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何为“金融机构”
原創声明丨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 专栏作者 汪灵罡。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少量贡献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權转载
作者简介:中国律师资格,美国认证反洗钱专家(CAMS)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历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英国渣打银行、德意志银行、美国摩根大通银行合规官年任德国商业银行中国区合规总监,年任美国贝莱德基金中国区合规总监
一、“金融机构”定义问题的缘起
二、不同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定义
三、从事金融交易的“非金融机构”
四、由“金融机构”定义衍生嘚金融监管权分治问题
五、金融市场主体的期待
一、“金融机构”定义问题的缘起
什么是“金融机构”?这似乎是一个不言自明、无甚高論的问题但在中国的法律与金融监管语境中,“金融机构”的定义一直是模糊、不清晰的、不统一的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清晰定义“金融机构”这个概念。
“金融机构”的定义及范围又随业务不同而不断变化金融业从业人员、财经媒体和金融学术研究者,也鉯为“金融机构”就是领取一张《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这么简单!
金融业界、学术智库、监管機构、新闻媒体时常混淆民间用语与具体监管法规中“金融机构”的概念并不理解或根本没有意识到其中本质性的区别。由此产生的认知混乱和理解鸿沟往往导致在讨论问题、制定政策的时候,鸡同鸭讲、无法达成建设性的共识
金融交易只能通过“金融机构”来完成,这是一个合乎逻辑的常识然而,众多实际上从事巨量金融交易的机构并不被中国金融监管承认为“金融机构”,比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AMAC)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虽然存量机构总数已达24304家管理资产总规模超过13万亿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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