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车撞人了,强险咋车险理赔流程 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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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子只买了交强险,现在撞了别人车子了,应该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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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子只买了交强险,现在撞了别人车子了,应该怎么办啊?
江苏 淮安 发表时间: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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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对方协商赔偿事宜,否则对方可能会诉讼,你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你自己承担。
律所: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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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怎么办
律师回答共 1 条
那就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够的自己赔了。
较强险财产只有2000元。
律所: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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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赔偿:交强险
加强险:交强险
交通诉讼:交强险
赔偿限额:交强险
伤残赔偿: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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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撞人撞车事故交强险理赔程序详细解析
事故索赔是令车主头疼的事情,不同的事故需要的证件不同,程序也不同,笔者在这里概括了两种事故情况,介绍它们所需经过的一些索赔程序。
新版交强险的总赔偿限额确定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现行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8000元提高到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 限额为2000元不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 元。与此前相比,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8000元提高到了1万元,无责财产赔偿限额由200元降到100元。新版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将自2008年2 月1日零时起实行。自2月份起,交强险42个车型中将有16个车型进行费汽车的交强险保费将由 现行1050元/年调低为950元/年。 撞车事故索赔程序 下面仅以负全部责任为例说明索赔程序 第一步:明确所负责任 撞车以后,最好先明确在事故中负不负责任,再向保险公司报案。 第二步:报案 在报案时,您要做的事有: 1、带上您的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 2、开上您的及对方的车到您的保险公司。 3、在保险公司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
做完这三件事,您将得到二联《车辆出险登记表》和一张《出险通知书》。其中,《车辆出险登记表》一联交给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另一联供填写《出险通知书》 时使用;《出险通知书》填好后,连同修车手续一起交回保险公司。 第三步:定损
定损时,要拿着《车辆出险登记表》去找理赔部定损人员,并把其中的一联交给他们,由他们确定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定损后,会给您一张《定损单也要维护自己的利益。一定要留意: 一、不要遗漏修理项目; 二、注意修理费不能定得太低,以防修车时不够用。如果在保险公司指定的理厂保证把您的车修好,若修不好保险公司得负责。 第四步:修车 修车时有两件事要做: 1、送车。送车时要拿上《定损单》,把它和车一起交给修理厂。修理厂将按照《定损单》上所定项目修单》作为提车时的证明。 2、交费提车。车修好后,您可以凭《提车单》支付修理费后把自己的车提回。同时向修理厂索要下列手单、施工单以及材料单。 注意:这些手续都必须盖上修理厂的公章。 第五步:开具事故证明
修完车后,您可以拿着对方车的修车发票和对方车主一起去交通队结案。结案后, 您可得到一张《事故证明》,也可以拿回自己被扣的证件。 注意:《事故证明》一定要盖上交通队的公章。 第六步:递交单证 到现在为止,索赔所需的全部单证都齐了。它们是: 1、《出险通知书》 2、《定损单》 3、《修车发票》 4、《托修单》&&车主是单位的需盖公章;车主是个人的需签字。 5、《施工单》 6、《材料单》 7、《事故证明》 8、《赔款结算单》&&车主是单位的需盖公章;车主是个人的需签字。 您把这些手续交给保险公司理赔部,就可以等着领赔款了。 第七步:领赔款
递交完索赔单证后,大约在一星期之后(一般不超过10天)您会接到保险公司的领赔款通知,届时就可以带上身份证明和《车辆出险登记表》领回赔款了。 撞人事故索赔程序 第一步:报案 在报案时,您要做的事有: 1.带上您的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 2、开上您的车到保险公司。 3、在保险公司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
做完这三件事,您将得到二联《车辆出险登记表》和一张《出险通知书》。《车辆出险登记表》 一联交给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另一联供填写《出险通知书》和领赔款时使用;《出险通知书》填好后,连同其他索赔单证一起交回保险公司。 第二步:交通队结案并开具事故证明
在受伤者痊愈后,您便可以约对方一起去交通队结案了。结案时有三件事要做: 1、 分清双方的责任。小的交通事故可以不过细计较责任,反正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 偿。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则一定要据理力争,因为这关系到交通队对您的罚款多少、是否吊 扣驾驶证,有时还会涉及到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只要撞了人,驾车一方一般都有一定责任,所要争的是责任的大小。 2、 审查对方要求赔偿的项目。当今社会人心难测,很多受伤者都会借机提出讹人。 您一定要审查对方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对于不合理的要求您不应该赔,保险公司不会 赔,交通队也不会要求您赔。审查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它是交通队处理事故的依据,也是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依据。关于赔偿项目,您可以查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或问保险公司您向对方支付的赔款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主要看您在交通队结案时能否把住赔偿项目的关了。 3、 赔偿对方损失同时索要有关单证。在肇事双方各自应付的责任和应予赔偿的项目确定以后,就需要向受伤者支付赔款。注意:在向对方支付赔款的同时一定要拿回相 关的单证,否则就不要付钱,因为没有这些单证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不同的赔偿项目所 需要的单证如下: 医疗费:需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药费收据。 误工费:要有医院出具的需要休息养病的证明(可在诊断证明上写清)、对方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 交通费:需要提供车票。 残疾补助费:需要提供残疾证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4、向交通队索要《事故证明》和《经济赔偿执行凭证》。《事故证明》要求写清双 方所负责任和赔偿方式。《经济赔偿执行凭证》要求写清具体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这两 个单时缺一不可。 第三步:递交
