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弯新区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1户能批多少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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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定:宅基地登记发证“一户一宅”
编辑:张麒麟
  为规范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日前,针对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天津市下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宅基地登记发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属于“一户多宅”的,原则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
  据了解,宅基地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各村实际人均耕地情况具体确定。对于超出规定面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时期宅基地准予登记的面积进行确定,并在土地使用权证书记事栏注记:实测用地面积××平方米,准予登记面积××平方米,准予登记面积中有××平方米超出宅基地规定面积标准。房屋所有权证书记事栏注记:房屋面积××平方米,对于其中位于准予登记用地范围内房屋面积××平方米予以登记。
  属于“一户多宅”的,原则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不登记。其中,家庭中有18周岁以上成员的,可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登记发证,具体“户”的认定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因还迁宅基地等原因合法建设的共用宗地的楼房,不计入“一户一宅”。(记者邵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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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5哪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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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5哪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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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5哪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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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15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农村宅基地改革最新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33试点县市区进行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方案,关于农村征地制度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制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现行的土地管理规定,如果要建设的话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商业开发用地的话一律由政府征收国有土地才能转变为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改革最新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33试点县市区进行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方案,关于农村征地制度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制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现行的土地管理规定,如果要建设的话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商业开发用地的话一律由政府征收国有土地才能转变为建设用地。&如果按照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话把农村土地征行为限定在公共利益用地范围,那么就有大量的非公共用地作为商业化资源可以统一建设用地调备。只有进一步农村宅基地改革力度才能推动动征地制度的改革。
A:以下为2015年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规定、法律责任及审批流程,各省市可能细节上稍有差异,但基本差不多,想了解相关政策的朋友可参考下:
  一、政策规定
  1、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作居住、生活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2、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3、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集中居住点集中,禁止散点建房,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镇
人户,每户宅基地标准
㎡,四人以上户,
每增加一人,增加
㎡,最高不得超过
  二、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非
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
建的房屋。超过批准面积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2、农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审批时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旧房,退还原宅基地。逾期拒不执行的,由市
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审批程序
  1、建房户以书面形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
  2、村组召开座谈会,协调好相关矛盾。建房
户在村民主任指导下,填写《建房申报表》,提供户口薄、原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村组对
建房户申请宅基地的有关内容公示一周;
  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国土所派员到场勘察,
征求相关人员意见,检查申报材料,对建房条件
进行初审后提出具体意见,上报镇会办;
A:以下为2015年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规定、法律责任及审批流程,各省市可能细节上稍有差异,但基本差不多,想了解相关政策的朋友可参考下:
  一、政策规定
  1、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作居住、生活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2、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3、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集中居住点集中,禁止散点建房,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镇
人户,每户宅基地标准
㎡,四人以上户,
每增加一人,增加
㎡,最高不得超过
  二、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非
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
建的房屋。超过批准面积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2、农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审批时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旧房,退还原宅基地。逾期拒不执行的,由市
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审批程序
  1、建房户以书面形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
  2、村组召开座谈会,协调好相关矛盾。建房
户在村民主任指导下,填写《建房申报表》,提供户口薄、原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村组对
建房户申请宅基地的有关内容公示一周;
  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国土所派员到场勘察,
征求相关人员意见,检查申报材料,对建房条件
进行初审后提出具体意见,上报镇会办;
农村宅基地改革最新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33试点县市区进行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方案,关于农村征地制度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制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现行的土地管理规定,如果要建设的话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商业开发用地的话一律由政府征收国有土地才能转变为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改革最新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33试点县市区进行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方案,关于农村征地制度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制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现行的土地管理规定,如果要建设的话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商业开发用地的话一律由政府征收国有土地才能转变为建设用地。&如果按照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话把农村土地征行为限定在公共利益用地范围,那么就有大量的非公共用地作为商业化资源可以统一建设用地调备。只有进一步农村宅基地改革力度才能推动动征地制度的改革。
A:一、政策规定
  1.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作居住、生活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2.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3.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集中居住点集中,禁止散点建房,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镇
人户,每户宅基地标准
㎡,四人以上户,
每增加一人,增加
㎡,最高不得超过
  二、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非
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
建的房屋。超过批准面积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2.农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审批时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旧房,退还原宅基地。逾期拒不执行的,由市
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审批程序
  1.建房户以书面形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
  2.村组召开座谈会,协调好相关矛盾。建房
户在村民主任指导下,填写《建房申报表》,提供户口薄、原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村组对
建房户申请宅基地的有关内容公示一周;
  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国土所派员到场勘察,
征求相关人员意见,检查申报材料,对建房条件
进行初审后提出具体意见,上报镇会办;
  4.村民主任到村建部门办理好《选址意见书》,将原件连同申报表及附件材料提交国土所;
  5.国土所长审查签字后,报镇分管领导签署
意见,加盖镇印章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由
国土所颁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书》,由镇相关部门颁发《江苏省村镇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执照》;
  6.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7.公示期满无异议,村民主任约定时间,持批准文件由国土、村建等部门会同村组现场放线
定界,并填写跟踪管理卡;
  8.建房户在竣工后
日内向国土所申请验收,对验收合格后由国土所按程序办理用地变更手续,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由市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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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一户多是多少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一户多是多少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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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可以进行买卖,但是买卖是由条件的,而且交易有隐患。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想进行买卖需要经过批准。
农村宅基地买卖有条件 三大问题必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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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处 限80至120平方米
作者:吴宏雄
  7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省政府日前出台《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今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办法》明确,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不过,在依法收回农村村民旧住宅用地时,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哪些村民才能申请自建住房呢?具体有几种情形: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等。  如果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年龄未满18周岁的;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类似这些情形都不允许再自建房。  《办法》对村民建房的技术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3米左右。新建建筑宜后退村庄干路红线3米以上,后退村庄支路红线1米以上。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等。(记者 吴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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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可以分户吗?分户后可以申请宅基地盖房子吗?
  第一农经网 在农村,很多农村老家的房屋产权证都属于父辈一人,所以当家里有很多子女时都会选择分户的方式来生活,那农村宅基地可以分户吗?,分户后可以申请宅基地盖房子吗?
  如何分户?
  这个问题分两方面处理,其一是解决分户的问题,其二则是要符合宅基地申请的问题。根据《关于规范农村居民分户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村居民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分户:
  ①结婚后在本村社另有合法住房的;
  ②离婚后在本村社另有合法住房,或在本村社无合法住房、但已离婚半年以上的;
  ③在本村社另建合法独立住房居住的。
  所需要的条件是:A书面申请;B居民户口簿;C结婚证或离婚证(包括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④农村合法住房证明(包括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农村房屋分割的公证书、人民法院对农村房屋分割的判决书)。
  如何符合这些政策规定,则可持相关材料向当地派出所申报。
  申请宅基地需要什么条件?
  ①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②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③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一般以户为单位申请,各地方法规政策都有相关的宅基地批准和管理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能符合上述分户和宅基地申请条件,则仍需要先去村委会了解清楚才行。如果村委并没有宅基地指标,或者当地要求不准建房等情况出现,那符合条件也没有用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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