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权查阅是否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查阅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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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桂香与天津蝶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浏览:8次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津0116民初74号
原告赵桂香。
被告天津蝶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庆芳,天津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杨,天津蝶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赵桂香与被告天津蝶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蝶桥厨房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耿亮独任审理,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桂香、被告蝶桥厨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庆芳、曹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桂香诉称,原告系被告蝶桥厨房公司股东,被告蝶桥厨房公司成立于日。原告认为其作为被告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原告为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行使自己的上述股东权利,曾多次向被告提出请求,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原告于日向被告书面申请诉请事宜,但被告收到申请后并没有给予原告任何答复。原告为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便对公司的重大决策、经营提出合理化建议,更好地维护自身股东权益,故起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蝶桥厨房公司向原告提供公司自成立以来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供原告查阅、复印;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天津蝶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转让天津市蝶桥包装食品机械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时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转让手续(包括协议、履行状况等),供原告赵桂香查阅、复印;3、判令被告蝶桥厨房公司向原告提供公司自成立以来至今的月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赵桂香查阅、复印,并准许原告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查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出资证明书,证明原告赵桂香系被告公司的股东及原告的出资情况;
证据2、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股东信息网页截屏,证明原告赵桂香系被告公司的股东及原告的出资情况;
证据3、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4年年度报告网页截屏,证明原告赵桂香系被告公司的股东及原告的出资情况;
证据4、申请书、EMS快递回单、邮件查询网页截屏,证明原告已依法向被告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公司提供查阅复制公司成立以来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月度和年度财务会计被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天津蝶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转让天津市蝶桥包装食品机械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时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转让手续,被告公司于日签收该邮件但并没有给原告任何答复。
被告蝶桥厨房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因公司在每年度召开股东会时会供各股东进行查阅,公司没有义务每时每刻向股东开放查阅。对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认为与本案无关,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对于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虽然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查阅的权利,但公司认为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不对外开放资料,并且我公司认为原告申请查阅以上资料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同时法律规定对上述材料股东只有查阅权,不允许复印。原告要求查阅会计账目和凭证,根据公司法和会计法的规定股东没有权利查阅;对原告要求委托会计师查阅,我公司不同意,原告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查阅,会计个人不允许查阅。
被告蝶桥厨房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桂香系被告蝶桥厨房公司股东,被告蝶桥厨房公司成立于日。日原告赵桂香向被告蝶桥厨房公司邮寄了一份书面申请书,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载明:“为了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的资产状况,以便对公司的重大决策、经营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更好地维护身为股东的权益,特请公司提供查阅、复制天津蝶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至今的下列相关材料:一、公司自成立以来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二、天津蝶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转让天津市蝶桥包装食品机械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时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转让手续(包括协议、履行状况等),供原告赵桂香查阅、复印;三、公司自成立以来至今的月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告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为了尽快顺利完成财务资料查阅,较全面清理公司财务状况,请公司提供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时间,以供本人和聘请的会计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查阅工作。”。被告蝶桥厨房公司于日收到上述申请书,未给予原告答复。另查,被告庭审中对原告的股东资格及提交的各项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查阅的目的不正当,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其要求查阅的范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出资证明书、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股东信息网页截屏、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4年年度报告网页截屏、申请书、EMS快递回单、邮件查询网页截屏及双方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及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规定,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权利。本案原告已向被告提出书面查阅申请,查阅范围已经包含了本案中原告要求查阅的范围,被告在收到原告书面申请后的法定期限内并没有给予原告任何答复。庭审中被告蝶桥厨房公司虽辩称原告的查阅目的不正当,且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但被告蝶桥厨房公司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出于“为了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的资产状况,以便对公司的重大决策、经营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更好地维护身为股东的权益”而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并无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不当目的的可能,故对被告蝶桥厨房公司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原告要求查阅、复印天津蝶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转让天津市蝶桥包装食品机械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时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转让手续的诉讼请求,被告蝶桥厨房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查阅的范围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且对于两公司股份转让的情况原告亦可以通过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进行知晓。