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涉及到哪些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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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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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进一步加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力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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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专门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质检机构在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时,要进一步加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力度,加大知识产权执法打假。
    《纲要》在保护特定领域知识产权中指出:“建立健全地理标志的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与检测体系。普查地理标志资源,扶持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人文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为贯彻落实《纲要》内容,通知对加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力度提出3项具体要求。一是加强保护制度建设。通知要求各级质检机构要认真总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经验,着力推动地理标志立法工作;要结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践,研究加强地理标志法制建设的方式方法,积极参与配合地理标志立法调研;要协调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制定加强本地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力度的具体措施,组织生产企业深入学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规定,依法加强保护产品的监督管理。从而实现《纲要》提出的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专门保护制度的目标。
    二是开展地理标志资源普查。通知要求各地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组织调查本地区的地理标志资源,了解有关产品的生产历史、生产工艺、知名度及其与当地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的关联性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求。要以资源普查工作为基础,加大开发保护力度,在开发中保护,以保护促进开发,通过开发保护,把地理标志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发展的优势。把符合地理标志保护条件的产品纳入申请范围,使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成为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助推器,促进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人文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三是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色质量。要重点加强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研究,形成以地方标准为主体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体系,协助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完善已获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并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要完善地理标志产品的检验检测体系,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水平;要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实现全过程质量监管和溯源,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监管模式,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不断深化发展。
    通知还强调各地质检部门要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地理标志专项执法打假活动,专项打击伪造、冒用地理标志和名称的违法行动,依法查处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的行为。同时,通知提出应加强参与国际性和区域性国际组织关于地理标志问题的谈判,积极推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获得国外市场的认可和保护,防止其他国家滥用地理标志保护,侵犯我国相关产品享受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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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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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质量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它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它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章&&&&&&& 审核及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第四章&&&&&&& 标准制定及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七条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消费者、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接受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并实施保护。具体办法另外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
  说& 明
  一、制订背景及其必要性
  (一)制订背景
  1、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借鉴法国和欧盟关于原产地监控命名和地理标志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明确了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
  从1999年开始,在全国推广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取得了可喜成果。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审查体系;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后续管理和监督体系;初步建立了管理信息系统以及信息发布系统;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标准体系。建立了一支尽职敬业、高水平的专家队伍。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社会的广泛认同,广大企业的积极参与。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作为应对WTO、扶优扶强,从源头抓特色产品质量,服务“三农”,保护原产地知识产权的重要措施之一。
  目前已受理了龙井茶、文山三七、武夷岩茶、高邮鸭蛋、蒙山茶等195个地区的195种产品的申请,对近170种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核准了2000多个企业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涉及保护产值达2000多亿元,税利达300多亿元。这些企业基本上都是当地的骨干企业,他们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带动了当地相关产品的发展,增加了就业,为发展地方经济解决“三农”问题作出了贡献。
  2、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WTO规则和协议,为积极应对入世需要,颁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对我国原产地(含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使用和监督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对原产地标记进行保护的规定,它既结合了我国国情,又借鉴了TRIPS和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相关精神,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为进一步扩大我国众多名优特产品出口创汇,提升国际竞争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开展以来,在全国范围得到了较为迅速的推广。截至2005年3月,已对五粮液、泸州老窖、永春老醋、太平猴魁、下关沱茶、岷县当归等340多个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了注册保护。产品范围涉及白酒、葡萄酒、黄酒、茶叶、水果、花卉、工艺品、调味品、中药材、水产品、肉制品以及其他食品、农产品等多种地方特色产品,产地范围涵盖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提高产品质量、附加值和知名度,促进地方经济、尤其是工业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3、2004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成立科技司,设立地理标志管理处,将原来由法规司承担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职能和由通关司承担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职能,调整到科技司,由科技司承担地理标志(包括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和原产地标记)管理工作。
  (二)制订的必要性
  1、地理标志管理职能调整到总局科技司后,有必要制定新的统一规章规范管理地理标志保护,做到统一名称、统一制度、统一审批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标准。
