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里面的钱被一个生育津贴公司怎么扣除不定期扣除,该生育津贴公司怎么扣除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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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别人遗忘银行卡的钱是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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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海网安备2012企业家犯罪案例分析:245位企业家出局
[导读]法治不只是未来的呼唤,它正在重塑行业和市场秩序,并证明商业运营中与法治的任何龃龉都可能隐藏着巨大风险在这份精心编制的犯罪报告中,人们望见的不只是245位企业高管黯然离去的背影,还有他们在关键时候为今日中国商界精英提供的重要教训:法治不只是未来的呼唤,它正在重塑行业和市场秩序,并证明商业运营中与法治的任何龃龉都可能隐藏着巨大风险总是在一年中最寒冷的季节,《法人》杂志都会推出这个年度数以百计的失败群像——不管他们曾经追求成功的故事有多么动人,但在这里都已失去光芒。伴随着牢狱之灾,他们在商界或大或小的名声都将成为往事,直至最终从公众视野中慢慢淡出,而喜新厌旧的媒体也将转向商界政界新的丑闻,看上去这一切似乎已经烟消云散。《法人》杂志正是基于这份不能忘却的记忆,连续四年不遗余力地发布了“企业家犯罪报告”。我们希望透过这些精心编制的“企业高管犯罪报告”,让人们不仅看到这一大群企业家黯然离去的背影,还将见证这个群体为今日中国商界精英提供的重要教训:法治不只是未来的呼唤,它正在重塑行业和市场秩序,并证明商业运营中与法治的任何龃龉都可能隐藏着巨大风险,而堕入犯罪泥淖的企业家则毫无疑问是这种风险的牺牲品。与往年的“犯罪报告”不同,《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显得更加沉重,这一年中国商界的犯罪现象和涉嫌犯罪人数明显增加了。在涉案企业性质清晰的243例案例中,民营企业高管158例,占比65%,国有企业高管85例,占比35%。除了涉案人数较往年有大幅增加,犯罪涉及领域也随着经济形势的走向而发生微妙变化:民营企业高管犯罪主要集中在融资、财务管理和贸易等方面,国有企业高管犯罪则集中于财务管理和招投标等领域。不过与上年度一样,受贿罪依然是国有企业高管触犯的第一大罪名,它占据了国有企业高管犯罪案例的近一半,39例受贿案总体涉案数额超过2亿元,金额最高的达4700多万元。面对国企高管令人触目惊心的贪腐金额,将其犯罪原因归咎于自私和人性贪欲已显得轻描淡写和过于简单。这些拥国企而自肥的新富们根本不是什么企业家,更像是玩弄垄断权力从中牟利的寻租者,他们往往因为与政府的密切关系,通过大肆攫取土地、建设项目受贿和内部交易获取巨额利润。这些国有企业名义上是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但其实际管理者通常不是经历过市场磨练的商界精英,而是来自某个政府部门的官员,他们往往没有商业眼光,缺乏管理技巧和激励措施,再加上目前尚未建立清晰而透明的国企监管制度,所谓“公有制”的国有企业就很容易沦为“少数人的私有制”——那些品行不端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大都可以为所欲为,他们掌控的企业目标指向不可能是为全社会和者创造价值,而必定是为少数机构和少数人积累财富。可以肯定,如果不能迅速地厘清政府和企业这种不清不楚的关系,下一年度涉罪的国企高管人数不仅可能继续攀升,公众寄予厚望的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建立产权责任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也将成为一句空话。就在一年以前,几乎没有人预见到融资问题会引发2012年中国民营企业有史以来最大的一场灾难,不计其数的民企老板为此铤而走险、逃亡甚至自杀,同样众多的民企也因此深陷风雨飘摇或关门倒闭。在2012年企业家犯罪案件所涉罪名中,融资类罪名所占比重之大前所未有。在统计的245个案件中,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就占了全部案件数量的五分之一,并且触犯这两项罪名的犯罪人全部是民营企业高管。这一统计结果无疑是中国民营企业已然陷入融资困境的又一证据,同时也向世人表明,我们眼下面对的这个扭曲的体系偏向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是对存款征税并压抑消费、压抑民企创新的不合理制度的一部分。事实证明,不尽合理的金融政策不但有可能扼杀民营经济的勃勃生机,还会制造越来越多的金钱游戏、投机和腐败。因为从正规渠道难以获取贷款资金,为数众多的民营企业不得不从民间融资,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势必形成黑色融资链条,既疯狂又危险,由此而生的各种犯罪也随之无可避免。对于容易获得贷款的大型国有企业来说,则催生了另一套牟利体系:本应从事实业经营的国有企业逐渐变身为隐形金融机构,他们以官方利率借入资金,随后倒手让资金进入灰色市场流通。一些国企当家人的落马与这个体系的藕断丝连,当是这种违规操作的通俗注解。245位企业高管的落马显然还有更为复杂的社会背景和个人原因,中国的企业和企业家必须同时面对市场的不确性和政策的不确定性,这是最不能忽略的环境因素之一。一年一度的“犯罪报告”对此当然无法一 一穷尽,但这些失败企业家案例的镜鉴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诚信、守法是为商之本,永远不要愚蠢到试图改变这一亘古不变的商业铁律。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前
言一、报告的宗旨:客观反映中国企业家犯罪的基本现状,揭示中国企业及企业家存在和发展状况,为有效预防企业家犯罪和促进企业及企业家的健康成长提供决策参考和研究素材。二、报告案例来源与收集原则案例为课题组从、新华网、中新网、网、网、等大众网络媒体上公开报道的企业家犯罪信息中收集整理而成。案件收集的时间跨度为日到日期间,总共245起案例基本上涵盖了本年度公共媒体报道过的企业家犯罪案件。在245起案例中,220件案件皆为真名报道,有25例案件(占全部案件的10.2%)在报道过程中使用了化名或未使用全名;从发案地域分布地看,共涉及25个省和直辖市。凡是能确认实际发生并能够反映出基本统计信息的案例一律收集,但以下两种媒体案例不在收集之列:(1)依托不具有合法企业资质实体所实施的犯罪案例;(2)难以反映出相应统计特征的媒体案例。三、报告的统计指标为了准确揭示媒体案例的统计特征,课题组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两方面,共设定了22项测量指标。其中,企业家犯罪测量指标13项,企业家犯罪人测量指标9项。13项企业家犯罪指标是:企业性质、发案地域、案发领域、案发原因、犯罪方式、涉案罪名、罪名数量、罪名结构、涉案数额、犯罪所得、共犯关系、处罚方式 、罪刑交叉关系。9项企业家犯罪人指标是:性别结构、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企业职务、社会身份、涉案人数、共犯比例、共犯人际关系以及年终状态。根据这上述22项指标对案例逐个进行解析,然后通过SPSS20.0统计软件将245个案例进行汇总,建立了“2012年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数据库”。四、报告的基本结构本报告除前言外,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
2012年企业家犯罪特征第二部分
2012年企业家犯罪人特征第三部分
2012年企业家犯罪的“十大案例”第四部分
2012年企业家犯罪的“十大罪名”与“十大风险点”第五部分
企业家犯罪原因透视五、报告术语及其相关说明1、本报告中的“企业家”,指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2、本报告中的“犯罪”取其广义,在刑法评价意义上包括“罪名认定成立”和“罪名认定尚待确定”两种情形,但在具体案例中则明确区分“犯罪”与 “涉嫌犯罪”。3、本报告中的“企业家犯罪”,是指企业家实施的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犯罪,不包括企业家实施的与企业经营无关的犯罪。5、作为专业性分析报告,本报告在媒体案例的统计口径、统计方法和统计数据的解读等方面,均不同于《法人》杂志与本研究中心合作前发布的相关报告。
◎ 第一部分
2012年企业家犯罪特征 一、涉案企业性质与地域分布 二、案发领域与案发原因 三、涉案罪名与罪名结构 四、企业家犯罪所得与处罚关系 五、涉案人数与共犯关系 六、企业家涉案的年终状态 第一部分
2012年企业家犯罪特征一、涉案企业性质与地域分布 (一)涉案企业性质在明确企业所有制类型的243例案件(其余2例案件的企业所有制类型不明,故予以排除)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85件,占243例案件的35.0%,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58件,占243例案件总数的65.0%。(见图1)图1
涉案企业所有制类型分布图与2011年度的媒体案例(《法人》杂志发布,下同)相比,民营企业家涉及的犯罪案件在绝对数和所占比例上都有明显提升(2011年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11件,占所有案件总数的56.8%)。(二)涉案企业地域分布从地域分布看,245个案例所涉及的企业遍布于我国25个省(市)。其中,北京(48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广东(38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浙江(28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和江苏(15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是涉案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见表1)同时,在涉案企业所在城市的经济发展程度方面也体现了较显著的特征。在245个案例中,79家涉案企业集中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四个一线城市,占到了涉案企业总数的32.2%;另有74家涉案企业位于二线城市,占涉案企业总数30.2%的。其余92家涉案企业则位于三线或四线城市。(见表2、图2)二、案发领域与案发原因(一)涉案企业的经营领域在245例案件中,有5例案件涉案企业的主要经营领域不详,在其余240例案件中,有44家企业的经营领域主要涉及能源与矿产,占240例涉案企业总数的18.3%;有43家企业的经营项目集中于金融投资领域,占总数的17.9%,另有38家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经营或建筑行业,占所有涉案企业的15.8%。(见表3)此外,其他涉案企业的经营领域分别依次集中在零售百货业、餐饮服务业、娱乐业、电子信息业、医药卫生业、物流运输业、粮油食品业以及。(见图3)(二)涉案国企案发领域与案发原因在8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69个案件提及了该企业的案发领域,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31例)和招投标(13例)领域。(见表4)(三)涉案民企的案发领域与案发原因在158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提及案发领域的案件共有129例,其中融资、财务管理和贸易是民企案发的主要领域,其余领域则分别为产品质量、工程承揽、招投标、安全生产、证券和物资采购领域。(见表6)115个关于民企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提及了案发原因。与国企企业家案发原因有所不同的是,民企案发的最主要原因是被害人报案,其次是相关机构调查,其他则分别为举报、串案、发生事故、媒体揭露、资金链断裂以及自首。(见表7)三、涉案罪名与罪名结构在245个案例中,共涉及80个具体罪名。其中,8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案件共涉及30个具体罪名;158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案件共涉及73个具体罪名。