交付。同年6月,甲与丙和丁分别订立买卖合同,将自己的电脑分别买给丙与丁,但只将电脑交付与丁。一下合同哪些( A B C
)有效? 8、 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 C
D)。 9、 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B
C) 10、 武汉市甲厂与长沙市乙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厂供给乙厂钢材35吨,乙厂支付货款15万元。因合同对交货期限和付款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B
C) 第三章 1、 甲与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承包人乙不具有相应资质,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
) 2、 因发包人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损失由应如何承担(C) 3、 甲乙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如何计算(D ) 4、 甲乙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乙对工程量产生争议,应如何确认工程量(D
) 5、 甲乙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a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C
)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6、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责任如何承担(D
)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认定无效( A
B C ) 8、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哪些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B
D ) 9、 发包人具有下列哪些情形,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A
C) 10、 当发生(
B)情况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量清单计价原理及应用 第一章(二) 1、 我国的传统计价模式中不符合工程定额的特点是(B) 2、 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材料费不包括(C)。 3、 下列不属于机械台班单价的是(A) 4、 工料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包括(A
B C)。 5、 下列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有(A
E) 6、 下列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说法不正确的是(
E) 7、 清单计价规范的“四统一”包括(A
D) 8、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A
E)构成。 9、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号)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 B
DE)组成。.. 10、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税金包括(A
D)。 11、 我国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包括(B
E)。 12、 (A
C)作为不可竞争的费用并不包括在项目单价中。 第二章(四) 1、 下列关于工程量清单说法不正确的是(A)。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以五级编码由(D)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3、 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中第三级表示(B)。 4、 工程量清单编制总说明时工程概况中建设规模指(C) 5、 平整场地工程量按(A)。 6、 砖基础和砖墙的划分以(B)为界。 7、 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过程中,由招标人负责填列的内容有(A
C)。 8、 下列属于通用措施项目的有(A
E)。 9、 下列属于建筑工程专业措施项目的有(A
E)。 10、 下列关于工程量清单计量单位说法正确的是(AC)。 第三章(四) 1、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按“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数表”中相应费率乘以(C)系数计算。 2、 自有模板及支架费的计算正确的是(B)。 3、 下列不属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的是(C)。 4、 措施项目费中的(A)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 下列关于投标报价中措施费说法不正确的是(D)。 6、 招标控制价内容包括(A
D)。 7、 措施项目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A
E)。 8、 其他项目费包括(A
D)。 9、 投标报价的前期准备包括(A
E) 基础设施市场化融资实务 第一章 1、
按照世界银行报告的定义,基础设施分为两大类,一类是B
性基础设施或称为生产性基础设施;一类是性基础设施。 2、 投资按照投资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
B 投资和 投资。3、 我国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体制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大体可分为两个大的阶段: A 4、 改革开放以来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大体可分为几个阶段:A
E 5、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取得了较大成果,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B
E 6、 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原则建立的核心是:B
C 7、 融资一般分为哪两类:A
C 8、 投融资体制是组织、管理投融资活动的基本制度和方式,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A
E 9、 城市基础设施的生产特征有哪几个方面:A
D 10、 城市基础设施的消费特征有哪几个方面:A
E 第二章 1、 TOT模式与股权转让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TOT一般指公司资产权利的转让,转让发生在B层面 2、 TOT模式股权转让一般指公司股权的变动,转让发生在
A 3、 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所面向的对象是有区别的,其中前者面向的是符合公告条件的A 4、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是否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B 5、 TOT项目的招标标的可以是
,也可以是&nb..A
C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技术、经济、法律专家组.. C
D 7、 在基础设施市场化项目中,选择投资人的基本途径有哪两种?A
C 8、 BOT的基本程序包括项目准备、确定项目方案、立项、招标、A
C 9、 BOT项目招标应具备哪两项基本条件?
D 10、 资格审查有哪两种形式?
D 11、 资格预审的办法包括哪几种?
