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幢楼的房屋,写字楼买卖合同同上有写住宅,有写公寓的,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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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上房屋类型是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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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房子的日照在24内,不达到2的房子,在类型中全部标示。这种房子的朝向一般是朝北向的。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不仅仅只有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况,还有一些特殊情形,即特定条件下有效,特定条件下无效,而对这些特殊情形的分析,不应一概而论,应具体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有效就是无效?当然不是!
的准确解释是冬至日满这的日照时间少于两个,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还是70年!
分为经营性和公益性。经营性分为居住型、混合型、酒店型三种;公益性包括学生、老年、军官等。与普通住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规划管理:经营性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外檐按公建标准控制,建筑外部不得设置阳台,规划间距按公建标准执行,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应配套服务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在内部安排。 1、规划配套指标居住型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安排,或者按居住区标准缴...
分为经营性和公益性。经营性分为居住型、混合型、酒店型三种;公益性包括学生、老年、军官等。与普通住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规划管理:经营性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外檐按公建标准控制,建筑外部不得设置阳台,规划间距按公建标准执行,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应配套服务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在内部安排。 1、规划配套指标居住型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安排,或者按居住区标准缴纳小配套费。机动车车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配建指标执行。混合型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的50%安排,或者按居住区标准的50%缴纳小配套费。机动车车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配建指标执行。酒店型的各项规划指标按照公共设施标准执行。机动车车位按照国家规定的酒店配建指标执行。2、控制居住型、混合型建筑标准层应控制在4.2(有的地方控制在3.6米)米以内。当标准层大于4.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酒店型建筑标准层应控制在5.6米以内。当标准层大于5.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非住宅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不计入超高范围。二、土地属性及年限:居住型的用地类别归属为住宅用地,使用年限70年(有的地方50年);混合型的用地类别归属为综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酒店型的用地类别归属为商业用地,使用年限40年。四、设计及验收:经营性按照公建设计标准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执行非住宅技术规范。居住型的空调室外机不得外露,混合型须设置户式空调,酒店型须设置**空调。五、使用:居住型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参照住宅有关规定办理,水电费同普通住宅一样按民用计算;混合型、酒店型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参照非住宅的有关规定办理,水电费按商用计算。总之,居住型在土地性质和使用权属上跟普通住宅没有明显的区分,只是市场引入的一个概念而已,但是由于其使用功能上的特点(一般单位面积较小,人群显得相对密集,对防火和疏散有一定要求)有的地方性法规要求在设计及验收上参照公建设计和验收标准执行。注:目前针对建设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只是个别城...
您好!的意思是说房子的日照没有达到2,一般房子全部朝北的基本上晒不到太阳!
住宅的一种!
就是指的日照时间
跟住宅没有好大的区别,只是税费方面没有优惠的哈!
可作为商业使用!成本比住宅要低一些!但是从居住的角度出发,住宅规划建设要比高些!自然价格也要高一些!
