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印度关税及进口单据处理转口贸易能享受关税优惠吗

关税优惠概览;一、减免税;1.法定免税;(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2.损坏货物减税;3.法律规定的其他货物减免税;4.特定货物减免税;5.退回货物不征税;6.补偿或更换相同货物不征税
关税优惠概览
一、减免税
1.法定免税。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条例第45条)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2.损坏货物减税。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进出口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条例第45条)
3.法律规定的其他货物减免税。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进出口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条例第45条)
4.特定货物减免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免征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免征关税,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条例第46条)
5.退回货物不征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条例第43条)
6.补偿或更换相同货物不征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等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条例第44条)
7.暂时进出境货物暂不征税。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境的下列货物,并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在进境或出境时纳税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的,可暂不缴纳关税。经纳税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期限。(条例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1)至(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货物。
8.邮递物品免税。进出口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免征邮递物品进出口关税。(办法
9.邮包免税限额。进出口邮包每次税额不超过50元的,免征邮递物品进出口关税。(办法第9条)
二、进口免税
1.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税。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条例第57条)
2.退回货物退税。已征收进口关税的进境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模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
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退还关税。(条例第50条)
3.加工贸易货物退免税。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进境时按国家规定征收进口关税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在规定期限内出口的,可退还进境时已征进口关税。(条例第41条)
4.生活用品免税。中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连续在境外每满180天,远洋海员每满120天者,可以免税携带一件规定的生活用品,包括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收录机、组合音响等。
5.外交人员免税。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国发[1995]34号)
6.避孕用具和药品免税。携带不超过海关规定的合理数量的自用避孕用具和药品,免征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关税。(税委会[1996]17号)
7.边境贸易免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国发[1996]2号)
8.投资项目设备免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关税。(国发[1997]37号)
9.贷款项目设备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关税。(国发[1997]37号)
10.残疾人物品免税。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国函[1997]3号)
11.科研教学用品免税。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国函[1997]3号)
12.技改自用设备免税。对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国发[1997]37号)
13.海洋石油设备免税。自日起至2005年底前,在中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7]42号、财税[号)
14.陆地石油设备免税。自日起至2005年底前,在中国陆地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7]42号、财税[号)
15.石油开采设备保税。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和陆上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财税字[1997]42号)
16.远洋渔业产品免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共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7]64号)
17.接受捐赠物品免税。接受捐赠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署税字[号)
18.汽车生产进口软件免税。对轻型客车(6座及以上、22座及以下且本车身总长在4.2米及以上、7米及以下的客车)整车生产企业,引进开发技术所需进口的软件,免征进口关税。(税委会[1997]19号)
19.捐赠物资免税。外国团体、企业和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8]98号)