C 第三章 1、 就法律规范的渊源和效力等级而言,基础设施投融资的法律政策体系由有关法律、(A)& 2、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中规定自日起调整各类C 3、 ()是BOT模式的基础法律文件,它是地方政府或其授权代表机构与项目投资人或项目公司之C 4、 基础设施投融资项目是否需要遵守我国的基本建设程序?B 5、 在BT项目中,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是否对项目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A 6、 在法律上,项目公司()
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A 7、 在BOT模式的多重法律关系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关系是 A
C 8、 基础设施投融资项目的政府担保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 B
C 9、 建设部于2002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鼓励社会资金、外国
D 10、 规章包括哪几个层次:B
C 第四章 1、 基础设施市场化投融资本质特点是一种金融活动而不是工程活动,前者是资金 (B)& 2、 BOT项目招标方负责组织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是 (C) 3、 (D)是招标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组织工作。 4、 基础设施市场化投融资项目的整个过程涉及两大运作组织主体: B 5、 进入BOT项目的建设阶段,中标投资人将解散投标工作组,并成立(B)&.. 6、 作为BT项目的执行主体,BT(C) 以自己独立的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7、 政府方作为基础设施市场化投融资运作组织的一大主体,主要由项目涉及的 (A)
团队组成 8、 基础设施市场化投融资项目的咨询顾问团队除牵头顾问外,一般还有哪些成员:A B D 9、 对于公开招标项目,投资人的投标工作包括获取项目信息、接到投标邀请、初步调研、决定(转 载 于: 在 点 网)参加投标、成立投标工作组、(B)、现场踏勘、标前会、投标最终决策、递交标书、
(D) 、签署协议等。 10、 BOT项目招标完成进入建设阶段后,政府应主要负责哪些前期工作:A C 第五章 1、 市场化项目在进行风险分配时,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是:B2、 市场化项目的招投标风险一般由谁承担:C 3、 基础设施市场化投融资模式中的市场风险由谁承担:C 4、 TOT项目重点应关注 风险?C 5、 基础设施股权转让项目中一个比较显著的风险是风险:C 6、 法律变更风险由政府和投资人共同承担,其中哪一方承担得更多一些?A 7、 TOT项目中的资产评估风险主要由A承担。 8、 投资人转移完工延迟风险的两种方式是:A
C 9、 投资人控制运营成本超支风险的两种手段是什么?
D 10、 政府对环境保护风险进行控制时,主要考虑哪两个因素?
C 第六章 1、 (C)是投标文件编制的基本前提: 2、 【判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A 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不能满足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C 4、 投标人递送投标文件的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B
) 送达。 5、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B)日内,按照招标文件. 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C)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 基础设施市场化投融资项目的法律文本主要包括: 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文件及项目合同等。B
D 8、 订立合同时,应按照 ()文件和
文件确定合同内容。
C 9、 评标文件包括评标工作纪律、评标工作概述、
C 10、 项目合同的订立有哪几个原则?
D 第七章 1、 谈判小组的构成一般是:
(B) 2、 基础设施市场化投融资项目的谈判策略指什么?B 3、 谈判内容确定完成之后,需要经谈判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C 4、 【判断】经政府方和投资方签字确认的谈判备忘录是否属于项目合同文本附件的一部分,具有与合同文本相同的法律效力?A 5、 基础设施投融资项目的谈判一般分为哪两种类型:
D 6、 直接谈判项目可以分为 ()谈..
