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导致员工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员工要求赔偿,怎么处理?
王某于1994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车间工人一职。在职期间他向单位提出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把钱按月支付到工资里。工作了20多年,2014年3月,
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和他终止了劳动合同。
这个时候王某就提出了异议,单位终止我的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
单位说:员工是因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终止,依法不需要支付补偿。
这个时候王某就提出:长达20多年,单位没有给我缴纳养老保险,导致我终止劳动合同之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向单位提出养老保险赔偿。
单位说:是员工个人员工提出不缴,所以无需赔偿,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于是王某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单位赔偿自己的养老待遇损失。劳动仲裁认为不属于仲裁的受理范围,出具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王某拿着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到法院去主张养老待遇赔偿。
那么,王某是如何主张的呢?王某认为,今年自己是60周岁,中国人的平均寿命是80岁,也就是说,按平均寿命算,王某有20年需要单位来进行赔偿。那赔偿多少钱呢?他说我主张的不高,我仅仅是按照当地退休人员的最低退休金标准。大多数地方都是2000多一点,他按2500元主张。2500元*12月*20年=60W,提出了这样一个诉求赔偿。单位自然是不同意的,双方达不成一致,最后由法院来进行判决。
在之前的法律规定中,是没有处理依据的。法院认为,处理社保待遇的事情不应该找法院,应该去找社保,但是社保只能解决缴纳的问题,两个部门互相推脱。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在几年前出台了一个解释,明确了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院判决会有地域差异,我们先来看一下全国各地不同的处理方式。纵观全国各地,没有完美或者统一的答案,甚至出现了相同诉求,不一样的处理结果,综合起来,大概有6种处理方式:
1、法院找理由驳回。为什么?很多法官说的很清楚,这个没法算,我自己是算不出来的,所以找个理由就驳回了。广东法院经常见到这样的处理方式。
2、法院委托社保部门核算测算,根据社保部门测算出来的金额做判决。本来这是理想中的办法,但这样的例子我们在实践当中比较少见,为什么?因为测算养老待遇是一个特别复杂的公式,很难用一句话或者几个条件就得出一个结论,这个不太具有操作性。
3、按照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标准一定倍数来判决。这样的做法只是一个退而求其次的办法,为什么?因为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有什么道理呢?那是没办法,这是折中的一种办法。
4、法院酌定采取一定赔偿额度,一次性赔偿。
5、以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个人保险的养老费作为计算标准,劳动者自己承担的部分不包含。就是这几年,单位应该给员工缴纳多少的保险费,都支付给员工。这个办法也有问题,实践当中我们的养老金损失呢,好像不是这样的,单位缴纳的钱都进入到了社会统筹账户。
6、按照当地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标准,按月支付。这个对单位的压力和要求就比较高了。
在咱们深圳,法院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因较难核算,酌定采取一定赔偿额度,一次性赔偿。给江苏和重庆的朋友做了一张对比表:
最后,咱们再来做一个举一反三的思考题,帮助理解。
80后的小王,在单位工作了5年,单位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在他工作了10年之后,突然发现,我刚入职单位的前几年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能不能要求单位进行赔偿呢?上面我们说的6种办法,能不能适用小王的情况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请求养老待遇损失赔偿,必须满足这两个前提条件:
1、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没有给员工办理过社保开户)
2、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
问题中的小王,工作10年,前5年未缴纳社保,但在入职5年后,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保开户,不满足赔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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