20.进口自用设备免税。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的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号)
21.软件费免税。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号)
22.体育物品免税。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关税。
23.外销产品料件免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及相关料件,免征进口关税。
24.进口饲料免税。外商投资企业专为饲养出口家禽、养殖水产品而进口合理数量的饲料,免征进口关税。
25.进口自用货物免税。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26.进口物资免税。建设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物资、机器,免征进口关税。
27.进口货物免税。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苏州工业园区、福州台商投资区内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实际消耗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28.进口料件免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
29.进口货物保税。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所需货物;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进口的货物,按保税货物办理。
30.转口贸易免税。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货物,转入保税仓库的,免征进口关税。
31.备用物料免税。来料、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备用物料,进口时予以监管保税。加工复出口时,按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税。
32.进口零部件保税。为引进先进技术提供售后服务进口的维修零部件,可免办纳税手续,存入保税仓库。
33.保税工厂料件免税。保税工厂为外商加工、装配和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货物,可缓办进口纳税手续。加工出口产品后,按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税。
34.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用设备免税。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日起,免征进口关税。(财税[2000]25号)
3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备免税。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和仪器,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日起,免征进口关税。(财税[2000]25号)
3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用料件免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财税[2000]25号)
37.扶贫慈善捐赠进口物资免税。从日起,对境外捐赠人向扶贫、慈善全国性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捐赠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生活必需品、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教学用品和环保专用仪器等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号)
38.进口钻石免税。从日起,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的钻石,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号)
39.西部投资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资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号)
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有关材料免税。自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所列自用生产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号)
4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免税。自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超过80亿元或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所列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设备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号)
42.进口文物免税。从日起,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等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消费税。(财税[2002]81号)
43.进口药物免税。从日起至2006年底止,对进口列名的18种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号)
44.老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对日以前经批准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和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剩余额度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号)
45.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免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国办发[2002]62号)
46.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免税。从日起,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在2005年底前免征关税。(财税[2003]55号)
