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增值税发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联失联怎么处理

当前位置: &
不搞清这些问题要吃大亏 增值税扣税凭证疑难问题
09:39:25 & & &
1、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4、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抵扣的情形。九、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进行抵扣?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十、问:哪些项目即使纳税人取得正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得进行税款抵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一、问:纳税人遗失了取得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规定,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十二、问: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时间内认证或勾选确认的,是否一律不得抵扣?答:需视情况而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十三、问:上述问题中允许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其中的客观原因具体包括哪些情况?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十四、问: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哪些资料?答: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3.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十五、问:待认证或勾选确认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规定时间内认证或勾选通过,但未按期申报,是否一律不得再抵扣?答:需视情况而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以上规定也适用于通过增值税查询平台勾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继续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十六、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失控发票的,应如何处理?答:“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专用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十七、问:取得不动产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如何申报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相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相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十八、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出或折扣折让的情况时,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税控开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税控开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十九、问:纳税人取得走逃(失联)企业的专用发票时,应如何处理?答: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以上内容源自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男子借款1.4亿后失联 妻子找单位获知其已离职数年
楚天都市报讯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刘孝斌刘中灿)新洲阳逻42岁的男子陶某,以做油料生意为由向亲戚朋友借钱,其妻称金额超过1亿元。11日晚,陶某在和一名债主见面时突然失踪至今。51岁的李先生介绍,2012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在一下属单位工作的陶某,二人相处得不错。2013年,陶某说在做油料生意并找他借钱,约定半年15%的利息回报。于是,李先生当时给了对方40多万元,后来陆续追加,总额达到460多万元。出于信任,双方没有签署任何协议,每次付款也没有收据。开始陶某还支付了30多万元的利息,但是从去年春节后,就一分钱没付。7月11日晚,李先生约陶某在阳逻一家足疗店谈还钱的事。当晚10时许,陶某说要去上卫生间,之后便失联。陶某离开时,手机、身份证、手表等物品都没拿。陶某的妻子童女士称,丈夫一直和家里人说做油料生意利润大,需要资金。她就找娘家一些亲戚借了1000多万元,后来还找很多亲友同事借过。她初步统计,有30多人借钱给丈夫,金额约1.4亿元。现在丈夫失去联系,她也不知道怎么办。童女士说,出事之后,她到丈夫的单位寻找时,才知道丈夫早在2011年就已离职,但是家里人根本不知道。昨日,李先生和童女士等多人,仍在寻找陶某的下落。武汉铁路局表示,陶某早已离职,他欠钱属于个人行为,与该单位无关。目前,李先生等人已报警。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责任编辑:whalewang
扫一扫,用手机看新闻!
用微信扫描还可以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银行行长借巨款后失联 多人报警单位称其已被开除
  施政向程某芹丈夫张某明借款50万,并开具借条。 程某芹 供图
  1月份就不来上班了,现在已被开除
  为了“尽早追回损失”,程某芹及施政的上述高中同学于11月7日选择向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报警。
施政的一位高中同学与程某芹及其丈夫张某明报警后的回执单。 程某芹 供图
  11月12日,程某芹及施政的高中同学等人向澎湃新闻记者出示了一份报警回执单。记者从该回执单上注意到,上述报警者“借款给施政后,施因资金链断裂离开建设银行,现已联系不上”,遂向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经侦大队报警,控告施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于其报警的处理结果是,“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建议你(单位)向法院反映”。
  11月12日下午,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经侦大队姜姓副大队长向澎湃新闻确认这份回执单确由该大队出具。
  姜姓副大队长解释称,“接警后,根据报警者反映的情况,我们研究认为,该案不属于刑事犯罪,属于经济纠纷。我们明确告知他们(报警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相关规定,公安部门严禁插手经济纠纷,故该案不由警方受理。
  连日来,澎湃新闻记者多次拨打施政的电话,均未接通。
  对于施政“失联”一事,中国建设银行宿迁分行宿豫支行徐姓行长向澎湃新闻回应称,施政于今年1月份就不到该行上班了,算起来离开建行已有10多个月。“施政离开后,先由一名王行长接替了他的位置,我是4月份到任的。”对于施政为什么会“离开”,徐姓行长称,“听说是因为借贷纠纷”。
  建行宿迁分行办公室一名吴姓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施政以前确是建行宿迁分行宿豫支行行长,“目前躲起来了,据说是因为借贷纠纷跑路了”。该人士同样证实,今年1月份施政就“失联”了,现在“已经被开除了”。
责任编辑:魏林甫
共青团中央主办 共青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中国青年网内容合作:027-
广告热线:027-
客服热线:027-
加入微博,记录点滴,分享感动,握手明星
& 理财头条 & 正文
虚开1.68亿增值税发票 半年牟利760余万元
记者昨从省公安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月至8月,全省警方共破经济犯罪案件6690起,移送起诉一万余人,挽回经济损失10多亿元,破案数、移送起诉数和挽回损失数较2011年全年均增长两倍以上。公安部曾就此对我省通令嘉奖。昨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还通报了祟阳“12·29”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案情。蹊跷!三药材公司开1.68亿发票去年12月28日,崇阳县国税局向警方报案称,从去年4月至11月,当地3家中药材公司开出以中药材为内容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8亿元。但崇阳不是中药材种植基地,且3家公司的财务室合署办公,就在税务部门发现异常之后,财务室居然莫名“失火”,所有会计凭证均被烧毁。次日,崇阳县公安局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并成立了“12·29”专案组。今年1月12日,专案组在安徽省太和县抓获了三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汝某、刘某和金某(女)。三人供述:为非法牟利,于2011年3月共同出资在崇阳注册成立三家中药材收购公司,专门从事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按开票金额的4.5%收取开票费。三人为此进行了明确分工,由汝某、金某联系受票公司,刘某负责日常管理及应付国税稽查。至2011年11月,三家公司向德泽龙公司、辽宁金胡药业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8亿元,非法牟利760余万元。联手!集群作战斩断罪恶黑链根据汝某等的交代,专案组追查至河北、辽宁等地。经查,河北石家庄德泽龙公司接受崇阳中药材有限公司虚开288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后支付开票金额的1.5%作为“管理费”;再在汝某的介绍下,向联系好的受票公司开票;下游受票公司向汝某支付开票金额7.5%的费用,用于抵扣偷逃国家税款。在汝某等人介绍下,石家庄这家公司向131家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向全国27个省市区的138家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2000余万元,造成国家税额损失2亿余元。后来专案组又追到北京、安徽等地,发现“12·29”案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360多家公司。因案情重大,经公安部同意,纳入全国公安“集群作战”系列案件。6月21日,由公安部统一指挥,涉案各地警方同时行动,一举摧毁了这个目前全国最大的经济性犯罪组织。