索赔单证 由于赔偿般伤人事故索赔时需要办齐的单证包括: 1、《出险通知书》 2、《诊断证明》 3、《医药费发票》 4、《误工证明》 5、《事故证明》 6、《赔偿执行凭证》 7、《赔款通知书》 第四步:领赔款
递交完索赔单证后,大约在一星期之后(一般不超过10天)您会接到保险公司的领赔款通《车辆出险登记表》领回赔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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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输入图形验证码车上人员车下被撞该不该获赔交强险 谁才是交强险的“第三人” | 北晚新视觉
车上人员车下被撞该不该获赔交强险 谁才是交强险的“第三人”
日,按照《交强险条例》,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应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及对方车上的人员,可是车上人员在车下被本车撞,算不算“第三人”?该不该获得交强险的赔偿?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这一争议问题,今天海淀法院民六庭法官张颖超就四种特殊复杂情形,为本报读者进行详细解析。
图片与本文无关
现实案例:
乘客下车时被车门夹伤 索赔交强险被法院驳回
这一天,曲先生乘坐公交车到达北京大兴一车站,还没完全下车,公交车就关门启动了,他被车门夹住一条腿,摔倒受伤致伤残。曲先生日前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和公交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拒赔,认为曲先生还没完成下车动作,仍属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对象。
经诊断,曲先生右足挤压伤、右足跖骨骨折、右足趾骨开放骨折、右足趾骨坏死,鉴定构成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15%。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王某负全责。
“我已摔出车外,相对于公交车而言,我属于第三者,符合交强险赔偿条件。”曲先生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47696元。他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也认可司机的职务行为,同意赔偿曲先生超出交强险的损失。但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认为曲先生是在下车过程中受伤的,并非完成下车动作后被公交车致伤,他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对象。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相对于公交车,曲先生是属于本车人员,还是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此问题的确定,是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公交车乘车人曲先生在未完成下车动作时,公交车司机即关闭车门启动车辆行驶,导致曲先生被车门夹住一条腿后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受伤。从整个事故的发生过程看,侵害发生时曲先生的身体尚未完全离开车辆,仍属于车上人员,并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故曲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公交车司机作为职业司机违反操作规范,在乘客曲先生下车过程中关门开车,其过错是发生此事故和曲先生受伤的全部原因。因公交车司机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故公交公司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曲先生因此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法院遂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曲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4997元,而驳回了他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诉求。
四种特殊情形下 算不算交强险的“第三人”?
一种特殊情况是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疏忽的驾驶人撞伤或撞死,这算不算“第三人”呢?“发生事故时,此类人员已不属于车上人员,此时受害人与其他普通‘第三人’一样,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没有任何实质差别,处于弱势地位。”张颖超法官认为,结合《交强险条例》的目的,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应将该情形下的受害人纳入交强险“第三人”范围。
第二种情形,是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摔出车外,后被本车辆辗压致死。受害人原属本车上人员,发生事故时也是车上人员,仅仅是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张法官认为在此情形下,不能认为是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而仍应属于“车上人员”,也就不应被认定为交强险“第三人”,受伤不应获得本车交强险赔偿。
第三种情况是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未熄火的车辆辗压受伤。张颖超法官认为,这种情形驾驶人本人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自身受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交强险的规定,所以不应认定其为交强险“第三人”。
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就是乘客上下公交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常见的是,乘客一只脚在公交车上,一只脚在车下,车突然关门致其倒地受伤。“乘客上车过程中,公交车司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乘客受伤,乘客尚未完全上车,不应视作车上乘客,而应为车外人员,故应属交强险‘第三人’范围,这类伤者应得到交强险赔偿。反之则不然。”张颖超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注意,若是乘客下车过程中,公交车司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乘客受伤,这种情形下乘客未完全下车,则应视为车上人员,而不该认定为“第三人”,也就不应获得交强险赔偿。
“本车人员”与“非本车人员”身份可转换
法官说,通常认为第三者的范围应限定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本车人员以外的人员。若是造成本车人员即本车驾驶员或乘车人损害的,本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在许多情况下,本车人员与非本车人员并非固定不变,在一定时空条件下二者身份可转换。
比如,乘客乘出租车到达目的地,下车后被出租车撞伤,因其已完全脱离车辆,与其他第三者一样没有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即符合第三者条件,应得到交强险赔偿。
再如,驾驶员下车后从后备箱取东西,被未熄火或没采取必要制动措施的车辆撞伤,驾驶员虽已离开车,看似乎符合第三者条件,但根据《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驾驶员本人即为被保险人,并对机动车存在实际控制能力,因其自身过错造成本人受到损害,此时并不符合第三者条件,并非交强险赔偿对象。
名词解释:交强险的“第三人”
