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盖房子专治邻居小人的办法阻止法院有什么办法

邻居干涉我家盖房,怎么办?
沧州河间市读者顾胜民问:
&&&&去年6月14日,村委会批给我一块宅基地,我依法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证上面清清楚楚写着房子东面是3米宽的胡同。胡同东面是刘某某几年前盖的楼房。前些天,我盖房子的时候,刘某某的妻子出面阻止并驱散了施工人员,理由是他家西面留了地方。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
&&&&刘某某家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清楚地写着西面3米宽的胡同,他妻子阻拦我施工有法律依据吗?我的建筑材料都准备好了,水泥、白灰都是有保质期的,施工人员也是需要开支的。这给我造成了一定损失,房子到现在也盖不了。
&&&&请问,我该怎么办?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手续,取得此证,就可以在审批的宅基地上建房。
&&&&你手中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如果是按照使用证记载的具体位置来盖房。邻居以他家西面留了地方,而这个所谓的地方在他家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上又没有记载的情况下干涉你家盖房理据不足。
&&&&在村委会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你应该尽快到法院起诉,要求邻居停止侵害,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你家造成的损失,并且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我们没有接触你的邻居,也没有见到你们两家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因此,解答是完全按照咨询内容来进行的,如果咨询内容和事实有出入,比如:你们两家土地证记载的四至不清或者土地证上的记载重叠等情况出现,那你们之间的纠纷就是一场土地使用权纠纷而非民事侵权纠纷了。土地使用权纠纷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该首先向政府部门申请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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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怕挡“风水”阻挠邻居建房 法院判决停止侵害
来源:龙岩法院
作者:袁友凤
  农村建房讲究朝向、采光、排水,但也有村民因迷信“风水”,引发建房冲突。近日,上杭法院审理了原告钟某生与被告钟某周、钟某源因建房“风水”问题引发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钟某周、钟某源在判决生效后停止侵害,不得阻挠原告钟某生在原房屋宅基地上建房。
  原被告系邻居,被告四兄弟的房屋在原告建房处的右侧后面,双方房屋最近处相距约30米。1992年10月间,原告钟某生申请在原宅基地上架造房屋,并经村民小组同意,但被告认为原告在其房屋前侧面建房会影响其房屋“风水”,因此,阻扰原告建房。后在村委干部的协调下签订协议限定钟某生建造平房高度,即瓦顶必须与钟某周及兄弟住房大门地平面高上一尺二寸半,1992年底被告以原告钟某建房超高为由拆除原告钟某的椽子、桁子,大打出手,并引发刑事伤害案件,原告钟某向村、镇调解组织申请调处无果,致原告钟某的房屋4年停建。1996年,原告钟某生为顺利建成房屋,与被告钟某源达成协议,双方对原告钟某生建房高度和层数达成协议。签订协议后原告建成一层瓦面平房居住。2013年初,原告及其儿子欲在原址上拆旧建新,第二层砌砖到1.2米时被告以原告违反协议影响风水为由,由被告家人将原告第二层的砖推倒,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并无土地使用权纠纷,原告建房对被告房屋的通风、采光、排水、通行等相邻权也无影响。双方对原告建房高度和层数虽达成协议,但原告是在被告方强力阻止下为顺利建房出于无奈和被告方达成协议。而且,协议限定原告只建平房,以当时原告的经济能力和居住条件,对原告影响不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平房已不能满足原告住房需求,协议限制原告架楼和倒水泥板的内容对原告行使自己物权和宅基地的充分利用将产生极大的影响,有失公允。在社会经济发展、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如继续履行协议,将极大损害原告对物权的行使和利用,对于原告而言明显不公平。因此,1992年、1996年的两份协议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除。虽然原告拆旧建新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但也应由有权机关予以处理,被告以有协议为由擅自予以拆除显属不当,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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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邀请,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将于7月3日至4日对俄罗斯进行国...&&nbsp顺德区法院昨对一宗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进行强制执行
  顺德新闻网讯 记者陈曦 邱霖静报道:邻居建房取得了相关部门的审批,但罗某却认为自己的种菜地块被人占据,所以故意将杂物堆放在工地上阻扰邻居建房。今日,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法庭对该宗案件进行强制执行,并现场邀请了顺德区人大代表到场见证执行。
  案情回放
  建房用地包含种菜地块
   2012年2月,原告张周某因其父亲赠与,取得了位于乐从大闸村的一处房屋,占地面积为167.55平方米。2012年5月,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张周某向相关部门申请拆建该房屋,获得批准,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同意张周某用地界址调整,用地面积为167.44平方米,而张周某用地面积部分,包含了被告罗某长年种菜的地块。
   2012年9月,张周某拆除原有的旧房屋,并请人钻桩。被告罗某认为张周某占据其种菜地块,给其造成损失而与原告发生争执。为阻止张周某建房,罗某将杂物堆放在建筑工地中,原告张周某因此停止施工,原告一家只能住在工地临时搭建的窝棚内。
  法院判决
  被告无权阻止邻居建房
  大闸村委会多次为双方进行调解,但是均未调解成功。原告张周某遂于日起诉至顺德法院。
  经查明,被告罗某对该地块并无合法的使用权,在审判阶段,法官曾多次调解,原告张周某愿意向被告罗某支付3000元补偿金,但被告罗某不同意调解。
  最终,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周某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拆除旧房屋而新建房屋,并据房屋证上载明的用地界址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罗某不能仅以张周某未在调整用地申请表中,取得其同意并签订“四邻协议”,而否认原告对该地块的使用权。
  法官表示,被告虽长期在争议地块种植植物,但其并无合法的使用权。罗某不能因其长期使用该土地,即取得对该土地的物权,故被告以此为由否定原告张周某在该土地上建房的权利无理,原告张周某自可请求排除妨害。2013年顺德法院判决被告罗某立即停止对原告张周某建房的阻止行为。
  执行现场
  阻扰执行被司法拘留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罗某并未履行判决。大闸村委会多次调解,被告罗某仍不愿拆除工地上搭建的窝棚。日,原告张周某遂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该案在执行案件立案后,顺德法院乐从法庭执行人员多次到大闸村进行调解,但未能成功。日,顺德法院依法进行了强制执行。
  今日上午,顺德法院7名执行工作人员,8名法警到乐从镇大闸村进行强制执行,并邀请了3名顺德区人大代表以及媒体到场见证执行,大闸村委会治保队及城管到场协同执行。
  在从国土局工作人员对涉案宅基地的地界、四周等进行测量时,罗某的妻子屡次阻挠,经执行人员多番劝阻、警告无效后,遂以妨碍民事执行为由,对其实行司法拘留。随后,工人对妨碍施工的杂物进行了清理,并根据国土工作人员测量的地界范围,对施工地点用铁皮搭建围栏后恢复正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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