(一)国企企业家涉案的具体罪名与罪名结构在85例国企企业家涉及的30个罪名中,主要包括:受贿罪39例、贪污罪24例、挪用公款罪8例、挪用资金罪5例、滥用职权罪3例、诈骗罪3例;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行贿罪、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各2例;集资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聚众斗殴罪、票据诈骗罪、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强奸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各1例。上述30个罪名中,主要罪名的分布情况见表8:(二)民企企业家涉案的具体罪名与罪名结构158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共涉及73个罪名。其中,以共犯形式涉及的罪名有三个: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73个罪名的具体分布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1例、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各15例、合同诈骗罪13例、集资诈骗罪11例、行贿罪8例;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各7例;故意伤害罪6例;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各5例;受贿罪(共犯)、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各4例;贪污罪(共犯)、挪用公款罪(共犯)、单位行贿罪、抽逃出资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信用卡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故意杀人罪、爆炸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意毁坏财务罪、组织卖淫罪、逃税罪、妨害公务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各3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聚众斗殴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各2例;贷款诈骗罪、贩卖毒品罪、内幕交易罪、走私罪、包庇罪、容留介绍卖淫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虚开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采矿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放火罪、绑架罪、赌博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著作权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买卖国家证件罪、票据诈骗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各1例。上述73个罪名中,主要罪名的具体分布情况见表9:四、企业家犯罪所得与处罚关系(一)国企企业家犯罪所得与处罚关系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国企企业家涉案的主要罪名。其犯罪所得与处罚关系如下:1、受贿罪
受贿罪为国企企业家所触犯的第一大罪名。在39例涉及该罪的企业家犯罪案件中,32例报道涉及了犯罪所得。其中,犯罪所得最少的为8万元,最多为4747.99万元,犯罪所得金额共计万元。(见图4)从图4不难看出,32例案例中的22例(占32例案件数的68.8%)案件的犯罪所得小于460万元,22例案件犯罪所得平均为43.68万元。从处罚特征看,在30例涉及犯罪所得的受贿案件中,判决执行的为20例。犯罪所得与刑期的交互关系见表10:表10显示,受贿罪的犯罪所得与刑期之间并没有表现出显见的相关关系。2、贪污罪
在24例涉及贪污罪的企业家犯罪案件中,22例案件报道涉及了犯罪企业家的犯罪所得。在22例案件中,犯罪所得最少的是3.98万元,最多为6500万元,犯罪所得金额共计万元。(见图5)从图5可看出,22例案件中的16例(占22例案件总数的72.7%)案件中,犯罪所得在700万元以下,16例案件的平均犯罪所得为190.37万元。从处罚特征看,在24例贪污或涉嫌贪污犯罪的案件中,已经判决15例,犯罪所得与刑期的交互关系见表11。表11显示,与受贿罪不同,企业家贪污所得与判处的刑期基本体现了正相关关系。3、挪用公款罪
在8例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案件中,8例案件都提及了涉案金额,其中涉案金额最小为10万元,最大为6500万元。由于案件基数小,从中难以得出有关涉案金额具有统计意义的数据,在此仅将涉案金额予以列明。(见表12)在挪用公款罪的涉案金额与刑期方面,由于只有4例案件已经审理完毕,案件基数较小,无法在此基础上得出犯罪所得与刑期的相互关系。在此仅列明该4例案件的涉案金额与刑期的交互关系表。(见表13)(二)民企企业家犯罪所得与处罚关系与国企企业家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是民企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最集中的罪名。其犯罪所得与处罚关系如下: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158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第一大罪名,共计31件,占案件总数的19.6%。同时,该罪还表现出了明显的地域特征。(见表14)表14显示,浙江、江苏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高发地区。这可能与当地民营企业传统的融资方式有关。在涉案金额方面,31起案例中有27例报道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涉案金额。其中,最小涉案金额为600万元,最大金额为35亿元。由于涉案金额相差过于悬殊,且数据并未正态分布,因此平均值无法体现统计意义。在民企企业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没有案件报道提及犯罪所得,无法得出民企企业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所得与刑期之间的关系。在涉案金额与刑期的交互关系方面,仅有2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已审理完毕。在涉案金额为1.6亿的案件中,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在涉案金额为1.9亿的案件中,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2、职务侵占罪
在15例民企企业家涉嫌职务侵占的案件中,有13例案件报道涉及了犯罪所得。其中,犯罪所得金额最小为25万元,最大金额为5942万元。同时,15例涉嫌职务侵占的案件中,有10例已审理完毕。犯罪所得和刑期之间表现出了明显的相关关系。(见表15)3、诈骗罪
在15例民企企业家涉嫌诈骗罪的案例中,没有提及犯罪所得,但有13例提及了涉案金额。其中,涉案金额最小为100万元,最大为10亿元。在涉案金额与刑期的交互关系方面,只有4例案件已审理终结。因数据量过小,在此仅将这4例案件的判决结果列表说明。(见表16)4、合同诈骗罪
在13例合同诈骗案件中,9例案件提及了涉案金额,其中最小为26万元,最大涉案金额为2亿元。具体涉案金额见表17。在合同诈骗罪的涉案金额与刑期的交互关系方面,仅有1例案件审理完毕,无法得出有效统计数据。在这一涉案金额为8070万元的案件中,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集资诈骗罪
11例民企企业家涉嫌集资诈骗罪的案例都提到了涉案金额。其中,涉案金额最小为480万元,最大涉案金额为34.5亿元。因涉案金额相差悬殊,且数据并非正态分布,统计平均值意义不大,在此仅以列表形式显示11例集资诈骗罪的涉案金额。(见表18)在11例集资诈骗案件中,有2例案件报道提及了犯罪所得,其中1例案件的犯罪所得为38246.5万元,与上表中的案件8为同一案件,另有1例案件的犯罪所得为83000万元,与上表中的案件10为同一案件。在集资诈骗罪的涉案金额与刑期的关系方面,有6例案件已审理完毕。6例案件的涉案金额与刑期的关系,如表19所显示:五、涉案人数与共犯关系在8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82例案件报道了涉案人数,共计犯罪人数为268人。其中,单独犯罪的43例,2人共同犯罪的18例,3人共同犯罪的6例,4人共同犯罪的9例。除单独犯罪的43人外,共同犯罪中涉及的作案人数合计为225人。(见表20)在已知共犯关系的38例案件中,上下级共同犯罪的18例,占38例案件总数的47.4%;商业伙伴和同级同事共同犯罪的案件各7例;朋友关系与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的各3例。(见表21)在155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均报道了涉案人数。其中,一人单独犯罪的54例,2人共同犯罪的22例,3人共同犯罪的20例,4人以上共同犯罪的59例,总计犯罪人数为1034人。除去单独作案的54例案件中的54位企业家外,101例共同犯罪中作案总人数为980人。(见表22)六、企业家涉案的年终状态我们对于245个案例进行了持续关注和追踪,根据媒体的持续报道,最终汇总了240起案件的年终状态(有5起案件的年终状态不详)。在日能显示案件确定状态的240起案件中,22例已经立案,26例已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4例案件中的嫌疑人被批准逮捕,9例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46例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103例案件已审理完毕交付执行。另有刑满释放1例,被“双规”2例,在逃4例。(见表24)
◎ 第二部分
2012年企业家犯罪人特征
一、涉案企业家人数 二、企业家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与共犯人际关系 三、涉案企业家的性别与年龄 四、涉案企业家的受教育程度 五、涉案企业家的职务与社会身份 六、企业家犯罪人年终处罚状况第二部分
2012年企业家犯罪人特征一、涉案企业家人数在全部涉案的272名企业家中,案件已审结并执行判决的犯罪企业家总数为119人,案件数为104例(含刑满释放1例);已被正式调查(包括纪检委立案调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及已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程序)的企业家人数为152人(其中1位涉案企业家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予以排除),案件数量为141例。在119名犯罪企业家中,国企企业家为56人,民企企业家为63人;在141例涉嫌犯罪的企业家中,有2例案件的企业所有制类型不详,其余139例案件中,涉嫌犯罪企业家共计149人,其中国企企业家51人,民企企业家98人。(见表25)注:2例案件的企业所有制类型不明,故而涉嫌这2例案件的3名企业家未计入表中。二、企业家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与共犯人际关系(一)企业家犯罪案件涉案人数在245例案例中,有239个案例(其中2例案件中企业所有制类型不详)提及了涉案人数。其中,企业家单独作案的案件数为98例,占239例案件的41.0%,其余141例案件为共同犯罪。在98例单独犯罪的案件中,国企企业家单独犯罪人数为43人,占98人总数中的43.9%,民企企业家单独犯罪人数为54人,占98例单独犯罪案件总人数的55.1%。(见表26)在明确涉案人数的239例案件中,涉案人数总计为1305人。在141例共同犯罪案件中,涉案人数总计1207人,其中1例案件涉案人数最多的74人,平均每例共同犯罪的涉案人数为8.56人。在141例共同犯罪案件中,有41例案件是2人共同犯罪,三人共同犯罪的为26例,4人共同犯罪的为16例,5人共同犯罪的为9例,6人共同犯罪为6例。(见表27)(二)共犯人际关系在141例共同犯罪的案件当中,共犯关系明确的案件为135例。其中,企业家与下级共同犯罪是最常见的共犯关系,其次为商业伙伴共同犯罪。(见表28、图6)上下级共同犯罪与商业伙伴共同犯罪作为企业家共同犯罪的基本人际关系特征,体现出基于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而相互配合、相互包庇等行为特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与隐蔽性。在245个案例中,涉案企业家性别明确的为244例。