47.进口重型燃气轮机关键零部件免税。从日至2005年底,对国内企业生产重型燃气轮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增值税。对进口原材料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如“十五”期间税收制度没有重大调整,上述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07年底。(财税[号)
48.第29届奥运会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捐赠进口物资免税。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2003]10号)
49.进口第29届奥运会设备免税。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2003]10号)
50.进口第29届奥运会物品免税。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作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2003]10号)
三、出口免税
1.退回货物退税。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出境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退还关税。(条例第50条)
2.安家物品免税。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可免税放行。(办法第21条)
3.铝材废料免税。从日起,对易拉罐生产列名企业使用进口铝材生产内销易拉罐所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署税字[号)
4.出口产品免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洋浦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福州马尾台商投资区、保税区区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5.转口货物免税。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或存入保税仓库,复出口的,免征出口关税。
1.摄录机散件减税。生产企业引进摄录一体机整体技术后1年内,经批准进口的摄录一体机成套
散件,进口关税税率减按12%计征。(署税字[号)
2.摄录机国产化优惠税率。经批准定点生产摄录一体机企业按国产化程度的高低,实行级差进口关税优惠税率:(署税字[号)
(1)在1年内国产化率达到1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在下一年内进口的零部件,减按11%计征进口关税;
(2)在2年内国产化率达到2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在下二年内进口的零部件,减按9%计征进口关税;
(3)在4年内国产化率达到4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在下一年内进口的零部件,减按6%计征进口关税;
(4)在5年内实现电荷耦合部件、磁鼓、控制程序存储芯片,主导轴电机四个零部件中,任一个零部件国产化率达到6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可在上述关税优惠的基础上,每个零部件再增加享受1个百分点的关税优惠。
在期限内提前达到规定国产化率要求的定点企业,可提前享受相应的优惠税率。
3.减税与暂定税率孰低。按现行减税政策进口实行暂定税率的商品,不得在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再行减税,但可选择法定税率减税后确定的税率与暂定税率两者之中税率较低的执行。(署税[号)
4.纺机零部件暂定税率。从日至2002年底前,对国家批准的纺机专项中整体国产化未达到40%的纺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若在当年列入暂定税率目录的,按当年暂定税率征税。(税委会[1998]2号)
5.轻型客车国产化减税。对经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实行国产化率挂钩的关税税率:(税委会[1997]19号)
(1)对轻型客车整车生产企业,产品国产化率达到40%~60%的,进口的零部件2年内按规定税率的75%征收进口关税;达到60%~80%的,2年内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进口关税;达到80%以上的,按规定税率的40%征收进口关税。
(2)对发动机、变速箱生产企业,产品国产化率达到60%~80%的,进口的零部件,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进口关税;达到80%以上的,按规定税率的30%征收进口关税。
6.模型、模具减税。轻型客车生产企业自主开发所需进口的参与模型和模具,减半征收进口关税。(税委会[1997]19号)
7.内销远洋船进口设备减税。从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经批准建造的内销远洋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关键部件及设备,按1%计征进口关税,关税税率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署税发[号)
五、先征后返
特定地区进口物资先征后返。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进口自用物资,“九五”期间,按国家核定的额度,关税实行先征后返,五年过渡、逐年递减的办法。(国函[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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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是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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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们的子公司xx国际商贸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准备做转口贸易,货物不进中国境内,我们上下游客户都是境外客户,都是用手写的发票,我们应缴纳的税款是否应该只涉及增值部分的所得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公司做转口贸易,货物不在境内,不属于在境内销售货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因此,该公司为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内外所得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事转口贸易,货物不在境内,不论交易活动发生地是否在境内,该所得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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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0:48 来源: 中国外汇 
