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 被告是不是会被转让定价调查

转让定价对全球各国税收产生影响
来源:高顿税务
作者:池澄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池澄:各位早上好!很荣幸在这个会上跟大家交流......
  池澄:各位早上好!很荣幸在这个会上跟大家交流。我发现高顿日程安排非常好,先是税务局领导讲话,之后是企业纳税人,彰显我们作为中介机构处在中间,两边受大家的夹击,希望今天讲的内容,跟大家更好的探讨,国际转让定价有什么发展,有可能对中国产生什么影响?今天税务局领导都已经离开,我可以大胆猜测一下他们采取什么措施、采取什么行动?当然我们不是随意想想,还想结合中国的发展跟国际发展结合起来看,可能未来是怎样的方向?
  转让定价自己90年代在荷兰加入安阳事务所,当初加入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转让定价是什么。因为对定价经常有一个误解,跟市场定价有关的东西,原来在企业做咨询,后来转到事务所做咨询,严格地说转让定价如果五六年前很多人对他不太了解,但是现在很多人都认为了解,其实是虚解和误解,例如大公司避税情况。现在很多舆论的报道,我这里写了两个:一个发展中国家,全球现在转让定价使各个国家税收减少,当然个人税收也受到影响,发达国家美国也认为转让定价对税收有影响,谁都觉得税收被转让定价影响减少的。最后就是我们中介机构构想,很多转让定价安排都是由我们创造出来的,对高科技企业、也有像星巴克这样的企业,刚才孙主任也讲到G20会议上首相也在谈这个问题,这个确实我们刚入行想象不到,转让定价那么小的一块,现在全球领导人都探讨这个问题,什么造成?企业运用转让定价造成税收减少,还是很多人曲解认识税收减少,把转让定价作为替罪羊?
  转让定价有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转让定价的原则,独立消费原则非常简单,但是运用到非常复杂的关连交易、全球经济的集合化有那么多交易用一句话确定你的转让定价理论体系和实际,你会非常大的挑战,因为有这样的挑战,如果若干年前感觉不能理解,领导交给我转让定价指南,说了一句话&这是我们圣经&,跟二十年之前很多国家没有关于转让定价的法律,到今天这个环境,现在越来越多国家、也越来越政客,都认为OECD指南没有办法作为真正指南,真正引导企业和税务机关用一套原则、用一套原理制履行他们义务,VC指南指导部门发展起来。中国也听到很多想法,其实都是围绕中国特色,怎么转化税收?这些问题都是在原则里边体现。
  现在越来越多国家都对OECD指南的本身实用性和合理性都提出质疑,包括OECD本身也程度,很多法规使OECD指南很难执行,因为难执行各个国家为了争取税收,就制定自己的法律,所以在这样情况下我们就会发现,企业其实经常属于无所适从角度,一年多之前很多讨论、很多各个方面争议,法规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很多法规本身完全从自己国家角度讲,中国讲到市场优势美国不认,所有服务加权50%,每个国家从自己角度按照特定的规则,印度是一个税法、中国是一个税法、每个国家都有一套观点,OECD原则越来越受到挑战,以前巴西是最有名的反OECD国家,现在像巴西这样国家越来越多,认为需要内部有一套原则,当你原则不清晰,税务机关采取方法往往比较激进的方法,带来很多越来越多调查、越来越多争端、越来越多法律诉讼。
  当我们在这个时间点上,从过去几年,后边有非常重要的基调,就是对OECD一套原则挑战,OECD也探讨,当时中国、印度、巴西很多国家积极响应联合国手册,越来越多国家选择OECD指引,OECD有没有可能成为过去几十年税务里边所谓标准的制定?如果现在越来越多非OECD所谓批准的方法,被运用各个国家自己法律上,越来越多发展中国家制定自己的制度,越来越多国家开始探讨最核心的问题&&独立交易原则,我们是不是用别的方法确定我们关联交易的定价,独立交易原则在应用里边就是手臂的原则,当你说是手臂,是谁的手臂、手臂是伸直还是弯曲,当独立交易原则强调,所有关联交易需要参照独立交易原则同样情况下应该怎么做,因为跨国集团的经营模式,可能市场上找不到相似的企业,很大程度上没有办法合理利用独立原则,OECD倡导独立原则,目前来看没有听到非常明确的这种呼声,我们确实感觉到现在独立交易原则没有完全被破袭,因为大家没有找到替代独立交易原则。没有好的替代,独立交易原则在未来还是发挥一定的作用。
  但是各个单独国家可能会有自己的倾向,在实际操作当中逐渐偏向独立交易原则,如果我们看到周边的变化,OECD目前做的巨大举措,重新抢回所谓规则的制定者的地位,刚才孙主任提到行动纲领是最近转让定价、国际税务领域最大的变化,而且对OECD是有关联期,能够在一年时间里边跨一大步,我可能对纲领做一些仔细的分析,所以这个行动纲领在未来到底对企业有什么影响?你的转让定价安排怎么安排?会不会带来更大的税收风险?这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回过头我们讲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财政税收占各个国家比例越来越低,在OECD非常聪明的做法,他没有完全以自己的独立做这件事,他用G20国,包括非20国家,从他的角度来讲,如果有其他国家参与,制定这个标准有可能被广泛接受,很多转让定价原则和法规矛盾,如果分成两大体,还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制定的,你会看到有些立场双方有重叠,但是有些立场大家非常不一致。所以OECD在这样环境下,以那么快的速度做出行动纲领,而且行动纲领非常有典型,基本列举很多事情都是具体的措施,这个在OECD历史上没有的。几年之前OECD细节小的问题都是搞了几年,很多公众的讨论、很多律所参与最后没有形成,这次有那么大的步伐确实值得非常关注,在OECD纲领三个部分,里边最后是反避税,如果看纲领执行里边,很大部分牵扯转让定价有关,到转让定价基本原则、要求、实施怎么做、包括后来企业和税务局有争议解决机制,是非常全的环节上对转让定价讨论,我相信尽管它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项目,如果真的在未来一两成型,产生一些影响和创新,目前发展过程、发展方向对我们国家有什么影响?