其中,男性企业家人数为216人,包括81位男性国企企业家和133位男性民企企业家(另有2位男性企业家的企业所有制类型不详);女性企业家人数为28人,其中国企女性企业家4人,民企女性企业家24人。涉案的男女企业家性别比参见图7:在年龄特征方面,年龄特征明确的101例(1例案件企业的所有制类型不详)案例中,企业家犯罪人的平均年龄为47.16岁,同时年龄中值为47。这表明,该平均年龄具有较显著的统计意义。需指出的是,42岁的企业家犯罪人的数量最多,共8人。国有企业家犯罪人主要集中在50-60岁,共计18人;民营企业家犯罪人主要集中在40-50岁,共计30人。(见图8)40位国有企业家犯罪人平均年龄为51.82岁,60位民企企业家犯罪人平均年龄为44.10岁,国有企业家犯罪的平均年龄显著高于民营企业家。最年轻的国有企业家犯罪人年龄为35岁,最年轻的民营企业家犯罪人为27岁。年龄最大的国有企业家为65岁,年龄最大的民营企业家为68岁。四、涉案企业家的受教育程度在245例案件中,媒体报道涉及企业家受教育程度的案例为74例。统计表明,国有企业家犯罪人的受教育程度普遍高于民营企业家犯罪人。由于提及企业家学历的案例较少,无法从中统计出更有意义的数据,在此仅列表予以说明。(见表29)五、涉案企业家的职务与社会身份在245例案件中,提及企业家在企业内职务的案例为244例,其中总经理职务的企业家为150人,占全部案件的61.4%;董事长职务的企业家为68人,实际控制人12人,董事11人,总工程师或总会计师3人。(见图9)在社会身份方面,2012年媒体报道的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可以核实姓名的犯罪或涉嫌犯罪的企业家中,有较高社会身份的共计20人,包括人大代表7人(全国人大代表1人,省人大代表2人,市人大代表4人)、政协委员5人(全国政协委员1人,省政协委员1人,市政协委员3人)以及荣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8人,合计占272位犯罪或涉嫌犯罪企业家总数的7.4%;拥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人数为12人,占272位企业家犯罪人总人数的4.4%六、企业家犯罪人年终处罚状况企业家犯罪人除刑满释放的1例外,在245起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理完毕,犯罪人被交付执行的案件为103起。其中,判处拘役或缓刑的5例,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9例,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3例,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1例,判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9例,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11例,判处无期徒刑的13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0例、死刑立即执行4例。(见表30)第三部分
2012年企业家犯罪十大案例课题组对所收集的245起媒体案例,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涉案金额、宣告刑、影响面、典型性、社会关注度、研究价值、犯罪类型以及案件的时效性等多项指标,分为民企和国企评选出“年度十大企业家犯罪案例”,以此进一步反映出民企与国企企业家犯罪的不同特点。一、十大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例1原上海全福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济源涉嫌金融诈骗案,于日开庭入选理由齐鲁案涉案金额之大,涉案官员之多,在金融诈骗类案件中十分罕见,该案折射出当前我国金融业以及大型国企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首当其冲的是银行内控机制的漏洞、风险考核的缺陷以及金融监管的乏力。首先,相对大型商业银行而言,中小银行的管理水平较低,往往成为金融犯罪的高危侵害对象。其次,银行业的恶性揽储乱象,为刘济源这类金融掮客提供了生存土壤。最后,大型国企巨额存量现金的管理漏洞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国企老总的非正常影响力也在本案中有所暴露。因此,如何完善国企监管机制、提高国企自身管理水平,以及如何消减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的不当影响,都是由本案反映出的目前亟待破解的难题。2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集资诈骗案,日,浙江高院重审判处吴英死缓入选理由
吴英案最终未被最高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发回浙江高院重审后改判死缓,该案可能成为今后对集资诈骗罪这类非暴力犯罪慎用死刑的裁量标杆。在《刑法修正案(八)》显著废除不以生命安全为指向的非暴力犯罪死刑的情况下,立法者可能基于集资诈骗罪社会危害特别大的担忧,仍然保留了该罪的死刑配置。吴英案引发了经济界、法律界、企业界、学术界的大讨论,成为中国法治进步的一个契机。本案的死刑适用,不仅为在司法层面积极限制非暴力犯罪死刑尤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积累了经验,而且也为逐步推动从立法上最终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积累了宝贵的民意基础。同时,吴英案的改判,是司法机关理性回应民意、不断增大司法透明度的一个范例,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国家疏导规范民间资本市场的步伐。3大连实德集团总裁涉嫌行贿案,2012年初徐明被有关部门控制入选理由
徐明案是近年来纷纷“落马”的民营企业家群体的一个缩影。从2003年上海首富、农凯集团董事长周正毅被捕,到2010年中国首富、前主席锒铛入狱,再到如今身陷囹圄的徐明,众多知名企业家“落马”背后的权贵阴影挥之不去。在中国现实的政商生态中,民营企业家攀附政治权贵寻找靠山成为其发家致富的捷径,无论是获取资金、项目,还是得到地块、矿山,只要有相关“领导关照”就能一路绿灯。但依靠这种手法生存发展的企业家,也面临着巨大刑事风险。一旦其所攀附的权贵倒台,便很难置身事外。整肃吏治、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无疑是政府的责任,但作为企业家,唯有自觉遵循市场基本法则,寻求不依附于权力的商道,才能得以远行。4原广东省创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奕标涉嫌贷款诈骗案,日被刑拘
陈奕标,曾担任广东省青联委员、省人大代表等社会职务,获得过北京市东城区“首都荣誉市民”称号,多次捐助希望工程,多次受到表彰,在广东担保业界红极一时。这位被媒体称为“玩转政企关系的企业家”,其违规经营时间跨度之大、涉及面之广、违规经营金额之巨,都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同时,本案不仅再次显示监管机构的缺位与失效,放贷银行风险防范及规避机制的失灵,而且也反映出受损小企业在融资困局中的无奈与无助,值得反思。5温州炬森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郭传志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日被立案侦查入选理由
与非法传销相关的犯罪活动在最近几年呈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一个新增罪名纳入刑法,以强化刑事规制力度。郭传志案充分体现了非法传销所具有的迷惑性强、扩散性大、危害面广和难以及时发现的基本特征。此类案件一旦东窗事发,被害人大多人财两空、求救无门,留下严重的社会后遗症。鉴于此,避免传销犯罪最根本的途径在于预防。结合典型案例充分揭露传销的实质和手法,让更多人知道传销的危害,以免深陷其中难以自拔,不失为重要的预防途径。6聂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日,终审获死刑入选理由
一名“劳释人员”能成为一位拥有数家公司的商人,本是时代赋予的幸运,但聂犯始终没有褪去“黑帮老大”的本色,脱胎换骨为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现代企业家。在公司经营上,他游走于“黑白两道”之间,在他所认定的“灰色地带”疯狂掘金;在行为模式上,始终以“打打杀杀”、逞凶斗狠、重金收买等手段为牟利开道,肆意打击竞争对手,进行非法垄断。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现阶段我国涉黑犯罪的基本特征。同时,本案直接导致10余名公安民警被查处,其中不乏充当帮凶和保护伞的青岛市高级警务人员。本案再次证明涉黑犯罪的滋生和发展与“官(警)匪勾结”之间具有伴生性。“打黑除恶”只有与从严治警、“从严治吏”一同推进,方能真正遏制涉黑犯罪的蔓延。7原湖北联谊实业集团负责人高宏震涉嫌非法经营案,日开庭入选理由
联谊公司创始人高宏震曾带领企业连续9年闯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集团资产2009年底达16亿元,年创利税近亿元。其主营业务为钢铁贸易,是全国11家特大型钢厂的代理商,在全国钢铁贸易行业名列第四。这样一位民营大企业的掌门人,因非法经营而受刑事追究,令人深思。采用典当为依托发放贷款,以企业贷款的方式获取放贷资金,在高宏震眼里,这些“擦边球”都只是“违规”而非“违法”,更非“犯罪”。这表明现实中一些企业家虽是经营高手,但法律意识却比较淡薄。对于那些力图走得更远的企业家而言,如何评估和预测某些“探索性”盈利业务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是其经营决策中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问题。同时,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如何理性看待和审慎处理制度转型中的各种“试水”,以顺应不断深化市场机制改革的大趋势,也是当前不容回避的重大课题。8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高乃则涉嫌职务侵占罪,2012年中旬,纪检部门介入调查入选理由 高乃则曾跻身2011年福布斯富豪榜,最近三年连续以巨额捐赠登上慈善榜。然而,这位轰动一时的“陕西首富”和“陕西首善”,却“出人意料”地通过伪造证明等方式,实施了涉嫌“霸占”他人煤矿的行为。本案的代表性在于:反映了在某些富豪企业家身上存在的外在情节与内在人格分裂的现象。在某些企业家看来,一面做善事收获良好的公众形象,一面不择手段地获取各种非法利益,两者不但不矛盾,反倒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但在现代法治社会,行善并不能折抵作恶的罪行,“恃财傲法”必将咎由自取。9春平集团董事长林春平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日被警方抓获归案入选理由
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呈现专业化、企业化、规模化趋势。有的犯罪企业家为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专门聘请开票人员、财务人员,利用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对外承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一旦案发,涉及虚开金额往往数以亿元计,给国家造成巨额税款损失。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仍有完善的余地。值得注意的是,这类犯罪企业家往往十分注重企业及其自身形象的包装,以降低被查处的风险。这种掩饰犯罪的手法在本案中也反映得比较充分。10
原海洋石化董事长李淑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骗取贷款案,2012年11月,白银市中院一审判处李淑琴有期徒刑17年入选理由
消费者属分散个体,维权成本通常很高,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只要未引发致死致伤的严重后果,制假、售假者刑事法律风险被引爆的概率相对较低;加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利润可观,近年来该类犯罪的案值呈上升趋势。本案作为公安部2011年度全国“亮剑行动”的十大精品案件(甘肃),其涉案金额之高已非前几年查获的那些作坊式制假窝点可比。由此,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打击,主要还要依靠各职能部门加大执法和查处力度,尤其是要建立起能有效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打假机制。同时,骗取贷款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也预示着国家对金融管理秩序的强化。因此,对于有些企业因经营需要而采取骗取贷款后及时归还“打擦边球”的运营手法,将面临很大的刑事法律风险。二、十大国有企业家犯罪案例1原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文代贪污、挪用公款案,日一审获死刑入选理由