关注微信,享受大楚新折扣。
打开微信――发现――扫一扫,扫描左侧的微信二维码。
[责任编辑:wyjunetian]
(请登录发言,并遵守)
精彩推荐焦点今日热评
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纳税微课堂】增值税扣税凭证问题汇编
自营改增试点全面实施后,社会对增值税抵扣凭证的需求日趋增长,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种类不断增多,进而涉及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多个文件就如何减化纳税人的办税流程、解决纳税人涉税操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今天,我们就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关业务问题作专题解答,供大家学习参考。注意:本文中涉及的180天认证期限、农产品13%抵扣率等问题,日后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相关规定执行。
什么是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具体包括哪些?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具体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农产品销售发票;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实现税款抵扣?
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扫描认证和网上勾选两种方式实现税款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
纳税信用A级(日起)、B级(日起)、C级(日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浙江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地址:https://fpdk./。
对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但需注意的是,扫描认证必须在每月月底前完成,认证后无法更改;网上勾选认证的勾选期为每月征期结束后次日至下月申报前,可多次进行勾选确认。
纳税人取得普通发票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税款时,应注意哪些
目前有效的普通发票扣税凭证主要有三类,即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经核准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和非经营单位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开具用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可按照买价依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及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申报抵扣时,通过通用数据采集软件将抵扣信息采集后导入申报平台,实现抵扣税额的目的。
(二)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包含以下几类: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凭自产自销证明由销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申报抵扣时,将通过计算后得出的可抵扣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的第8栏“其他”栏填报,并汇总到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 内申报抵扣。
(四)自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应如何实现税款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的规定,自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日起纳税人取得自用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特殊规定外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纳税人取得后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或勾选),并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应后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是否可以用来进行税款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但需注意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抵扣凭证经认证后,出现哪些认证结果的,该件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4、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抵扣的情形。
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税款抵扣,最晚应在什么时限之内进行认证或勾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或勾选),并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 的管理办法,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稽核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勾选)、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除上述扣税凭证外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目前尚无抵扣时限的相关规定。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进行抵扣?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哪些项目即使纳税人取得正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得进行税款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遗失了取得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规定,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时间内认证或勾选确认的,是否一律不得抵扣?
需视情况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上述问题中允许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其中的客观原因具体包括哪些情况?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哪些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3.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待认证或勾选确认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规定时间内认证或勾选通过,但未按期申报,是否一律不得再抵扣?
需视情况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以上规定也适用于通过增值税查询平台勾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继续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失控发票的,应如何处理?
“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专用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取得不动产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如何申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相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相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出或折扣折让的情况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税控开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税控开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纳税人取得走逃(失联)企业的专用发票时,应如何处理?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来源:浙江财税服务12366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对失联党员的处理建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