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今年的2017退休人员养老金金调整

浙江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发表时间: 12:10:01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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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的《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电子邮箱:yt@  联系电话(传真):4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养老保险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草案)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号、浙劳险〔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30元的额度,根据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33元,宁波市133元,温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兴市129元,绍兴市129元,金华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台州市129元,丽水市12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3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标准调整。  (二)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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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作者:德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日期:日
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为更好地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6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人员范围  从日起,对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3.6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每月最低增加36元。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2015年12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的3.5%增加基本养老金,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参加本条第(一)、(二)款调整,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调整:  1.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  2.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  3.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四)在按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项条件的予以累加。  1.截止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7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财政筹集解决,不得挤占挪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其他  (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6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16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从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落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根据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进展情况,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落实,从基金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由原单位代调代发,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结算。  (四)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到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全力以赴抓好落实,2016年9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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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解读
文章来源:福建省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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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我省印发《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日起,为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通知》要求,2017年7月底前将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到位。
  据悉,此次调整,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部分每人每月按35元增加。挂钩调整包括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和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两部分。适当倾斜的群体,延续了往年的做法,在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对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也给予适当的倾斜。
  此次调整是国家继2016年顺利实施首次统一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来,再次同步安排适当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全省将有173万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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