近年来,各地为招商引资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有的地区甚至给各级领导“人人头上压指标”、实行“招商引资一票否决”。还有的地方为了招商,不惜突破国家政策法规,把土地、矿产等资源等作为吸引投资的筹码。宋文代正是利用地方的“招商政策”,最终将由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而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低价转让的金矿据为己有。此外,乾坤公司作为内蒙古重点培育的企业,曾被评为“中国行业之首”,最红火时年度营业额达30亿元。但就是这样一个国有企业却因管理混乱、监管缺位,为宋文代贪污、挪用公款提供了便利,并最终导致这一“黄金企业”濒临绝境。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应严守政策法规的底线;科学管理、强化监管,才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前提。2原地产集团董事长周永刚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2011年底一审获刑死缓入选理由
周永刚贪污、挪用公款并实施职务侵占案,是大连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重点查办的大要案之一。该案无论作案手法,还是共犯关系,在国有企业家犯罪案例中都比较典型。本案所凸显的问题是:企业的财务主管很难独立履行法定职责,一旦一把手产生犯罪意图,财务主管以及具体财务人员很难对手握重权的企业负责人形成实质性的监督制约。不仅如此,财务人员在很多案例中都不得不默认犯罪的发生,甚至最终积极参与到犯罪中去。如何让企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法规的企业负责人形成有效制衡,对预防企业家犯罪至关重要。3原中国副行长杨琨涉案被查,2012年中旬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入选理由
杨琨是继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中国行长王雪冰、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恩照之后,涉案级别最高的金融系统官员之一。其所涉案情之复杂,牵扯关系之众多,引发了及整个社会的极大关注。同时,透过本案和其他类似案例,也可看出作为调配资金这一社会核心资源的中枢,金融系统的经营风险防控问题和贪腐防控问题仍比较严峻,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并积极探索有效的防控对策。4原邮储银行行长陶礼明涉案,2012年12月被正式批捕入选理由
一方面,邮储银行在同业中存贷比相对较低,现金流充裕,存款余额大,在信贷紧缩形势下,邮储银行必然成为融资市场的宠儿;另一方面,该行放贷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不足,相应内控机制、激励机制不健全,在信贷业务中案发具有相当的必然性。另外,该行单一、国有的法人治理结构,易于导致相关决策程序缺乏控制,本案涉案主体系该行“一把手”就是明证。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合理的风险控制、科学的决策程序是防范此类犯罪的关键。5原山西阳煤集团升华实业分公司总经理张润明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日终审被判无期入选理由
一名国有企业的领导在任七八年,就能积累起三四千万元的不法财产,这固然与资源、能源型国企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丰厚利润有一定关联,但该案不仅再次印证了国企老总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还反映了建立国企领导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制度不彰,受损的首先是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6原研究部总监杨治山涉嫌内幕交易案,日被刑拘入选理由
该案的查获表明,只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股票异动情况严密监控,就能够筛查出在关键时点从事大额交易的嫌疑账户。即便内幕交易人借用他人账户交易,也无法完全消除涉案资金的流动痕迹以规避法律制裁。对于内幕信息的知悉者而言,把握好自己的职业操守至关重要。同时,在巨大利益诱惑面前,应时刻谨记蕴含其中的刑事风险。7呼运集团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日,8人被刑拘入选理由
这起特大伤亡事故折射出一系列与交通运输安全相关的代表性问题。其一,双层卧铺客车在特定线路长途客运市场上的需求旺盛,能有效降低运营成本,但安全性差,一旦发生事故,伤亡极为惨重;其二,交通运输部为保障客运安全曾推行凌晨禁驾停车休息制度,但实践中并未严格执行;其三,大型客运企业对个体客车的“挂靠管理”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但容易导致安全事故风险的失控与放大;其四,以超载对冲高额运输成本的司机,为逃避监管转而在夜间疲劳驾驶,夜间、凌晨因此成为高速公路恶性交通事故的高发时段。这些诱发恶性安全事故的隐患,均需找到妥善应对方案。8原成都工投董事长戴晓明涉嫌经济犯罪案,2012年8月被双规入选理由
戴晓明案暴露出一些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软肋。地方投融资平台一般从属于当地国资委,较易成为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行政意志和行政工具的延伸。其负责人一般具有横跨政商两界的双重身份,政治权力与金融资本在他们身上实现了某种程度的融合。这样一种角色扮演,使他们容易成为当地政商两界权力资本勾兑、融通的关键人物。一定意义上,戴晓明案发以及其后所引发的成都政商两界“地震”,就是这种政治权力与金融资本融合的产物。如何看待政府投融资平台,如何监管政府投融资平台,如何实现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廉洁与高效,都值得深入探究。9原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罗金宝涉嫌受贿案,日一审开庭入选理由
作为“铁道部窝案”中受贿金额相对较低者,罗金宝案折射出当前政商生态的严峻。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多以非国有主体为对象不同,罗金宝所收受的4700余万元财物,大部分来源于国企,甚至是同一系统的国企。这其中囊括了中铁二十局、中铁隧道局、中铁建电气化局、中铁二十一局、中铁二十二局、中铁十局、中铁十一局、中铁一局、中铁电气化局、中铁十二局等十余家“铁字头”重量级国企。本案既反映了某些国企老总“不收就破坏了‘潜规则’,就难以在官场立足”的心理定势,也反映了在一些社会领域腐败犯罪还比较严重。对面对市场竞争的国企来说,即便是在“系统内”,也不得不按“规矩”办,否则迟早会被淘汰出局。这表明,遏制腐败、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才是减少企业家犯罪的根本路径。10原延长石油副总工程师李兴涉嫌受贿案,日一审开庭入选理由
李兴在其职业生涯的末期开始受贿,在退休三年之后受审,具有一定典型意义。李兴曾在庭审中供述,在工作的前35年,他都是认认真真干事,清清白白做人,曾受过3次工伤,落下4级残疾。直到2005年,当了20多年正处级干部的他因升职无望,才在朋友的劝说下开始受贿。如何防止“59岁现象”,成为反腐败工作难以绕开的课题。同时,李兴在其退休三年之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对那些认为只要安全隐退即可“软着陆”的人来说,更是敲响了警钟。 ◎ 第四部分
2012年企业家犯罪十大罪名与十大风险点 一、十大企业家犯罪罪名 二、十大企业家犯罪风险点 第四部分
2012年企业家犯罪十大罪名与十大风险点一、十大企业家犯罪罪名在所统计的245个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中,共涉及80个可识别的罪名。对同一案件在不同程序中被认定为不同罪名的,以当年最后程序所认定的罪名为准。在同一案例中,数人触犯同一罪名的,计为一例,并以罪名适用频次为基本标准,从80个罪名筛选出适用率最高的十个罪名。1、贿赂犯罪 67例。占全部245起案例的27%。其中受贿类犯罪52例,行贿类犯罪15例,共同构成了企业家犯罪最为常见的类型。在52例受贿类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3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9例。受贿类犯罪是企业家犯罪适用频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国企企业家犯罪最为常见的罪名。与民营企业家不同,国企老总们代表国家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其权力行使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性质。正因为如此,国企老总们利用合法垄断的优势,陷于钱权交易的风险较高,受贿罪是他们所面临的首要风险罪名。但另一方面,当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有权与管理权出现分离时,民企高管的受贿现象也开始显现。在15例行贿类犯罪中,行贿罪8例,单位行贿罪5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例。透过这组数据,可解读出值得注意的两层含义:一是在13例行贿案例中,行贿的对象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表明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原因仍然是公权寻租。二是贿赂犯罪作为对合犯,无行贿就无受贿,行贿犯罪的案例数大大小于受贿犯罪的案例数,表明我国的反腐刑事政策仍然是侧重于分化瓦解、重点打击受贿犯罪。这在客观上是否会强化某些企业家搞“潜规则”和权力“勾兑”的心理倾向与行为模式,值得进一步观察和反思。2、非法集资类犯罪 45例。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3例,集资诈骗罪12例。由此,非法集资类犯罪成为2012年关注度最高、社会影响最大的企业家犯罪之一。一方面,银行贷款政策不利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合法融资渠道狭窄,资金需求缺口巨大;另一方面,股市持续低迷、房市调控、CPI高位运行、银行存款负利率等因素叠加,致使民间资本保值压力增大,急需投资渠道。在民间资本市场供需两旺,而相关疏导性制度安排又缺失的情况下,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就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 3、侵吞资产类犯罪
44例。其中(国企)贪污罪27例,(民企)职务侵占罪17例。如果没有良好的制度制约,面对自己管理、经手、支配的企业财物,总会有人动心。无论国企还是民企,严格的财务及资产管理都十分必要。事实上,民企发展必然经历“个体户”向现代公司的转型,作为“法人”存在的公司必须向社会独立承担责任,公司也因而具有了“公”的性质,在这一点上表现尤为明显。以此为背景,发生在民企的职务侵占犯罪,特别是民企老板、投资人的职务侵占犯罪将会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点。 4、欺诈类犯罪
38例(不含集资诈骗罪)。 其中,诈骗罪18例,合同诈骗罪13例,信用卡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各3例,贷款诈骗罪1例。如果算上12例集资诈骗犯罪,欺诈类犯罪是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中发生率最高的犯罪类型。企业家犯罪作为智力型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方式上更多地表现为围绕经济利益“智取”而非“力夺”。欺诈类犯罪居多,符合该领域人群犯罪的一般规律。由此,防欺诈也成为商战中的要务。 5、挪用类犯罪
