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支付后台与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联网应办什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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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电子商务支付模式:支付网关模式、网上银行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和手机支付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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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按照支付的流程不同,主要存在四种电子商务支付模式。
(一)支付网关模式
支付网关模式是指客户或商户把支付指令传送到银行的支付网关,然后通过银行的后台设施完成支付的业务模式。在该模式下,商业银行单独建立支付网关。
在网银支付模式和支付网关模式中,系统由用户系统、银行网站、网银中心、业务数据中心、银行柜台和认证中心等组成。 用户系统是用户进行网上交易的客户端集成环境,使用用户系统完成认证介质登录并访问网上银行系统。银行网站是进行网上业务的窗口,提供客户端到网银中心的连接。网银中心位于银行端,包括交易服务器、安全认证加密系统等。交易服务器起支付网关的作用,在应用层上负责转发用户系统与业务数据中心的通信,支持常见的SSL、SET等支付协议,将客户端发送来的数据进行解密,转换成银行业务格式,与业务数据中心进行交互。一些网银系统建立了安全认证加密系统(如加密机),专门用于数据加、解密,验证数字签名,以减轻系统开销。同时,交易服务器还与认证中心有接口,用于查询用户证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业务数据中心是网银账务中心,保存所有用户的账户信息。银行柜台可 授权进行网上业务交易,银行柜台与业务数据中心相连,完成一般的开户、存取款等交易;同时与认证中心连接,完成用户公、私密钥的生成及证书颁发、撤消等工作。认证中心负责网银中心和用户证书的颁发、验证、废止和维护等工作。
(二)网上银行模式
网上银行是指银行利用Internet技术,通过建立自己的Internet站点和WWW主页,向客户提供开户、消户、查询、对账、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网上支付等金融业务的虚拟银行。客户可以通过它完成网上支付。此模式需要商家在银行中开设结算账户,客户在银行中开设支付卡,并在卡中存有一定数量的款。
利用网上银行支付典型流程:
1.客户连接互联网,检索商品,填写网络订单。
2.客户机对订单加密并提交。
3.商家接受订单,向网上银行发送订单金额。
4.网上银行在验证商家身份后,给客户提供支付界面。
5.客户在核对完网上银行界面的支付信息后,填入自己的支付卡号、密码进行支付。
6.银行通过后台处理系统检验用户的支付卡有效后,把货款 从客户账户转到商家账户,并向商家网站返回支付成功消息。
7.商家网站向客户发送支付成功消息。
8.商家给客户发货。
(三) 第三方支付模式
在第三方中介模式中,利用的支付网关或系统是由第三方机构建设的,而不是由银行或银行联合体建设。换言之,网上支付服务是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而不是商业银行或传统支付系统的运营者。在近几年的电子商务浪潮中,该模式已成为网上支付领域的最大特色,也是人们议论和关注的焦点。
第三方支付模式的典型业务流程为:①客户访问主页,浏览商品,验证商户数字证书,申请空白订货单;②客户挑选商品,填写订单,同时输入信用卡信息和身份识别码,经浏览器扩展部分验证无误后,读取信用卡信息,并由用户形成支付指令,与订单同时发往商户;③商户后端服务器中的支付处理模块在收到订单信息和支付信息之后,初步确认客户的交易意图,在对客户身份认证完成之后,将两种信息发往信用卡信息中心进行确认并申请授权;④经支付平台检查过的合法支付指令被传送到信用卡信息中心进行联机实时处理,经过卡片真实性、持卡人身份合法性以及信用额度的确认后,信用卡信息中心决定是否授权,并将结果传回商户服务器;⑤接到信用卡授权之后,商户便可继续交易,向客户发送货物,并向客户索取交易完成的标志;⑥信用卡信息中心在当日、次日或约定的一定时间间隔内将信用卡授权产生的转账结算数据传往收单行,进行账务处理;⑦收单行将转账数据及相关信息传往发卡行进行认证(在信用卡信息中心认证基础上的认证,充分保证支付系统的安全性);⑧转账业务经发卡行认证传回收单行,同时发卡行将客户的消费金额记入其消费信贷账户中并开始计息;收单行则把商户的货款收入记入其存款账户中;⑨转账结果再分别由发卡行和收单行传往信用卡信息中心,以便其更新数据库,从而方便商户和客户查询。
(四)手机移动支付模式
移动支付主要是基于手机银行基础上的一种新型的支付模式,其特点是可随处支付,交易时间短。手机银行指通过GSM网络将客户手机连接至银行,利用手机界面直接完成各种金融理财和支付服务等的虚拟银行,目前有短信手机银行和STK卡手机银行。要使用手机支付,客户必须在银行开通手机银行服务,将银行账号与手机绑定,商家必须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利用手机银行进行支付典型流程:
1.客户在网上购物,在生成订单后,选择手机银行支付。
2.支付信息由银行发送到客户手机上,客户选择账号确认支付,并把确认短信发给银行。
3.银行在收到确认短信后将货款从客户账户中转账到商家账户,完成支付。
4.商家发货给客户。&