  在OECD行动纲领里边,关于我们转让定价有几个方面:刚才总局领导也提到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不光发展中国家关注,发达国家也关注,在无形资产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有一个共同的利益,发现无形资产利润都放到避税岛上,这都是双方无法接受的现实,但是无形资产还有其他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刚才孙主任讲到贡献多少,往往企业里边牵扯谁出这个钱,出了之后承担高风险,最后不能形成比较好的结果就可能损失以前的投入,所以有很大的资本风险,越来越多像中国采取这样的思维,更多看所谓无形资产开发在哪里?确定无形资产开发和收益,可能在各个国家形成不同的观点。
  无形资产上边还有一个非常的的问题,就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外国的一个问题,无形资产一定效果有研发、要有专利,还是我在这边营销行为、甚至像刚才强调的中国市场溢价、市场消费者偏好到底是不是无形资产?我相信未来中国税务按照这样思路把无形资产扩大。第二非常强调风险资本转让的追求性,几年前做税收筹划,把企业风险转移到另外国家,中国加工企业风险转移新加坡了,按照这样的依据很多未来利润都应该在新加坡,没有思维匹配的话,风险转移是不是可以?背后理论依据如果一个企业没有管理风险能力,可能不会接受被转移的风险,如果新加坡只有两三个人,对中国市场没有任何理解,你说中国市场风险,中国税务机关会不会接受?相应风险转移利润转移,我们看到几个案子,原来是中国加工企业,风险转移出去。
  现在有一个隐含的观点,资本越来越重、成本越来越大,现在进入资本宽松体制,借钱有成本,光有我的润,新加坡公司提供资本,可以允许你把利润转移到新加坡。你企业作为做了一些交易,我可以否定你,因为你做的交易是独立企业之间不会发生的交易,哪怕做借方、贷方,管理费美国总部,他说独立企业之间不会支付这个费用,所以不让,尤其听到管理费用、总部服务费经常用到,OECD行动纲领还是发达国家主导,像美国有很多倾向包括最近的这几年法律上发展来看,都是强调很多服务是高附加值的,很多服务总部给下边企业高附加值,收取费用往往不是简单的成本加持,可能最后获得多大的利润收成。一边看到发达国家观点,另外一边明确说管理费用经常被用于避税手段,按照这样思路下去看到很多质疑。
  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写一个法律,预约定价不能做以后的参照,你可以清晰感受到,他们对于企业总部费用可能采取激进的做法,刚才讲的是转让定价原则上的问题,其实里边最核心带来一个所谓光资本和风险不能作为利润依据,人的功能更重要,背后隐含一个原因,如果分配企业之间的定价,其实带来利润分配,利润分配必须和当地产生贡献、做出贡献息息相关。后边情况是转让定价日常有关的方向,第一条如果真的实施可能对企业非常大影响,很多国家强调所谓税收的透明度,你在各个地方交的税、在各个地方税务安排应该让税务机关了解,完全未来一两年,OECD会倡导不光披露本地的利润水平,可能包括全球利润的水平透露,潜在增加我们企业生存成本,也可能很大程度带来对各个税务机关,一旦看到我们税务状况,从各个角度制造不同的观点,从而带来潜在的风险。所以对披露的要求、透明度的要求,下边带来同期资料,这个也是有些矛盾的思路,一方面要求披露,另外说减少企业同期资料的压力,可能做不必要的同期资料内容披露,总体税务机关往哪个方向走?不难预测,透明机制在里边对税务机关更大的好处和帮助,可能是未来有可能发展的一个方向。
  最后我们希望看到,但是也是最难做到,就是OECD提出让争端解决更为有效,我们知道有相互磋商的成效,在很多国家越来越采用仲裁,发现两国政府之间未必拿出协议,能不能有第三方的仲裁?中国肯定会参与,如果现在产生越来越多转让定价争议,如果没有好的机制,确实纳税人最终受到很大的压力,最后也会承担责任后果。我们看到OECD这些想法,最关键对我们在座有什么影响?
  目前中国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关于地域优势问题,跨国集团我有品牌管理、供应链、其他风险所以应该赚取更多利润,这边是生产商,如果中国加进环境成本、市场定价,其他国家不同意,最后造成一大块影响。对中国的影响,尽管不一定会直接非常大的参与,但我们了解总局对这个非常关注,认为国际税收领域非常大的发展方向,我相信很多倡导的原则对中国有利用的,里边很多原则原理比如严格资本、严格风险,这些观点很多中国税务方面运用这些原则,在他们流程制定上有所运用。有很多对中国潜在影响,从企业角度,如果有全球供应的架构,如果承担很多关键职能、承担很多风险,可能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中国目前会不会引起调查或者反对?常设机构和转让定价联动越来越多,这往往企业把利润放在新加坡,如果他认为在执行关键职能在中国,在中国执行新加坡有常设机构,他会调整到中国来。还有转让定价所谓合理性,很多情况下如果传统对于转让定价想法的话,都是讲合法性,但是现在越来越多有税收道理,税收不光合理,而且合情、符合道德发展,这些我们企业会受到冲击,无形资产是我们企业不可避免处置的。
&&毕马威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全球转让定价主管合伙人池澄在&第二届GTS转让定价高峰论坛&上演讲实录合伙型PE中,优先级合伙人获取优先收益是从合伙企业资金中拿走,还是事先约定转让价格,由其他合伙人受让? - 知乎2被浏览446分享邀请回答
还没有回答与世界分享知识、经验和见解为了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工作,积极应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年第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6号公告”)。6号公告可分为两个部分,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和相互协商程序,本文是继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解析之后,针对相互协商程序的解读。
相互协商程序是指税收协定缔约双方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问题的过程。相互协商程序并不是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进行的,而是在协定国主管当局之间开展。
6号公告规定了更为全面系统的协商程序,其主要特点归纳为“一废二立三条件”。
6号公告的“一废”是三年异议权的废止和跨境支付调整权废止;《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文中曾规定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三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这其实就给了企业三年之内的异议权。而6号公告中将这一条删去,那么如果企业想要对调整通知书提出异议,则毫无依据。这无疑是6号公告的遗漏之处。
6号公告的“二立”是指双边请求权和信息保密权的建立,这两种权利无疑是6号公告最大的亮点,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开了转让定价相互协商程序的格局。
双边请求权是指在相互协商程序的启动上,6号公告规定不仅企业能够申请启动,而且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也可以请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这就是所谓的“双边请求权”。双边请求权对于促进与国际缔约主体的程序对接,合理履行税收协定有着重大意义,必将对于相互协商程序的发展和完善有着重要作用。
信息保密权是指6号公告规定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企业或者其扣缴义务人、代理人等在相互协商中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该规定赋予了相关企业信息得以保密的权利,这对于企业来说异常重要。这不仅涉及到协商程序的成败问题,更是企业未来正常经营的一种保障。
6号公告的“三条件”是指此次法规的修改纳入了相互协商程序中税务机关的先行拒绝启动的条件,以及程序的暂停和终止条件。《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曾经规定了相互协商程序的先行拒绝和终止的情形,6号公告将该规定纳入,使得相互协商程序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不过,6号公告并没有明确相互协商程序和中国国内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选择通过何种国内或跨境的救济渠道解决税收争议是纳税人的权利。为此,明税建议纳税人对国际通行的惯例以及税收争议发生国家的国内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的了解。
作者:明税国际税务部
为了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工作,积极应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年第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6号公告”)。6号公告可分为两个部分,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和相互协商程序,本文先针对特备纳税调查调整程序的要点进行初步解读,后续会有针对6号公告的具体内容进行的进一步系列解读。
一、以“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取代了“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6号公告第一次正式引入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这一概念,用专门的法规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区别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中的“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的概念,名称上的规范化是整个程序规范化的信号,较之以前更为准确,这一规范化的概念将引领整套程序的严格性,不得不注意。
二、高风险企业类型及特点
6号公告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应当重点关注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这些企业也就是所谓的高风险企业。根据6号公告,高风险企业包括如下类别的企业:
关联交易金额较大或者类型较多;
存在长期亏损、微利或者跳跃性盈利;
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
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或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
与低税国家(地区)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
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筹划或者安排。
归纳上述企业类型,可以看出,具有如下几种特点的企业属于特别纳税调整的高风险企业:
关联交易复杂或异常
利润缺乏可比性或者利润异常
关联交易方异常
合规义务不履行
针对上述规定,有受查风险的企业首先需要着重进行表面合规的自查工作,使得利润与相关关联交易符合企业的常态,以弱化企业风险亮度,降低受查率。此外,对于较容易获疑的关联交易,企业需要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对关联交易进行说明。
三、特别纳税调查程序及取证要求
整体而言,6号公告的特别纳税调查程序呈现出来两个特点,一是强调企业的自行补税程序,而是大大细化了调查取证程序及证据的方式和要求。
强调企业自行补税程序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程序在6号公告中位于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前文,这其实是一种强调与重视,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可选择性地前置,也就是说税务机关鼓励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的特别纳税调查之前进行自查补税。
而关于企业自行调整补税与税局启动调查程序的关系,6号公告的表述是“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启动特别纳税调查程序”,这部分的意思是,一方面,企业的自行调整补税与税务机关的调查调整属于可以并行的两套程序;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无法自行完成调整补税事宜,则需要税务机关的协助补税。
细化调查取证及证据的方式和要求
如果说6号公告在某种意义上不失为税务领域的一部小程序法,那么这一称号无疑是与其详尽的特别纳税调查程序和对证据的方式和相关要求规定密不可分。关于特别纳税调查程序,6号公告较为具体地规定了调查前预备会谈,调查中对所提供资料的要求,调查的可选方式,电子数据的取证方式,询问,证人证言的提供,以及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书面证据都做出了相关规定。
较为全面而详实的对于程序的规定无疑是可能获查企业的利好消息。程序的规范化是纳税人的一道重要保障,很多情况下,真正会对企业造成威胁的正是调查机关实施相关程序的不规范,不规范的程序运作势必导致受查企业的权益或多或少的受损。
四、转让定价方法及相应的可比性分析要求
转让定价方法及相应的可比性分析是同期资料分析的关键,当然也是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关键。6号公告明确将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可比性分析的五大方面引入特别纳税调整程序中,而非2号文中将转让定价方法部分的可比性分析与转让定价调查程序分别进行罗列归纳。
6号公告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将所有类别的转让定价的计算方法明确下来,包括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以及增加了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
6号公告最为重大的变化体现在交易净利润法上,调整了利润率指标,明确了具体的计算公式,且规范了相关概念,包括息税前利润(而非模糊的营业利润),完全成本加成率,资产收益率和贝里比率。这对于特别纳税调整工作是巨大的进步,方便了纳税企业自行补税程序的运行,也可促使特别纳税调查程序更加有序,使其结论更加精确,具有说服力。
五、关联交易的评估方式
在关联交易的评估方面,6号公告规定了税务机关选择功能相对简单的一方作为被测试对象的权利和优先使用公开信息的义务。对于纳税企业而言,也就被赋予了要求税务机关优先使用公开信息的权利。
税务机关分析评估被调查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除了业内通常使用的四分位法外,6号公告也规定了其他的统计方法,如算术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这给了纳税企业更多的选择权。
此外,6号公告强调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时遇到不同业务模式和不同经济环境下的可比企业需要注意的一些特殊事项。在可比企业不是相同业务模式,且业务模式的差异会对利润水平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应当对业务模式的差异进行调整,还原其不作价的来料和设备价值;选取的可比企业与被调查企业处于不同经济环境的,应当分析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并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地域特殊因素对利润的贡献。
六、特别纳税调整程序及要求
6号公告明确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的调整程序,具体如下:
在测算、论证、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拟定特别纳税调整方案
根据拟定调整方案与企业协商谈判
企业异议,提供进一步资料
审议,形成方案,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二次异议,二次审议,二次送达
三次异议,三次审议,最终方案
上述程序可以看出,6号公告对于特别纳税调整程序对于实施纳税调整的条件与结果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规定了协商前置和企业收到调整通知后的异议权等,这无疑对于保障相关纳税企业的申诉权具有实质意义。
同时,对于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后加收利息规则进行了细化。一般规则下均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5%计算加收利息;如果纳税人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照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明税将针对《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中无形资产和关联劳务的新规定以及相互协商程序单独出文进行解读,请进一步关注。
作者:明税律师事务所
The China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SAT”), on June 29, 2016 issued “the Public Notice on Matters Regarding Refining the Filing of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and Administration of Contemporaneous Transfer Pricing (“TP”) Documentation Public Not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2016] 42” (“Notice 42”), which replaced certain sections laid down in “Guoshuifa [2008] Circular 114
in relation to annual filing of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and certain sections laid down in the “Guoshuifa [2009] (“Circular 2”) in relation to contemporaneous TP documentation.
Notice 42 mainly reflects the Chinese tax authority’s position in responding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t out in the OECD/G20 BEPS Action 13~~ (“Action 13”) in relation to TP documentation and country-by-country (“CbC”) reporting.
In particular, Notice 42 introduced a value chain analysis (“VCA”) which is newly added and requested to be included in the local file documentation as of January 1, 2016. This analysis requires MNEs to disclose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Flow of intercompany transactions, goods and capital, as well as description of all related parties involved in “value creation”.
Annual financials statement of each related party involved.
Measurement and attribution of “value creation” contributed by location specific factors (such as location savings and market premium etc.).
Information on the variable used profit allocation in the global value chain.
