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的怎么办房子借贷怎样通过借贷关系裁定过来

民间借贷成江苏民商第一大案 有公务员教师专职放贷_网易新闻
民间借贷成江苏民商第一大案 有公务员教师专职放贷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江苏网8月12日讯 记者从今天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7月,全省各级法院共新收民间借贷案件8万余件,较去年同期增长4.6%,案件总标的额达318亿元,民间借贷案件数已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法院民商事案件“第一大案”。其中,在一些地方出现所谓的“职业放贷人”,甚至出现公务员、教师专职放贷的现象。
案均标的额超48万元,呈鲜明经营化特征
省高院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10年来,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扩大,全省民间借贷案件收结案数量均逐年攀升,5年来全省法院共新收民间借贷案件50万件,审结民间借贷案件47.9万余件。其中,2014年新收126786件,比2010年上升79.10%,2014年审结123797件,比2013年上升9.02%。仅月,江苏新收和审结民间借贷案件80320件和66348件,与2014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4.63%和1.92%。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
与此同时,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迅猛增长。2014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案件的标的额近562亿元,与2010年相比增加了5倍多。月,标的总额已达318亿余元,与2014年同期相比上升12.81%。全省民间借贷案件平均每件标的额达48.05万元,最高标的额达3亿多元。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杨晓蓉介绍,民间借贷已不同于传统的小额资金周转,呈现出鲜明的经营性特征。
“高利贷”成民间借贷常态,年利率24%以下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的“高利贷”现象成为常态,有的“过桥”贷款利率超过100%。出借人为规避法定利率限额的限制,往往采用预扣利息的方式,有的出借人通过银行转账汇出全额款项,当即要求借款人提取一定的现金作为第一期利息支付,有的出借人通过关联第三方收取利息,导致预扣利息难以查清。有的出借人利用优势地位,在借款到期后与借款人重新出借新的借条,将之前的利息算入本金计算复利,“利滚利”现象较为常见。有的出借人通过收取顾问费、管理费、担保费等名目规避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的限制,获取变相高利。如宜兴法院受理的必得胜理财服务公司与蒋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必胜得公司以“P2P民间往来抵押公证借款”形式为蒋某某、丁某某60万元借款提供理财服务,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支付高达19万元的居间报酬,变相收取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
上周,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公布的司法解释中,就民间借贷案件的利率认定做出了较大调整。杨晓蓉说,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全省法院在审理时不再拘泥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这一条件,年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杨晓蓉介绍,目前我省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对年利率超过36%的高利贷不予保护,即便借款人已经支付超出部分利息,依然可以向法院主张退还。
“职业放贷人”出现,有些公务员、教师专职房贷
“职业放贷人”的出现也是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一大特点。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发现,相较于传统的自然人之间的因生活救急、帮困产生的借贷关系之外,民间借贷市场上还充斥着大量专司放贷的主体。比如,部分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再将贷款转投至民间借贷市场赚取高额“差价”。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也纷纷介入,形成风险程度高、监管体系薄弱的“影子银行”系统。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突破规模限制,给予企业的贷款达到数千万元,远远超出了最高贷款限额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出现了专门从事放贷的职业群体,即所谓的“职业放贷人”和民间“食利”阶层。有的地方还出现专为借贷双方提供“搭桥”服务的职业中介组织,使流向分散、信息不透明的民间借贷行为趋于组织化、公开化。还有一些非法或涉黑背景的中介机构以非法集资等形式取得民间资金从事高利放贷,或以贷养贷,谋取不法利益。受高利诱惑,有的公务员、教师等人员参与到专职放贷中;有些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充当起借贷双方的“资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纵信贷资金流入民间放贷以牟取利差。民间借贷参与主体的多样化使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日益复杂。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顾敏
链接: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是这个所谓的常识有些时候在法院并一定行得通。今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明确,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非法债务均不受法律保护。
仅凭“银行汇款单”不能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案情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纪某向郭某的银行账户分三次转账420万元。2009年1月,纪某向郭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郭某借人民币80万元,每月息一分计算,5月份归还。郭某在借条下方加注:09年7月27日收回借款40万元、8月26日收回借款30万元,11月6日收回借款10万元。日,纪某持三张银行汇款凭证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偿还42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纪某称其因对郭某信任,碍于情面未要求郭某出具借条,与09年纪某向郭某出具80万元借条的事实不符;诉争420万元发生于80万元借款之前,纪某没有要求郭某先行偿还420万元或予以相应抵扣,对80万元予以清偿与常理不符;郭某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420万元系还款,但郭某负有一定的举证证明责任并不能免除纪某的举证证明责任。法院驳回了纪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该款项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就此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出借人应就借款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驳回其诉讼请求。
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2009年6月至7月,陈某某与陈某系恋爱关系。日,陈某向陈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陈某借陈某某现金100万元整,还款日期为2009年7月。日,双方因款项事宜产生冲突。后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10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借款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结合陈某某出借款项的能力、庭审中陈述的提款方式、审理过程中不配合法院调查等事实,可以认定陈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依法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当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且被告提出有力抗辩足以动摇“借条”在一般情况下反映借款关系之基础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款金额大小、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付凭证、交易习惯、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分手费”形成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朱某诉称其与武某系特殊朋友关系,在相识期间,武某多次向其借款。