通过支付网关和网上银行进行支付的方式比较快捷,客户的货款可以实时转到商家的账户,大大加快了资金的周转速度;另一方面对支付过程中的数据采取了加密等措施,一定程度保证了支付的安全。但是客户在线支付货款时,总存在对商家不发货、对货物不满意很难追回货款等种种担忧,同时也担心自己的银行账号、密码在支付的过程中被窃取,所以这种方式目前并不能被大多数人放心接受。移动支付是最近才出现的新型的支付方式,由于它利用了手机的便利性和普及性,市场前景非常乐观,但是由于手机本身计算能力有限,在手机上采取复杂高效的安全措施比较困难,所以它的安全性方面并不能满足很高的要求,目前主要用于对安全性要求不高的小额支付中。通过第三方中介进行支付,客户的货款不直接给商家,一旦货物有问题,客户能及时地撤回货款,从而避免损失,这种方式容易被大家接受,也是目前最为常用的一种支付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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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的惊蛰与合作研究开题报告.doc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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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的惊蛰与合作研究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
随着网络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支付服务的不断分工细化,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广泛参与支付业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与银行业既合作又竞争,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的重要力量。传统的支付服务一般由银行部门承担,如现金服务、票据交换服务、直接转账服务等,而新兴的非金融机构介入到支付服务体系,运用电子化手段为市场交易者提供前台支付和后台操作服务,因而往往被称作“第三方支付机构”。 实践证明,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信息技术、通过电子化手段提供支付服务,大大丰富了服务方式,拓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广度和深度,有效缓解了因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不足等产生的排队等待、找零难、网点少等社会问题。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多元化等特点较好地满足了电子商务企业、机构和个人的支付需求,促进了电子商务和经济的发展,在支持“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等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虽然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主要集中在零售支付领域,其业务量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批发式支付服务量相比还很小,但其服务对象非常多,主要是网络用户、手机用户、银行卡持卡人等,其影响非常广泛。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其中多数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
第三方支付在推动我国经济增长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现实却反映了问题的另一面, 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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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网络支付《办法》实施倒计时 支付宝微信支付响应实名认证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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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这几日来,支付宝和微信方面都在其官方渠道放出消息,提示即将对用户账户进行“升级认证”,这一说法被业界认为即是启动账户实名制的提前“放风”。
  3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透露,央行将从7月1日开始运行新的非银行支付账户体系,以适应消费者日益多样化的、个性化的消费支付需求。也就是说,央行给各大网络支付平台的时间已不到4个月。大限将至,为符合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内几大主要支付平台势必将启动实名认证。
  这几日来,支付宝和微信方面都在其官方渠道放出消息,提示即将对用户账户进行“升级认证”,这一说法被业界认为即是启动账户实名制的提前“放风”。
  央行规定:支付机构负有“了解你的客户”的义务
  在刚刚过去的全国两会,央行副行长范一飞提及账户管理问题,并着重提到了落实账户实名制的要求。他表示,“从去年开始,我们加大了对银行帐户以及支付账户分类管理的力度,总体原则就是要进一步推动支付体系更加便捷安全发展,进一步落实账户实名制的要求,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央行规定,支付机构负有“了解你的客户”的义务。
  根据去年12月公布《办法》,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认证情况将个人网络支付账户分为三类,并规定了各类账户的信息认证标准。
  Ⅰ类账户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身份验证最为简单快捷,可以快速开立 I类账 户并完成支付。 只需要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如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兼顾便捷性和安全性,为账户的交易限额相对较低。