23例。其中(国企)挪用公款罪11例,(民企)挪用资金罪12例。挪用类犯罪的查处率通常低于贪污、职务侵占等侵吞资产类犯罪的查处率,相当比例的挪用行为因事后归还而未被发现或追究。然在充满商机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真正价值在于使用、流转而非简单的持有、占有或所有。一次短期的资金周转就有可能带来巨额利润,资金的使用权在相当程度上比资金的所有权更有价值。高收益和相对较低的被查处风险,使得挪用类犯罪无论在国企还是在民企中都较为常见。 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8例。所有案件只涉及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作为经营性经济实体,有固定的员工,有组织结构,有一定经济实力,往往也有地域或行业影响,并且在现行体制下难免与有关公职人员有些关系。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又出现某些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在认定标准又掌握不够严格的情形下,该企业从形式上看,就较容易齐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涉黑犯罪构成的这一主体特征,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相关立法的科学性值得进一步审视。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例。案件全部由民营企业家实施。有的犯罪企业家为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专门聘请开票人员、财务人员,利用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对外承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涉及虚开金额数动辄上亿,造成数以千万计的国家税款损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呈现专业化、企业化、规模化趋势。 8、出资类犯罪
6例。所有案件只涉及民营企业家。其中,抽逃出资罪3例,虚报注册资本罪3例。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在设立之初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实践中并非少见。但民营企业家因出资类犯罪被查处的概率是否真正高于国企老总,有待进一步观察。 9、重大责任事故罪
3例。工程质量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安全生产问题无小事。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往往导致群死群伤,不仅涉案企业家自身会因此终结,一个企业也可能就此倒闭。强化安全意识,加大在预防责任事故方面的必要投入,应成为企业和企业家节制非理性追逐利润心理的基本理念与行为导向。
10、滥用职权类犯罪
3例。滥用职权的罪名以往更多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企业家似乎无缘。但随着刑法的完善以及严肃执法,国有公司、企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针对企业家的滥用职权类罪名条款,也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效力,这就要求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更为审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二、十大企业家犯罪风险点企业家犯罪的高风险点,无论在企业家角度还是社会角度都值得高度关注。依据对245个企业家犯罪案例的统计,有203件能够识别出具体的刑事风险点。这些刑事风险点分布于企业运行的各个环节,其中排名前十的刑事风险环节如下:
1、财务管理发生在财务管理环节的企业家犯罪69例,其中国企31例,民企38例。无论对于国企还是民企,财务管理环节的漏洞都是高危刑事风险点,这直接导致贪污、职务侵占以及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犯罪的高发。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对于国企、民企都是迫切任务。 2、企业融资发生在企业融资环节的企业家犯罪54例,其中国企7例,民企47例。该组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民企的融资困境,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以及骗取贷款犯罪由此引发。另一方面,融资领域罪案高发,尤其是非法集资类案件高发,也反映出民间资本急需投资出口、民间融资借贷市场亟待疏导规范的现实。 3、贸 易发生在贸易环节的企业家犯罪28例,其中国企4例,民企24例。正所谓商场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即便是具有合法身份的企业,在贸易往来中也可能不守信用甚而实施诈骗犯罪。这其中不乏在一定地域、行业内“声名显赫”、很有“实力”的大公司。因而,在贸易往来中严格依正常商业流程谨慎行事,冷静面对各种商业机会,是防范此类犯罪的关键。 4、招投标发生在招投标环节的企业家犯罪17例,其中国企13例,民企4例。两类企业家在该领域的犯罪方式不尽一致。在招投标过程中,更多居于招标一方的国企老总、高管实施了受贿犯罪,而更多为中标而参与串标、围标的民企老总则实施了行贿犯罪,双方在整体上形成某种对象分布(少部分案件例外)。实践证明,实行招投标并不意味着可以杜绝该领域的权钱交易,招投标的具体规则与流程还需继续改进。 5、产品质量发生在产品质量环节的企业家犯罪7例,其中国企1例,民企6例。2012年度产品质量类犯罪案件更多发生在食品及药品安全领域。这反映出执法、司法机关对民生问题的关注日益强化,企业家应用“以人为本”的意识节制“唯利润主义”的惯性,对涉及民众生命、身体健康以及环境安全的刑事风险加倍防范。 6、工程发包承揽发生在工程发包承揽环节的企业家犯罪6例,其中国企2例,民企4例。受《招投标法》的限制,发生在工程直接发包、分包环节的权钱交易数额相对较小,但该环节仍是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犯罪的薄弱环节。同时,发生在这一环节的腐败犯罪,往往会因对冲贿赂成本而降低工程质量,这为日后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埋下了伏笔。建筑工程发包、分包环节的透明化,亟待进一步强化。 7、人事任用发生在人事任用环节的企业家犯罪5例,全部由国企企业家包办,均为受贿罪。国有企业在权力结构上与政府部门类似,官场潜规则在国企同样有效,国企也存在“吏治腐败”问题。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企在人事任用上的“权力勾兑”极少发生。国企改革任重道远。 8、证券交易发生在证券交易环节的企业家犯罪5例,其中国企3例,民企2例。近年来股票市场低迷,股民怨声载道,主管部门加大了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犯罪的力度。从案件查办过程看,该类犯罪虽具有一定隐蔽性,但只要线索浮现,查证并不困难。对于监管部门,应时刻监控股票异动等异常情况;对于内幕信息知悉者,则应始终坚守职业道德的底线。 9、物资采购发生在物资采购环节的企业家犯罪4例,国企3例,民企1例。物资采购从计划经济时代起,就一直是企业运营过程中一个较为重要的贪腐风险点。与政府采购不太一样,企业物资,尤其是某些特殊生产设备异质性较强,实行公开招标、比价难度较大,这就为企业老总和高管们收受回扣创造了空间。“阳光化”采购,是防范此类犯罪的必由之路。 10、安全生产发生在安全生产环节的企业家犯罪5例,国企1例,民企4例。民企相对于国企,更加重视成本控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但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则是民营企业的一大软肋。一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家本人的刑事风险也由此引爆。2012年度企业家犯罪统计数据,不仅提供了描述和分析企业家犯罪现象的重要实证根据,而且也折射出影响我国企业家犯罪的主要环境因素(尤其是制度性因素)和个体性因素。在市场经济体中,企业家是最具有活力与创新性的市场要素。1800年首次提出“企业家”概念的法国经济学家让·巴蒂斯特相信:正是企业家使经济资源的效率得以提高。由此,企业家犯罪不仅仅意味着其个人所累积的企业家技能反向作用的发挥,还预示着对社会和经济体健康运行的深度危害。就企业家犯罪而言,固然存在着无节制地追求利益的非理性倾向和法律意识淡漠等个体性原因,但就犯罪规律而言,企业家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决定其存在状况和变化趋势的最基本和最重要因素,始终是企业家置身于其中的社会环境。在不忽视企业家犯罪的个体性因素的同时,更加正视并客观分析影响企业家犯罪的环境因素,既是有效预防企业家犯罪的基础所在,也是借以明确社会改革方向与路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和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 第五部分
企业家犯罪原因透视一、融资类犯罪比重大凸显民企融资难 二、受贿罪突出隐现企业家角色错位 三、企业家犯罪与政府官员犯罪伴生现象明显 四、企业家犯罪高发环节暴露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混乱 五、国企、民企企业家罪名差异显现市场公平竞争不足 六、涉案企业分布不均反映企业家犯罪与经济和执法因素的关联性 七、罪名结构与发案方式反映刑事手段介入市场经济领域的泛化倾向 八、背信犯罪的高发折射企业家精神的缺失 九、企业家自身法律意识淡漠是其犯罪的重要个体性原因 第五部分
企业家犯罪原因透视一、融资类犯罪比重大凸显民企融资难在2012年企业家犯罪案件所涉罪名中,融资类罪名所占比重大是一个突出特征。在统计的245个案件中,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3例)和集资诈骗罪(11例),就占了全部案件数的近五分之一。更值得关注的是,触犯这两项罪名的犯罪人全部是民营企业家,这两项罪名涉及的案例数,在本报告统计的2012年民营企业家犯罪的158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超过四分之一。事实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并不代表企业家融资类犯罪的全部,另有大量的融资类犯罪是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刑的,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也与企业融资问题直接相关,如果将这些罪名也计入,融资类犯罪将在2012年企业家所涉全部犯罪中排列第一。这一统计结果无疑是我国当前民企融资难的又一个明证。在我国的
