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给关联股东关联贷款的贷款不能超过股东关联贷款在本行的股权投资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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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设立条件和股东资格-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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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设立条件和股东资格-修改
官方公共微信国务院拟放宽小贷公司限制
每经记者 裴文斐 发自上海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并在会议上指出,会议确定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政策措施,包括提出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
小贷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放宽股东比例将有利于小贷公司提高股东质量,转为村镇银行尚待新的细则出台。
放宽持股比例便于小贷提高股东质量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议上指出,将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由于之前规定,上海小贷公司单一投资者不得超过30%。有小贷公司负责人表示,该条例将为小贷公司寻找股东提供便利。
&按照原先的政策,我们至少要找7-8个股东。放宽比例后,将减少股东人数,不仅便于内部意见统一,而且还能提高股东质量。&上海静安华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告诉记者。
&股东也需要经过选拔,不仅是当地的优秀企业,或是比较踏实的自然人,保证不会参与非法集资或地下钱庄,而且要有共同的企业经营目标。我们当初有20多位候选人,最终才敲定9位志同道合的股东。&德润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部张浩淼告诉记者。
转为村镇银行尚需细则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议上还指出,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一些小贷公司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这项政策早已有之,期待后续细则的更新。
&转为村镇银行后可以吸纳存款,小贷公司就活了。& 上海静安华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郭卫东告诉记者,&小贷原先受双重限制,既不能吸收存款,又不能向银行拆借超过自有资本金的50%,这导致小贷公司始终做不大。&
&总收入被限制,股东增资手续繁琐。小贷想多盈利,只有减少人力成本,为较大的企业服务,但是这反而有违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初衷。&郭卫东说道。
德润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部张浩淼还认为,小贷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尚需政策进一步支持。
&&转型意味着新股东的加入。按《村镇银行管理暂时规定》,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这意味着小贷公司要让出20%的股权才可转为村镇银行。&
&2008年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按规定经营满3年的小贷公司将有资质转型。&德润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部张浩淼告诉记者,&但是希望有更宽松细则出台,毕竟转型意味着其它金融机构的入主,同时按规定,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一些股东可能不太乐意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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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010-, 上海: 021-, 广州: 020-, 深圳: 9, 成都: 028-村镇银行设立方式、设立条件、流程及要求
村镇银行设立方式、流程及要求
一、新设法人机构&&&&2
(一)设立流程&&&&2
1、筹建&&&&2
2、开业&&&&2
(二)设立村镇银行条件&&&&3
(三)村镇银行发起人条件&&&&3
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条件&&&&3
2、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3
3、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3
4、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条件&&&&4
5、村镇银行主发起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4
(四)组织机构设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
1、组织机构&&&&4
2、任职资格许可范围&&&&5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基本条件&&&&5
4、申请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具备的条件&&&&6
5、独立董事不得存在下列情形&&&&6
6、学历和从业条件&&&&6
7、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程序&&&&6
(五)关联交易及股权转让&&&&7
(六)强化村镇银行有限持牌经营&&&&7
二、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7
(一)改制条件&&&&7
(二)程序&&&&8
三、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8
(一)村镇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8
1、申请材料目录&&&&8
2、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提供&&&&10
(二)村镇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10
1、申请材料目录&&&&10
(三)申请材料格式要求&&&&11
1、电子文档报送要求&&&&11
2、纸质材料报送要求&&&&11
参考规范&&&&11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村镇银行可以采取设立新法人和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两种方式。
一、新设法人机构
(一)设立流程
村镇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村镇银行应成立筹建工作小组,村镇银行发起人应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筹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村镇银行的,可由出资人作为申请人。
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村镇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确定组建地点。主要发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局发布的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选择组建地点,进行考察论证,并与拟设地银监局沟通后,开展筹建准备工作。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依据省内县域金融服务充分性状况确定,重点解决服务空白和竞争不充分问题。申请人在制定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计划时,应加强与拟设地银监局、银监分局沟通,并在其指导下初步确定村镇银行拟设地点。
履行法律手续。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同意出资设立村镇银行、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村镇银行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筹建。在各项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
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村镇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村镇银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村镇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
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筹建工作小组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
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村镇银行章程草案及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
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申请开业。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分局管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银监分局或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各项业务。筹建工作小组应事先将村镇银行的开业日期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二)设立村镇银行条件
有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发起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区)域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具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具有清晰的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
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村镇银行发起人条件
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
(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4)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
2、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8)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9)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除外;
(10)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11)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一般不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过20%的,待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后,其持股比例应有计划地逐步减持至20%。
3、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1)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2)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3)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单个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4、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条件
(1)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2)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3)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
(5)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6)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
(7)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8)所在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9)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10)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单个境外银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银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本办法所称境外银行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银行所持股份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银行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与境外银行合并计算。
5、村镇银行主发起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2)上一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
(3)具有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
(4)具有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
