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不是传销组织者如何判罪是一般加入人群怎样处理

传销是非法的,那么传销行为的定义是什么,怎样的行为是传销,其特征如何?法律对于进行传销活动的人是如何处理的,对主要经营者,对基层传销个人?传销由哪个机关管理,如果是公安机关,又是由哪个部门负责?如果要揭发举报又向哪个部门?答复:你好,根据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的《传销管理办法》规定,所谓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对于当时来说,国家是充许传销经营活动的,但是由于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的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经商等。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于1998年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内容是:一、传销经营活动不符合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成的传销活动。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可见传销经营活动已属被明令禁止的行为。关于传销活动的处理问题。根据国办发[2001]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规定,打击传销行为的工作重点是:依法坚决取缔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严厉打击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撅的非法组织和个人;全面清查《通知》发布后已被禁止传销活动的企业,对违反规定重操旧业的,要从严查处;规范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营销活动,清理转型企业雇佣推销员证书。对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撅的组织和个人,予以严厉打击。在全国范围内确定几个传销组织作为重点,集中力量进行查处,彻底摧毁其传销网络。各地要对影响面广、规模大、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组织专门力量,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账号,吊执照,退钱款”等强有力措施,彻查彻办。严惩传销头目。对宣传、组织、诱导、胁迫群众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头目,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密监控,依法惩处。对通过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搞所谓“以商养功”、“以商养政”、“以商养黑”的,要重拳打击,决不姑息。关于传销的管理机关的问题,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么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人民银行要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外经贸、经济贸易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及其推销员证书进行规范;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打击传销的相关工作,与此同时,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也要进一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管工作。要建立省、市、县之间及全国范网的联打联防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强化打击力度,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

  原标题:虚拟币传销③|有工程师、教授参与,崩盘后头目易另起炉灶

  澎湃新闻记者 宋蒋萱

  虚拟货币披着新经济的外衣,不少高学历者参与其中,最终身陷囹圄。

  在澎湃新闻统计分析的141起虚拟货币传销案中,至少65种所谓的虚拟货币实为传销噱头,其中337名传销头目获刑,他们欺骗数千万投资者至少100亿余元人民币。

  澎湃新闻对上述刑案被告人统计分析发现,传销头目呈高智化,大多为高中以上学历,25人为本科学历或研究生学历,且在传销组织中扮演重要角色,有人被捕前是工程师、职业学院教师,还有大学教授参与传销。

  这类传销活动中资金多被头目用于个人消费挥霍,最后终因无法吸收更多会员导致资金链断裂,传销头目多在关停网站后失联跑路,有的选择继续作案。根据裁判文书,上述案件被告人多为累犯,他们多次从事传销活动,有的甚至在缓刑期内再次作案被抓。

  传销头目呈高智化,有工程师、教授参与其中

  澎湃新闻对上述141起虚拟货币涉传刑案统计发现,337名被告人大多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其中,有23人为大学本科学历,2人为研究生学历,有人被捕前为工程师、职业学院教师。

  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公布的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指出,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传销行为体现出“首脑高智化”特点,往往隐蔽性、迷惑性更强,产生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更大。

  以上述案例中涉案金额最多的“维卡币”传销组织为例,2017年12月,35名“维卡币”传销人员被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做出终审判决,其中5人具有本科学历。该案中,保加利亚人鲁某组织建立维卡币传销网站,服务器设立在丹麦的哥本哈根境内,对外宣称是继“比特币”之后的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声称维卡币升值空间大,诱骗他人投入巨额资金到其设立的网站。

  山东省临邑县法院于2017年6月7日判决的“高频交易”虚拟货币传销案件中,共有7人因传销获刑。被告人之一的董某芳是大学本科学历,原是北戴河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工程师。

  在传销组织中,董某芳常以团队领导人发表讲话,主持并组织会员旅游。根据判决文书认定,在一次组织会员的日韩游中,董君芳作为主持者,与4个女讲师讲历史故事和心灵鸡汤,“旅行的有100个人都是做高频交易的……相互交流怎么干”。

  最终,董某芳以兑冲电子币为名通过转账方式收取参与高频交易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数额累计8873092元,其在秦皇岛、临邑、齐河等地直接、间接发展的人员已达10层、144人,被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在2009年的“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活动中,广西医科大学教授陆某加入“IPC国际集团”项目,并发展4名下线。陆某的证言显示,他先是被同在广西医科大学工作的朋友张某明推销“IPC国际集团”B计划,其没有答应参与,后又在传销头目程某玲的推介下,参与投资了“IPC国际集团”B计划的产品,共投资近4万元,并开始宣传和推广“IPC国际集团”的理财计划。

  前传销头目借虚拟币另起炉灶,“有团队资源发展快”