第1-10条,共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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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50-8888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住宅”为何变“公寓”
  图1:熊女士所住的中信未来城南区。
  图2、3:熊女士的购房资料上,标明房屋用途是“住宅”。
  ◆【被投诉对象】成都中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投诉主题】将公寓以住宅出售,不仅违约,而且涉嫌欺诈
  ◆【投诉人】消费者熊女士
  -本报记者刘铭文/摄
  四川省成都市消费者熊女士最近遇到一件蹊跷事,购房合同明明写着购买的房屋性质是“住宅”,但房屋产权证上却突然变成了“公寓”,而且无法更改。住宅与公寓有何区别?住宅变公寓背后有何玄机?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买的住宅变成公寓
  2010年11月,熊女士在成都郫县中信未来城南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目前已装修入住。今年9月的一天,熊女士被通知领取房产证,结果发现房产证上“规划用途”一栏填写的是“公寓”,与购房合同上的“住宅”性质不符。开发商成都中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中信公司)告诉熊女士不能更改。熊女士拒绝领取房产证,并于9月17日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投诉。
  “当初买房时,我们特别强调只买住宅不买公寓。”近日,记者来到熊女士家,她母亲认为成都中信公司欺骗了他们,因为购房资料上没有出现过“公寓”,写的都是“住宅”:一是加盖有成都中信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里,在该套房屋“用途”一栏里明确写明是“住宅”;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中,在用途栏里“住宅”前面划了钩,在“公寓”前面打了叉;三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如果该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而熊女士在收房时拿到了该套房屋的分户验收结果表。
  中信未来城南区共有商品房1948套,熊女士事后打听到,还有几户购房者也遭遇了和她一样的问题。与她同一幢楼、同一单元31楼的曹先生对记者说:“合同上写得很清楚,房屋用途是住宅,但我到房管局查房屋信息,发现房屋用途一栏写的是‘公寓’,开发商应该按合同执行。”
  公寓比住宅档次低
  熊女士告诉记者,当初之所以不买公寓,现在要较这个真,主要是因为公寓在房屋档次、价格上都要比住宅要低些。
  为了弄清楚公寓与住宅的区别,记者致电成都市规划局政府法规处。该处负责人答复:“主要在一些建筑指标上有区别,《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版)上面有解释。”
  记者查询到,《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公寓的名词解释是:“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公寓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
  按照该规定,达到以下日照要求的房屋才能称为住宅,即“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也就是说,公寓的日照达不到这个要求。
  2005年,成都市规划、国土、房管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公寓指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生活单元。”成都市有关部门解释称,按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居住产品中的住宅,必须满足日照、采光等相关条件,而几乎所有的楼房都有背阳的一面,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房屋不能称为住宅,而这类房子又有较大的市场。该规定在住宅产品中增加公寓类型,适应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需要,有利于规范管理。同一幢楼因公寓的日照条件比住宅差,价格一般相应比住宅低。
  该规定要求:“规划部门对公寓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在核发的审批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对公寓必须明确标注;房管部门对公寓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明确为公寓,并在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用途一栏标注为公寓;建设单位应在各种正式文件盒宣传材料中对公寓进行如实表达。”
  原始档案标明是公寓
  近日,记者来到郫县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监理所了解情况,发现熊女士所购房屋在房管部门的数据库里记载的用途是“公寓”,而不是“住宅”。该所副所长刘芷余告诉记者:“住宅用途是规划设计就定好了的,这套房子规划用途本来就是公寓,办理房屋产权依据的是规划用途。”
  熊女士据此认为,成都中信公司将公寓以住宅出售,不仅违约,而且涉嫌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有关规定,该公司应给予赔偿。
  成都中信公司客户中心经理陈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不存在欺诈行为,实际上在设计用途‘住宅’里分了两类,一类是住宅,一类是公寓。”“公寓同样属于住宅。”该公司中信未来城南区客户负责人潘嘉威说。
  至于住宅为啥变成公寓,陈瑞没有正面回答,称刚开始时该公司是按照住宅销售的,后来经过实测,发现日照达不到住宅要求,就修改成了公寓,“产权证的办理,是根据实测报告来的”。“是否对熊女士这套房屋的日照时间进行过实测?”当记者提出这个问题时,潘嘉威回答:“测过,但实测报告只反映了面积,不会写日照时间。”
  合同摘要出现两个版本
  目前,记者手里有两份备案号均为89056,并加盖有成都中信公司印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但房屋用途却截然不同,一份标注为“住宅”,一份标注为“公寓”,令熊女士感到一头雾水。
  标注“住宅”的这份摘要来自成都中信公司,是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交给熊女士的。陈瑞说:“备案时,就是登录房管局网站,然后打印出来的。我们能够输入的信息就是业主的信息,房屋用途开发商是无法更改的。”
  标注“公寓”的这份摘要来自郫县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监理所,加盖了该所的查询业务专用章。该所副所长刘芷余说:“这是原始档案,数据库在市房管局,开发商可以打印,但不能修改数据库。”
  “从理论上说,房管局数据库里的合同摘要与开发商打印出来的应该是一样的。”该所所长钟慧对记者如是说。
  原始数据为何出现两个版本?熊女士的纠纷如何解决?本报将继续关注。
稿源: 中国消费者报
编辑: 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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