B 7、 项目谈判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D 8、 基础设施市场化投融资项目的谈判策略主要有哪几种:
D E 9、 谈判内容根据项目合同具体内容而定,一般包括 ()A
D 10、 基础设施投融资项目中,政府方需要根据项目及所在地的特点来设定谈判内容,还与A
C 第八章 1、 BOT项目实践中,政府一般采用
() 土地使用权方式向项A 2、 【判断】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对建设用地是否可以用于项目之外的用途?B 3、 BOT项目结束时,项目公司通常应向政府
移交项目设施。B 4、 项目到期结束移交时,流动资产归 ()
所有:B 5、 TOT模式与BOT模式相比除缺少建设环节外,还有一点不同是:D 6、 项目公司向政府提交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哪几个表:A
C 7、 招标时政府通常在招标文件中对 ()原则和 ()
C 8、 BOT项目实践中,项目试运营完成后的适当时间,项目公司应申请通过B
D 9、 BOT项目的价格调整应包括价格调整的() 和价格调整的 ()&
C 10、 BOT项目的土地费用主要包括
D 工程与设备全寿命周期成本管理 第一章
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概论1、 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能否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关键在于有无( )。 B 2、 价值工程是从( )出发,以提高产品、劳务、工程或工作的价值为目的的一种科学方法。B 3、 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作为成本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新发展,具有( )、技术和经济三重属性。C 4、 环境成本具有不同于其他成本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相关性和递增性三个方面D 5、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安全管理是项目法人的( )。B 6、 对于项目的寿命周期的研究和界定,主要有( ):ABDE 7、 全寿命周期成本包括( )两大类:BD 8、 一个项目的寿命周期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ACDE 9、 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特点包括(
):ABCE 10、 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的理论基础包括( )BCDE 第二章
项目全寿命周期的工作与成本 1、 所需投入的费用只占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的很小比例,但节约成本的可能性最大的是( )。..A 2、 同一事件,对一部分人来说是风险,对另一部分人来说就是赢利的机遇,这体现了风险的(B 3、 为了使项目的进展与原定计划保持一致所采取的措施称为( )。 B 4、 成本风险监控的关键在于培养敏锐的( )意识D 5、 研究创造方案并在众多可用的方案中选择最令人满意的方案,就是( )。C 6、 全寿命成本风险控制特点有:ABCE 7、
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风险控制特点有( )ACDE 8、 成本风险防范的手段包括( ):BCDE 9、 在对风险事件进行透彻的分析和充分的评估之后,没有不要或不宜承担风险的情况是( ):..ACE 10、 项目全寿命周期系统具有有序性,并体现在以下方面( ):BCD 第三章
工程和设备全寿命周期成本管理 1、 我们国家把建设项目成本管理叫做建设项目的( ):B 2、 资源区别于其他有用物质的独特之处,在于其具有( )A 3、 目前我国还缺乏运营阶段成本范畴的研究,如果一定要估算,可以参考( )的计算办法。D 4、 包括设备投资额、储运费用和安装调试费用形成的成本,是( )设备寿命周期成本.C 5、 根据设备的特点,一般而言,设备寿命周期成本就是( )。C 6、 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管理成本可以分为( )ACDE 7、 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管理成本控制的措施包括( )ACDE 8、 根据设备类型与特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划分可以为( ):BDE 9、 设备如作为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具有如下特点( ):BCDE 10、 设备决策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ABCD 第四章 招标采购与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1、 目前我国与工程建设项目全寿命成本控制相关的执(职)业资格中,对工程施工合同最熟悉.C 2、 一个事物中80%以上的特性是由其中不到20%的因素决定的,这就是( )。B 3、 按1999版FIDIC的合同条件,发包人负责工程设计并提供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主要工作为施工的承发包模式应采用 (A ) 4、 为了处理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价格调整,招标人可以预留( )D 5、 经投资方同意,董事会可决定对为项目建设做出突出成绩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适当奖励,这是( )中的规定。A 6、 在一般情况下,项目的约束条件为( )BCD 7、 有效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成本控制的原则是( ):ABC 8、 博弈论中的经典游戏模型“囚徒困境”,最后可能出现的结果有( )ACDE 9、 通过期货市场可以转移钢材价格波动大的风险,是利用它的下列两大主要功能( )AD 10、 每个工程通常都以想达到三大目标是( ):BCE 招标采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解析 第一章篇二: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建设工程法律
09:15:39 阅读101 评论0字号:大中小 订阅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从《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出发,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以三项列举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是(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2)超越资质等级的承揽工程的;二是(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三是(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5)中标无效的。 前三种合同属于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由于建筑产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作了严格限制。《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条司法解释就上述问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合同无无效的认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三种情形,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中标无效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具备上述情形认定合同无效有利于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进而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本条司法解释严格按照《招标技标法》的立法目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理解与适用] 一、起草背景 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行政法规范调整、干预民法领域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行政法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多达60多种。