(5)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单个自然人、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主发起行应维护村镇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严格按照《公司法》及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制定章程、参与重大决策和选聘管理者等职责。要尊重和维护村镇银行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将其视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主发起行应切实承担大股东职责,建立健全并表管理体系,加强对村镇银行资本和风险的并表管理。主发起行应承诺牵头组织村镇银行重大风险处置,为村镇银行提供持续的流动性支持;对经营管理不善、监管指标持续不达标的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应通过调整更换高管人员、实施股权重组等方式,及时有效化解风险。主发起行要从严控制与村镇银行的关联交易,防止风险传递。
主发起行应建立健全支持村镇银行发展的集约化、专业化服务机制。鼓励主发起行成立专门的村镇银行管理部门或者独立事业部,负责对村镇银行的投资管理和服务。支持设立村镇银行达到一定数量的主发起行,研究探索对村镇银行实施有效股权管理、风险管理和中后台运营服务的模式。
(四)组织机构设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组织机构
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
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村镇银行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1至3名。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2、任职资格许可范围
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村镇银行营业部负责人和支行行长,应符合拟任人任职资格条件。
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两款所列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按银监会认定的同类人员纳入任职资格管理。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3)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4)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5)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6)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7)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8)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下列情形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2)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4)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5)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6)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7)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8)不具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9)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10)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11)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12)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13)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14)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状况、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4、申请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具备的条件
(1)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理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2)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3)了解拟任职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理事)会职责。
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方面的专业人员,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5、独立董事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金;
(2)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
(3)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4)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5)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6)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拟任职金融机构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7)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在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8)同一家村镇银行任职时间累积超过6年。
6、学历和从业条件
(1)拟任村镇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2)拟任独立董事,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3)拟任村镇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财务总监、合规总监、营业部负责人、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4)拟任村镇银行总审计师、总会计师、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5)拟任村镇银行合规部门负责人,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6)拟任村镇银行首席信息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信息科技工作6年以上(其中任信息科技高级管理职务4年以上并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符合以下条件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1)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
(2)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
(3)应具备本科学历要求,现学历为大专的,应相应增加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4)应具备大专学历要求,现学历为高中或中专的,应相应增加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7、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或报告由法人机构提交。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新设立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或报告,与该机构开业申请一并提交。
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村镇银行营业部负责人和支行行长任职应报告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谈话、考试由决定机关或由决定机关授权受理机关在审查中或事前进行。
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机构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报告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是指村镇银行自身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其离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后,于该人员离任后60日内向监管机构报送的书面报告。
具有高管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被重新选举或聘任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比照前款执行。
董事长、行长、分支行行长、专营机构总经理缺位时,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代为履职的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限期调整代为履职的人员。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应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获得核准前不得到任履职。
营业部负责人和支行行长在提交任职报告前不得到任履职,拟任人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限期调整任职人员。
(五)关联交易及股权转让
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对通过施加影响迫使村镇银行违反关联交易规定的股东,监管机构可以限制其权力或者责令其转让股权。
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在坚持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支持开业3年以上、主要监管指标良好、经营发展稳健的村镇银行通过转让股权和新引进民间资本等方式,调整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主发起行以外的股份原则上由民间资本出资认购。
为促进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支持符合条件且具有村镇银行管理经验、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收购、集约化发展和区域适度集中的原则,通过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和并购重组等方式,规模化、集约化收购其他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成为村镇银行新的主要股东。
(六)强化村镇银行有限持牌经营
根据村镇银行的设立区域、功能定位和经营管理能力,持续强化村镇银行有限持牌管理,限定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加快建成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社区性银行,形成差异化、特色化的竞争优势。
村镇银行原则上应在注册地所在的县(市、旗、区)域内依法经营。村镇银行可以办理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和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和代理保险业务,以及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可根据当地金融服务需求和村镇银行风险管控能力,在上述业务范围内,审慎核定村镇银行业务范围,严禁村镇银行超范围经营。
二、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
(一)改制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
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
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筹建工作小组由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改制工作。
筹建工作小组须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同时对其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审计。清产核资基准日原则上选定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的上季末。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清产核资结果和审计结果进行复查。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小组、小额贷款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对净资产结果进行确认,签定净资产确认书,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净资产处置方案对净资产进行处置。
拟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其资质、持股比例等必须符合规定。对不愿意作为发起人、不符合村镇银行发起人资格或持股要求的,申请人应在申报开业前完成相关股权转让或清退等工作。
有关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产核资基准日与申请筹建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申请筹建,除提交上述新设法人机构情形下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股东(大)会同意改制的决议书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清产核资报告、管理状况专项审计报告;