指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对之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之人。《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张颖超法官认为,“据此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即“第三人”应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及对方机动车上的人员。但实践中,在四种特殊情况下,交强险“第三人”的认定比较复杂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本报记者林靖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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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案例:
乘客下车时被车门夹伤 索赔交强险被法院驳回
这一天,曲先生乘坐公交车到达北京大兴一车站,还没完全下车,公交车就关门启动了,他被车门夹住一条腿,摔倒受伤致伤残。曲先生日前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和公交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拒赔,认为曲先生还没完成下车动作,仍属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对象。
经诊断,曲先生右足挤压伤、右足跖骨骨折、右足趾骨开放骨折、右足趾骨坏死,鉴定构成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15%。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王某负全责。
“我已摔出车外,相对于公交车而言,我属于第三者,符合交强险赔偿条件。”曲先生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47696元。他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也认可司机的职务行为,同意赔偿曲先生超出交强险的损失。但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认为曲先生是在下车过程中受伤的,并非完成下车动作后被公交车致伤,他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对象。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相对于公交车,曲先生是属于本车人员,还是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此问题的确定,是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公交车乘车人曲先生在未完成下车动作时,公交车司机即关闭车门启动车辆行驶,导致曲先生被车门夹住一条腿后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受伤。从整个事故的发生过程看,侵害发生时曲先生的身体尚未完全离开车辆,仍属于车上人员,并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故曲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公交车司机作为职业司机违反操作规范,在乘客曲先生下车过程中关门开车,其过错是发生此事故和曲先生受伤的全部原因。因公交车司机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故公交公司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曲先生因此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法院遂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曲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4997元,而驳回了他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诉求。
四种特殊情形下 算不算交强险的“第三人”?
一种特殊情况是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疏忽的驾驶人撞伤或撞死,这算不算“第三人”呢?“发生事故时,此类人员已不属于车上人员,此时受害人与其他普通‘第三人’一样,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没有任何实质差别,处于弱势地位。”张颖超法官认为,结合《交强险条例》的目的,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应将该情形下的受害人纳入交强险“第三人”范围。
第二种情形,是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摔出车外,后被本车辆辗压致死。受害人原属本车上人员,发生事故时也是车上人员,仅仅是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张法官认为在此情形下,不能认为是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而仍应属于“车上人员”,也就不应被认定为交强险“第三人”,受伤不应获得本车交强险赔偿。
第三种情况是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未熄火的车辆辗压受伤。张颖超法官认为,这种情形驾驶人本人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自身受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交强险的规定,所以不应认定其为交强险“第三人”。
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就是乘客上下公交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常见的是,乘客一只脚在公交车上,一只脚在车下,车突然关门致其倒地受伤。“乘客上车过程中,公交车司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乘客受伤,乘客尚未完全上车,不应视作车上乘客,而应为车外人员,故应属交强险‘第三人’范围,这类伤者应得到交强险赔偿。反之则不然。”张颖超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注意,若是乘客下车过程中,公交车司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乘客受伤,这种情形下乘客未完全下车,则应视为车上人员,而不该认定为“第三人”,也就不应获得交强险赔偿。
“本车人员”与“非本车人员”身份可转换
法官说,通常认为第三者的范围应限定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本车人员以外的人员。若是造成本车人员即本车驾驶员或乘车人损害的,本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在许多情况下,本车人员与非本车人员并非固定不变,在一定时空条件下二者身份可转换。
比如,乘客乘出租车到达目的地,下车后被出租车撞伤,因其已完全脱离车辆,与其他第三者一样没有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即符合第三者条件,应得到交强险赔偿。
再如,驾驶员下车后从后备箱取东西,被未熄火或没采取必要制动措施的车辆撞伤,驾驶员虽已离开车,看似乎符合第三者条件,但根据《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驾驶员本人即为被保险人,并对机动车存在实际控制能力,因其自身过错造成本人受到损害,此时并不符合第三者条件,并非交强险赔偿对象。
名词解释:交强险的“第三人”
指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对之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之人。《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张颖超法官认为,“据此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即“第三人”应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及对方机动车上的人员。但实践中,在四种特殊情况下,交强险“第三人”的认定比较复杂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本报记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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