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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赠送外购礼品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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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赠送外购礼品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余华均会计师团队 晟师会计师
一、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这要根据企业的目的以及业务内容来确定,具体说来包括销售(买一赠一等)、宣传(向待发展的非客户赠送等)、公关(公关活动中发生)、无偿赠送(一般具有公益目的)。
  1、对于买一赠一等活动,企业的目的实际上是销售,会计上礼品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收入与其他产品一块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2、对于向非客户赠送,应当计入“销售费用”,原因是企业的目的就是宣传。
  3、对于公关活动中发生的赠送,应当计入“管理费用”。
  4、对于无偿赠送,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这里给大家提醒一点就是会计上这些产品最好都做视同销售处理(准则对是否应当视同销售没有明确,但我们应当考虑赠送从本质上说实际上是先销售,后赠送),因为这样可以增大销售(营业)收入,增大扣除额。
二、赠送礼品的税收处理
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下面分别予以表述。
  1、增值税
  (1)如果礼品用于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则不视同销售,而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个人消费一般理解是指企业为内部职工或者交际应酬发生的赠送支出,在财务上一般作为职工福利费或者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奖励职工或者赠送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单位)人员,就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
  (2)如果礼品是用于买一赠一活动或者业务宣传、无偿赠送,则税务机关很可能都会认为属于无偿赠送,让纳税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且纳税人没有充分的依据反驳。为避免纳税风险,建议按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实际上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影响不大,购进货物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进项税,同时按相同的金额确认销项税额即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当前的金融机构),确实增加了税负,感觉很不合理,但是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到这个问题,存在补税的风险(实务中很多会员曾经被税务机关查过这类问题,只有与税务机关沟通,没有太好的办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当然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是税务机关征税的主要依据。针对用于业务宣传活动,纳税人反驳的主要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用于业务宣传,并不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不用视同销售处理。针对买一赠一活动,纳税人反驳的主要依据是不属于无偿赠送,其价格已经包含同时销售的其他商品上。但是税务机关是否认可,存在不确定性。
  2、企业所得税
  (1)如果礼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公关活动)、职工福利、职工奖励、无偿赠送,则应当视同销售。当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改变了资产的所有权,应作视同销售。第三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如果礼品用于买一赠一活动中赠送的货物,则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明确规定其属于组合销售,礼品不作为赠品,但是应当分摊确认各自的收入,这么处理符合业务的实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3、个人所得税
  除买一赠一等销售活动外,其他情形按赠送的对象以及赠送的方式确定按什么税目征税。
  (1)买一赠一等销售货物行为,由于个人实际上是花钱买了多个商品,所以不视为捐赠,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纳税人可以依据国税函[号文来沟通,在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参考其他税种的规定。
  (2)其他情形的赠送礼品,向本单位员工赠送,个人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向本单位以外的人赠送,则个人按其他所得纳税;如果是顾客抽奖性质的所得,则个人按偶然所得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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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自产或外购产品用于对外捐赠涉及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自产或外购产品用于对外捐赠涉及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居民企业将自产或外购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其涉及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不同的,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销售收入,而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税法有明确的规定。
在增值税处理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指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因此,对于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确定,同时,应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是外购的货物,其外购价格应等同于上述第(二)项所表述的“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号、国税函[号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企业将自产或外购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应作视同销售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同时,捐赠支出属于税前限额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号明确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下面以一个例子进行阐述。
某市甲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料如下:应税收入总额为100000万元(与会计确认收入一致);税前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及税金为90000万元(会计确认的成本、费用及税金为92000万元)。另外,9月将一批自产产品通过政府部门向灾区捐赠,成本500万元,市场不含增值税价700万元,11月将外购一批产品通过政府部门向灾区捐赠,外购价格为600万元,甲企业不生产该产品。这两项对外捐赠业务尚未进行账务处理。
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税费):
自产产品对外捐赠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贷:库存商品 5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119(700&17%)
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收入:700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500万元;
外购产品对外捐赠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贷:库存商品 6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102(600&17%)
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收入:600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600万元;
2010年度捐赠支出合计1321万元(619+702);
2010年度会计利润为:00-万元;
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限额:1.48万元;
捐赠支出超限额=519.52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则应纳税所得额为:
00-801.48+700-500+600-600=9398.52万元;
或者9.52+700-500+600-600=9398.52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2349.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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