(3)上一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4)净资产确认书及分配报告;
(5)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的书面声明;
(6)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
(7)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复文件及营业执照;
(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开业申请材料同上述新设法人机构情形下规定的材料。
三、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
(一)村镇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1、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出资人)基本情况、资质及出资比例,入股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村镇银行设立条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目标、风险管理目标、财务发展目标。业务发展目标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资金投向、发展战略、网点布局、业务规模及资产组合;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策略及控制目标,不良贷款控制、资本充足率达标及资本补充计划、准备金提取方案等;财务发展目标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预案)、开业后经营风险分析。
(3)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拟设立机构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等。
(4)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如主动声明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及关联入股等情况的义务等(约定:如果存在任何欺骗或隐瞒,则该发起人(出资人)在本行的投票权受到限制或限期转让股权)]、附则。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其附件包括:
①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含本次)占净资产比例、最近2个会计年度盈利状况;
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主要监管指标、最近2个会计年度盈利状况;
②自然人发起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
③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村镇银行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情况、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其本身与设立后村镇银行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提供资料真实性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所有企业法人发起人和拟持股1%及以上的自然人发起人,应承诺支持银行加强"三农"服务;拟持股5%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发起人,还应增加以下五项承诺:一是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出具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确认),二是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三是承诺自入股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所持该行股份,四是承诺持续补充资本,五是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主发起人应同时作出牵头组织村镇银行重大风险处置,为村镇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的承诺。
⑤发起人基本情况、企业法人发起人(出资人)近2年审计报告(其中拟持股5%以下企业法人发起人(出资人)的审计报告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审查并在初审意见中反映),以及拟持有股份总额5%及以上企业法人发起人(出资人)资信证明(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人行征信报告)、发起人(出资人)组织结构图、发起人(出资人)主要股东名册、发起人(出资人)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发起人(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发起人(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
⑥发起人(出资人)为境内金融机构的,应提供监管部门同意其对外投资设立、参股或收购的相关文件。发起人为境外银行的,应提供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同意共同出资设立村镇银行以及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6)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
(7)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银监会同意设立村镇银行规划备案通知书。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2、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提供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初审意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申请材料完备性、组建程序合法合规性、发起人(出资人)资质以及入股资金合法合规性等出具初审意见。
(二)村镇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1、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章程制订情况,拟任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战略发展规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是否符合开业条件等。
(2)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3)章程草案。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①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股东资格情况、入股资金合法合规性;
②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股东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入股金额和持股比例、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含本次)占净资产比例、最近2个会计年度盈利状况等情况),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股东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入股金额和持股比例、主要监管指标、最近2个会计年度盈利状况),自然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验资事项说明;法人股东近2年的审计报告和资信证明(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人行征信报告);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
(5)拟任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①筹建工作小组对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说明,要分类逐人说明情况;
②其他材料参照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6)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①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②审议通过章程草案的决议;
③审议通过有关组织机构议事规则的决议;
④审议通过支持"三农"发展的决议;
⑤选举董事的决议;
⑥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决议;
⑦选举监事长的决议;
⑧聘任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⑨审议通过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各项决议应该注明决议编号、实到人员所持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以及全体表决人员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分别注明对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表决权数及比例,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或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签名。创立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对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程序、股东资格、决议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性,表决结果有效性见证的意见,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
(7)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人力资源和薪酬、风险管理、信贷、审计、安全保卫等制度。
(8)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9)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10)组织结构图。
(11)战略发展规划。包括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规划、风险管理目标及财务发展计划。业务发展规划包括市场定位、支农业务、存贷规模、市场份额、业务创新等。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识别、监测及控制,贷款质量控制、资本管理、准备金提取等。财务发展计划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方案等。
(1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3)公安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合格证明。
(14)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对依法须消防审核验收的,须提交消防合格证明;对须消防备案的,将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视为消防合格证明;对无须消防审核验收与备案的,由申请人出具加强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书,不再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15)筹建批复或筹建延期报告的复印件。
(1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三)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应同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1、电子文档报送要求
格式使用银监会下发的客户端程序填写(程序及使用说明可以从银监会官方网站的"行政许可"栏目下下载),基本信息依照客户端程序预设的内容填写。
机构申请书扫描件电子文档。如有整改的,提供整改报告扫描件电子文档。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提供受理机构初审意见报告的扫描件电子文档。如有整改的,提供初审意见补充报告扫描件电子文档。
2、纸质材料报送要求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另两份可为复印件),提交决定机关的为原件。
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除外)。
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书写,一般应两面印制,并装订成册。如原件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页码相符。
申请书的主送机关为决定机关,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分局"。
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银监办发[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
银监发[2014]4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监复[号-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1]81号-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号-关于村镇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发[2009]48号-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银发[号-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监发[2007]46号-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
银监发[2007]8号-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银监发[2007]5号-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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