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查阅、复制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股份转让手续并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且原告亦可以通过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等公司其他相关材料了解股份转让的情况,故对原告的以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蝶桥厨房公司抗辩称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不属于股东查阅范围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查阅财务报告、会计账簿等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是公司经营的真实反映,公司的具体、真实的经营过程通过查阅会计凭证才能知晓,也才能更充分保障股东作为投资者全面真实地享有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但是该条赋予股东查阅权的目的就是保障股东知情权充分行使,只有允许股东在必要时查阅会计凭证,才能保证股东更全面真实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保护其知情权,故对被告蝶桥厨房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只享有对会计账簿的查阅权,不享有复制权,故对原告要求复制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诉请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是否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问题。首先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不具有专业知识的股东在查阅上述资料时难以全面、真实地了解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其次,设立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实体性权利,账簿查阅权也是为了强化股东知情权,改善中小股东信息供给,提升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该权利的行使是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相应的凭证了解公司的真实信息。会计师的协助,有助于股东知情权充分行使。再次,现有法律、法规及被告的公司章程均未对股东行使知情权或查账的方式作出明确禁止或限制,故原告有权获得专业会计师的协助。原告在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过程中,应当谨慎行使权利,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原告委托的会计师,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向被告出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手续,不得有干扰被告的正常经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蝶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自成立之日起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司,供原告赵桂香查阅、复制;
二、被告天津蝶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自成立之日起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置备于公司,供原告赵桂香查阅,原告赵桂香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其查阅;
三、驳回原告赵桂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天津蝶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耿 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仁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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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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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股东有权委托专业人员查阅公司会计凭证|股东|增资_凤凰资讯
股东有权委托专业人员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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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律师:不合理。第一,我国《公司法》33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明确规定股东的查阅权,是对股东知情权的确立和保障,目的不是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是一个公司经营情况的最真实反映,允许股东在必要时查阅会计凭证,符合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第二,该条款并未禁止股东委托专业人士进行查阅,且委托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应有的权利。综上,一审判决并不合理,建议上诉。
原标题:股东有权委托专业人员查阅公司会计凭证接听时间: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在线律师: 崔武 (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荣先生:我跟秦某等人成立了一家公司,秦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后查询得知公司召开过五次股东会议,商讨股权转让、增资等事宜,但我都未参加且有关我的签名也是伪造的。后我要求公司提供自成立至今的会计凭证(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并由专业的会计师查阅,但公司以侵害公司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起诉后一审法院以原告诉求超出《公司法》第33条股东权限为由判处我败诉,请问判决是否合理?崔律师:不合理。第一,我国《公司法》33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明确规定股东的查阅权,是对股东知情权的确立和保障,目的不是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是一个公司经营情况的最真实反映,允许股东在必要时查阅会计凭证,符合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第二,该条款并未禁止股东委托专业人士进行查阅,且委托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应有的权利。综上,一审判决并不合理,建议上诉。9日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的是江苏钦友律师事务所马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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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先生:我跟秦某等人成立了一家公司,秦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后查询得知公司召开过五次股东会议,商讨股权转让、增资等事宜,但我都未参加且有关我的签名也是伪造的。后我要求公司提供自成立至今的会计凭证(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并由专业的会计师查阅,但公司以侵害公司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起诉后一审法院以原告诉求超出《公司法》第33条股东权限为由判处我败诉,请问判决是否合理?
崔律师:不合理。第一,我国《公司法》33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明确规定股东的查阅权,是对股东知情权的确立和保障,目的不是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是一个公司经营情况的最真实反映,允许股东在必要时查阅会计凭证,符合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第二,该条款并未禁止股东委托专业人士进行查阅,且委托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应有的权利。综上,一审判决并不合理,建议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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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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