中,民营企业整体上看规模较小,中小企业居多,内部治理不尽规范,加之我国的证券市场、金融市场发展不尽完善,民企通过上市、发债以及商业银行贷款等方式取得融资的渠道较为有限。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第一个表现是贷款难。2011年4月,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发布的《资本市场与中国企业家成长:现状与未来、问题与建议—&#中国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报告》显示:国有企业相对于民营企业更容易获得优惠贷款。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月发布的2012年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人民币贷款占整个2012年社会融资规模的52.1%;企业债券占14.3%,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占1.6%。这样,留给民营企业的融资空间就很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第二个表现是民间融资的法律风险高。民营企业往往采用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近年来,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加大,民间借贷从熟人之间的直接融资发展到易于累积风险的间接融资模式,当资金链断裂时,极易引发区域性的金融风险,一些企业家因此入罪。在融资类犯罪的定罪处理中,一个广受争议的焦点是如何划定集资诈骗、非法融资与民间借贷的界限。2012年的吴英案争议已经成为一个法治事件。合理界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建立民间借贷明确的法律保障,已经成为政府与社会的共识。2012年央行发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已凸显出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导向。当然,这些支持措施作用的展现与充分发挥,还都有待于未来的时间检验。可以预见的是,融资类犯罪现象的遏制和消除,有赖于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和融资市场的发展,有赖于政府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扶植力度的加大,也有赖于法律规则的完善与明晰。二、受贿罪突出隐现企业家角色错位2012年企业家犯罪中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由国企企业家作为主体的受贿案件数有39例,在本报告统计的全部国企企业家涉及的114个案件中,占34.2%,高居国有企业家涉罪罪名的榜首。国企企业家受贿犯罪的高发,表现出企业家的角色错位。这种角色错位体现在两个层次:一是由于国有经济在某些行业的垄断地位导致的角色错位。我国的许多行业,例如土地矿产、资源能源、交通通讯、水电油气、金融保险、医疗教育、出版电视等行业,仍旧处于国有企业的垄断控制之下,资源没有进行市场化的公平分配。国有企业对经济资源的掌握和控制,使得企业的管理者获得了类似于政府官员的经济控制力,从而具有了利用这种控制力进行设租和寻租的条件;而在当其他市场经济主体想要获得相应经济资源时,又会产生对国有企业家的贿赂动机。两厢结合,受贿犯罪就容易倾向多发。二是国有企业家对自身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角色认识错误,将其管理下的国有企业作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由于国有企业中固有的产权问题和委托代理关系,使得国有企业中的企业家的利益可能与企业的利益不一致,国有企业中的企业家利用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职权,收受贿赂,谋取个人利益,实际上是将国家利益私有化。另一个不应被忽视的问题是影响到企业家受贿犯罪的隐性法律因素。我国刑法中存有对企业家同一行为,根据企业的所有制形态进行不同性质定罪量刑的做法。如企业家同样实施窃取企业资产或者收受他人贿赂行为;如该人属于国企企业家,则会涉及贪污受贿罪;如为民营企业家,则会构成职务侵占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者在量刑上也存有较大区别。然而,现实中越来越多国有企业通过上市、重组等方式实现其股份结构的多元化,经济的发展给这种以所有制性质区分定罪的做法带来了一定挑战,刑法中相关罪名的设立与罪刑结构如何适应这种不断变化的形势值得思考。三、企业家犯罪与政府官员犯罪伴生现象明显2012年引发关注的政府官员犯罪案件之一是铁道部部长案件。这一案件不仅涉案官员位高权重,更为重要的是,该案集中展现出特定行业中这种企业家与政府官员犯罪的伴生现象。在2012年被媒体曝光的犯罪企业家或者企业家被刑事调查的案件中,至少有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罗金保、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总经理刘志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董事长杜建华、山西商人丁书苗等人牵涉其中。这种伴生现象反映出中国权力与资本不正当结合关系,其反映出的深层体制性或制度性因素值得深思。在经济转型期,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够清晰,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直接掌握和控制着土地、矿产资源、税收优惠、行业准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重要经济资源与制度资源,导致企业家经营活动对政府权力的依赖。这正是在一些领域容易产生企业家犯罪与政府官员犯罪伴生现象的重要原因。实践中,这种伴生现象表现为政府官员的职务犯罪背后往往存在企业家犯罪的推波助澜,或者企业家犯罪后面潜藏着政府官员职务犯罪的支撑。四、企业家犯罪高发环节暴露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混乱内部管理制度的缺陷,是导致企业家犯罪的重要原因。在本报告对企业家犯罪领域的统计中,无论是国有企业抑或民营企业,财务管理领域都是犯罪案件高发的领域。对于作为营利性组织的企业而言,财务管理是企业的基本制度之一,基于完善的财务制度,企业才有可能实现对现金流的有效控制,从而通过经营行为获得利润。本应作为企业生命线的财务管理制度却成为犯罪高发区,这一现象暴露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混乱。这种混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虚化。公司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中的主流组织形式,公司制企业均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制度。然而,现实中这种治理结构对企业家的监控是十分弱化的。徒有虚名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实现对企业家的监督,给企业家犯罪提供了制度空间。在本报告收集的不少贪污侵占案件中,企业家的权力范围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及行政管理,但在企业内部没有任何的约束,其贪污侵占行为的实施几乎没有任何障碍。其二是企业中广泛存在“一把手”监督失控的现象。处于企业中核心地位的企业家,往往对企业有绝对的控制权,对于企业重大决策、人事安排、财务调配有不容置疑的决定和处置力。企业家犯罪在表现形式上往往是上下级相互配合的“窝案”,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企业中上级意志的不受监督性。其三是企业对营利的追求导致对风险控制机制的放松。企业往往建立起一套营利考核机制,据此对不同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例如在银行中,对于存贷款数额的考核机制的强调,往往超过了风险控制机制的监督,这导致了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在形式上满足风险控制制度的要求,不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这正是导致骗贷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五、国企、民企企业家罪名差异显现市场公平竞争不足本报告显示,2012年占国有企业家罪名总数约七成的六大罪名依次为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滥用职权罪和诈骗罪。而对民企企业家而言,所触犯罪名在数量上排名靠前的十个罪名依次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相对于国企企业家的职务犯罪,民营企业家的融资类犯罪、涉税类犯罪与涉黑犯罪异常突出。首先,这种罪名的差异,表现出我国因所有制差别而导致的民营经济发展的弱势地位。在我国一直以来存在着强调公有财产的保护,而比较忽略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现象,直到2004年,保护私有财产权才写入我国宪法。在法律执行中,因所有制而形成的国家(集体)财产优先于私人、民企利益的观念并未彻底消除。由于民营经济在发展上滞后于国有经济,两种不同所有制经济在获取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能力也有较大差别。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经济的利润率往往要更低。2013年1月,全国工商联发布的数据显示,500强民营企业盈利总和与国有五大银行相当,纳税总额与净利润总和相当。原材料成本上升、用工成本上升、人才缺乏、税费负担重和资金成本上升,进一步挤占了民营企业的利润率。这种外在形势,可以看作是民营企业家更有可能倾向于采用包括犯罪行为在内的短期行为来获取经济竞争优势的助推器。其次,不排除部分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犯罪是由于旧有制度不适应经济发展而导致的企业家“原罪”。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深度转型期,经济结构、社会体制、利益结构都面临重大而剧烈的调整与变动。在这一过程中,部分适应旧有计划经济的体制、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吻合,这必然导致一些经济行为往往以突破旧有规则的方式进行。而民营企业家由于缺乏在旧有机制下的资源,更有可能采用“创新”方式进行经济活动。这些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即使是正常的经济行为,但在未及时修改的制度框架中,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违法甚至是犯罪。改革开放初期,有力图开拓经营门道的私营企业家因“投机倒把罪”的设立而落入法网。如今,非法经营罪等罪名的适用,也不时出现当年“投机倒把罪”的影子。六、涉案企业分布不均反映企业家犯罪与经济和执法因素的关联性2012年企业家犯罪统计数据显示,从涉案企业的行业特征来看,涉案企业高度集中在能源与矿产、金融投资、房地产经营或建筑行业;从地域上看,高度集中于北京、广东、浙江和江苏等地。首先,这一数据反映出我国经济发展在行业和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犯罪高发的能源、金融、房地产等行业,所需资金量大,对于经济的拉动作用较大,垄断性较强。这些行业目前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仍占有主导地位。而以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技术、制造等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尚处于培育和发展期。而在地域上,犯罪集中的浙江与江苏地区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重镇。在全国工商联发布的《2012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中,浙江入围企业为172家,江苏入围企业为108家。其次,不均衡的数据分布与法律执行因素具有相关性。如涉黑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等数量与结构特征,均与某一时期不同地方的刑事打击重点与力度直接相关。例如,在涉案企业地域分布中排位第一和第二的北京和广东,在2012年均加大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据新华网报道,2012年,北京市公安局经侦系统共计破案1024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850余人,同比分别上升了2.8倍和2.5倍。在广东,2012年全年开展的“三打两建”活动,对企业家犯罪数量的上升也有直接影响。据深圳市检察院2012年6月统计,截至2012年6月底,深圳共批捕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三类案件653件1142人,起诉294件478人,批捕、起诉三类案件数均占全省的1/5。七、罪名结构与发案方式反映出刑事手段介入市场经济领域的泛化倾向2012年企业家犯罪有关罪名结构与发案方式的统计表明,现阶段人们对运用刑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问题依然迷恋,并因此导致刑事手段介入市场经济领域的泛化倾向。首先,不少“受害人”寄希望于通过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存在将经营中的一般法律纠纷作为刑事案件报案的现象。2012年在158起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中,有37例为受害人报案,占总案发原因的32.2%,其中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大都是受害人报案。