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名字是爷爷的且已去世房屋年久失修已成危房后来由孙子翻盖宅基地房屋产权是否归孙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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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的李成宝与老伴相继去世后,破旧、年久失修的老宅闲置一年后,村委会决定收回该宅基地另行划给无房居住的村民。李成宝唯一的儿子李哲得知此事后,立即回乡阻止,村委会一纸诉状将李哲告上法庭。对此,法律会支持谁呢?  [案件回放] 1971年秋,李哲父亲李成宝经申请村委会同意、乡土地管理所报批,获得建房宅基地并建起3间平房。房屋建成不久,李哲出生。  1995年李哲考上大学户口迁出后,就再也没回农村落户。李哲大学毕业找到工作后在城里安家。2012年春季,李哲的父母因病相继去世后,3间平房因破旧失修、无人租用、一直闲着。李哲回乡处理完老人丧事临走时,村委会就曾与李哲协商,告诉他要么将宅基地转让给其他村民,要么交还给村里。可李哲有自己的打算,老宅虽旧但毕竟是自家的,将来自己退休若想回农村养老,岂不是落脚之地。为此,李哲没同意村委会的想法。2013年秋,因村里几对新结婚的年青人都看好李成宝这块宅基地,纷纷找到村书记、主任,要求批给自己建房。根据村民意见,村委会经集体讨论决定,以抓阄方式将李成宝的宅基地分配给村民朱志贵。消息一出,李哲在该村的表哥当即打电话将这一情况告诉了李哲。李哲也立即通过电话分别与村书记、主任沟通,表明该宅基地是父亲的遗产,父亲虽然对宅基地没有所有权,但有使用权,而且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见李哲态度坚决,其表哥及舅舅也进行阻止,无奈之下,村委会决定以李哲为被告诉至县法院,要求李哲依法归还属于村委会的宅基地。  法庭审理时,村委会诉称,宅基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的,其使用权只能由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行使,该村民去世后,作为所有人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其继承人只有处置建筑在该宅基地上闲置的房屋,没有继承和继续使用该宅基地的权利。特别是在当前无房村民纷纷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情况下,被告应无条件地交回宅基地。李哲则辩称,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允许继承,但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3间老房虽破旧闲置,毕竟是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村委会无权剥夺被告作为继承依法行使继承权,更无权处置属于继承人的房产。  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虽属于集体所有,但是,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的“地随房走”之原则,明确了继承房屋是可以使用宅基地,在该争议房屋尚存在,其闲置尚未超过2年的情况下,被告依然享有因继承房屋使用宅基地的权利。随依法判决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一、村民宅基地的权属究竟系何种性质?可否继承?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依法应当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又因为农村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不仅可以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还可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明确无偿性、福利性与身份依附性,该性质决定了它必须由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取得和使用,并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适用于继承。若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正因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本虽然不能继承,但继承农村房屋的继承人可以“连带”使用宅基本。《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规定确定了“地随房走”之原则,明确了继承房屋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二、非农村村民可否无限期地使用宅基地房屋?回答是否定的。“地随房走”原则并不意味着赋予继承人可以无限期的使用权。《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依据上述规定,两种情况下,宅基地所有人可收回宅基地:一是依继承权取得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后,空闲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二是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继承人若申请重建的,不能获得批准),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  因此,非农村居民通过继承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及时做出(转让等)处理,以免在符合上述情形时被村委会无偿收回。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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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爷爷奶奶去世,房屋是以前爷爷留下的宅基地盖的,
上海&08-07 00:36&&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6)
农村宅基地房:爷爷奶奶去世,房屋是以前爷爷留下的宅基地盖的,请问女儿有继承权吗?
1年爷爷奶奶在世时&,父亲见房屋是危房,就与爷爷奶奶商量,由父亲出钱在原地基上重新修建了房屋,并分了两间房给爷爷奶奶居住,父亲并依法取得了农村房屋使用证,后来爷爷奶奶相继去世,现在房子拆迁,请问,父亲的几个妹妹能否继承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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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父亲出资建造的房屋,你父亲的妹妹没有继承权。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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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是有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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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父亲的妹妹没有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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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父亲的兄妹是没有继承权
[上海-徐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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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父亲的几个妹妹不能继承房屋。如有需要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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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儿有继承权;
2、属于爷爷奶奶的房屋,子女都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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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68936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前几天在北京电视台一档节目中又看到了一个因为房产而反目成仇的家庭故事。(话说这种纠纷随处可见,光从电视节目中出现的频率就可窥一班了)。
闲言少叙。大概情节是这样:这家在农村有块宅基地,宅基地使用证上写的是爷爷的名字。爷爷有若干子女,除了大儿子其他子女都结婚搬出另过了。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大儿子盖的,大儿子夫妇早年也已去世,只有大儿子的独生子(爷爷的孙子)与爷爷一起生活。爷爷去世后其他子女要求平分房产。孙子认为房子是他父亲的财产,应该由他一人继承,姑姑叔叔们无权要求继承。
放下对亲人之间为财产争吵反目的唏嘘,以律师的眼光看待这个案例,我觉得涉及到一个很多人都非常关注的问题: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农村的宅基地属集体财产,其所有权归集体组织所有。集体所有组织成员(村民)仅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这种使用权是基于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
《土地管理法》等法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即宅基地的划分是以户为标准的,是为了满足农业人口的居住要求。实践中,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会颁发给村民宅基地使用证。证书上的权利人一般登记为使用该宗宅基地的户主。但该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仅归属户主一人,而是该户所有家庭成员共同享有。户主过世后,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权继续使用该宗宅基地,但应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因此,对村民个人来说,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其个人财产,可以依法被继承;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不属个人可以处分的财产,宅基地的使用权又是基于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一种权利,丧失了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人也不能享有。
就本案来说,由于大家对房屋是由大儿子出资兴建的事实无争议,因此这栋房屋应属大儿子的个人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即本案中的爷爷和孙子。爷爷继承大儿子的财产部分可算爷爷的个人财产,其他子女有权继承。孙子和爷爷长期共同居住,对宅基地也享有使用权。爷爷过世后应该去作一变更,这样就更规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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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的房子在二七区马寨镇马寨村,房子只有老的宅基地证,宅基地证现在是爷爷的名字,请问现在能直接过户给8孙的孙子吗?如果可以的话,需要提交什么手续?如果不能直接过户给孙子,应该怎么间接给孙子,只能靠写遗嘱赠与吗?如果赠与孙子后再过户时都需要交什么费用,费用的金额大概是多少?急盼回复,谢谢!
1. 二七区马寨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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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 && &经了解,宅基地一般有村委会负责。请您到房屋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咨询详细情况。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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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派到&&二七区马寨镇
请马寨镇的同志抓紧落实网友反映问题并尽快回复网友。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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