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过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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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解读】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的规定。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灵活,劳动关系多元化,主要按小时计酬等特点,制定并实施了与之相适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来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2001年以来,北京、天津、江苏等地陆续颁发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本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日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劳动合同法缩短了非全日制劳动结算的最长周期,不再允许以月为结算单位。  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目前,在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中是否直接包含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因素。在已经出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办法至少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纳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小时最低劳动报酬)之中。大连市于2001年10日规定:小时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
  在制定这一标准时,已经将小时工由个人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素考虑在内,即小时最低工资中包含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是将最低工资标准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额之和统称为“最低工资”,而不直接将社会保险费纳入最低工资标准之中。  江苏省规定最低工资是指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依法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缴费额,要求各类企业在执行最低工资时,应包括上述两部分。三是不将社会保险缴费因素直接纳入最低工资标准之中,但又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间接地将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的实得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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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 问:非全日制用工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 答: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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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支付周期是多久
非全日制用工除了用工时间灵活之外,它的支付周期也能够比较短,不再向全日制用工那样需要按月按号支付,可能一周结算一次、半月结算一次等等,让人们对它支付也好奇。那么,非全日制用工支付周期是多久?小编为你仔细介绍。非全日制用工支付周期是多久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按照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可以一月领几次(&=2次)但是一定不要超过15天就是了。《劳动》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潘小姐在进出口公司每周二、四、六下午各工作2小时,每周6小时,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2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由于潘小姐与进出口公司并未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时间作出约定,因此进出口公司可以以不超过15日为一个支付周期支付其劳动报酬,但是不得按月支付。合理正确使用非全日制工;不能因为非全日制工可以无;随时终止,无补偿,就选用招牌分批招牌用工模式,这样看似一周可以多干几天活,提高了工作时间,但是在工资成本上一笔工资要分成两笔来支付,很明显还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并且在管理也会带来更多的不便,所以建议用人单位还是要正确对待非全日制用工模式、时间和工资成本的控制问题。非全日制用工支付周期是多久?兼职、小时工、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如果与企业就支付问题发生纠纷的时候,也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非全日制用工支付周期周期不是那么的清楚,可以来华律网找律师咨询。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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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的一天,S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突然收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信件,一向安分守己的公司怎么会收到仲裁委的信件呢?公司老总打开信封,居然是开庭通知。原来是前一个月刚离开公司的曹某某向劳动人事仲裁委提出的劳动争议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2.6万余元。
  S橡塑制品公司是一家只有十几位员工的小企业,为了解决员工午饭问题,公司于2014年3月通过职介所招用了外地来沪人员曹某某。曹某某的工作就是每天为员工准备一顿午餐,职介所告诉曹某某每小时工资20元,每天4小时的工资为80元,但是曹某某来到公司却向公司提出希望每月能固定支付其2600元。公司考虑到现在招工也不容易,也希望曹某某能服务得好些,因此同意了她的要求。在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曹某某以市场小时工工资上涨为由,也要求公司给她涨工资。公司考虑到她工作还不错,将她工资调整至2800元,最后又调整至3000元。曹某某原本烧好员工午饭就可以下班回家,但是她又和公司商量,因为下午要到另外一家企业干活,希望能在S公司吃好午饭后下班,这样可以直接去第二家公司,公司也同意了她的请求。2015年4月,曹某某又向公司提出,因公司未为她缴纳社保,导致她无法办理居住证,孩子不能随同读书,要求公司为她缴纳社保,公司认为曹某某是小时工,拒绝了她的要求。孰料,日,曹某某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S橡塑制品公司收到了劳动争议开庭通知。
  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S橡塑制品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向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在庭审时,公司认为双方建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根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给曹某某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她个人应缴纳社保费用,并且月工资折算成小时工资标准也没有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曹某某则坚持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但公司却是每月支付一次报酬。其次,她每天吃完午饭离开公司,根据考勤卡的记录,每天也已经超过4小时的工作时间了。所以公司与她建立的是全日制用工关系。  本案的焦点在于,曹某某与S橡塑制品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律师点评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的劳动关系,它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就业形式多样化而发展起来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正是因为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特点,使得非全日制用工更为便捷、灵活,既有利于用人单位灵活用工,也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劳动者就业。
  也正因为非全日制用工有着全日制用工不具备的&优势&,有些用人单位表面上与劳动者约定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劳动者实际工作却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每日平均4小时,每周累计24小时的工作时间。为了掩盖事实,用人单位会以超过法定规定工作时间支付的是加班费的理由来达到偷梁换柱的目的。
  如何甄别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用工呢?它们两者的本质不同在于,劳动者在同一单位每周累计工作时间的不同,此为非全日用工的必要条件。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协议非全日制用工,但只要超过法定规定的工作时间,即为全日制用工。就本案例而言,曹某某提供的考勤卡虽然显示她每天上、下班的时间跨度超过四小时,但劳动者的有效工作时间应当扣除合理的用餐休息时间,综合下来,曹某某日均工作时间都在4小时左右,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也未超过24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就业的一种形式,其计酬方式也灵活多样,以小时计酬为主,但不局限于以小时计酬。就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虽然S公司未按上述规定支付曹某某劳动报酬,而是采取了月工资的支付形式,但这并不能作为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充分条件,亦不能否定上诉人实为非全日制用工这一事实。
  最后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S橡塑制品公司与曹某某之间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S公司未与曹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曹某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亦无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8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四条对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补充完善了&支付周期最初不得超过十五日&,再次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申,因此尽管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并非认定全日制用工的充分条件,但用人单位还是应当调整方式改变习惯,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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