According to Notice 42, VCA should be performed in the local file documentation. SAT did not provide any further detailed instruction on how detailed information should be disclosed in relation to VCA.
The SAT is aiming to use the VCA to gain a better insight on the business activities and profit positions of the Chinese entities versus other related parties involved in MNE’s global value chain, and also to determine profit attribution in relation to intangibles assets. Through using VCA, the SAT and local tax authority may be able to identify any misalignment between tax and economic reality within a MNE group which the Chinese entities are part of.
近日,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国税局查结一起通过关联交易境外避税案件,经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通过特别纳税调整,入库税款及利息1438.57万元。
A公司是一家于2003年6月成立的外资建材生产企业。2014年5月,调查人员通过对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的关联交易数据和A公司报送的同期资料等数据进行分析发现,A公司营业收入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势头,但历年盈利情况一直处于微亏或微利状态。A公司的投资方均来自世界著名的避税港地区,企业产品90%销往国外,交易方主要为母公司C集团及其在百慕大设立的控股子公司B公司,全部为关联受控交易。该局经过前期案头审核后,认为A公司的生产经营态势与盈利能力相悖,存在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进行利润转移的嫌疑,于2014年7月层报总局立案后对A公司进行反避税调查。
贯穿本案的关键点在企业的关联交易数据分析、企业功能风险定位和可比企业组选取。为此,一方面,该局对企业年度的相关财务指标进行了汇总分析,发现A公司的偿债能力、运营能力及增长能力与企业的盈利能力不相匹配,存在人为控制利润的嫌疑。另一方面,通过对A公司及其价值链上的关联方所执行功能、承担风险和资产分析,确定A公司在关联交易中定位为承担部分研发职能的生产型企业,税务人员据此选取了可比公司;并使用了全球上市公司BVD数据库中建材企业的可比财务数据,选用交易净利润法对A公司2003年至2012年期间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调整。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经与A公司多轮谈判最终达成一致,补缴的税款及利息已全部入库。
加强关联方在避税港公司的反避税调查
潍坊市坊子区国税局局长 付辉
1.加强投资方、关联方在避税港地区的反避税调查。由于资本逐利的本性,跨国公司可以轻易地将利润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或避税港,从而造成国际双重不征税。本案中A公司的投资方分别来自百慕大和维京,均为著名避税港。母公司C集团为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利用关联集团组织架构,将实现的利润大量囤积在没有实质经济活动发生的百慕大B公司,侵害了我国税收权益。
2.税务机关应加强关联交易分析,通过关联交易分析发现避税疑点企业。现在纳税人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都要报送关联交易申报表,达到一定规模的外资企业每年还要报送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税务人员要充分利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的关联交易数据和纳税人报送的同期资料数据进行关联交易分析。本案中A公司产品关联销售盈利水平明显低于非关联销售盈利水平,税务机关经过关联交易审核分析后,将其确定为重点疑点企业进行调查。
3.合理确定避税企业的功能风险定位。在对境外关联交易进行反避税调查时,合理确定避税企业的功能风险定位非常重要。本案中,税务人员从整个集团价值链分析A公司在整个价值链条中承担的功能和风险,确定其功能定位为承担部分研发职能的生产型企业而非全职能公司,进而根据A公司的功能定位确定可比企业组。若避税企业的功能定位不准确,反避税效果将大打折扣。
4.税务机关反避税人员除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知识储备外,还要注意提高谈判技巧。反避税人员谈判时,面对的往往是跨国公司的高级主管或者是著名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主管,每一次谈判都要精心准备,做到有理有据,游刃有余。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明税整理转载。
作为落实OECD及其他主要经济体实施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相关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之一,国家税务总局于日正式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42号公告”),对《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2号文”)体系下的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管理和国别报告等相关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本文概述了42公告对此前中国转让定价规则的重要修订及对相关纳税人的影响,并就相关纳税人采取何种措施积极应对给出初步建议。
“关联关系认定”和“关联交易披露”新规
1、细化和完善自然人亲属关系如何影响关联关系的认定规则
2号文有关“关联关系”的认定规定中与亲属关系有关的规定只有一条,且相对简单,缺乏实践操作上的指导意义。根据 2号文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42号公告对“亲属关联”如何影响“关联关系”的认定规定了更为明确的标准。根据42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
界定亲属关系的范围: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
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在计算持股比例时,如具有亲属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则将其视为一个整体,合并计算;
明确亲属关系对于关联关系的“传递效应”:即具有亲属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待判定是否构成关联关系的双方因持股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生产经营需依赖特定特许权交易、控制关系以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构成关联关系的,待判定的双方也构成关联关系。例如,父亲与A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儿子与B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则A公司和B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2、明确“借贷交易”是否达到“关联关系”认定的“比例门槛”指标的计算公式
42号公告有关借贷交易如何影响关联关系的认定规则与2号文的规定一致。即,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的,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构成42号公告和2号文所称的“关联关系”。
同时,42号公告明确规定了如何计算该认定标准中规定的“比例门槛”的计算公式: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3、各类金融资产的转让被视为应披露的新的关联交易类型
42号公告规定各类金融资产的转让均属于关联交易。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繁荣,使得关联方之间的金融资产转让交易日益增多。将金融资产归入需披露的关联交易的范畴,可以使税务机关有机会更全面地了解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并获取相关资料,以评估相关交易结果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同期资料的三层结构体系和国别报告披露新规
借鉴BEPS项目的研究成果,结合中国的反避税立法和执法现状,42号公告完善了2号文的同期资料提交要求,规定了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三层结构的同期资料体系,并根据文档及交易类型设置了不同的准备门槛。同时,42号文还要求要求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要准备“国别报告”。
1、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的三层结构同期资料体系
42号公告将主体文档的提交主体限定为大型跨国企业。根据42号公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组织架构、企业集团业务,无形资产、融资活动,财务和税务状况。无形资产在很多企业比如软件企业中所占的位置远比有形资产重要,显然税务机关已意识到披露该内容的重要性,因此要求将其放在主体文档部分进行披露。