  《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分别通过至少三个、五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是为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不法分子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从事欺诈、套现、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是对支付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
  网络支付账户信息不全将影响“余额”使用
  受到央行新规的约束,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网络支付平台为了保证用户在7月1日后依然能顺利使用现有支付服务,因此纷纷开始行动。
  22日,支付宝官方微博发表声明称,“支付宝将在《办法》出台后正式启动相关系统升级与改造工作,并且帮助用户进行相关操作。”
  对于不少网友质疑支付宝为什么要“升级认证”才可以付款?蚂蚁金服集团客户中心认证微博账号明确回答称,“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支付账户需要完成实名要求的哦。”同时指出,“不补全的情况下,在日后,支付宝账户将不能再用于收付款,建议您及时完成信息补全。”还表示,届时用户的快捷支付和网银都无法进行付款。
  去年5月的一篇公开报道显示,截至当时支付宝公布的实名制账户超过3亿户,但其之前公布注册用户数超过8亿,其中有不少是非实名账户。
  仅在支付宝发布实名认证公告3天后,25日中午,微信支付在其官方账号“微信支付智慧生活”发布了题为《微信支付帮你一起完善账户信息》的短文。文中提示,“账户信息不全的用户需在7月1日前完善信息,以享受更全面的支付服务。尚未完善信息的用户在使用微信支付时,系统将于近期逐步进行提示和引导,以帮助用户对账户信息进行完善。”
  也就是说,很可能和支付宝一样,如果你的微信没有进行实名认证,7月1日后也将就无法正常使用“余额”进行微信支付、转账、发红包,坐滴滴付不了钱,请朋友吃饭微信支付刷不了……不是会很尴尬吗?
  央行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从《办法》要求看,通过一种途径实名认证的微信客户依旧能够使用零钱账户收发红包,但累计发红包的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如果发红包金额已超过1000元,还要继续使用支付功能,则需要追加多种高身份认证方式成为Ⅱ类或Ⅲ类账户。
  《办法》还指出,支付机构应采用必要技术手段确保客户操作流程简便、体验便捷,这对支付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一定要求。
  预计在新规正式生效前,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机构都将于近期针对实名制认证采取响应措施,上线更多的认证方式,以确保实名账户比例达到央行要求,确保用户的正常使用。
责任编辑: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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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二维码"背后的链接分析相关法律行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评李某诉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2015)东民(知)初字第01915号
  【裁判要旨】
  二维码能够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位同时表达信息,是一个不含电子芯片的存储器。二维码本身不存储内容,内容存在于二维码背后的链接,故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结合二维码背后所链接的网站以及该网站上所载明的具体内容进行行为上的法律判断。
  【案情介绍】
  2014年8月,原告李某通过撰写了一篇5000余字的人物纪实报道《疾病缠身的暮年,我们为什么要旅行》(下称涉案文章),该文章于2014年9月刊载在《婚姻与家庭》。2014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法制晚报》《新京报》《京华时报》刊登了整版的广告,广告的左半边为文字:&你再不陪陪她,她就变老了&&中青旅客户档案:杜阿姨&&了解杜阿姨的故事,请扫描&,其中在文字&请扫描&下有一个&二维码&图形。使用手机微信扫描该二维码,链接到一篇文章,该文章底部标注&遨游网&(网址为)。该网站刊登的被控侵权文章内容同涉案文章内容一致,并未给原告署名。被告自认遨游网(网址为)由其所有并经营。
  原告认为上述三家纸媒中广告二维码链接的均是原告创作的涉案文章,认为被告作为国内著名的旅游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原告创作的涉案文章,均未给予原告署名也没有注明出处,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的相关权益,包括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4万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交的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明其享有作品著作权的证据。依涉案文章在《婚姻与家庭》杂志上的署名,无相反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李罡是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原告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涉案文章,并有权对他人侵犯其作品合法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二维码能够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位同时表达信息,是一个不含电子芯片的存储器。