需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的规定
1手持美元现钞柜面直接结汇成人民币,5000美元以上需要当时取款凭证吗?答:需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的规定,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以及本年度已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均需提供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2转口贸易及其政策法规有哪些?操作时注意问题,客户需提供材料是什么?答:目前没有专门针对转口贸易的政策法规,转口贸易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参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管理。操作时客户应提供能证明该转口贸易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如合同、发票、提单、仓单等。3从国外往境内汇款,有金额限制吗?如果客户仅需原币种入账,不需要结汇,有金额限制吗?答:境内个人收到境外汇款需遵循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非经营性外汇收入的规定,无金额限制;个人贸易和资本项目的收款按个人贸易和资本项目的相关规定办理。4居民可收跨镜人民币吗?答:可以。境内居民个人只能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项下的人民币收款,不包括工资、赡家款等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人民币收款。对于香港、澳门居民以账户持有人为收款人的对内地人民币汇款(即同名汇款)和内地银行将未提用部分汇回业务,每人每天不超过8万元和5万元。台湾地区居民办理经常项下往来大陆汇款,包括以账户持有人为收款人(即同名汇款)或其他收款人(限在大陆的台湾居民个人)的台湾地区对大陆人民币汇款,以及大陆银行对未提用部分汇回,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万元。5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可以用来归还银行外币贸易融资吗?答:具有真实合规交易背景下的,可以。6某境内外资企业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外籍员工在境内开立了人民币账户,该企业需要做人民币跨境收支申报?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条,该业务中境内外资企业为境内居民、境内外籍员工为境内非居民,符合国际收支申报范围应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因该业务不涉及跨境收支,因此无需进行人民币跨境收支申报。选自中国外汇
本文来源:中国外汇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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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国际贸易的一种特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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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壁垒的多种应对和变通方法今年的中国危机用“内忧外困”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人民币升值、原料价格大幅上涨、出口退税税率降低、新《劳动法》实施后国内劳动力成本的上升等因素构成“内忧”的主要表现形式;从“外困”方面看,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层出不穷的来自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各种贸易壁垒,如各种各样的产品认证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均阻碍着中国出口产品的采购商的采购行为。而以往“中国制造”在国际上最有亮点的竞争优势就是享有“价廉物美”的美誉,价格优势非常明显,在上述各种国内因素作用下,中国产品的价格优势正在削弱,如再遭遇反倾销等关税壁垒,无疑是“雪上加霜”。国外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是一种贸易保护措施,构成关税壁垒,在不同产品遭遇反倾销情况下,为了保住海外市场,我国部分企业有一些不同的应对方法,试举例如下:1、海外设厂绕过反倾销:如我国电视机遭欧美反倾销大棒打击下,纷纷在海外设立海外生产或者组装基地,得以突出重围。2、通过“灰色”渠道,由国的公司或者公司做“一条龙”的门到门的包税包清关特殊服务。3、通过第三国为中转地,配套第三国的全套出口文件,以“转口”这一特种物流的形式,将中国产品转口到相应的进口国。4、化整为零,出口主要配件产品,规避整车的反倾销。比如中国自行车在整车遭到反倾销的情况下,很长一个时期以这种方式变通出口。5、应国外进口商的要求,降低出口产品的申报价格,为国外进口商提供规避反倾销税的便利条件。……等等方式,渠道不同,操作方式也不同。第三国中转的主要流程简介和成本比较本文探讨的,就是中国产品在遭到反倾销情形下,如何操作第三国转口而达到成功规避反倾销的目的直航方式:成本=直航费+正常关税+反倾销税转口方式:成本=头程海运费+中转换柜配套文件费+二程海运费+正常关税上图图示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在做转口的情况下,物流方向如何安排以及与直航比较,国外进口商的进口物流、清关成本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首先我们看图示上方,从中国直航到进口国目的港的情况,进口商清关前的海运费非常简单,就是一个直航海运费。但是,在清关时,要被征收双重关税,一是正常关税,二是反倾销税,比如说欧盟对进口节能灯的正常关税是8%,对中国节能灯的额外反倾销税却是66%。然后我们看图示下方,经过第三国中转的情况,全程海运由头程和二程两程海运构成,中间还有一个在中转港的换柜操作,由于在中转港换柜的同时,配套了第三国原产地证书及相关的全套出口文件,二程提单的Shipper变更为第三国CO的申请人,二程提单签发的启运港为中转国港口,以此来避开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税。