同时,结合顺应当今社会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关联交易日益增多的现状,增加了有关纳税人发生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关联交易时的要求准备本地文档的“门槛条件”的规定。42号公告第13条规定,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42号公告对本地文档的披露信息做出了比2号文更为全面、准确和完整的规定,包括:
企业概况中,要求提供各职能部门的雇员数量和企业各级管理层的汇报对象以及汇报对象主要办公所在地等,这是中国同期资料正往国际化轨道运行的表现;
价值链分析。根据42号公告,中国企业需在本地文档中就其在集团全球价值链中的分配进行说明,在分析中还需要考虑地域性特殊因素的影响。价值链分析的引入便于税务机关更合理地分析中国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应获取的利润,可以说此规定与国别报告的规定都将同期资料放在了全球层面进行规制。
对外投资。对外投资信息方面,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地区、金额、主营业务及战略规划,还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的股权架构、组织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的雇佣方式,项目决策权限的归属以及对外投资项目的营运数据。在此规定之下,“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应提前妥善评估其海外公司是否有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以及受控外国公司等风险。
股权转让和关联劳务信息。此外,本地文档还要求披露关联股权转让信息和关联劳务信息。股权转让除了转让的一般信息,还要求披露甚至包括了尽职调查报告等资料。关于股权转让信息的披露在同期资料文档中也是第一次以如此正式的方式出现。与征求意见稿不同,42号公告将关联劳务放在了本地文档中进行披露,而不是作为特殊事项文档。要求将关联劳务作为一般交易进行披露,说明该类型交易逐渐变得普遍化,而不再是“特殊事项”。
他国预约定价安排。本地文档亦要求与企业关联交易直接相关的,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税务主管当局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和作出的其他税收裁定。是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与其他国家税务当局的预约定价安排是一种良好的讯号,说明中国开始逐步认可其他税局的文件,这也是税务法律规制国际化的一个征兆。
特殊事项文档主要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成本分摊协议的特殊事项文档,新增的包括成本分摊协议变更或终止的原因和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比较以及由此作出的调整。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中,增加了非关联方是否能够并且愿意接受上述融资条件、融资金额及利率。
2、国别报告的适用主体及披露要求
所谓“国别报告”,是一国税务机关为对在本国从事经营活动的、符合条件的、大型跨国企业实施转让定价风险评估,而要求该跨国企业按年度向其该国主管税务机关披露该跨国企业最终控股企业所属集团的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国别报告应主要披露42号公告所附的三张表单的信息:(1) “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2)“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3)“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三张表单。
根据42号公告,符合下述条件的企业将需要填报国别报告:
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企业虽不属于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1)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2)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3)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后BEPS时代”的集团转让定价管理
42号公告对同期资料准备和信息披露要求的新规,将使得税务机关能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关联交易情况,并评估跨国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的利润归属地是否和价值创造地一致。同时,中国政府也签署了《国别报告多变主管当局协议》(MCAA),接受自动给信息交换(AEOI)数据的行动计划。
跨国企业应特别关注42号公告的相关规定自身业务的影响,并考虑采取如下几个方面的应对措施:
业务调整和相关转让定价政策的重新审视。重新审视当前的业务及交易架构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如考虑通过建立中国业务运营中心将跨境交易集中化,减少企业集团的跨境关联交易以降低合规成本。同时,企业应复核现行的转让定价政策,对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条件、交易结构和实施情况进行重新审视,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改,特别需要考虑地域性特殊因素等影响。
功能风险分析和价值链中的角色定位。通过功能风险资产分析明确中国企业在价值链中的角色和地位,是否仍然为简单功能风险的生产商、贸易商、服务提供方,是否应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亏损是否合理或保底利润是否还安全。
完善转让定价相关证明资料。完善企业内部资料以支持其定价政策,包括事实性资料以及说明分析资料,如关联劳务中能够证明中国公司获益的相关资料。
42号公告是中国顺应全球范围内打击侵蚀税基和转移利润的浪潮、落实BEPS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42号公告新规定的同期资料管理体系和国别报告等信息披露要求,在增加了跨国公司纳税人的合规义务和信息披露负担的同时,也更利于税务机关了解和掌握可用于评估和调查跨国纳税人的关联交易结果的相关信息。这无疑给在华经营的跨国公司的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管理带来更大的挑战。跨国企业应积极研究和评估42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对自身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政策的影响,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避免潜在的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风险。
而且,不仅仅是有在华投资的外资跨国企业需要关注42号公告的影响,走出去企业在关注投资东道国的类似规定对企业潜在影响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是否有义务履行42号公告规定的同期资料准备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9月就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号文修订稿”),但截止目前2号文修订稿并未如业界预期的一样正式出台,而是现行发布了主要针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两个章节修订的42号公告。这意味着国家税务总局未来还可能会对转让定价及同期资料的税务管理体系做进一步的完善和修订。企业应密切关注有关转让定价法规的最新政策文件。
一直以来,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是跨国公司规避投资目的地国家/地区税收的惯常手法。这一转让定价行为造成很多国家遭受税基被侵蚀的局面,成为各国反避税的重点。鉴此,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行动计划,在全球掀起了打击侵蚀税基和转移利润的浪潮。在此背景下,中国及主要发达国家正在实施的BEPS行动计划,将对跨国企业的税务安排,尤其是关联交易安排将产生重大影响。已经或计划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应积极跟进中国最新的反避税措施的实施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后BEPS时代”不断增加的转让定价的税务风险。
转让定价反避税案例
位于宁波的A公司是一家主营电子产品生产的中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4,306.59万美元。2013年7月,宁波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在A企业同期资料审核中发现,该企业销售规模逐年扩大,特别是自2009年下半年新项目投产后,年销售规模从2.7亿元跃升至10亿元,且呈稳步增长态势。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企业的获利能力表现较差:从成立至今,A企业经营业绩长期萎靡不振,不符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从关联交易比例看,年,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高达99.72%,存在避税嫌疑。
面对上述情况,宁波市国税局运用关联交易同期资料规范化审核分析手册,从形式和实体两方面加强了对A公司同期资料的合规性审核。在此基础上,税务人员有重点地将其与征管资料、财务数据和第三方信息等进行比对,评估企业是否存在侵蚀税基、转移利润的情况。