日,武某向朱某出具借条,载明:今欠朱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武某支付30万元及相应利息。武某辩称双方系情人关系,没有经营往来,亦没有借款事实;借条系受朱某胁迫所写;武某已支付朱某分手费10000元。证人周某亦证实朱某与武某系情人关系,二人在日下午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朱某与武某于2009年、2010年通过短信协商分手及还款事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主张借款的唯一直接证据系武某书写的欠条。但该欠条形成于双方非正当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并不能直接证明该借条系因借款行为产生。双方短信往来只能证明双方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问题,亦不能证明实际发生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朱某诉讼请求依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驳回朱某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事实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吕某与姚某、郁某系朋友。张某于2010年4月在姚某开设的香烟店里与吕某认识。同月28日,张某因赌博翻本之需向吕某借款。当日潘某强通过苏州银行以张某为收款人,出具了一张1000000元的银行本票给吕某。该晚,在姚某的口头担保下,张某与郁某赌博输掉1000000元。次日,张某将本票背书给姚某,姚某当天将该本票提示付款至其账户后,转帐770000元给郁某。同年5月初,在姚某的口头担保下,张某与郁某赌博输掉300000元,吕某替张某归还了该300000元。同年5月5日,张某向吕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有张某向吕某借人民币1404000元整,借款期为1个月,以房产抵押,房屋所有人张某。吕某主张日其另行出借100000元现金给张某,该1404000元中的4000元为借款一个月的利息。姚某因2009年至2010年间多次组织他人在其香烟店从事赌博活动,于日被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1404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某与张某既非亲属亦非朋友,出借1400000元之巨款仅收取4000元利息,明显不合常理。吕某的陈述前后矛盾。吕某主张借给张某100000元现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认定。吕某与张某并不熟悉,吕某借给张某1300000元,按常理其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持高度的注意和谨慎态度。吕某与姚某为朋友关系,姚某在该段时间内经常组织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该款项通过姚某介绍出借,借款也是在姚某开的香烟店洽谈的,该本票的提现及使用均由姚某操作,吕某陈述不知道张某借款用途明显与事实不符。特别是吕某替张某归还赌债300000元之事实上,吕某答应借款给张某但并未实际出借,而是在张某赌博输掉300000元后,以替张某归还郁某300000元的方式出借张某300000元,且该300000元赌债同样由姚某操作归还。该事实进一步印证了吕某明知张某向其借款用于赌博。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吕某明知张某借款用于赌博仍然出借,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赌博产生的债务经常以借条、欠条等形式存在,借条上往往不会注明该债务系赌博债务。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存在涉赌因素时,应从严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原告不仅要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借款事实的存在及款项的实际交付,还应举证证明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反驳借贷关系主张赌博债务并举证证明,当被告举证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原告还应就借款形成的时间、地点、经过、借款资金来源及资金交付方式、约定的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在场人、等有关细节详细说明。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对于明知其所出借的款项系他人用来从事违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宋某与焦某经营发廊时认识。日和3月6日,宋某向焦某出具借条,分别借款30万元和10万元,通过汇款形式支付,汇款金额分别为27.6万元和9.2万元。宋某于日起陆续归还合计5.8万元。日,宋某向焦某出具借条,借款9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日。后焦某起诉要求宋某归还欠款90万元。宋某主张90万元系高利贷,双方约定了月息8%,30万元和10万元分别预扣了一个月的利息。90万元系之前两笔本金40万元按月息8%计算,利息为50万,合计正好9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汇款36.8万元以及宋某每个月归还的数额、90万元的构成均与宋某主张的8%月息相吻合,而焦某没有证据证明支付90万元,且无合理理由。法院遂判决宋某支付焦某本金36.8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法官寄语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利贷现象较为普遍,约定的利率往往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此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以最高不超过四倍为限,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不得预先扣除利息,预先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数额计算本金。对于借款本金数额的确定,不能单单依据借条认定,而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交付事实,且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应按借贷处理
案情徐某诉称,日,其与缪某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由其向缪某购买海安县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总价40万。合同约定,徐某于日给付缪某定金16万,缪某于日交付房屋,并办理归还银行贷款的手续和协助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徐某于日付清余款。因缪某未能按期履行相关义务,致徐某至今未能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徐某诉至法院。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发现事有蹊跷,2012年年初,位于海安县城东镇一处面积112.41平米的商品房只卖40万元,明显低于海安县同期的房价。经多次询问,缪某承认确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徐某借款16万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形式。房屋因欠信用社贷款27.2万被查封,缪某对外仍有很多欠款未还,如果房子被拍卖,徐某得到的钱就很少了,所以就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多分徐某点钱。经过法官释明,该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徐某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缪某归还借款16万元,缪某也同意约期给付。本案最终以民间借贷纠纷调解结案。
法官寄语现如今,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案件越来越多。事后双方发生纠纷时,大多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诸法院,实质却为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在审理该类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价格与市场价相差明显,双方当事人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法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应当按照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履行,变更法律关系,但原告坚持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变更诉讼请求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移送