二维码本身不存储内容,内容存在于二维码背后的链接。本案扫描涉案《新京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中存在的二维码,链接指向的是遨游网(网址为)上的一篇文章。被告作为遨游网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其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章,并未给原告署名,该行为构成对原告所享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被告对此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分析二维码的法律性质。在分析法律问题之前,首先需要从二维码的相关技术入手,分析何为二维码以及二维码的作用和运行原理。
  一、二维码相关基础知识
  所谓二维码是一个用计算机软件编码技术形成的平面几何图形,它是用某种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上记录数据符号信息。在代码编制上巧妙地利用构成计算机内部逻辑基础的&0&、&1&比特流的概念,使用若干个与二进制相对应的几何形体来表示文字数值信息,通过图像输入设备或光电扫描设备自动识读以实现信息自动处理。二维码具有条码技术的一些共性,每种码制有其特定的字符集,每个字符占有一定的宽度,具有一定的校验功能等,同时还具有不同行的信息自动识别功能及处理图形旋转变化等特点。二维码能够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位同时表达信息,因此能够在很小的面积内表达大量的信息,是一个不含电子芯片的存储器。
  二维码具有以下功能:信息获取(名片、地图、WIFI密码、资料)、网站跳转(用户扫码跳转到微博、手机网站及网站)、广告推送(用户扫码直接浏览商家推送的视频、音频广告)、手机电商(用户扫码手机直接购物下单)、防伪溯源(用户扫码可以查看生产地,同时后台可以获取最终消费低)、优惠促销(用户扫码下载电子优惠券、抽奖)、会员管理(用户手机上获取电子会员信息、VIP服务)、手机支付(扫描商品二维码,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提供的手机端通道完成支付)等。二维码作为一种全新的信息存储、传递和识别技术,自诞生之日起得到了世界许多国家的关注,且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
  二维码应用根据业务形态不同可分为被读类和主读类。被读类业务是指平台将二维码通过彩信发到用户手机上,用户持手机到现场,通过二维码机器扫描手机进行内容识别。被读类业务是指用户在手机上安装二维码客户端,使用手机拍摄并识别媒体、报纸上面印刷的二维码图片,获取二维码所存储内容并触发相关应用。
  二维码虽为存储器,但二维码本身不存储内容,他所存储的内容存在于二维码背后的链接。因此,在二维码广泛使用于各种商品和服务的同时,伴随着手机客户端中二维码APP等程序的安装,因扫描二维码也产生了相应的法律纠纷和法律问题。
  二、在二维码被读类业务中网站跳转功能所涉法律问题分析
  该案应是首例因扫描二维码所发生的著作权侵权诉讼。在知晓二维码相关技术背景知识之后,具体本案便可分析本案涉及的是二维码诸多功能中的网站跳转功能,是用户在手机上安装二维码客户端,使用手机拍摄并识别《法制晚报》等纸媒上面所印刷的二维码图片后,跳转到&遨游网&来获取二维码所存储内容并发现被控侵权文章所引发的纷争。
  因此,本案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落脚点在于扫描涉案二维码之后所链接指向的&遨游网&是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遨游网&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的提供行为。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发的局域网络。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器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而所谓提供即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本案通过扫描涉案二维码,网站链接指向&遨游网&,被控侵权文章被刊载于&遨游网&,被告作为&遨游网&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其提供了被控侵权作品,且该作品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内容完全一致,并未给原告署名,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在遇到二维码被诉侵权案件时,应首先明确二维码仅是一个存有信息的存储器;其次明确二维码虽为存储器,但其本身不存储内容,内容在二维码背后的相应链接中;再次在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时应掀开二维码的&皮&去分析其唯一链接和指向的&肉&的相关法律属性;最后根据二维码的具体不同功能来分析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有关网站跳转功能涉及著作权法中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有关手机电商功能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有关防伪溯源功能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等。总之,在处理有关二维码的案件时,不要被二维码这种新事物所&迷惑&,要透过二维码的这个表面现象看事物的本质,要追本溯源,从链接的源头来分析相关的法律属性、行为的性质和法律的适用。(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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