经过第三国中转的转运方式,在服装、纺织品配额时代,已有一些国内纺织品服装出口企业这样操作,由于一些服装类产品需要打上产地标,许多中国制造的服装,先到第三国打上第三国产地标,用第三国配额转口到欧美国家,行业内形象地称这种转口方式为“换马甲”方式。随着配额的取消,纺织品服装(被反倾销的种类除外)不再需要转口,但国外反倾销的产品和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的国家越来越多,一旦中国的某一类产品被国外一个联盟(如欧盟27国)或国家裁定倾销案成立,并课以高额反倾销税,面对这个高高的关税壁垒,如果你无法愈越,又无法变通,进口商就会转而向其他国家的制造商采购,对于中国出口企业来说,则意味着原有市场的丧失或萎缩。因此,第三国中转的出口方式,现在越来越多地为服装纺织品以外的出口企业所采用。虽然,采用转口方式,在货运过程增加了中转环节,整个物流航程有所加长,海运成本,中转成本,文件配套成本,会比直航方式高许多,但因此而规避的高额反倾销税,则更为可观。以上述节能灯转口案例的具体数据来略作比较:一个20’柜的节能灯,货值4万美元,除正常关税以外的额外反倾销税为2.64万美元。而采用转口方式,全部转运的费用减去直航海运费,增加的成本在4000美元以下,即额外费用可控制到货值的10%以下;如果以40’柜装运,额外增加的转运费用则可以下降到货值的5%以下。当然,具体产品,要根据具体产品的货值、裁定的反倾销税率来分析转运的成本优势,一些低值、体积大或重量重的,反倾销税率不高的产品,是不适合做转口的。用第三国转口的方式,规避反倾销的前提是:在已有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裁定成立的情况下,才可以有选择地决定是不是采用第三国转口。前面已经讲过,规避反倾销的方式方法有多种,第三国转口只是其中一种,在实践中,没有一种方式是十全十美的。在这里可以打个比方:在一个亮起禁止通行的红灯的十字路口,有的司机选择了等待几十秒,而有的司机会选择掉头找别的通道绕行……,而反倾销裁定成立的高关税“红灯”亮起的时间,往往是五年,甚至再来一个延长,比如说欧盟对中国自行车反倾销的持续时间已超过10年,期间又经历了反倾销税的再提高,范围又从整车扩展到零件,使我国自行车行业饱受反倾销之苦,在这种情形之下,恐怕等待“红灯”转“绿灯”,只能算是一种最消极的办法;遇到“红灯”绕道行,则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如何选择一个合适的第三国做转口物流?选择采用第三国中转方式,绕道出口,那么,绕哪一条道?怎么样选择绕道途径?什么样的渠道更安全?这个不仅是关注的问题,也是货主比较关心的问题。例如:欧盟开始对中国、越南鞋反倾销之后的短短一两年间,从澳门转口,以澳门为“原产地”的鞋大量地出口到欧洲,招致欧盟怀疑:这个只有几十万人口基数的弹丸之地,哪儿来的如此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产能?一番反规避调查之后,立马封杀了澳门原产地证,裁定澳门产的皮鞋出口到欧盟与中国产品一样,加征16.5%的反倾销税。这个事例说明:绕道港澳转口,虽然绕道的运输成本低,但是,一些本已不适宜在港澳生存的产业,现在又借用它们的原产地证申报出口,本身已值得怀疑,再加上短期内集中地、成倍地使这个地区出口量猛增,岂有不遭封杀的理由?何况港澳地区特有的“中国因素”,能不让人怀疑吗?根据实际的操作经验,通常情况下,应选择比较适合劳动密集型产品行业生存的,有一定人口基数的,与中国产品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发展中国家,做为第三国中转的候选国。此外,因为涉及货柜的中转换柜操作,该第三国本国或在其附近还必须有可供中转的处于国际航运区域中心的国际中转港和保税。比如东南亚的X港,P港,具备了上述条件,是比较理想的中转港,东南亚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具备一定的与中国强势出口产品类似的产品的生产能力,利用这些国家的相应生产企业申请的CO或者FORM. A,以及配套的全套出口单证,非常适合为中国产品配上“马甲”。第三国转口的两个重要环节第三国转口或者称为第三国转运,第三国中转,在本人看来,属中的一种特种物流,它绝于不是,也不会成为一种主流的货运形式,但这种特种物流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它能解决部分货主的特殊需求。而能操作这种转口物流的货代公司,由于能为客人提供一套产生延伸服务价值、增值服务内容的物流方案供客人选择,更能为它带来稳定的客户。由于篇幅所限,在本文中不可能对第三国转口的各个环节面面俱到地进行阐述,只能摄取其中比较重要的两个环节略加论述:其一、第三国原产地证(CO或FROM A)出口商品的原产地证,英文:CERTIFCATE OF ORIGIN ,简称CO或C/O,而FROM A是原产地证的一种,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的凭证。进口商持CO申报进口,享受普通关税,持FROM A申报,则享受特惠关税。原产地证是商品的“出生证”或者“国籍证明”、“护照”,在中国某一类商品被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反倾销的情形下,持中国原产地证申报进口,则将征收反倾销税。如果选择转口方式出口,中转国,也即第三国的原产地证则成为必备文件。配套这个必备文件,需要关注几个要点:1、要通过真实、合法、有效的渠道获得第三国原产地证书。而不能用造假影印的方式去获得。2、申办第三国原产地证的企业最好是生产型企业,其次是出口型贸易公司,必须是真实运作的公司或工厂,而不能是“皮包公司”。3、转口的商品,应该是第三国有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生产、出口的,而不能是该国根本没有这个产业或完全没有生产能力的产品。4、申请第三国原产地证的时间,应该与货物从中国出口到第三国中转港口的头程到港时间相吻合,使之与二程船期基本保持同步。5、与第三国原产地证书相对应的装箱单、XX、提单以及第三国出口证明等全套文件必须保持一致,使转口物流的货柜流向与文件出处不致出现自相矛盾的地方。其二,转口货柜在第三国港口的换柜操作头程货柜到达第三国中转港口,由于该货柜并不进入第三国,因此,在中转港口的保税仓库中转换柜,并不产生当地关税费用,但是会产生中转申报、卸柜、装柜等费用,这个换柜环节在中转港用英文表述为“TRANSLOADING”。在第三国转运流程中,换柜也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一些做转口的货代公司有时过于自信,头程航班到达中转港后,为了节省换柜费用,进行免换柜转航班的冒险操作,往往出问题就在这个环节。曾与同行交流中,一位业内人士谈到自己的一次失败操作,追悔莫及。明白个中奥妙的货代人士应该一看就知道,是否进行换柜操作,关系到货柜来源与原产地证出处是否吻合这个关键因素,千万不可大意。可以说,实施反倾销是一个国家的政府行为,上升一个层面看,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一国对另一国产品采取反倾销,如果引起对方的相应报复性措施出台,会引发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战。那么,出口企业与进口商达成默契,设法规避贸易战、贸易壁垒给企业自身带来的损害,那纯粹是一种民间的企业自救行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自救,完全在于企业权衡利弊之后,自主地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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