在上述民企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是民企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最集中的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1件,占到案件总数的19.6%,诈骗罪15例,占案件总数的9.5%,合同诈骗案件13例,占案件总数的8.2%,三个罪名占总案例数的37.3%。也即,民企企业家犯罪罪名的1/3多集中于上述三个罪名。而这三种案件,实践中往往是因为经济纠纷被“受害人”报案从而形成的刑事案件,大多存在是犯罪还是合法的融资行为或正当经营行为的争论与界限的把握问题。其次,就执法而言,司法机关能否恪守刑法谦抑精神,严格把握正常市场经济活动与犯罪的界限,直接决定着是否会迫于形势或某种压力,将相关法律纠纷案件尤其是涉众的民事、经济纠纷当作犯罪案件处理的现实可能性。如果逾越刑法应有的干预范围,一些纠纷和冲突可能暂时、表面上得到了解决,但这种处理方式对于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直至社会的稳定,都是危害巨大的。从企业家犯罪的罪名分布,尤其是民营企业家主要犯罪的罪名结构特征中,可以窥测出执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刑事手段干预市场经济领域的泛化问题。再次,就刑法立法而言,我国对于市场经济犯罪采用刑法典的立法模式,这种模式有其科学性,但也存在缺陷,如把刑事犯与行政法放在一起规定,容易模糊相互之间的界限。加之我国刑法典对于犯罪的规定,主要采用定量模式而非定性模式,也即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严重程度不同而非行为类型上的差异。这种立法特点导致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都是一样的,区别仅在于量的不同,实践中这也容易形成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对同一犯罪在认定标准上的不统一。上述问题由于市场经济领域犯罪的特点往往又被进一步放大。面对市场经济活动模式与内容的不断变化,刑法典不得不采用概括立法的方式以尽可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刑法典的稳定性,但这种立法方式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立法的模糊性,导致企业家犯罪的罪与非罪、刑事与民事边界的不清晰。例如,为了消解1979年刑法典“投机倒把罪”这一口袋罪,1997年刑法典取消了该罪名,代之以“非法经营罪”,但该罪罪状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概括性规定,使得 “非法经营罪”又成为新的口袋罪。再如,作为2012年民企企业家犯罪触犯罪名最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如何理解,也是众说纷纭。尽管有司法解释出台,仍不断产生问题,大有“剪不断,理还乱”之势。立法上的这种不明确性,也为刑事司法扩张和过分介入市场领域留下了制度上的缺口。企业家犯罪属于市场经济领域犯罪,对于该类犯罪的刑事政策的确定,大体上决定了对于该类犯罪惩处与预防的概貌与基本走向。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当然适用于企业家犯罪。但由于市场领域和企业家犯罪的特殊性,处置该类犯罪的政策导向应该在宽严相济政策的指导下予以特定化、具体化,也即应进一步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市场经济领域犯罪中的具体运用。就法律关系而言,市场经济主要属于民商事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涉及私法领域。而刑法属于公法领域,是对重要权益实施保护的最后手段,因而刑法进入这一领域必须谨慎,必须固守其谦抑精神。否则,刑法的不当干预可能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阻碍力量。我们曾经把长途贩运当作投机倒把犯罪处理,刑法客观上站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对立面。任何新的经济形式或经济活动的性质如何,需要时间和实践去检验识别。在经济学家都难以对一种新出现的经济形式或者活动是否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下论断时,立法者、司法者对之更不应做出仓促反应。在没有穷尽刑事手段之外的民事、经济等一切手段的前提下,不应轻易动用刑事手段干预市场活动。在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对于市场经济领域犯罪的刑法规制和刑法适用而言,政府与市场、企业家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对于企业家的活动空间应如何画线才利于推进市场化的改进进程,是现阶段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难以回避的重大实践课题。八、背信犯罪的高发折射企业家精神的缺失在法理上,背信犯罪是对企业管理者违背其对企业以及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利用其职务地位谋取私利,从而危害企业以及投资人利益的犯罪行为的统称。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企业家罔顾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可以归于此类。2012年企业家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中,违背企业家应有的信义义务的罪名不在少数,如贪污受贿、侵占挪用、滥用职权、制假售假、环境污染、信息欺诈、内幕交易等等。企业家精神的核心内涵是创新、诚信与责任,背信犯罪的大量存在,折射出当下企业家群体中企业家精神的缺失。当企业家实施背信犯罪时,就违背了其作为受托人管理企业资产的基本责任与义务,违背了诚信原则,从而使企业家的创新精神成为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企业家精神的缺失,有其复杂的社会历史与现实制度成因。首先,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对企业家的道德质疑,影响到企业家对自我价值和社会责任的认可度。在历史上,我国一直奉行重农抑商的社会经济政策,将商人与商事行为视为败坏道德风气的根源,如《吕氏春秋》中认为:“民舍本而事末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这种历史传统造成了在观念上对商人的歧视心理,人们一向存有“无奸不商”的道德判断。在现实中,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贫富差距加大等现象,也促成了社会上较普遍的仇富心理,社会大众对于先富起来的企业家,存有一种普遍的对其致富手段的合法性、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等方面的怀疑和否定的心态。同时,部分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无序竞争等方面的问题,也加重了公众对企业家的道德质疑。其次,市场经济失范使企业家对诚信经营的信心不足。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许多行业中存在大量的“潜规则”,企业家缺乏通过诚信经营获取利润的信心,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家精神的形成。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发布的《2012中国企业家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报告》显示,在对于关于企业的经营环境的调查中,近六成(59%)的企业家同意“不少企业家对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信心不足”这一说法,超过七成(73.1%)的企业家同意“目前愿意做实业的企业家越来越少”这一说法。这表明,企业家对企业经营环境的信心不足,缺乏发展的动力,这直接导致了企业家通过短期行为包括犯罪行为攫取利益的倾向。九、企业家自身法律意识淡漠是其犯罪的重要个体性原因在注重分析企业家犯罪的诸多环境因素的同时,也应当指出,企业家自身法律意识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也是目前导致企业家犯罪的重要个体性原因。日,检方对美籍华人博士梁某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指控梁某伟成立公司以投资有高回报为由,从事商铺等物业租赁、买卖的投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达6354万余元,最终造成数十名被害人损失共计5919万余元。梁某伟和律师则辩称因不懂中国法律才导致其涉嫌犯罪。对非专业人士而言,不懂法十分正常,但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最基本的刑事法律意识,则难以成为辩解的理由。透过梁某伟辩称不懂法而犯罪的个案,可以看到的是在企业家群体中,法律意识淡漠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作为例证,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企业运营的法治化趋势显著提升,聘请法律顾问,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务部门,已成为企业规范化运作的基本特征之一。但这些法务人员更多的只是专注于解决企业经营中的民商事法律问题,对企业尤其是企业家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往往疏于应有的认识和有针对性的防范。实践中,很少有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聘请刑事法专家为自己提供帮助,只是在东窗事发之后,才想到请刑事法专家或擅长刑事诉讼的律师,但此时为时已晚。本报告的相关统计资料也印证了上述结论。在2012年能明确教育背景的74例案件所涉及的74位企业家中,具有大专、本科及研究生教育背景的共48人,占大多数,良好的受教育经历,理应养成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在相关案件中,当事人辩称不懂法、不知法,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不明确自己行为的性质,习惯于按照“潜规则”去寻找商机或获得竞争优势,对可能遭致的法律风险毫无警惕和防范的不在少数;而在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混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性质等现象的存在,再辅之以企业家为追求利润而在获利的策略和手段上,更为讲究策略和手段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忽视其正当性的自然心理趋势,使得一些企业家长期游走于法律风险的边缘。而在各种法律风险中,能够导致企业和企业家终局性败局的,无疑是刑事法律风险。对企业家而言,刑事风险也并没有想象得那样远。这种风险横向跨越于民企和国企,纵向则贯穿于企业的设立、经营乃至破产清算的全过程。在全面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已成为时代强劲主旋律的形势下,对企业家而言,如何努力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如何在思想和行为模式上秉持和践行“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 济”的基本理念,在领导和管理企业运行过程中,时刻警惕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的高发环节,把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风险防控体系之中,无疑已成为关乎企业家自身能否远行以及企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重大问题。