经过大量数据信息的比对,税务人员发现,该企业境外关联交易的某项利润率仅为1.76%,明显低于宁波市电子元器件行业平均5.89%的数值。由此,宁波市国税局基本确定,该企业整体业绩偏低与关联交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建议对A公司进行反避税立案调查。同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同意对该企业2009— 2013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正式实施转让定价立案调查。经专案组调查,认定A公司涉及关联交易金额高达46.4亿元。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与实践
A公司的案例,充分体现了我国现行的转让定价规定与实务调查方法。日新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在第六章专门规定了针对纳税人实施的避税行为的反避税制度,这为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受控外国公司等领域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构建了法规基础。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印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对如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尤其是在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分析A企业案例,可以更加清晰地理解上述法规在实务层面的要求。
独立交易原则。所谓“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因不遵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了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A企业的案例中,税务机关认定A企业境外关联交易的某项利润率仅为1.76%,明显低于宁波市电子元器件行业平均5.89%的数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为加强对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的反避税管理,《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纳税人还需要准备用以向税务机关说明企业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同期资料。对《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同期资料的审核,是税务机关反避税管理的核心和起始点。在A企业的案例中,税务机关正是在对A企业的同期资料审核中,发现了该企业存在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线索。
转让定价调查的实践规则。国税发[2009]2 号文要求,税务机关在选择转让定价调查对象时,应重点选择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A企业经营业绩长期萎靡不振,但经营规模却不断扩大的反常事实,使得该企业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并被选定为反避税调查对象。
随着转让定价调查经验的增多,国内一些发达地区的税务机关已经形成了一套规范的转让定价选案、调查和调整的实施规范。如宁波市国税局就制定了关联交易同期资料规范化审核分析手册,用以规范对纳税人提交的同期资料的审核。同时,信息和技术手段的进步也让税务机关的资料和信息获取途径不再局限于纳税人提交的同期资料和财务数据等内部资料,通过互联网、行业报告、上市纳税人在交易所的公告以及与他国进行情报交换及第三方数据库,也可获取涉税信息,并进行比对和综合评估分析。
基于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实践中转让定价调查案件一般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立案。A企业的案例中,宁波税务机关在基本确定该企业整体业绩偏低与关联交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后,通过建议立案等实践程序,最终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立案调查。
一旦企业的关联交易被认定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被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纳税人须补缴税款。同时,纳税人还需按日缴纳应补缴税款自所属纳税年度次年的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期间,按相当于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的应补缴税款额的利息。如果企业按规定提供了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则可以只按同期基准利率计算应加收的利息。宁波A企业因按规定提交了同期资料等文件,税务机关征收利息时,并未再加收5%的罚息。
“后BEPS时代”的转让定价管理
借鉴 BEPS项目的成果,结合中国的反避税立法和执法现状,在日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修订草案(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并公开征求意见。2号文对跨国企业提出了新的转让定价要求。与现有的规定相比,2号文的重大变化在于,规定了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三层结构的同期资料体系,并根据文档及交易类型设置了不同的准备门槛;同时还要求符合规定的跨国企业要披露国别报告。新的同期资料准备和信息披露要求,有利于税务机关更好地了解企业的关联交易情况,评估利润归属地和价值创造地是否一致。此外,中国决定接受自动信息交换(AEOI)数据的行动计划,签署了《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则将进一步提高对跨国公司信息透明度的要求,有利于税务机关更加全面地了解跨国集团的经营架构,并确保信息的保密性与恰当使用。
跨国企业应特别留意《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正式成文可能对企业关联交易安排的冲击和影响,并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应对措施。
首先,应重新审视集团内部的控股架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企业功能/风险承担和利润分配等情况,必要时对相关安排做适当调整,以“确保转让定价安排的结果与价值创造相一致”, 避免触发中国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
其次,应积极、审慎准备和提交关联交易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在选取转让定价案件时,往往会使用各种数据资源,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同期资料管理等。因此,对于此类信息,企业应当充分予以重视。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对外大额支付以及股权转让等信息,企业应当谨慎而真实地进行披露。符合同期资料提交标准的企业,应及时准备和提交同期资料,避免被税务机关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加收5%的罚息。
再次,可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是一种事先规制转让价格争议的方法,是纳税人与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再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事先制定一系列合理的标准(包括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等),来解决和确定未来一个固定时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及相应的税收规则。这也是国际通行的一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根据2号文的规定,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最后,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合理途径寻求救济。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程序中,被调查企业也被授予了举证、提出异议、申请各种救济、协调解决争议等权利。一旦企业被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整,企业一方面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另一方面也应及时寻找外部中介机构(如税务律师、会计师等)的协助来获得救济。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调查调整结果有异议,必要时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
“有了国内税务机关为我们‘量身定制’的预案,我们再也不怕被投资国税务局实施转让定价调查了,在境外投资心里也更踏实更有底气了!”宁波申洲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洲针织)的财务负责人於经理感慨道。