案情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在孙某开办的投资理财公司担任会计。日至5月11日,孙某分四次向范某借款380万元,刘某作为担保人在四张借条上签字。因孙某未按期还款,日,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宋某支付拖欠借款及违约金。2010年8月,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对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1年1月,孙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向范某非法吸储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属于孙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部分,遂裁定驳回范某的起诉。
法官寄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已经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债权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P2P平台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变相高额收费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2012年7月,A公司以“P2P民间往来抵押公证借款”形式为出借人蒋某、借款人丁某提供60万元的理财服务。丁某以其所有的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蒋某。A公司每月向蒋某按照借款金额收取服务费、管理费共计0.25%,每月向丁某收取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各0.5%。同时,丁某向A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72万元,期限为6个月。丁某支付部分利息后,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借款到期后,丁某某未按约归还借款,A公司、蒋某持丁某出具的委托书将抵押的房屋直接过户至蒋某名下。因A公司就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法院将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等认定为金钱债务的利息及利息的变相形态,从而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四倍的规则予以了调整,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本案中,A公司以“P2P民间往来抵押公证借款”形式为蒋某、丁某60万元借款提供理财服务,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支付高达19万元的居间报酬,性质上属于通过收取高额服务费、咨询费等,变相收取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严重损害借贷双方的利益。鉴于其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实质,对于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还要引起注意的是,P2P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信息交互等中介服务,但由于对该类平台的监管机制存在缺失,导致相关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存在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应引起各方的足够重视。
因请托形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顾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顾某委托赵某为其女儿上大学帮忙。顾某按赵某所说,将10000元请托款于2011年上半年汇入柏某银行帐户,后又委托朋友付给赵某20000元请托款。应顾某要求,赵某向顾某后补借据一份,载明:“借到顾某人民币叁万元整。据30000-今借人:赵某”。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款项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过程与顾某女儿入学时间、顾某为女儿入学确向赵某请托等事实相吻合,再结合顾某对该笔债权的处理方式,足以认定该笔借款实为顾某交付赵某用于请托他人为其女儿上大学之用。双方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不应认定合法有效。法院遂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些借条、借据字面上反映的是借贷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事实,而是由某些其他基础关系引起的转化型借贷关系。对该类案件,应具体分析其基础关系而依法认定其效力。对于合法的请托,按照委托合同关系处理;对于涉及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务,如因为不符合条件,而请关系、找人情调动工作、升学、升职等形成的债务均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卜某于日、日、日、日、日向冯某借款5000元、5000元、8500元、10000元、2000元,合计30500元。日,冯某从新安信用社贷款20000元,与卜某各自使用10000元。卜某于日向冯某出具11000元借条一张,其中10000元为本金,1000元为银行贷款的利息。上述六笔借款除日借款使用期限至日,其余五笔借款对使用期限均未作出书面约定。后经冯某催要,卜某未偿还借款。双方因而成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关于日的借款,双方约定使用期限至日,卜某辩称此笔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冯某予以否认,称自2004年起曾向卜某催要借款,并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但两名出庭证人证言仅能证明自2004年至2006年间冯某曾向卜某催要借款,而冯某于日起诉来院,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其他五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冯某自认借款出借后一直向卜某索要借款,而卜某对于冯某要求其偿还其余五笔借款的宽限日期以及其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具体日期,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冯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遂判决卜某偿还冯某借款本金35500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寄语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一旦进入法律程序,法律即对它的定义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偿还的,债权人需及时催讨。若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至法院,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债务人以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链接:民间借贷八大风险
1、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
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
2、慎重担当保证人。
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
4、远离非法集资。
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参与P2P借款交易中,应当加强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
5、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6、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
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
7、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
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当事人主张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
8、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
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要求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中国江苏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全文】CLI.C.
