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标准交纳消费税吗?

国税函[号 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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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号)收悉,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号&&&&&&&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 税屋提示&&
&&&&&& 垃圾处理劳务是指生产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整理、运输等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所取得的垃圾处理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苏地税函[2006]3号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垃圾处理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可以向其提供地税发票。(鲁地税征[2008]3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劳务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早在《》()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为其他企业处理工业废物及危险废物所收到的处理费收入不纳营业税,因为仅仅提供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劳务;如果是为其他企业处理工业废物及危险废物并销售,销售部分货物部分交纳增值税,提供劳务部分交纳营业税。
理由很简单:处理这类垃圾必须经由当地环保部门的审批后建立的,通过一定的设备或工艺流程,或者政府委托某企业或某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专门从事生产和生活的处理,然后,政府从财政上拨付处理费给企业,而且该政府拨付给企业的处理费构成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
垃圾处置费是指对垃圾焚烧、填埋等最后处置环节收取的费用,即处置垃圾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环节而收取的费用,但是不包括垃圾清运费和上门收取垃圾的费用。而且处置垃圾,一定要有垃圾掩埋场,或者是污水处理场,或者是采取其他措施把垃圾处理掉。
税务老兵&&
工业废料处置单位往往向企业收费的,依你的看法只能用财政部门收据了。收入要进财政预算吗?其处理得到的产品要按照17%交增值税了。实际上总局只是限定在&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内,其他还是要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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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看看点评&免征与不征的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很显然,废物处理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与免征有实质区别,不征就是不存在纳税义务,免征则是阶段性的享受优惠政策。
&&&&& 下面举简单两例说明:
&&&&&&航空公司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吗?如果认定它仅仅是一种成本补偿,而非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对价收入,可否认为它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呢?但是实际上,这样似乎有点牵强,毕竟它是因为随同服务发生收取的费用,至少更贴近价外费用的概念,因此,它应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当然了,如果你有足够的能力能够说服税务机关给予免税,那就另当别论了(航空公司确实取得了国家税务总局免税的批文)。
&&&&&&污水处理收入属于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呢?从法理上看,劳务所指的对象并非不动产,那么就不是营业税的应税范围,而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那么,对于对于污水处理的收入就只存在是否免征增值税的问题了。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埋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这里,仅对自来水厂代收的污水处理费才免征增值税。随后,进一步扩大了免税的范围,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 可见,无论是企业向税务机关争取相关利益还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事项进行判定时,均需首先弄清业务的流转税性质,再能谈是否优惠的问题。注册会计师
危险废物处理是否有企业所得税优惠?
导读:危险废物处理是否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和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详情见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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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和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废弃物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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