“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引领下,境内企业投资海外方兴未艾。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反馈信息表明,随着各国国际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强,企业跨境投资的风险与争议也日益增多,甚至已有企业面临被境外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的税收风险。”宁波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针对国际税收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宁波市国税局在服务企业跨境投资过程中主动出击,通过帮助企业量身定制海外税收风险应对预案,使企业避免被境外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助力当地企业稳步“走出去”。其中,申洲针织就是应对预案的受益者。在对本市“走出去”企业信息进行建档建册、深入分析的过程中,该局成功发现并帮助申洲针织避免了重大境外税收风险。
申洲针织成立于2002年,是由永泰(香港)投资有限公司100%投资的外资企业,是宁波市最早进行跨境投资的企业之一。早在2004年,申洲针织就在柬埔寨王国金边市投资设立服装厂,名称为申洲柬埔寨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洲柬埔寨)。宁波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在整理分析税收数据时发现,申洲柬埔寨2014年度境外营业收入为113178元人民币,但境外税前所得为-24844万元人民币。经咨询企业了解到,自2004年度起,申洲柬埔寨持续亏损,收入与成本呈“倒挂”现象。截至2014年底,申洲柬埔寨未在当地缴纳任何所得税税款。宁波市国税局意识到这将成为申洲针织跨境投资最大的税收隐患,随时有可能被投资国当地税务局列入反避税调查范围。
发现该风险点后,宁波市国税局第一时间通知企业,并与企业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进行了会谈。经过交流,该局了解到,申洲柬埔寨已经受到当地税务局的密切关注,并让企业就长期亏损情况递交详细的关联交易说明材料,税收风险一触即发。
根据申洲针织提供的集团内部转让定价政策,结合申洲柬埔寨历年财务数据,宁波市国税局为申洲柬埔寨可能面临的国际转让定价风险进行了专业分析,并指出主要存在的几项不利因素:一是交易形式全关联,申洲柬埔寨是由申洲针织100%投资控股的子公司,采购和销售均为申洲集团内部关联交易;二是承担简单生产职能却长期亏损,有侵蚀当地税基、将利润转移至中国之嫌;三是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通过对企业提供的历年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转让定价政策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申洲柬埔寨原材料采购成本加成率及产品售价均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四是利润率指标低于可比企业中位置,通过公开数据库寻找可比企业,发现申洲柬埔寨的利润率水平远低于可比企业中位值。经过分析,申洲柬埔寨基本符合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国际通用准则,被投资国税务机关纳入反避税调查的可能性极高。经测算,若被调查及调整,企业将面临巨额的税款补缴。该局将上述分析结论一并推送给企业,提醒企业及早做好转让定价风险防范。
税务机关的风险提醒引起了企业董事会的高度关注,企业专程来到税务局请求更进一步的指导。宁波市国税局综合各项因素,为企业制定了个性化的《国际转让定价风险应对预案》,帮助企业合理控制税收损失。预案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合理运用公司所得税免征优惠减少税收损失。根据《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获利后,可免征3年公司所得税。根据投资行业的不同,投资企业还可以追加2年~5年的免税期。因此,即使企业经转让定价调整后获利,仍可享受3年~8年的所得税免征优惠,建议企业合理运用该项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损失。第二,合理运用再投资优惠政策控制损益。柬埔寨政府对于符合政府鼓励的投资项目且取得的利润在柬境内进行再投资的企业,给予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根据《柬埔寨王国投资法》的规定,申洲柬埔寨自身具备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属于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的政府鼓励的重点投资领域。因此,若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经转让定价调整后,可以通过再投资方式享受此项优惠,合理控制损益。第三,合理享受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根据《柬埔寨关于特别经济区设立和管理的第148号法令》的规定,在政府设置的经济特区内进行投资开发的企业,可享受免缴公司所得税的待遇,免税期限最长为9年。申洲针织正处于柬埔寨政府设置的经济特区内,建议企业一旦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整,应立刻启动该项优惠政策,将税收损失降至最低。
原标题:“申洲针织”到柬埔寨投资面临转让定价调查
宁波国税为企业量身定制应对预案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记者:施斌。明税整理转载。
从“荷兰三明治”到“避税地导管公司”,从“隐形关联交易”到“大额支付关联费用”,跨国公司借助经济全球化背景避税筹划的方式日益翻新。新形势下,宁波市国税局主动提升站位,积极投身全球打击国际逃避税的浪潮中。根据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第十三项行动计划的最新要求,该局编制了《关联交易同期资料规范化审核分析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涵盖了反避税调查基础资料的全部内容,在国内反避税同期资料的专业性、规范性审核工作领域做了有益探索。
紧密部署BEPS计划落地实施
目前,国际税收体系规则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各国纷纷调整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战略,以争夺打击国际逃避税的主动权。对中国而言,BEPS项目是我国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在全球税收舞台上主动发出“中国声音”的良好契机。宁波市国税局积极通过媒体网络、专业期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信息等渠道,密切关注各项BEPS行动计划成果。自OECD于2014年9月BEPS第十三项行动计划发布后,立即着手对总局的最新成果予以分析研究,积极探索BEPS行动计划及国家法规政策在地方税收实践的落地实施工作。
自BEPS项目第十三项行动计划成果公布以来,宁波市国税局立即组织进行细致深入的学习和研究,指导下属的北仑区国税局编制了2万余字的《手册》,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探索BEPS项目第十三项行动计划落地实施,也为国家税务总局日后相关政策的出台提供了翔实的理论参考和实践依据。
目前,《手册》已在宁波全市范围内推广,这也意味着宁波市税务机关同期资料管理已全面实施规范化审核方式,极大地避免了传统审阅中的随意性与碎片化,提升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管理层次。
专业化手段压缩国际逃避税利润空间
《手册》共包括同期资料的三层结构、同期资料合规性审核、同期资料风险性分析、转让定价调查评估、同期资料审核分析的意义和结论6个部分,几乎涵盖了BEPS项目第十三项行动计划的全部内容,覆盖面广泛,保证了规范化审核分析要素的完整性。
《手册》的最大亮点是对同期资料进行规范化的合规性审核和风险性分析。其中合规性审核是判断同期资料合规与否的基础,主要包括形式合规和实体合规。通过合规性审核,符合规范的随即进入《手册》的风险性分析阶段,这也是同期资料审核的核心部分,包括对构成同期资料的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性事务文档进行风险性分析。通过对同期资料的合规性和风险性进行规范化审核分析,从而综合评估企业是否构成税基侵蚀、利润转移的风险,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全面的转让定价调查,以专业化的手段压缩国际逃避税利润空间。
此外,《手册》通过简明扼要的流程示意图和步骤提示,从“全面判断,合规性审核”“ 重点比对,风险性分析”“风险排序,综合性评估”三个层面进行深入的规范化审核分析,较好地兼顾了同期资料审核中的全面性、重点性与操作性,易学易用。
同期资料规范化审核增值利用
BEPS行动计划同期资料管理是一项新生业务,文件依据少,工作还处于摸索期。一般性的管理层次局限于通知符合条件企业报备,而少于分析。即便展开分析,也只是对其关联交易情况作大概了解,未作系统深入的分析,导致资料质量不高、关键信息不披露、利用价值低等问题普遍存在。根据BEPS项目第十三项行动计划要求,宁波市国税局通过编撰《手册》,意在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长效机制,通过有深度和有规律地审核分析同期资料,推动反避税的选案、立案和结案工作。
通过运用《手册》,宁波市国税局反避税工作筛选出86户反避税案源,立案9户,补缴税款及利息逾亿元。在接下来的转让定价管理和调查中,该局将继续充分运用该机制丰富的内容和规范的方法,以期对反避税工作带来更大效益。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记者:施斌。明税整理转载。