***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石法执异字第18号
  异议人涂元华。
  异议人邱淑兰。
  二异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喻教福,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涂元华、邱淑兰于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涂元华、邱淑兰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门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于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东路30号的房屋1套。(2015)石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日下达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位于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东路30号的房屋1套(房屋产权证号:石房权证楚江字第012095号)。异议人认为日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书》,***、***将其房屋(产权证号为石房权证楚江字第012095号)卖给了异议人,异议人按约支付了价款,***、***与涂元华、邱淑兰办理了交接手续,并将两房产证交给了异议人,但未过户,异议人一家搬进房屋居住至今。异议人依房屋买卖契约取得了该房屋的相关权益,现法院裁定拍卖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特提出异议如上。
  异议人涂元华、邱淑兰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异议人涂元华、邱淑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两异议人的身份信息;
  2、房地产买卖契约书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于日房屋买卖的事实;
  3、房款收条复印件2份,证明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异议人于日向***给付购房款4万元、日向***给付购房款12万元的事实;
  4、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复印件1份,证明邱淑兰于日向信用社借款120000元(借款用途购车,实际用途是用于偿还借款)的事实;
  5、石门县自来水公司发票复印件6份,证明电信荷花小区邱淑兰居住于该房屋,于2011年交纳水费的事实;
  6、石门有线数字电视申请表复印件1份,证明邱淑兰居住于该房屋,于日申请数字有线电视开户的事实;
  7、石门县亚太电器超市商品质量信誉卡复印件2份,证明邱淑兰居住于该房屋,于日购买美的空调、日购买迅达燃气热水器的事实;
  8、石门兴业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发票复印件6份,证明异议人燃气安装及购买燃气的事实;
  9、石门县楚江镇荷花社区居委会证明,证明涂元华、邱淑兰于日购买***、***夫妇座落于楚江镇澧阳东路30号1栋1单元的房屋并一直居住在此的事实;
  10、石门县人民法院(2015)石法执字第384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案涉房屋被法院裁定拍卖的事实。
  申请执行人***质证认为,对第1、10组证据无异议;第2、3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可以事后补写;信用社贷款用途是购车,与本案无关;第5、6、7、8组证据对其居住在此房屋及交纳相关费用无异议,但不能证明邱淑兰已经购买该房屋的事实;对第9组证据村委会证明真实性有异议,村委会不是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合法主体。
  被执行人***质证认为,所有证据属实,对上述十组证据均无异议。
  被执行人***的质证意见同***的质证意见。
  申请执行人***辩称,异议人涂元华、邱淑兰与被执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真实,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借钱时将其自有房屋作为抵押,并将房产证和国土证两证的原件押给申请执行人。这在借款人当场写的借款承诺中写的很清楚,并且当时申请执行人还到借款人房屋现场察看过,当时只是说是他妻妹暂住。另申请执行人到房地产管理局核实了房产证的真实性及该房产证上的他项权登记情况,确认后才借钱给借款人的。2013年因另案该房屋被法院查封后,并未见异议人提出其系案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的异议。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异议请求。
  申请执行人***为证明自己的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借条复印件1份,证明***、***借款的事实;
  2、借款承诺1份,证明被执行人***以房产证号为012095号的房屋作抵押的事实;
  3、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各1份,证明***借款时将两证原件抵押给出借人的事实。
  邱淑兰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此事并不知情,借款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之间的事。
  ***、***对上述3组证据均无异议。
  被执行人***辩称,对于借钱的整个过程包括抵押房产、写承诺书均认可。当时因好望角项目工程急需用钱,通过***找***借钱。抵押房产时告诉了***已将房子卖给了涂元华、邱淑兰二人,只是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用房子做抵押借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