  2、与WTO/TRIPS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我国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承诺,将完全遵守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的相关条款,为地理标志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在履行国际义务的同时,我们的特色产品如何在国际市场中得到有效的保护也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因此,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定,对地理标志进行科学的规范和保护,不仅是我们作为WTO成员应尽的义务,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3、我国的地理标志急需得到有效保护。
  在中华文明的发展史中,各族人民创造了很多特色各异、闻名遐迩的产品,其种类之繁多、风格之鲜明、历史之悠久、影响之深远可以说是其他各国不能比拟的。这些有着悠久历史的传统产品,代表着特定地区的文化特色,影响着特定地区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有些产品的生产已成为该地区的支柱产业,对之进行规范、保护和促进已成为当地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基本政策。
  4、可以为我国建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奠定基础。
  我局已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作为应对WTO、扶优扶强的重要措施之一,并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在立法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为我国建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奠定了立法和实践基础。
  二、本规定的起草、修改过程
  2004年10月,总局科技司成立后,即着手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基础上,起草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经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对该草案进行了修改。2004年12月将该征求意见稿下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共收到反馈意见60余份。2005年1月召开了由部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对本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究论证。
  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三、本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商检法》等法律法规。
  (二)为发挥两个系统的优势,形成合力,进行了合理分工。规定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可向辖区内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它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可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三)规定了管理体制。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两级管理。一级是国家质检总局作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产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日常监管。
  (四)审核程序。制定实施办法具体规定。
  (五)监控制度。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信誉,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过程的严格监控制度是极为重要的环节。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质检部门对该地理标志产品范围;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原材料;产品生产技术工艺;产品质量特色;产品质量等级;产品数量;产品包装、标识标签;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监控。
  (六)专用标志制度。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国家在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经注册登记,向社会公告,授予企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的特殊质量标志。这种专用标志不仅能表明该产品产自特定的原产地域,而且还能表明该产品经过特殊的质量监控、加工工艺而具有特殊的质量特色。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国家,是国家监控企业使用的法定质量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违者严厉查处。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对制度名称的说明:
  采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与WTO/TRIPS接轨;
  2、有利于通过行使职能,确立我局在地理标志方面的地位和作用;
  3、为制定地理标志专门法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了地理标志定义和概念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中的“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GB )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地理标志”,与TRIPS协议中所称的“地理标识”的定义基本相同,因此,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加以明确。
  (三)进一步明确了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权的保护。
  通过质量技术要求和标准对该产品的定义进行界定。达不到质量技术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者,不论是否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都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法》进行查处,并且禁止在其产品上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四)由于该制度受理、审批、专用标志注册、监督管理程序性规定较多,因此,须出台一个与之配套的实施办法。
  (五)确立我局在地理标志方面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了对国外地理标志注册的内容。
  (六)与证明商标的关系问题。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明确规定,商标与地理标志是两种并列的知识产权。一是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商标制度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由于商标制度与地理标志制度所依据的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用商标制度把管理延伸到企业,即无依据也无法操作和实施,也达不到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初衷和效果。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通过制定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运用检验、检疫等手段,对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到销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从而有效保证了特色产品的优良品质。二是地理标志是一个地域的名称,属于这个地域共有,而不能属于某个特定的协会、企业或公民个人单独享有。商标制度只为集体/证明商标的持有人提供注册,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是在保护地域范围内所有企业和个人生产的符合标准和规范的产品,因此保护的覆盖面更宽。
  以集体/证明商标方式保护的产品若要在国外获得保护,需要单个产品到国外申请注册,这不仅难以避免恶意抢注问题,而且还会带来高昂的注册成本。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若要在国外获得保护,由于地理标志产品的地理文化遗产的排他性,可在WTO成员国内通过双边和多边途径,交换清单得到承认和保护。因此,无论从保护效果、管理制度、方法和国际惯例来看,对地理标志产品来说,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要优于商标制度。当前位置: 
省标质院组织召开湖北省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可行性研讨会
2017年7月19日,湖北省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可行性研讨会在省标质院召开,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王竟副处长出席了会议。此次会议邀请了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湖北省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州市信息与标准化所、华中农业大学、湖北省中医院等湖北地理标志产品所涉及领域的相关专家参会研讨,会议旨在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我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下简称“地标产品”)标准体系,有针对性的开展标准化活动,从而推动我省地标产品绿色、可持续的保护性开发,进而提高特色地标产品的附加值,促进特色经济、特色产业的发展。
省标质院吴斌副院长主持会议并向参会专家介绍了国内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我省地理标志产品工作情况和拟筹建湖北省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思路与工作计划。参会的专家为地标产品的相关工作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一致同意成立湖北省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表态会为湖北省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贡献力量。
专家们还建议地标产品标委会成立后,标委会的结构应该围绕地标产品的种类进行分类构架,针对地标产品的特色,实实在在把湖北省从地标产品数量大省建设成为地标产品质量强省和应用强省,让地理标志产品为农民增收、企业增利提供助力,为进一步推动精准扶贫和深化供给侧改革提供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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