(注:本报告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和《法人》杂志联合成立的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2012年落马的10位国企高管的罪与罚“黄金大盗”宋文代宋文代是近年来少有的直接被判处死刑而不是死缓的国企负责人,足见其犯罪性质和后果之严重整理 本刊记者 吕斌日,原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宋文代涉嫌挪用公款和贪污犯罪一案,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宋文代被判死刑。宋文代是近年来少有的直接被判处死刑而不是死缓的国企负责人,足见其犯罪性质和后果之严重。经法院认定的宋文代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价值高达6500多万元,挪用公款2100万元。主要赃款赃物清单包括:270万元现金、黄金134.151公斤、白银995.34公斤、铂金81.09克、银币176枚、房产4套、车辆4辆。这么多的金银财富,造就了宋文代的幸福生活,也直接导致其成为“死囚”。这堪称“金山银山”的财富本不属于他个人,却被其据为己有,宋因此也被媒体戏称为“黄金大盗”。但最终,“黄金大盗”却撞死在自己的“金山银山”上。“篡位”上升成立于1999年的乾坤公司,是由内蒙古金店和内蒙古冶炼厂合并改制而成的国有企业,是中国人民银行金银精炼定点企业,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内蒙古重点培育的30强企业之一。早年,乾坤公司前身是隶属于人民银行内蒙分行的下属企业,仅有30多人,基本属于手工作坊,一度面临倒闭。而乾坤公司的发迹,还是靠宋文代的前任吴根喜的功劳。吴根喜1987年从部队转业至地方,临危上任内蒙古金店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内蒙古贵金属冶炼厂厂长。为救活企业,吴根喜几经努力,组织科技人员,结合内蒙地方金银冶炼资源丰富的特点,大力发展黄金白银冶炼提纯业务。在吴根喜治下,经过十年发展,后来组建乾坤公司的两家企业迎来新生,他们打造的乾坤金银品牌技术到达国际标准,核心产品先后获得伦敦黄金市场协会优质交易锭资格,荣膺国际市场免检产品。1999年改制之后,乾坤公司更是走上快车道,于2000年和2002年两度被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为“中国黄金行业之首”。并身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批指定合格精炼厂和“可提供标准金条”企业。不过乾坤公司的辉煌并未持续太久,在宋文代进入之后,企业逐步开始走下坡,并最终濒临倒闭。而公司创始人吴根喜后来也惨遭宋文代“篡位”,生生被夺去了董事长一职。事情源于2001年,当时的乾坤公司旗下的一家金店由于增值税票的问题,被税务和公安部门调查,有业务人员也深陷其中。当时的吴根喜为解决该问题,找到了认识仅两个月,同为部队出身,在内蒙高院工作的宋文代,希望宋帮忙协调法院,确保该事公正解决。当然,吴根喜免不了有所客套,其中包括宋可以随时来乾坤公司上班。在案件办理期间,宋文代称金店税票问题严重,提出将吴根喜送至青岛一家疗养院避避风头,并希望担任乾坤公司副董事长,吴根喜没有同意。宋随后又劝说吴去国外旅游“避一避”,吴又未同意。但为办理金店税票一案,吴根喜又不得不依赖宋文代,应国税部门的要求,吴根喜写了一份委托书,内容为委托宋文代处理公司税票问题,但其后这个委托书被宋等人篡改为:“宋文代全权行使法人的一切权利”。利用这份委托书,在宋文代等人的运作下,当年呼市人代会做出乾坤公司国有股的转让决定,委托宋文代为国有股的代理人。日,宋文代又以副董事长身份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内蒙古工商局于当天核准变更,将乾坤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吴根喜变更为宋文代。3月4日,宋文代又被“选举”为乾坤公司董事长。4天之后,吴根喜才得知自己已经被“搁置”了。愤怒的吴根喜一度就此事提出行政复议,多番纠缠之后又提起诉讼,吴根喜一审获胜,但二审又败诉,宋文代最终如愿获任乾坤公司一把手。“黄金大盗”宋文代1987年毕业于内蒙古师范大学,毕业后进入某部队任政治处干事,后调入内蒙古军区政治部,1994年任北京军区司令部生产办住呼和浩特办事处主任,1995年开始,调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成为一名法官。宋文代的法官经历,是其职业生涯的一大特点,从法官到国企一把手,他的升迁可谓步步顺利。也正是因为在法院工作,当时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公司在出现问题之后,原董事长吴根喜才找到了宋文代,希望其伸出援手,不曾想却引蛇入洞,吴根喜最终惨遭排挤,宋文代却顺利扶正。费尽艰辛终于“篡位”成功的宋文代,自然不会放弃捞油水的机会。据案发后法院认定,担任乾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之后,宋文代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预留、低价收购乾坤公司股权等手段非法获取乾坤公司股份517万多股,将股份溢价1000多万元非法占为己有。2002年下半年到2003年1月间,宋文代挪用乾坤公司1000万元资金为自己注册成立公司。同时,宋文代在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中,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国土资源局为乾坤公司投资发放的面积为2.9万多亩土地的19个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人变更为自己公司名下,将土地向外出租耕种并收取租金。8年间,宋文代共计收取租金1700多万元并占为己有。2005年3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宋文代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乾坤公司公款300万元用于注册成立圣坤公司,并将乾坤公司购买的某金矿以圣坤公司名义非法转卖,贪污2500多万元。2005年底到2006年,宋文代以投资办厂为名,挪用赤峰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借给乾坤公司的800万元公款,以自己亲戚名义注册成立公司和经营活动,同时将乾坤公司价值1200多万元的黄金等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双百”巨贪乾坤公司的金银品牌在国内外都有相当的知名度,拥有同行业中雄厚的资源,可在宋文代入主之后,这些资源基本上都被带到了他自己的公司。为了便于盗取企业资产,宋文代故意搞乱管理,公司走货、接款等事务财务部门都不知道。作为一家贵金属冶炼企业,乾坤公司多年不盘点,尽管日夜有人把守,可是外盗易躲,家贼难防。数年折腾之后,乾坤公司这样一家优秀企业,被宋文代拖入绝境,尽管如此,宋文代非但没有被追责,反而继续浑水摸鱼,盗取企业资产。甚至在企业经营不善,员工人心惶惶的时机,通过企业改制等方式,对职工持有的企业股份巧取豪夺。实际上,自宋文代排挤吴根喜当上董事长之后,便一直风波不断,吴根喜与其打了几场官司之后,一直在向有关部门举报,但宋始终屹立难倒。此后几乎十年间,宋文代一直被举报不断、官司不断,各级公安、行政、司法等部门你来我往,对宋文代的调查几乎从未间断。宋文代后来甚至被称为“百查不倒、百炼成钢”的“双百”贪官。在宋文代最终案发之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公诉机关对宋文代涉嫌挪用公款和贪污犯罪的7项犯罪事实的指控,通过依法公开审理,认为宋文代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价值6500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宋文代利用职务便利,三次挪用公款21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法庭认为,宋文代身犯数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且无认罪、悔罪表现,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文代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终,宋文代千辛万苦网罗来的这些财富,未能属于自己。周永刚三宗罪作为国有控股企业大连港地产集团的掌门人,周永刚未能坚守住底线,短短数年便贪污6100多万元,成为2012年涉案金额最高的落马国企负责人之一整理 本刊记者 吕斌据新华社2012年1月初的报道,国有控股企业辽宁省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周永刚,因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三宗罪,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资料显示,现年58岁的周永刚原系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期期间,周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合伙贪污公款高达6100余万元,另外还有挪用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等犯罪行为。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5年,周永刚在任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伙同原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何水杨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支出不入账、隐匿公司债权、账外资金不纳入审计评估等手段,先后贪污公款6100余万元。在企业改制后,周永刚伙同何水杨私自将公司资金800万元,借给他人注册验资使用。此外,两人采取不记账的手段,将公司账外资金人民币66万余元,兑换成存入个人账户予以侵占。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周永刚身为国有控股企业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为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的另一被告人何水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还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万元。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建设为主营业务,集物业管理、商业地产、装饰装修、广告、现代物流、投资融资等多种经营为一体的综合性国有控股企业集团,现旗下拥有大连永德物业管理、大连港广艺装饰、大连环宇广告等多家子公司。作为大连的优质开发商,大连港地产集团在大连先后开发了新港家园、兴港花园、七星苑、尚都家园、锦城园、新金州大厦等大型地产项目。进入这家优质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之后,周永刚却未能坚守住自己的底线,短短数年便贪污6100多万元,成为2012年涉案金额最高的落马国企负责人之一。该案也是大连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重点查办的大要案之一。 杨琨:一位“农行老兵”的落马轨迹从农业银行的普通干部一直做到副行长,历经30年——但杨琨还是落马了,他到底走过了怎样的人生轨迹?整理 本刊记者 吕斌日,在被边境控制数周之后,原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杨琨,被宣布已被中纪委带走协助调查。杨琨成为国有银行股改上市之后,被调查级别最高的银行业高管。有报道称,杨琨被调查,或涉多宗案件,其中可能与北京市著名地产项目蓝色港湾的实际控制人王耀辉案及大连实德徐明案有关。但截至目前,除农行发布过相关声明之外,各方均未对杨琨案进展披露消息,尚未见进入司法程序。农行老兵案发时54岁的杨琨,出生于河北秦皇岛市,1982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系,毕业后曾在当时的国家建材工业部短暂任职,1983年进入中国农业银行系统任职,自此从未离开农行。杨琨可谓中国金融系统的元老级高管,在农业银行一待就是近30年,从人事教育部门一个普通干部,一直干到副行长、执行董事。自1983年开始,杨琨先后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教育部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处长、主任助理、副主任等职,后又调任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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