不久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明年中国作为二十国集团(G20)主席国,将推动实施G20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旨在打击跨国逃避税的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这也意味着,反避税将成为未来中国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工作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近年来,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正在全力减少其在全球经营的总体税负,将各国政府的收入变成企业的收入,进入到个人腰包。今年1月,谷歌就已向英国政府补交了1.3亿英镑(折合人民币约12亿元)的税款,并同意未来承担更大的纳税负担。星巴克、微软、苹果、汇丰等也被其他国家指控避税。
从我国情况来看,反避税任务也十分艰巨,尤其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跨国公司避税的手段越来越丰富、方式也越来越多,避免现象越来越严重。相关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我国共实施反避税调查1203件,结案1048件,增加税收2187亿元,年反避税收入也由2011年的239亿元快速增长到2015年的610亿元。
据悉,税务部门正在研究搜集相关数据,旨在通过大数据对避税问题进行监控和管理。应当说,这是完全符合当前税收征管和反避税工作要求的。因为,利用大数据对避税行为实施监控和管理的条件已经成熟了。关键在于,有关方面能否将需要的数据搜集到位,并对其进行分析整理,从而形成有效的大数据监控办法。
由于我国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时间不长,多数企业都是近年来才走出国门,在国外投资办企业,在国外设立分公司和关联公司,在避税问题上明显经验不足。如果也像其他跨国公司一样进行避税,那么,极有可能被所在国发现。一旦发现,将面临高额的税款补交和罚款。如果这样,对我国的跨国公司是相当不利的。从这个角度分析,通过加大反避税力度,建立反避税的大数据管理,对中国企业“走出去”也是非常有利的。
也正因为如此,在反避税问题上,我国应当态度更加积极,措施更加扎实,数据更加完善,手段更加严厉。
第一,要积极利用G20、OECD这样的平台,与其他国家一起对跨国避税进行严厉打击和控制,必要时倡议建立国际税收稽查组织,对跨国逃避税进行国际稽查。
第二,要严密注视境内企业在外设立公司、通过境外公司销售和进口原材料与商品等方面的行为,一旦发现低进高出、高进低出等方面的问题,立即组织调查。
第三,要健全打击和控制避税的法律制度,对不严格执行中国法律、采取各种变通手段进行避税的行为,要在制度上予以规范和控制。
第四,要组织专门力量对相关数据进行搜集与整理。特别是有关跨国公司的相关数据,必须全面、真实和及时,便于随时对数据进行分析与调查。
最后,要大力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避免地方为了招商引资留下太多漏洞。所有地方皆不允许在招商引资时制定优惠政策,尤其要禁止地方通过财政返还的方式变相实施优惠政策,发现问题严厉查处,坚决防止企业利用变更注册地来获取优惠政策和逃避税的问题。
当然,降低税负、减轻企业负担,也是缓解逃避税矛盾、解决逃避税问题的重要手段。无论对国家还是地方来说,如何降低税负,都应当是一个共同的课题,而不是各拉各的调、各唱各的曲,你给税收优惠,我采取税收返还,鼓励企业逃避税,或逼迫企业采用跨国逃避税的手段。
本文来源于北京青年报,作者:谭浩俊。明税整理转载。
3月底,随着B国G公司172.30万元的税款和45.87万元利息的入库,张家口市首例国际反避税案件查处工作圆满完成。市局从2012年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立案至今,历时3年多,坚持不懈寻找蛛丝马迹、主动作为寻求突破,在总局和省局的支持下,案件得以查处完成,既捍卫了国家税收主权,也为北京-张家口“2022冬奥会”经济国际税收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编制网络获情报,发现避税“蛛丝马迹”
市局历来十分重视国际税收情报信息的监控搜集。一是构筑“国际税收情报监控网络”。以市综合治税平台为基础,联合全市具有审批职能的15个部门以及多个行业协会,成立国际税收情报处置反馈小组,持续关注例如北京-张家口2022年“冬奥会”等国际企业参与的经济行为。二是注重新闻信息监控。安排专门人员关注“京津冀”范围内的非居民企业经济行为新闻报道,和非居民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对比,第一时间掌握避税蛛丝马迹。三是加强内部信息应用。与稽查、所得税和风险控制等部门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充分应用稽查结果、所得税汇算清缴、关联交易申报等结果,从中发现避税线索,捕捉风险疑点。
本案件,市局首先从“国际税收情报监控网络”获悉某合资企业股东变动信息,经初步调查是B国G公司将其持有的张家口某合资企业的股权,平价转让给其关联企业B国T公司,该合资企业从成立以来,每年都有盈利,股权被转让时还有几千万元的未分配利润,境外股东以注册资本价转让给关联企业,显然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如果B国G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给与其有关联关系的B国T公司,转让价格如果高于成本价格,有股权转让所得,应该在我国缴纳所得税,而其以平价转让,没有股权转让所得,就规避了我国的税收,侵犯了我国的税收主权。取得这一避税疑点后,该局迅速启动联络机制,透过“国际税收情报监控网络”,从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获取了某合资企业股东变更情况,境外B国G公司和T公司的关联关系、股权转让合同等更多重要信息。
二、启动程序速立案,调查取证“路途坎坷”
掌握信息之后,市局党组十分重视,决定立刻启动相关程序,确保处置及时、合理合规、不出纰漏。一是迅速向省局进行汇报。全面报告了案件情况,说明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获得了省局的大力支持。二是迅速组织立案。按照《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及时向省局报送资料,并在省局的支持下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立案,并迅速抽调骨干人员组成了调查组。三是广泛收集数据资料。获得总局批准立案后,按照程序,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要求合资企业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但是该企业无法全面提供税务部门需要的有效信息和资料,尤其是合资企业的评估报告或成立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未来发展规划等关键性资料,使调查工作长时间陷入困境。
三、补充知识强手段,案件调查“柳暗花明”
税务部门关心的是税款,对于B国G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税款在哪里呢?就是其转让的某合资企业股份的价值与其投入时成本价格的差额,那么,其持有股份的价值或者说是合资企业的价值就成了税务部门征税的依据。如何评估企业的价值呢?在国际上通常有“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方法。在本案中只有“收益法”适用,而“收益法”是在某合资企业的历史数据的基础上,把预测的其未来若干年的现金流量折现,评估企业价值的方法,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是专业评估机构的专门方法,运用这一方法评估企业价值,对张家口反避税专业能力提出严峻的挑战。对此,市局一是及时“补课”。邀请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针对性讲座,重点就“收益法”的数据收集、收入成本预测、可比企业查找、折现系数确定等专业知识进行了学习。二是整理历史数据。为准确对合资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运用该企业的历史数据预测未来的现金流量,市局把合资企业成立七年来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息前税后净利润等数据进行了全面的整理,按照统一的会计口径,进行了整理统计。三是查找可比企业。合资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通过折现系数折合成现值,而折现系数中包含着该企业所在行业的β值,为了取得β值,该局在BVD数据库中找到了与该合资企业同行业的可比企业,经过定量和定性筛选,最后确定了其中九家企业。四是“收益法”测算。调查人员根据收集的调查数据,运用“收益法”原理,克服人员短缺、资料不足、会计记录差异等困难,对该合资企业的价值进行了评估。
四、税款利息入国库,打击避税“警钟长鸣”
市局就评估的结果,向B国G公司的代表进行了沟通,引起了该企业极大的重视,除向国税局书面提出意见外,特别聘请了北京某税务师事务所与税务部门协商。税企双方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可比企业、营运资金增加额、特有风险、权益资本成本、投资成本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论证,经过前后六次的专业协商和无数次的电话沟通,税企双方的意见逐步得到了统一。
市局将税企双方协商的结果,上报到省国税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后,很快得到了上级机关的批复,按照相关规定向B国G公司下达了《特别纳税调整通知书》后,该公司向合资企业所在地缴纳了172.3万元税款和45.87万元利息。至此,市局查处的张家口首例国际避税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同时,也对跨国集团在张家口市的避税行为敲响了警钟,标志着张家口市的反避税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本文来源于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办公室,明税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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