是否所有违反行政法强制性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认定为无效,一直是困扰审判实务界的难点问题。从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例中发现,各地人民法院对于此类问题在适用法律上有不同的理解,并产生过裁判结果截然不同的判例。这种现象的发生,一方面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产生困扰,另一方面不利于贯彻《合同法》尽量保护当事人利益,促使合同有效的立法原旨。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判不能达到合理解决纠纷,平息社会矛盾的效果。因此,本司法解释在起草中,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并在研究各种意见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上述条款中三种情形的五类合同无效。这有利于指导人民法院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保证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解决纠纷,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市场,推动经济的有序发展。 二、本条规定的理论依据及实践基础 本条主要对无效合同作出规定。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 1、无效合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法律直接规定此类合同无效。 2、另一种情况是,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规定此类合同无效,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经过人民法院裁判的认定,如一般行政法规范制定的强制性规定,当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时,行政法只规定了针对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不直接规定合同的效力。 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民法规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而实现的。这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很大的空间。我国由于行政管理权介入经济领域的历史传统及法制化进程的限制,行政法强制性规范很多,且很多行政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过多侵占民法领域。是否违反行政法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都会导致民事合同无效,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台湾学者主张把强行法规范进行区分。台湾学者认为,强行法规范可分为强制规定与禁止规定两种。强制规定者,指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禁止规定者,指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而禁止规定可再分为取缔规定及效力规定,史尚宽先生认为:强行法得为效力规定与取缔规定,前者着重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后者着重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取缔规范的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并不否认其行为私法上的效力。台湾地区的判例认为,违反禁止规定的效果,应先判断该禁止规定为取缔规定或效力规定,取缔性规定不适用而是以“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取代违反法律,但学说、判例有“取缔法规”和“强行法规”的概念。在民法典颁布之初,日本判例所表达的思想是,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原则上无效。后来,无论是学说还是判例都发生很大变化,认为违反强制性法规的行为虽然要受到行政制裁,但在原则上并不影响其在私法上的效力。而且,判例至今仍然坚持这种立场。从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学者及审判实务界的作法来看,他们一般将法律上的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分为效力性规范与取缔性规范。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而违反取缔性规范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我国学者对于法律规范的区分,分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学者们认为,凡是关系国家一般利益、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市场交易安全及直接关系第三人利益事项,法律设强制性规定,以排斥当事人意思自由。凡是关系当事人自己利益的事项,法律设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自由原则协商决定。同时,一般认为,强制性规范在法律条文中是用禁止、不得、不许或者应当等词语来表述。我国学者只是对合同规范进行了两种形式的划分,但没有对强制性规范做进一步的区分。近年来,理论界开始重视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研究对强制性规范的进一步区分。但没有就区分标准形成主流观点。王利明教授认为,对强制性规定进一步区分为效力规定与取缔规定是有必要的。我国法律、法规确定了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但违反这些规定是否都导致合同无效?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看,有的只是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处罚,有的则明确规定违反法律的前者性规定不仅受到处罚,还将导致合同无效。这就有必要区分效力规范与取缔规范。划分标准: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为该规范属于效力性规范。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规范,而是取缔规范。 第二种观点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法律行为或合同,原则上应为无效。但仍有例外,即法律、法规依其意旨,并不以为无效的,并不影响该行为的效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影响,是否违反强制性法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观察,并不能直接作为决定合同无效与否的标准,具体的合同是否应当无效,应该就强制性规范所保护的利益种类和性质来决定。对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同来说,无效并非惟一可取篇三:2012年招标师继续教育《招标法律应用》答案 2012年招标师继续教育《招标采购法律应用》答案主讲教师?谭敬慧 试卷参考答案分析 第六讲
招标采购合同法律应用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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