  除高学历人员参与虚拟货币传销以外,传销头目还呈现多犯、累犯的特征。

  在虚拟货币传销组织无法发展到更多新会员时,会因没有资金继续兑现高额返利,无法维持运作而崩盘。而后,部分传销头目失联跑路甚至被判缓刑后又另起炉灶,有的人则同时出现在多个传销组织中。

  “维卡币”传销案知情人士向澎湃新闻确认,“维卡币”主要头目之一的席某,也是“马克币”传销组织头目。在“维卡币”传销案中,席某共生成激活码卖出金额达0.97亿欧元,下线账户达185.8余万个。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席某因传销“马克币”已于2017年被江苏省沛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席某出生于1983年,研究生学历。他曾于2015年7月加入挪威马克币传销组织,而后将其引入中国。在一年多的时间内,马克币传销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会员账号58万个,涉案数亿元人民币。

  席某在“马克币”传销案中供述,他曾做过维卡币,“觉得马克币和维卡币在形式大同小异,都差不多。”

  山东临邑法院于2017年6月判处的一起“高频交易电子币”传销案中,河南籍被告人周某被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后,缓刑期内的他再次从事传销活动被抓。

  判决文书显示,2013年6月7日,周某成立了“开心部落”投资有限公司,以发行股票为名,要求购买者以购买股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其因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年,仍处于缓刑期的周某在网上了解了高频交易项目,再次走上传销之路。周某供述称,“认为这个项目的平台和奖金晋升制度很符合当时的大势所趋。”

  再如“暗黑币”传销头目之一的陈某荣曾经做过传销,被传销同伙认为“有团队资源,发展快”。案号为(2016)苏0311刑初16号的判决文书显示,陈某荣加入“暗黑币”传销组织之后,利用其曾经从事传销活动获得的人脉资源大展市场,多次组织会员到香港、深圳参观学习,并以聚餐、酒会、研讨会等形式组织对下级会员宣传、培训,成为该传销组织重要的市场领导人。

  有头目被判集资诈骗罪,刑期高于组织传销

  经统计,141起案例的337名被告人中,326人因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至多九年有期徒刑,有人获得缓刑或被免予刑事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另有三起案件的9名被告人被法院判处集资诈骗罪,被判处五年六个月到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如2015年6月5日由浙江台州中院判处的“LFG”传销案中,涉案金额达4800万余元,头目之一的宋某娜为研究生学历,被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获刑十五年;其余5名参与传销者被判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获刑三年六个月至九年不等。

  台州中院认为,宋某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LFG网站’为平台,假借发行原始股之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余5名被告人以“LFG网站”为平台,假借发行原始股之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大量发展会员,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刑法》,与集资诈判罪相比,组织、领导传销组织活动罪量刑较低。以涉案金额最多的“维卡币”为例,35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万志尧博士曾任法官多年,主要从事金融审判工作。对此,他告诉澎湃新闻,传销的形式与很多非法集资行为具有形式上的重叠,即使构成传销和集资诈骗两个罪,应按照想象竞合犯,对相应行为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各位律师:您们好!我姐姐被骗做传销两年多,这两年来,我们一直找不到她,本月3号家人收到从河北三河寄来的信,我们才知道她以非法拘禁罪被逮捕了,现在看守所,家里人得到消息很着急,但是不知道该怎么办,我们家在广州,打电话过去问了,三河那边告知我们可以寄点钱跟衣服过去给她,但现在不能见面,也不能通电话, 她这种情况会被释放吗,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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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利益。

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据2013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判前只有律师、辩护人才能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其他任何家属都无权见人。这时,家属可以考虑及早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防止其被刑讯逼供。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利益。具体可以进我网站查阅非法拘禁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三河市离北京比较近,建议聘请律师去会见你姐姐,了解案情,如有有可能的话申请取保候审,争取无罪释放或判罪低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在看守所期间,嫌疑人是不能与家属见面的,家属可以委托律师会见,并且深入了解案情,做出有利辩护。

根据最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利益。

律师您好,像我姐姐这种情况,在看守所会被羁押多长时间的?谢谢

因为不知道你姐姐是否构成犯罪很难判断要被羁押多长时间

你好,现阶段而言,家属肯定是不能见面或通话的了,但可以写信。家属如果确实担心,可在广州委托律师前去会见她,了解具体案件情况,如果情节轻微,并可以尝试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争取令其早日回归自由。

你好!非法拘禁是指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根据法律规定犯此罪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并了解案情,在此基础上提供无罪或罪轻辩护,如需帮助可以联系本律师,希望能够帮到你!

说明你姐姐涉嫌在传销组织中有拘禁他人的行为,此罪名最高量刑为3年,根据具体情形而定。如果您姐姐本身是受害人,拘禁他人是受胁迫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轻量刑。

既然被逮捕,那么她已涉嫌犯罪,作为家人,应该为她聘请律师,通过会见、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为她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也提供家人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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